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企业属于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一种。除并购交易外,外商直接投资还包括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中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中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中国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中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1978年12月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里程碑。之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外资的规模从小到大,进而蓬勃发展。在外商投资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所使用外资的产业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外资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带动产业技术进步、扩大出口和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中国经济迅速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做出了令人瞩目的贡献。中国利用外资30年发展迅速,已经进入利用外资东道国的前列。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于2020年6月16日发布的《世界投资报告2020》 ,2019年全球接收外商投资总额为15400亿美元,其中中国2019年接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总额在全球范围内排在美国之后(2019年接收外商投资的总额为2460亿美元,相对于2018年的2540亿美元有所下降),位居第二。
具体到跨境并购交易,标的公司位于发达国家的并购交易在2019年度减少了40%,总交易金额下降至4110亿美元。由于欧元乏力及英国脱欧,标的公司位于欧洲的跨境并购交易减少了50%,总交易金额为1900亿美元。以美国公司为目标的交易仍在全球跨境并购交易中极为突出,占全球跨境并购总交易金额的32%。而在发展中经济体,跨境并购交易金额下降了37%,金额为800亿美元。2019年,跨境并购交易相对于国内并购呈更为突出的下降趋势,延续了过去几年企业跨境通过收购兼并扩张相对不受欢迎的大趋势。具体到行业,2019年全球跨境并购交易金额累计排前10的行业分别为:医药化学及生物制品、商务、金融及保险、化学及化学产品、矿产及石油、信息及通信、计算机及电子/光学产品及设备、运输及仓储、食品/饮料及烟草、贸易。具体数据如下:
表1 2018—2019年各部门和特定行业跨境并购金额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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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萌芽与制度探索阶段(1979—1994年)
1979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投资者与中国企业组建合资企业,以此为标志拉开了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序幕。1986年和1988年又分别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上述三部关于利用外资的法律简称为“外资三法”。198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所得税、土地、水电、用工费用、利润汇出、进出口配额、关税减免、外汇调剂等方面给予优惠,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享有按照国际惯例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利。1989年以后,外商直接投资开始超过对外借款,并逐步取代对外借款成为中国利用外资的首选方式。
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讲话,明确大胆利用外资是中国发展经济和对外开放的一项全新的事业。于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体制和环境不断得到改善,全国掀起了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热潮,外资开始大规模进入中国投入生产。仅1992年,全国新批合同外资金额超过前13年的总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增152%。1993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国家。整个20世纪90年代,中国得到的外商直接投资占流向发展中国家外商直接投资的50%。
2.制度发展阶段(1995—2013年)
1994年以后,伴随国际投资环境以及国内宏观环境的变化,中国使用外资金额有所下降。1995年以来,中国开始重视外资质量,制定了首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产业政策来引导外资投向,主要目标之一是改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扩大到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
1997年爆发了席卷整个亚洲的东南亚金融风暴,中国在这一年取消了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并对有关加工贸易和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这导致当年来华外商直接投资下降了30%。但是,即便是1997年,进入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占到了世界范围内外国直接投资的11.31%,约占整个发展中国家的1/3。
中国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随着加入WTO,中国全面对外开放,外商直接投资稳步增长。累计外商直接投资12442亿美元,年均增长10%。即使在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背景下,外商直接投资仍然保持稳定增长。
为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进一步吸引外资,中国政府调整了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和政策,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鼓励外国投资者到中西部地区投资。2003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最大东道国。随后5年,中国每年新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都在300万至400万个,年均实际投资金额超过600亿美元 。
2008年开始,传统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开始转型,当年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体制并轨的进程,并在5年内过渡完成并轨。同样,同年生效的《反垄断法》使中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公平竞争法体系终于初步建成。
3.制度变革及持续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7月,在第五次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中国同意在两国间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尽管谈判后来被终止,但这一原则后来直接在中国国内立法实践中体现出来。2013年9月,中国设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开放外资进行压力测试。从2013年10月1日起,相关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内暂停实施3年,上海自由贸易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公布实施,这意味着中国外资准入制度的巨大变革,中国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等领域的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制定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地进入清单之外的领域,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自此之后,中国进入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阶段。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授权国务院在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施行同样的模式。2016年9月相关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范围内暂停实施即将届满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三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相关行政审批要求修改为适用备案管理,体现了轻准入审批,重事中事后监管的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各相关部门在政策及法规执行层面亦进行了“单一窗口”“线上全流程操作”等各方面的积极探索,使中国外商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
截至2019年底,中国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0万家,外商直接投资额1381.4亿美元,投资额同比增长2.40% ;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已有约490家来华进行投资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已超过1200家。中国已连续21年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
表2 外商直接投资额统计
表3 外商直接投资平均增长速度
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中,来自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资金一直占较大比重,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港、澳、台地区投资约占80%。90年代初期以来,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大跨国公司投资明显增加,中国港、澳、台地区资金比例逐年下降,但累计仍占近60%。外商直接投资中,来自中国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占有较大比重,主要原因为中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我们在血缘关系、语言、文化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亲近性。1988年大陆颁布了鼓励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的规定后,台湾地区投资也增加较快。90年代初期以后中国港、澳、台地区投资比例逐渐下降,一方面,是由于日本、美国和欧盟大跨国公司投资增长较快;另一方面,是受亚洲金融危机和其他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能力有所下降。
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19年1—10月投资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情况如下:
表4 2019年1—10月投资前10位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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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期,外商在华投资主要为旅游宾馆和中低档加工贸易型制造业。此后,工业领域的投资项目不断增加,在外商实际投资额中占主要份额。90年代初期,投资于房地产业的外资增加较快,个别年份占到外商实际投资额的1/3以上。累计看,投资于工业的外资仍然占最大的份额,约占60%。
从中国三大产业吸引外商投资的规模来看,第一产业引资规模较小且趋势平稳,从2001年的17.6亿美元到2016年的123.2亿元人民币(约合19.08亿美元);第二产业引资规模相对较大且呈现波动趋势,从2001年的534.5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最高点557.5亿美元,而后又逐步下降到2016年的2293.2亿元人民币(约合355.3亿美元);第三产业引资规模从2001年的139.8亿美元扩大到了2016年的5715.8亿元人民币(约合855.6亿美元),占外资总量的70.3% 。
在外商直接投资在中国落地的初期,在华投资的外商主要采取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两种方式。自1997年起,新设立项目中,外商独资经营的项目数超过中外合资经营的项目数。自1998年起,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合同金额超过了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的合同金额。但以累计数计,中外合资经营仍然是占最大份额的投资方式,占实际投资额的近一半,外商独资经营所占比例不到1/3。对外资开放初期,中国不允许外商设立独资企业。但很快制定和修改了有关法律,允许外商在华设立独资企业。此后较长时期内,在华投资者仍然主要采取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方式,是因为中国刚刚开始体制改革,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的情况,不得不借助中方合作者,以适应传统计划体制的许多特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投资者更多地采取独资方式,原因主要有:第一,大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增加较快,这些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较多采取独资经营的方式;第二,随着国内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正在形成之中,外商在华独资经营的环境明显改善;第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出于技术保密要求,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希望采取能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目前外商直接投资仍以外商独资的方式为主。
中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沿海少数地区。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外商直接投资投向沿海地区的占90%以上。各个省份的FDI水平是高度不均衡的,在80年代,广东省吸收的FDI约占全国总量的一半。90年代初,这种地区差距表现得更加突出,东部地区FDI占比高达93.9%,而中、西部地区比重分别为 3.8%、2.2%。整个90年代,FDI在空间上呈现出由东向西逐级推进的态势。90年代以后,在沿海地区的投资,累计仍占全部投资额的88%,这一比重略有下降,但总的趋势没有明显改变。
目前,外商投资仍集中在沿海地区尤其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以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出资额计算,利用外商投资最多的地区依次为广东(25%)、江苏(14%)和上海(11%)。该三省合计占中国利用外商投资总额的50%左右,东部地区10省市(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占中国利用外商投资总额的60%,而西藏、青海、宁夏、贵州、甘肃和新疆六省/自治区合计为1.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