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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组织形式的变化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市场的扩大能够促进生产的扩大和专业化,提高生产效率,伴随着市场交换活动的频繁展开,在工业、农业等领域,生产组织形式也发生着变化,在传统生产方式仍存的状态下,出现了一批新型的生产组织形式。

在工业领域,大致有这样几种生产组织形式。第一种为家庭手工作坊,这是独立的手工劳动者自己经营的小型生产单元,这类生产组织形式数量大,分布广,生产场所往往就在家庭进行,在手工作坊中,劳动分工十分简单自然或往往不实行分工,每人根据自己的技艺和能力不加区分地连续干着各项不同的活计。例如纺织作坊,妻子与子女负责拣选、清洗和纺纱,丈夫则是梳洗和织布。织好之后,他就拿到邻近的市场去出售。一般来说,在家庭人手不足时,就雇佣少量帮工,或收用一两个学徒。但作坊主和帮工或学徒的关系非常和睦,双方没有截然鲜明的对立。帮工和学徒往往住在作坊主家中,食宿均由作坊主负担。因此,在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中,生产关系呈现出这样的特征:他们彼此之间更像是伙伴,而不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手工工匠与他的家庭

此时,手工作坊仍然与农业有着天然紧密的联系。作坊主一般都拥有土地,用来种植粮食和饲料。每个家庭也都饲养马匹和奶牛,马匹以便运货,奶牛则供应全家人食用的牛奶。作坊的生产活动也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来安排调整的,农忙时忙于农活,农闲时则从事工业生产。由于作坊主既是工匠又是小土地所有者,因此,这种作坊还不能算是完全从事工业的生产组织形式。一般而言,手工作坊生产的产品多为邻近狭小的市场范围内人们的消费品,如纺织、制鞋、小铁件、酿酒、食品等,其生产规模不大,在进行交换时,也并未完全按照市场交换的规则来进行。

第二种为集中的手工工场,相对于作坊而言,它是一种大型的生产组织,它把所有劳动力和不同的工序集合在同一个场所,以便对劳动进行监督并实行劳动分工和劳动综合。据记载,纽伯里的约翰·温奇库姆的手工工场有200名织工织布,并有200名学徒在帮工,100名妇女被用来梳理羊毛,200名少女在照看纺车,拣选羊毛则是由150名儿童去做。呢绒一经织好,立即交到50名剪毛工人和80名整饰工人手里,这个工场还有一个雇佣20名工人的漂洗坊和40名工人的染坊。这类手工工场不仅仅限于轻纺织品,还包括制革、纺编制品、冶金、造船、五金等生产工具和大型物品。如在荷兰,造船工场特别多,生产着被称为“Flyboat”的海上帆装货船,最大的可装载货物900吨。由此可见这类工场规模和生产技术。在手工工场里,分工已成为生产的基础。手工工场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改善,更重要的是它面向市场而进行生产。

第三种形式为商业资本对工业生产领域的控制,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包买商制度或“外包工制”。最初,商人从家庭手工作坊买进产品然后出卖,纯粹充当买卖中间人的角色。后来他们就逐渐参与生产领域,商人们购进原料,然后分发给手工工匠进行生产,并预付部分工资,而工匠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产品,从商人那里领取全部劳动报酬。这样,商人与工匠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商人变成了生产的组织者,工匠则成为依附商人的劳动者。但是,工匠在形式上还保存着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他有自己的作坊,在自己的家里并用自己的工具进行生产,还可以雇佣帮工,因此,他也充任着作坊主的角色。在商人们的组织下,分散于各地的生产单元被结成一个有组织的庞大的生产网络。同时,包买商制度的最大特点即为它是以市场为导向,其产品跨越本地区,主要向国外或海外市场销售,因而这种产品对市场极为敏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包买商最为关心的也是市场销售和产品质量。

手工工场的发展,对于欧洲诸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体现为:第一,私人所有权的确立。尽管有些手工工场为国家开办,但大部分为私人兴办,这时对产权的承认尽管还无法律上的认可,但已取得事实上的承认,这使私人容易获得较高的收益,从而刺激生产的不断发展。第二,产品的生产不再满足于自给自足的消费,而是为市场而生产。由此,在广大的城乡地区,构建起了一个面向市场的生产体系,以及产品交换的市场经济结构,尽管它还不完善。第三,推动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时期,产生很多发明,采用新的技术,改进工作工具。有学者认为,伴随着手工工场热,17世纪下半叶进入了全面的发明热。第四,手工工场的组织形式对工人的训练和要求,奠定了日后工业化大生产所必备的组织秩序、人的行为和心理状态。

从16世纪开始,欧洲诸国的农业生产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资本主义的租地农场这一新型生产组织形式,其主要表现在英国。16世纪初,由于获利的驱动,英国发生了“圈地运动”,尽管遭到了很多人的抗议和反对,但在整个17世纪持续进行,并且开始出现支持“圈地”的舆论。1656年出版的一本题为《为合理化圈地的辩解》的书,从地主利益出发诘问道:“难道地主们没有足够的理由、不能问心无愧地使他们的土地获得最大的收益吗?”此后,关于圈地能使农业生产提高效益的辩护,关于旧式农村耕作制度弊端的揭露,关于如何使农业投资最能获利的探讨等方面的著作日渐增多。圈地运动使土地趋于集中,促进着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如1645年,莱斯特郡的典型农场占地达100至200英亩,而至17世纪后期,100英亩以下的农场不断减少,300英亩以上的农场明显增加。

英国资本主义租地农场的出现和发展是与租地农场主密不可分的,这个阶级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来源:地主贵族,中世纪租地农,圈地运动中贪于土地营利而多有积蓄的自耕农。英国的土地贵族为了维护与其身份相符的经济实力,很早就卷入了商品经济活动,他们按照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直接经办农场和牧场,采取雇佃的劳动方式,如17世纪早期北部最大的地主费·霍华德,在1613年仅仆役工资一次就支出111镑15先令8便士。除经营自己的土地外,为扩大经营规模,他们还承租别人的土地经营。杰拉德·弗利特伍爵士于1606年成为家庭农场的承租人,拥有租期长达两代人的承租地。中世纪的租地农原是农村中的富裕阶层,主要为土地贵族的管家,有一技之长者和强劳力。当领主开始出租自营地时,他们往往首先承租,成为租地农,进行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同时,在圈地运动中发财致富的自耕农也把自己的地产卖掉去租地,而成为租地农场主。

与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度相比,租地农场的经营方式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投入资本是为了获取利润,所雇佣的农业工人依靠货币工资为生,农场以市场为导向,以生产农业商品为目标,并为了追逐高额利润而采用新的耕作方式和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

随着社会经济交换活动的增加,还出现了一种较为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最初,当从事某种商业活动或进行一次贸易时,为了规避风险、筹集资金或有效管理,一些资本持有者、合伙者和资本较少或没有资本但经营经验丰富的人就订立一种较为正式的合同,集合在一起组成公司共同经营,此即公司的起源(或称合伙公司)。这种经营体制只是较为简单的合伙制,每次经营活动完成获得应得的利润后,便收回资本。如果下一次还要经营便重新订立合同。因此,这种公司存在时间较短,只是一种短期经营,但从中仍体现着公司组织的本质:它是分担风险、资金和劳力的共同体。在公司的发展中,先后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等形式。17世纪时,在荷兰、英国等国大力开展远程贸易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股份公司这一类型的经济组织。1602年,荷兰“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在得到政府的垄断贸易特权后,其经营便按照股份公司的运作体制来进行。公司成立伊始便公开征集资本,社会各界人士以入股的方式投入资本。就连阿姆斯特丹市市长的女仆也以100盾现金投资入股,短短一个月便募集到6424578盾的资本。投资多的人成为董事兼大股东,一般投资者成为小股东。其日常经营主要由董事会选出的“十七人理事会”来负责。这样形成了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了资本的长期稳定和经营活动的有效进行。

透视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运作体制的变化也更能体现现代股份公司的演进过程。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在刚成立时,它还远远不是一个股份公司,公司所需的资金在每次船只出航印度时筹集,在船只返回一次贸易结束后收取本金和利润。这种资本的短期化日渐影响着公司的经营。1612年,公司开始不仅为本次航行募集资本,而且为今后的一系列航行募集资本并建立长期账目。与此同时,由于去印度的往返旅程需要几年时间,每次的股份不可避免地混合在一起,就使得股东们无法随意退出。由此,1657年,公司确立起了长期资本,这标志着一次重大的转折,从而保证了企业经营的持续性。这样,公司可以有计划地进行购置大型船只、在海外设置固定商馆、支付人员的薪俸等一些长期性的投资项目。1688年左右,股份在伦敦交易所上市,完成了从一般公司到股份公司的体制演进。

尽管在这一时期出现的很多公司都与国家授予的垄断特权有关,但公司的具体运作机制逐渐向现代公司体制演进,特别是股份制公司的建立,在募集资本、规避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便利。更重要的是,公司组织的出现突破了以往单一个体的经营活动,开始组成了一个较大群体的自主性的经济组织。同时,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得公司的经营趋于正规化和长期化,面向市场获得利润使资本增值被经营者和所有者们一致认同,也成为经济组织充满活力的内在动力。 uSbxJ3LXXIOKkI5I3PZTgqzCt4sg5+npLUXYHdiMmcVWAleIDgslIEky6Z/KmJ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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