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制度是国家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是我国义务教育开展的重要保证。择校是家长针对入学制度要求的应对行为,长期来饱受争议且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这时期的各级中、小学校如雨后春笋纷纷建立。为了培养大量社会主义急需的建设人才,这一时期各地集中优势资源创办重点学校,以分数为导向择生。高分学生以分择校,这是择校最初的表现形式。“文革”后国家恢复高考制度,重点学校的地位更加凸显,同时也集中着最多的教育资源。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一些学校开始以“择校费”的形式补差分数的不足,这是以“以钱择校”的开端。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要求“就近入学”,但由于相关制度落实不够规范,出现越来越多“以钱择校”甚至“以权择校”的现象。1995年,随着择校产生问题的日益增多,择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开始出台一些规章制度治理乱收费并禁止择校,但效果甚微;1997年,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解决择校问题,即“要在1997年、1998年两年内解决择校生问题,实现就近入学”。2000年,择校以“借读费”“赞助费”等形式出现,国家再次严令禁止。2006年,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就近入学”“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2010年,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具体方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制定并执行把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的政策。”择校依旧没有得到有效遏止;2012年,教育部再次出台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史称最严“禁择令”,规定:“确保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高于10%的要制订专项计划,3年内减少到10%以下;低于10%的要巩固并努力继续减少。要将优质普通高中的招生名额按不低于3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现在已经高于30%的要巩固提高并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在此过程中不得以跨区域为名收取学生择校费。”但是择校还是没能得到完全控制。2014年1月14日,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择校的空间越来越小,“以钱择校”基本消失 。
择校问题国外同样存在但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例如美国主要是学区制(School District),学区具体由各地区的学区委员会(School Committee)划分,主要依据空间地理而与行政区划无关,一个城市可能跨几个学区,一个学区可能跨几个城市。一个学区内可能有一所或多所公立中小学,美国学生一般在居住邻近区域学区“就近入学”。一些家长出于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目的,往往会购置或租住“优质学区”的房产以实现择校目的。
在择校制度方面,西方国家较为开放。美国各级政府都采取鼓励措施,支持多种办学形式补充公立学校的教育缺口,如一些特许学校、家庭学校,在经费上予以支持;在一些地区尝试教育券制度,把学校选择权直接交给学生,给予充分的择校自主权。英国早在《1944年教育法》中就确立了教育选择的基本观念,小学结束后的“11岁考试”,学生和家长可以在三轨制的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中进行选择;《1988年教育改革法》推出后,公立学校系统的择校范围进一步扩大,提供选择的学校类型增多,选择的权利主体逐渐从政府和学校转移到家长和学生个人 。
西方国家鼓励择校的主要原因在于公立学校逐渐降低的管理效率和教学质量,办学模式越发僵化,以市场化增加教育机构的竞争力,为公立教育注入活力。
明确择校概念才能对其开展准确的研究与分析。择校是适龄儿童、少年主动放弃现有义务教育阶段按户口免试就近入学的对口学校,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其他学校入学的行为。因此,在这里除了纯粹的择校行为,如借读、特长生、自主招生等方式以外,我们把放弃现有住房购置学区房来实现入更好学校目的行为,也视作一种择校方式。
造成择校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教育发展的角度看。首先,长期形成的重点学校制度导致巨大校际差距,使得优质教育需求旺盛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不断升级;其次,高考制度的“应试化”导致单一教育评价方式成为治理问题择校的巨大障碍。“去考试化”的入学方式,却要以考试成绩作为考评整个学习阶段的效果的唯一标准,最优的选择必然是利用更好的教育资源获取更好的成绩。
从择校现状的利益群体的角度看,维护既得利益心理导致教育功利化倾向严重,学校、行政部门难下决心彻底治理问题择校。在过去,择校意味着重点学校可以获取更多的利益,重点学校可以通过择校筛选生源;生源越好,越容易获得更好的成绩,成绩越好会吸引更多的生源继续择校,获得更多的社会关注度。同时,由于各区之间同时存在着教育竞争关系,教育部门更倾向于支持本区内名校发展壮大,会给予重点学校更多的资源支持。
从社会发展角度看,经济水平的提高、社会用人评价的学历倾向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教育的选择。更好的教育意味着“更成功的人生”,名校是个人成才发展的“快车道”成为很多家长的普遍认识。“择校”就是“择人生”,为此家长不惜花重金、尽全力支持孩子入名校 。
择校现象是与教育公平、教育均衡等相违背的,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对基础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不利。首先,择校导致教育不公,校际差距拉大。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拉大,这一速度甚至有加快趋势。普通学校很难招到优秀生源,名师更倾向于去名校执教,普通学校良好的校风、学风难以形成。普通学校学生更难对学校出身产生认同,甚至有自卑心理。
表2-1 长三角七座城市入学政策规定
其次,造成家长经济负担加重,学生负担加重。不管采用哪种择校方式,必然要以付出相应的金钱为代价,天价学区房、天价择校费、巨额特长生培养费,给家长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学生为了择校需要花费大量的课余时间来学习,有的通过各类特长培训走特殊渠道入学,这些都会大大增加学生的负担。
再次,滋生教育腐败。现阶段的择校手段大都是政策法规禁止的,但仍然有人利用权力、利用金钱以非常规方式获取入学机会,其中必然夹杂着利益的交换,导致教育腐败的滋生。
N年一学位: “N年一学位”政策是指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N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其中南京为6年内认定,上海、苏州5年内认定。
两个一致: 是指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
一至四表生: 指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一表生”“二表生”“三表生”“四表生”的先后顺序录取。而未能录取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学校就读。
“一表生”指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
“二表生”指学龄儿童和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在本市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本小学教育服务区;
“三表生”指学龄儿童有本市市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四表生”是指学龄儿童无市区户籍,但符合在本市就读条件。
公民同招: 主要包括统一入学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公办小学或民办小学、同步进行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和民办小学面谈等环节。目的是打破过去“冲民办、保公办”的择校策略,将民办原有的优质生源分流,增加公办学校的竞争力。
多校划片: 指一个小区对应多个小学初中,把学生入读小学初中由“一对一”变成“一对多”,最终能入读哪所学校由唯一答案变成多种可能,用“电脑派位”分配学生入读的学校,由此消减学区房的优势,解决家长过分追捧学区房、中介大肆炒作学区房的现状,这也意味着买了学区房的家庭也并不一定能进入原本“单校划片”时对口的学校。
双学区制: 即在同一学区范围内,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可自主选择两所学校(校区)的其中一所报名,就读与否按表别和报名人数录取而定。
指标到校: 指将示范高中招生名额分解到区域内的所有初中,给每个初中的尖子生均等进入示范高中的机会的招生政策。
租售同权办理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以单独租赁的成套房屋作为唯一住房并登记备案(社区委盖章),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符合“房户一致”条件的,相对就近安排入学。非本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住房,取得本区居住证满1年,凭经商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备案的劳动合同,由区招生办统筹安排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连续租住同一层套房屋并登记备案(社区委盖章)满3年的,且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法定税费满3年的,在教育资源许可的条件下,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在受访的长三角七市已婚已育1828名青年中,选择为子女“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有706人,占比38.6%;选择“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有1122人,占比61.4%。总体看来,在为子女升学择校方面,年轻父母的选择相对较为理性,60%以上的受访对象选择不择校。
不同城市中,选择择校即“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年轻父母占比分别为上海(36.4%)、南京(57.0%)、杭州(27.3%)、合肥(38.6%)、苏州(30.5%)、宁波(38.1%)、芜湖(38.6%);选择“不择校”即“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年轻父母占比分别为上海(61.4%)、南京(43.0%)、杭州(72.7%)、合肥(64.3%)、苏州(69.5%)、宁波(61.9%)、芜湖(61.4%)。可见,南京已婚已育青年为子女升学择校的占比相对最高,杭州已婚已育青年为子女择校的占比相对最低。可能与这些城市基础教育阶段入学政策以及优质教育资源的差异有关。
在年轻父母为子女择校的途径选择上,各种途径依次排序为买学区房、自主招生、找人(关系)、缴纳择校费、其他。显然可以看到,购买学区房无疑是当前已婚已育青年为子女择校的最主要途径。作为当下最主要、最常规的择校方式,学区房相对而言门槛比较直接(仅需经济能力支持),且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学区房的价值附着于上,也是一种相对较为安全的家庭财产处理方式,因此选择其作为择校的最主要途径也就容易理解了。
1.户籍与择校行为
户籍因素与择校行为密切相关。我国各地基础教育入学制度基本以遵循“两个一致”为前提,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户籍作为决定子女入学的主要凭据之一,客观上影响着择校行为。
通过子女择校情况与户籍情况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到:“本市户口(原住居民)”“本市户口(新市民)”“本市居住证”“既不是本市户口,也不是本市居住证”选择择校(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分别占37.5%、41.9%、39.7%、36.7%,选择不择校(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分别占62.5%、58.1%、60.3%、63.3%。其中,以本市户口(新市民)选择择校的最多,而本市户口(原住居民)和非本市户口且无居住证(流动人员)的择校选择相对较少。新市民作为外来新常住人口,在购置房产选择落户的决策阶段,学区自然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其本身对择校需求也是最大的。原住居民多数本身拥有学区房,很多在其父辈已经完成了择校过程,导致择校需求略低。而非本市户口且无居住证者,本身并无长期在城市发展的规划,因此择校需求最低。
2.家庭收入与择校行为
择校意味着资源上的投入,其中最主要的形式就是金钱支出,择校问题绕不开家庭收入的影响。通过与受访者平均月收入水平的交叉分析可以看到,与所在城市职工收入相比,认为自己平均月收入处于“很低收入层次”“较低收入层次”“中等收入层次”“较高收入层次”“很高收入层次”选择择校(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分别占38.7%、35.9%、40.5%、43.3%、80.0%,选择不择校(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分别占61.3%、64.1%、59.5%、56.7%、20.0%。数据表明,家庭收入越高,选择择校的比例越高;反之,家庭收入越低,选择择校的比例越低,家庭收入与择校两者之间呈正比例关系。
3.子女所处学段与择校行为
调查发现,子女处于不同学段与家长的择校行为之间存在相关性。“未上幼儿园”“幼儿园阶段”“小学阶段”“初中阶段”“高中阶段”选择择校(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分别占28.8%、35.8%、25.8%、4.4%、5.2%,选择不择校(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分别占39.8%、24.8%、28.2%、3.4%、3.8%。数据显示,择校行为最集中的学段为幼儿园,即幼升小时择校行为最多。作为我国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出于“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心理,家长对于小学择校的需求陡然增加。现实中,幼儿园阶段家长就开始考虑学区问题,由于小学初中的延续性,许多家长在选择小学的同时将初中择校也考虑进去,抱有一劳永逸思想的家长会选择兼顾小学、初中择校的学区房。
相对于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高中升大学由于中考、高考的存在,入学的途径主要是以分数择优录取,因此初中、高中学段的择校急剧减少,分别占比4.4%和5.2%。这表明在初升高、高中升大学阶段,择校行为基本得到了遏制。中考、高考成了解决择校问题的关键。在权力、金钱、学区房面前,成绩、分数成为名校的敲门砖,成为另一种更为公平公正的“择校”手段。
4.父母单位性质、受教育程度与择校行为
调查显示,已婚已育青年工作单位性质是国有集体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自由职业、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他的选择择校(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分别占37.7%、39.6%、33.0%、41.9%、38.6%、39.8%、41.3%,选择不择校(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分别占62.3%、60.4%、67.0%、58.1%、61.4%、60.2%、58.7%。可见,已婚已育青年的工作单位性质与择校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大。
将父母单位性质与择校途径进行交叉分析可以看到,采取购买学区房这种最主要、最常规择校手段的以国有集体企业(占17.6%)、机关事业单位(占20.4%)的已婚已育青年为主,而采用非常规手段的民企、个体自由职业已婚已育青年相对较多,通过找关系择校的分别占8.7%、8.1%,通过缴纳择校费择校的分别占5.0%、5.8%。非常规择校方式是一种头部行为,需要具备高级别的行政权力和关系网,普通人包括绝大多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企员工都无法通过这类方式实现择校。此类择校往往与金钱挂钩,这也是非公领域出现这种择校行为反而多于公职单位的深层原因。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家长其择校行为存在差异。父母受教育程度是初中及以下、高中、中专技校职校、大专、本科、研究生的选择择校(已经择校或者打算择校)的分别占38.3%、33.7%、37.9%、40.2%、39.3%、33.1%,选择不择校(没有择校也不打算择校)的分别占61.7%、66.3%、62.1%、59.8%、60.7%、66.9%。总体来看,择校行为受父母教育程度的影响比较低。中国家长对教育的重视厚植于精神层面,在选择优势教育资源方面,家长学历不是影响其判断选择的主要因素。
1.如何看待择校热的成因
现如今助推择校风气的原因多种多样,家长们最认同的原因是教育资源不均衡(占69.0%),其次的三个原因分别是“家长教育理念”(占48.5%)、“考试分数至上的社会文化”(占47.4%)和“各类中介及社交媒体释放的择校恐慌”(占38.6%),其他原因依次为“就业过程中,公司企业过分注重学历高低和是否名校背景”(占29.2%)、“户籍制度”(占27.6%)及“部分学校及个人有意推动择校”(占26%)。
从家长角度看,产生择校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这是问题的核心,其他原因则只是助推因素。解决了教育均衡问题,择校自然就会“择无可择”。然而,教育资源不均衡的情况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短期内是一种既成事实,难以彻底改变。因此,只有先治理次要因素,再逐步解决教育发展不均衡的难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见图2-1)。
图2-1 已婚已育青年对择校热成因的看法
2.如何看待择校的依据
择校的优势体现在教育资源不均衡背景下,重点学校比普通学校占有更多的教育资源。只有了解择校对象对这些教育资源追逐的次序,才能有重点、有步骤地对这些资源进行拆解和平衡。从图2-2中可以看到,家长们在择校时,最看重的依次是教育理念(占61.6%)、升学率(占46.2%)、师资力量(占42.9%)、学校名气(占37.1%)、距离家的距离(占32.7%)和学校特色(占25.9%)。其中升学率和学校名气是教育理念和师资力量的表象,教育理念越科学越先进、师资力量越雄厚,升学率也就越有保障,学校的名气自然而然也得到了提升。
图2-2 已婚已育青年为子女择校看重的因素
3.如何看待择校导致的社会问题
择校必然导致教育对象之间所接受的教育资源不均等,在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变的前提下,有一部分择到“好学校”的学生,必然会有另一部分学生被动择到“差学校”。家长们认为,这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受访对象中认为择校“加大了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加剧教育不公”的最多,占75.8%。其他依次是认为“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加剧教育焦虑”的占63.7%,“滋生教育腐败,助长社会不正之风”的占51.7%,“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的占41%(见图2-3)。
图2-3 已婚已育青年认为择校会导致的社会问题
我国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体现在方方面面,择校反映出的校际教育资源差异只是其中之一。其他方面,比如在空间上,东部沿海地区教育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省内省会城市教育水平高于其他地市,市内重点学校教学水平高于区县。所以,即使可以均衡某个城市内各学校之间的教育资源,还有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城乡之间等等教育资源不均衡问题的存在。绝对的教育均衡是不存在的。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择校会危害学生的整体成绩,恰恰在优秀教育资源总量有限的情况下,择校特别是“以分择校”更能培养出成绩优秀的学生。至于被动择校,例如通过交付高价择校费择校等,反过来会增加学校的教育投入,更好促进学校的长远发展。在优质资源恒定的情况下,更好的生源利用更好的教育资源,实际是教育资源最优配置的体现。但这只反映出择校问题的一个方面。在另外一个方面,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因此,义务教育的最主要目的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为进一步深造打下基础,重点在于提高全民的普遍素质。其强调重点在保障教育权和打基础。而我国《教育法》规定: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国家教育的最终目的强调的是培养人才。尽管效率与公平无法得兼,但是义务教育阶段我国的教育法规政策规定体现的是公平优先,高中大学教育阶段体现的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现实中存在的择校问题,主要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它损害的是青少年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
所以,在教育均衡无法实现完全公平的前提下,我们不能笼统地反对和禁止择校,需要做的是依法依规地反对禁止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因为其违背了义务教育阶段法律赋予中小学生的公平受教育权。教育均衡在义务教育入学环节,采用最简单的“就近入学”原则,实际上就是在教育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适龄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总而言之,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实现真正的教育均衡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实条件下,我们要反对的不是择校,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反对的不是一切形式的择校,而是通过暗箱操作、不能见光的择校。鉴于此,针对治理择校乱象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面对义务教育阶段违背教育公平的择校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已经采取许多的治理举措与方法,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进与完善。
1.用行政命令禁止择校
在前文我国择校现象的发展过程部分,我们看到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约束择校行为。到目前为止,公办学校已经基本禁止了公开的“以钱择校”,“金钱”择公办的路子基本堵死。但暗中一些公办学校“以权择校”等情况依然存在;部分优质民办学校在快速发展起来后,择校热度不亚于甚至远超公办学校;购买高价学区房择校同样不受择校禁令影响。择校禁令最多只能说把择校行为由公开发展为私下,择校问题没有彻底根除。为此需要补齐相应的政策短板。
2.平衡校际差距
教育部门从促进教育均衡入手,采取了多种措施用以平衡重点学校与普通学校的差距。首先是规定不得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1997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规定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学校、重点班和快慢班”;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案)》正式取消了重点学校制度。虽然重点学校的“头衔”取消了,但重点学校长期积累的管理经验、师资队伍、社会声誉对家长依然有着强大的吸引力。
其次是采取了集团化办学。集团化办学是一种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教育治理模式。以一所名校为核心,吸收若干所成员校共同组成教育集团,借助名校的优质教育资源带动其他薄弱学校,通过集团内部在办学理念、课程教学、管理模式、优质资源等方面的共享,实现集团内部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从集团化办学的初衷看,名校的面扩大了,数量增加了,确实对择校有一定的针对效果。但是,优质教育资源毕竟是有限的,集团化办学一旦陷入无止境的盲目扩张,随之带来的必然是教学水平的全面下降,甚至仅仅只是挂牌,完全脱离名校的管理。
再次是制定了教师流动制度,鼓励高质量师资流动。教师是教育的第一资源。教师流动制度实施后,名校教师向弱校流动扶助弱校,弱校教师向名校学习交流实践提升自我,的确起到了均衡优质教师资源的作用。但由于在操作上牵涉面太广,且难以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解决流动教师的生活、人事等问题,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最后是指标到校。指标到校确实是一种有效的均衡教育资源的措施,但是这一制度降低了重点高中录取生源的质量,很多进入重点高中的学生由于初中没有打牢基础,出现跟不上课的现象。出于无缝对接高考的考虑,许多家长依然倾向于择校,想方设法要把孩子送入竞争“指标生”压力极大的名校。
3.发展民办学校补充公办教育
在我国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背景下,2002年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民办学校补充公办教育的缺口。发展至今,很多地方的民办学校已经超越公办学校,优质的小学、初中,主要集中在民办。民办可以自主招生、跨区招生、掐尖取优,可以高薪聘请名师民办择优权,公办学校由于严格限制择校,反而与一些顶级民办拉开了差距。从过去的择公办,到现在发展为择民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为此,部分地区又开始探索“公民同招”,以缓解民办学校“择校热”的状况。
4.治理高价学区房择校
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也是学区房的法理学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解决高价学区房择校问题,有关部门主要采取了两种做法:一是多校划片。多校划片就是一个小区对应多个小学初中,最终入哪所通过电脑派位决定,让买了学区房的家庭也不确定到底能上哪所学校,学区房的优势被大大削弱。二是租售同权。这是为保障无房家庭子女可以顺利入学的一种政策。理论上,无房家庭通过租住学区房可以获得同等学区房的入学资格。而在现实生活中,在热门学校自身学位无法充分满足已购房家庭需求的情况下,租户想通过租售同权实现子女入学更是难上加难。
取消重点校、集团化办学、教师流动制度、指标到校、发展民办学校、治理高价学区房择校等等,这些治理择校乱象的举措,体现出有关部门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难题的良苦用心,也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需进一步充实完善。
长三角城市群之间有关择校的具体政策不尽相同,宽严口径不同,但在基本原则上都遵循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免试就近入学”和“公办不择校”原则,这让三省一市在协调整治择校问题上有了基本的合作基础。我们要站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高度审视和应对“择校热”问题。
(1)加大省际、市际教育交流力度。①加大师资的交流合作,特别是教学管理经验的分享。发达地区可以在教育部门牵头下与相对落后地区学校结对为帮扶兄弟学校,尤其是向普通学校多传经送课。教育部门还可以牵头组织教学水平相对不高的地区、学校的教师去名校进修、学习,随班听课。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弱势学校的整体教学水平。②努力推动名校教师支教工作。各地都有将支教经历与职称评定挂钩的政策,教育部门应更加鼓励长三角区域内部的交流,形成协作机制。同时探索教学管理人才的交流,鼓励名校管理层向普通学校“送管理”。现如今已经有一些名校教育集团将分校向外省输出,但由于教育资源相对有限,有的仅是派出个别管理层参与建校,有的干脆只是挂名。实际上,如果集团化办学真的能将教学管理的一部分经验带到分校,对落后区域而言都是极大的教学水平提升。
(2)探索长三角协同教学的可行性。目前长三角各地使用教材各不相同,有苏教、人教、沪科、北师多种版本。假使三省一市统一使用一套教材,或者统一编制一套更有针对性的新教材,那么教学的各个环节都有了抓手。相互间的差异性会减小,弱校在教学领域有了更直接的学习模板;在考试方面可以探索“多省联考”,有利于各校认清区域间教学水平差距,更有针对性地查缺补漏。统一的教材也会使名校课程直播技术得以更广泛的传播。通过网络直播录播课程,一些教学水平较差的地区和学校也可以和名校教学无缝对接。总的来说,协同教学有利于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给弱校更多弥补差距的机会。
(3)高等教育向区域内不发达的地区倾斜。长三角区域内,高校招生比例可以适当扩充,这样利于教育均衡,同时大学生作为重要的人才资源,他们的扩充流动将大大加强区域内人才的交流。另外,可以探索华师、上师、南师等重点师范高校的免费师范生定向服务落后区域普通学校的可行性,这将有利于弥补校际差距,给教学水平相对落后的学校注入新的血液。
(4)统一人才落户入学政策。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加速,区域内人才交流越来越频繁,必须保障好流动人员子女的入学择校问题。通过积分落户等手段,保障流动人员子女教育问题,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对于促进长三角区域青年人才的有序流动、成长发展乃至长三角一体化更高质量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