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者激情洋溢,旁观者感同身受,二者的情绪完全一致,那么后者必然会认为这些情绪表现正确得体,而且符合客观实际;相反,旁观者一旦设身处地,发现当事人的原始情感并非自己心中所感,就会认为这种情绪既不正确,也不恰当,与激发情感的原因不相符合。因此,认为别人的情感符合实际,因而认同他们所表达的情感,其实就是说我们完全理解他们;如若不然,就等于说我们一点也不理解他们。一个人如若对我所遭受的伤害表示不满,并认为我所表现的愤恨与他的感觉恰好一样,那他必然能够理解并认同我的愤恨之情;一个人如果完全同情我的悲伤,他就不能不承认我的悲伤合乎情理。一个人如果和我一样对同一首诗或同一幅画表示赞赏之情,他必然会认为我的赞赏是正确的。一个人会为了同一个笑话而与我一起捧腹,他就无法否认我笑得十分恰当。相反,在全然不同的情况下,如果有人与我的感受不同,无法体会我的情绪,或者说不能全然认同,甚至不能部分认同我的情绪,那么他必然会与我的感受不一致,因而无法赞同我的情绪。如果我的仇恨超出了朋友所能产生的相应程度的愤慨,如果我的悲伤超出了朋友所能表示的最亲切的体恤之情,如果我的赞赏太高或者太低,以至于同他的赞赏程度不相吻合;如果他仅仅是微笑而我却放声大笑,或者相反,他在放声大笑而我却仅仅是微笑;在所有这些场合,他一旦思考权衡了客观情况,并开始观察我受此影响的程度,就必然会因为我们之间的情感反应有所不同,而对我产生相应程度的不满;在这些情况下,他只能以自己的情感为标准和尺度,来判断我的情感是否得当。
如果赞同别人的意见,就意味着采纳这些意见;而采纳这些意见,也就表示赞同它们。如果相同的论据能够令你我都信服,我必然会赞同你的观点;如果它们不能够令你我信服,我必然会反对你的说法。我无法想象自己会赞同你的观点却不接受它。因此,人人都承认,是否赞同别人的观点,无非就是承认别人的观点是否与我们的一致。我们是否能够认同别人的情感或激情,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千真万确,有时候我们似乎会在没有对别人产生任何同情或一致的情感之时,就会赞同其观点;因此在这些场合下,情感的认同和感觉一致之间就似乎存在差距;如果更为仔细地观察,我们就会相信,即使在这些情况下,我们的赞同依然是建立于同情或者感觉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在一些并不起眼的事情中,人们的判断不易受到错误方法的误导,所以我打算举一个这样的例子来说明问题。我们可能经常会欣赏一个笑话,并且认为同伴的大笑很正常,也很合宜,但是我们自己却没有发笑,因为我们也许是当时情绪不佳,或者当时的注意力正好集中在其他事情上。然而,我们依据经验就可以判断,什么样的笑话能在大多数的场合惹人发笑,而且我们也知道这个笑话就属于那一类。虽然就我们自己当时的心境而言,我们不可能轻易笑得起来,但是我们非常清楚,在其他大多数场合中,我们自己也会由衷地与大家一起发笑。所以,我们对同伴的发笑持理解赞同的态度,而且觉得他因为这个笑话而发笑,实在是既自然又合宜。
类似的情况也会发生在其他一切情感上。大街上一个陌生人从我们身边经过,脸上带着极为痛苦的表情,而且我们立马得知他刚刚获悉父亲过世的噩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可能不赞同理解他的悲痛。然而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既没能体谅对方强烈的悲痛之情,居然也没能想到应该对他表示最起码的关心,这并非因为我们缺乏人性,毕竟我们可能既不认识他本人,也不认识他父亲;而且我们当时可能正好被其他事务缠身,根本无暇想象到底是什么情况令他如此悲伤。然而,根据经验,我们完全了解,这种不幸自然会激发此等悲伤之情;而且我们也深知,如果当时花时间去了解他究竟出了什么事,我们毫无疑问会向他表示最深切的同情。正是意识到了这种有条件的同情,我们才赞同他的悲伤。即使我们有些时候并没有产生同情,但实际上也是如此。而且,我们会根据过去的体验,把握好应该在什么样的场合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并以此为据,来纠正我们当时不合宜的情感。
我们的内心情绪或情感会引起各种行为,并决定我们最终是会行善还是作恶;这可以从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不同的关系着手研究:首先,可以从情绪或情感与产生它的原因,或与引起它的动机之间的关系来研究;其次,可以从情绪或情感与它意欲产生的结果,或与它势必产生的结果之间的关系来研究。
一种情感相对于激发它的原因或对象来说,是否恰当,是否相称,决定了相应的行为是否合宜,是庄重有礼,还是粗野鄙俗。
情感的预期效果或势必产生的效果,是有益还是有害,就决定了它所引起的行为的功过得失,亦决定了这种情感是值得报答还是应该受到惩罚。
近年来,哲学家们主要考察了情感的倾向性,却很少注意到情感同引起它们原因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对人们的行为以及引发它的感情进行评判时,往往是从上述两个方面来考虑的。我们责备别人爱得过头、悲得过分、恨得过深时,考虑的不仅仅是它们可能产生的破坏性后果,还包括导致其产生的那些微妙的诱因。或许,他所喜爱之人并非如他所说的那么伟大,他的不幸并非如此恐怖,惹他发怒的事情也并非如此严重,以至于能够证明他所表达的激烈情绪是必要的。但是,假如他们的情绪与引起这些情绪的原因是相称的,或许我们就该迁就或赞同他的强烈情绪。
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判断任何情感与引起它们的原因是否相称之时,我们唯一可以利用的规则或标准,就是看它们和我们自己在相应的情况下产生的情感是否一致。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假如将这种情况与我们自己挂钩,我们就会发现它所激发的情感与我们自己的完全相符,我们就会觉得这种情感与激起它们的客观实际相符,我们自然会对这些情感表示理解和赞同;否则,由于表现得过分或者不相称,我们自然不会对此表示赞同。
人们皆以自己的各种官能作为判断他人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怨恨来判断你的怨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