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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前几章节的简要重述

因此,我们并不能完全由衷地赞成一个人因为别人给他带来好运就深表感激的做法,除非施恩者是出于某种我们完全赞同的动机。要完全体会受惠者的感激之情,我们必须完全接受行为人所遵循的原则,并赞同左右其行为的所有情感。如果施恩者的行为看来并没有什么适当之处,那么,无论其行为的影响如何有益,似乎也不要求或必定需要给他任何相应的报酬。

但是,当行事之前的情感得体,行为又能带来有益后果,或者我们完全认同并支持行为人的动机,我们对于他的喜爱就会促进我们认同行为受惠者的感激之情。因此,他的行为似乎需要得到与之相称的报偿,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我们就会对促使人们想要给他回报的感激之情产生共鸣。因此,当我们完全同情并赞许人们想去酬谢他的那种心情时,施恩者似乎就是我们奖赏的适当对象。当我们认同并支持促成某种行为的情感时,我们必定会赞同该行为,并把行为对象看作合适的酬谢对象。

同样,仅仅因为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带来不幸,我们并不能完全认同后者的怨恨之情,除非他的不幸是源于我们无法认同的动机。要认同受害者的怨恨之情,我们必须先否定行为人的动机,并感到我们已经完全无法理解影响其行为的感情。如果在这些行为中没有任何不当之处,无论这些行为对其所针对的人多么具有致命性,似乎都不应受到任何惩罚,也不应成为任何怨恨的适当对象。

但是,当行事前的情感不合宜,且行为产生有害后果,当我们憎恶行为人的动机的时候,我们就会发自内心地完全认同受害者的愤恨之情。这样的行为似乎应当得到相应的惩罚,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我们就能完全体会并认同促使人们想要实施报复的愤恨之情。因此,当我们完全体会并认同促使我们进行惩罚的那种情绪时,施害者似乎必然就成了适当的受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认同并支持促成惩罚行为的情感时,我们必定会赞同其行为,并把受到惩罚的人看作是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VrszL2ZgEnuml1H5+8BPVkYs1odON6ZCb877rgpWx8VISsMwnzYtj63nMolgk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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