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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适宜的感激对象和适宜的怨恨对象

成为适宜而又公认的感激对象或怨恨的对象,就是指成为理所当然适当且被认同的感激对象或怨恨的对象。

但是,上述情感与人类天性中其他情感一样,只有在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同的时候,才显得合乎情理,才能被大家所认可。

因此,一个人如果成为某个人或某些人发自内心的感激对象,如果人人心随其动、人人为之喝彩,他显然应该得到报答;如果某个人或某些人发自内心地怨恨他,每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都怨恨他,他显然应该遭受惩罚。当然,对我们而言,如果是人人皆知、人人希望且乐于见到被奖赏的行为,就应当得到报答:人人听而愤之且乐于见到被惩罚的行为,当然该受惩罚。

如果我们的朋友事事顺利,我们会对他们的那春风如意般的快乐感同身受;所以我们也和他们一样,凡是给他们带来好运的,自然而然也会使我们感到满足和满意。我们体会到他们对它怀有的爱和感激,并且也对它心生爱意和感激。如果这种幸福被摧毁,或者即使只是远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我们也会为他们深感惋惜,尽管我们只是失去了旁观的快乐,他们自己并没有什么损失。如果某人幸运地为他的同胞带来了幸福,那情况就更是如此了。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得到他人的帮助、保护和宽慰时,我们对受惠者喜悦之情的共鸣只会激起我们对施恩者的感激之情。当我们以(我们想象的)他的眼光去看待给他带来快乐的人的时候,他的恩人似乎就活生生地以最迷人、最和蔼可亲的姿态站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很容易感受到他对于自己的恩人怀有的感激之情,因而赞许他知恩图报的行为。当我们能够完全体会他们的这些回报行为的情感基础时,这些行为自然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同样,每当看到我们的同胞悲痛时,我们都报以同情,因此也能理解他对给其带来痛苦的罪魁祸首的憎恨和厌恶。我们的情绪随着他的悲伤而起伏,因此,很容易被他力图摆脱痛苦的神情打动。他痛苦时,我们不会只是消极被动地对他表达同情,而会积极主动地和他一起努力摆脱痛苦,或者帮他消除痛苦的根源,并同情他对引起这种悲伤的事情所表达的厌恶。如果造成其痛苦的是某个人,情形尤其如此。当我们看到一个人遭受他人压迫或伤害时,我们对受难者的同情似乎只会激起我们对迫害者的怨恨之情。看到他反击自己的仇敌,我们极为欣喜;每当他竭力自卫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施报复时,我们会急切地准备好随时助他一臂之力。如果受伤的人在争斗中死去,我们不仅会同情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内心产生的真实的怨恨之情,也会对(我们想象中感受到的)死者的怨恨之情产生同情,虽然死者已无法再感受那种怨恨或任何其他人类的情感。但是当我们设身处地想象自己成为他的身体的某一部分的时候,那么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受害者那被摧残得变形的残缺躯体注入了新的生命;当我们这样设身处地地想象他的遭遇时,就像在许多其他场合那样,我们心中会滋生某种情绪,这种情绪是当事人无法感受到的,是由于我们对他产生了一种虚幻的同情才感受到的。我们想象着他遭受着巨大而无法挽回的损失,并为之流下同情的眼泪;但是,这似乎只是我们对他应尽的一部分责任而已,他的痛苦遭遇理应得到更多的关心。我们想象他应该与我们一样感到愤怒,只要他那冰冷僵硬的尸体能够泉下有知,他就一定会感觉到,甚至会一跃而起,高呼血债血偿。一想到他无法为自己报一箭之仇,我们就觉得他会死不瞑目。人们想象着死者大仇未报以至于怨恨难消,就会对死者产生深切的同情,故而会令凶手恐惧得夜不能寐,而且会出于迷信思想,想象出鬼魂从坟墓里爬出来,在凶手床头徘徊,向那个致其死于非命的仇敌索命。在充分考虑惩罚的效用之前,对于这种最可怕的罪行,上苍早已通过这种方式,在人类心里深深地烙下神圣而不可抗拒的复仇法则。 bwZt4REJMEqYh/0NtuiE0WsweZCMHLY9qBkqNEwgwnWg/g/45D48SSgpxhwjj1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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