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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凡是值得感激的,就值得报答;凡是招人怨恨的,就该受责罚

因此,对于我们而言,被某种情感(也即能够直接促使我们立刻去报答,或者对别人行善的情感)认为适当和赞许的行为,显然值得报答。同样,貌似被某种情感(也即能够直接促使我们立刻去惩罚,或者对他人作恶的情感)认为恰当和赞许的行为,显然应受责罚。

能够直接促使我们去报答的情感就是感激;能够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的情感就是怨恨。

因此,对于我们而言,恰当而且值得赞许的行为,显然应该被奖赏;相反,人们公认适合遭到怨恨的对象,显然应遭受惩罚。

报答就是赔偿、酬谢,以德报德。惩罚也是一种补偿、回报,只不过方式不同,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怨恨以外,还有一些其他情感,让我们对于他人的幸福和痛苦表示关注;但没有任何一种情感能够直接刺激我们沦为促使他人幸福或痛苦的工具。对于怀有令人愉快的情感之人,因为彼此熟悉以及情趣相投而培养起来的爱和尊敬,我们必然会因他遇到好运而感到高兴,因而愿意对这种好运助一臂之力。但是,即使他没有因我们的协助而获得这种好运,我们的爱也会得到充分的满足。无论他的好运是谁带来的,我们只是希望见到他高兴,但是感激之情却无法通过这种方式得到满足。如果我们特别感恩的人没有我们的协助也获得了幸福,我们的爱能得到满足,但我们的感恩之情却无法得到满足。除非我们已经酬谢他,除非我们自己协助他获得幸福,要不然对于他之前施与我们的恩惠,我们还是感到有所亏欠。

同样,经常产生不满的情绪会导致憎恨与嫌恶。倘若他人的行为及性格使我们产生这种痛苦的情绪,就会使我们对他的不幸持幸灾乐祸的态度。但是,尽管憎恨与嫌恶让我们毫无怜悯之心,甚至有时候让我们对于他人的苦难感到幸灾乐祸;然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任何愤恨之情,如果我们和我们的朋友都没有受到多大的伤害,这些情感自然不会使我们期盼给他的痛苦推波助澜。尽管我们并不惧怕共同促成他人的痛苦,但我们宁愿这种痛苦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心存强烈的复仇欲望之人,也许会乐意听到自己痛恨及厌恶之人意外身亡。但如果他尚存一丝正义感的话(虽然这种情感与美德相悖,但这一丝正义感常人或许还是有的),如果他发现自己一不小心成为元凶,即使不是刻意为之,他也会感到痛心疾首。一想到是自己主导了不幸的发生,就会感到无比震惊。对于这样令人可憎的图谋,他会心生恐惧,甚至都不敢想象;如果他想象自己竟能犯下这样的滔天罪行,他必然会觉得自己与那个令其反感作呕的对象一样面目可憎。但人们的愤恨之情却完全相反:如果某人对我们造成极度伤害,比如谋杀了我们的父兄,不久之后就因某种疾病而丧命,或者由于其他罪行走上绞刑架,尽管这样能暂时平息我们的仇恨,却不能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愤恨会促使我们不仅希望他受到惩罚,而且为了弥补他对我们造成的特别伤害,我们更希望用我们的手段亲自去惩罚他。我们的愤恨不能完全被消除,除非冒犯者不仅为自己的过错而难过,而且会为我们因他所受的冤屈而悲痛。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忏悔,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这样,其他人就会因为害怕受到同样的惩罚而害怕犯同样的错误。这种情感自然而然得到满足,往往会产生惩罚所达到的政治目的:既教化罪犯,又震慑民众。

因此,感激与愤恨是能够直接促使我们进行奖惩的两种情感。对我们而言,那些公认的应该被感激的对象,就必须报答;反之,那些公认的被愤恨对象,则必须受到惩罚。 Ug7qt46sgbkjV/1CZY711jkr+p4H9AcZFbE46gNU8kVTufLgAUPkFqS+jMU/8T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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