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显然,与我们有特殊关系的客观对象所激发的每一种情感,都有一个合宜的程度,也就是旁观者所能赞同的限度,这一限度就在于行为的适中。这种情感过于强烈或者过于冷静,旁观者都不能理解接受。例如,个人遭受的不幸和伤害所引发的悲痛和怨恨之情,可能很容易表现得过于强烈,这对大多数人来说都是如此。同样,他们也可能表现得过于平静,虽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在我们看来,情感表现得过于强烈就是性格软弱和脾气暴躁;反之表现得过于平静冷漠则是感觉愚钝、麻木不仁和极度冷血。对于这两种表现,除了感到惊愕不已和困惑不解,我们都不能理解接受。
然而,行为的合宜性所体现的适中程度,会因情感类型的不同而异。在有些情感中,适中的行为表现得强烈些,而在另外一些情感中则表现得冷静些。有些情感如果表现得过于强烈则实属不妥,即使人们公认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不可避免会感受到这种强烈的情感。另外有些情感,即使在很多场合表达得非常强烈,也可能显得极其得体,虽然这些情感不一定会产生。因为某些原因,前一种情感很少得到或根本得不到他人的理解;后一种情感则因为别的原因,能够获得绝大多数人的同情。如果对人性中所有的情感加以考察,就很容易得出这一结论:人们判断这些情感表达得是否合宜,完全是与自己对其所倾注的同情心的多少成正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