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辑档案资料,一般以一件为一题,标题以“题名+时间”表示之,且标题为编者重新拟定,时间采用公元纪年并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39年6月17日)。
2.所辑档案资料,不论其原档案文本有无标点,均由编者另行加标点。
3.所有文稿中,年份的使用尊重原文。
4.所辑档案资料,凡遇残缺、脱落、污损的字,无法确认者,则以□代之;段内部分内容删节者,以〈……〉标明之;整段删节者,以〈略〉标明之。
5.鉴于种种原因,原稿中的一些统计数字,期各分项之和与总数并不相符,为保持档案原貌,未作改动。
6.所辑档案资料,有的字词,和现在用法不一致,或为错字、别字,为保持档案原貌,在不影响理解的情况下,未作改动,已便体现原稿的文献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