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发展过程中,备案审查实践也在逐步推进。备案审查制度的确立,为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创新实践和经验积累,又不断推动着备案审查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备案审查监督职权,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工作机制,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积极稳妥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实践不断向前发展。
1979年地方组织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地方组织法,依法行使对法规的监督职权,开始开展法规的备案工作。备案范围限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当时这项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厅政法室承担,主要任务是对报备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登记、存档,并对其进行违宪、违法审查。198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对自1979年11月起至1982年6月底收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统计,并将审查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印发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这是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近百件法规进行审查,并将意见反馈给制定机关。有的地方作了答复,大部分通过制定机关自行修改解决。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也都自己搞过法规清理工作,这些尝试对于探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经验。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地方性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备案的时间、内容、方式作出规定。1993年至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每年都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相应处置。
1.制定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制度
为贯彻实施宪法和立法法,依法行使立法监督职权,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于2000年10月16日通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委员长会议于2003年8月15日对该工作程序作了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对该工作程序作了第二次修订,同时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两个工作程序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对象范围,规定了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分工,确定了备案的方式、内容、审查工作流程和对违宪违法的法规、司法解释的纠正机制。这两个工作程序的制定为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依据,对于规范和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2.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力量
为了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人员,开展备案审查具体工作。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法规备案审查室,专门承担备案审查具体工作职责。从成立法规备案审查室起,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逐件进行接收登记,认真审查研究,作出妥善处理;适度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从2006年起,对当年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全部进行主动审查,从2010年起,对当年新制定的行政法规全部进行主动审查,对地方性法规,以依申请审查即受动审查为主,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
3.积极开展审查研究,沟通协商处理问题
2004年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以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常委会的要求,一段时间内主要采取以受动审查为主、适度进行有重点的主动审查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审查研究,慎重提出研究意见,主要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处理问题。2004年法规备案审查室成立至2011年期间,共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900多件,对每一件都进行登记,认真审查研究,提出研究意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例如,2005年根据公民审查建议对国务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进行了审查研究,将研究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推动废止了该行政法规;2009年根据北京大学五位学者的审查建议,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研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了研究意见,推动了该行政法规的修改工作。主动审查方面,2005年3月,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规定进行了审查研究,发现11件地方性法规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和任期的规定不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采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向列席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通报的方式,督促地方自行纠正;2008年对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有关监督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逐件审查,并根据常委会领导指示与法规存在问题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促使地方修改、废止了与监督法或者其他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
探索进行专项审查工作,督促制定机关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2011年4月起,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始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经过将近两年的清理,“两高”共分三批废止817件、确定修改187件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3年4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和监督,对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要求,提出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本指导方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备案审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就备案审查作出重要阐述,反复强调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实践探索持续深入,在很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1.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
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于2014年9月、2016年12月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进行反馈的工作办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对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与移交、审查研究、处理与反馈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了适应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及时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积累的新实践新做法,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法制工作委员会2017年起着手研究修改委员长会议通过的两个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起草统一的备案审查制度规范。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工作办法》的出台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同时也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具体指导和参考依据。《工作办法》对原来的两个工作程序作了全面修订,补充增加了大量新的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的对象范围。在规定法规、司法解释适用该工作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的审查,参照适用该工作办法;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参照该工作办法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地方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此外,还规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法律的备案审查,参照适用该工作办法。二是确定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水平。规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三是提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四是明确了内部职责分工和外部衔接联动机制。规定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备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工作。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中央办公厅、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五是完善了备案工作程序。增加规定电子备案方式、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对报送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及向社会公布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等内容。六是明确了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审查职责、审查方式,完善了审查工作程序。七是明确了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八是规定了纠正处理流程,增强了纠正程序的刚性。九是建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十是规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反馈和公开。
2.加大审查纠错工作力度,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围绕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贯彻实施,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依职权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工作力度不断增强,成效愈加显著。2012年至今,收到公民组织审查建议3000多件,认真开展依申请审查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对有关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纠正处理了有关地方性法规中增设“扣留非机动车并托运回原籍”的行政强制规定、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著名商标制度的规定、“超生即辞退”的规定等;督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规定;督促推动纠正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附条件逮捕”的规定等。
为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配合重要法律修改,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或者回应社会关注热点,法制工作委员会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比如,2017年6月,在党中央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深刻教训后,对专门规定自然保护区的49件地方性法规集中进行专项审查研究,并于9月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杜绝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2018年,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方面发函,要求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督促抓紧制定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2019年持续督促各方面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经过一年半的持续监督,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全面清理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各方面共修改814件、废止127件地方性法规,修改或废止37件部门规章、456件地方政府规章、2件司法解释及11040件其他规范性文件。2018年、2019年有重点地对交通安全管理领域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审查,纠正了与上位法相抵触、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等一些问题。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注意把握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鼓励地方立法探索之间的关系,鼓励地方根据实践需要和法治原则进行立法探索。比如,2019年对有的地方适应新情况新需要,在不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在地方食品安全法规中创设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支持和肯定。
3.积极参与、建立并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工作合力
2015年,按照党中央文件要求,建立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工作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积极运用这一机制增强工作协同。在移交审查建议、共商研究意见、共享工作信息、共同培训研讨、协调解决问题等方面逐步建立起常态化工作机制。2018年、2019年向有关方面转送审查建议100余件。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备案审查工作联系机制,充分有效运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座谈会、共同调研等方式推动纠正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督促有关方面加强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确保实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2019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司法部移送的200件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研究,区分情况提出研究处理意见。
4.建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2017年12月24日,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暨2017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工作报告。这是备案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重要体现,是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备案审查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显性化。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功能,具有深远意义。此后,在2018年、2019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又连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贯彻委员长讲话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健全自身工作报告机制的同时,2019年推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要求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年内指导至少一至两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开展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探索,使省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做法常态化制度化,并逐步扩展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据统计,至2019年底,3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都已实现听取专项备案审查工作报告,15个省、自治区的85个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也在年内听取了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其中广东等地已经实现所有设区的市全覆盖。多地通过修改法规或者制发文件等形式,明确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形式、时间等,建立健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制度。
5.着力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为了适应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以信息化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2016年7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信息中心组成联合工作组,扎实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经过3年的努力,至2019年12月底,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并已延伸到所有有立法权的主体,有的地方还延伸到县乡。2019年底完成审查平台和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功能的开发,实现审查工作全过程电子化,公民、组织可以通过中国人大网在线提出审查建议,并在线查询受理和反馈情况。同时,与司法部统一了地方性法规电子报备,实现地方性法规在全国人大信息平台一次报备即可自动推送至国务院信息平台。在开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的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委会办公厅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目前,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人大同志支持配合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已初步建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数据已全部审核入库,正在进行运行测试,即将对社会发布,供公众使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提升备案审查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
近年来,为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更好地发挥备案审查制度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措并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强对地方人大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除通过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组织调研等方式加强联系、交流经验外,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2019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收集汇总全国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提供的257个案例,覆盖省、市、县三级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处理纠正的备案审查案例,编发备案审查案例交流材料,陆续印发各地开展交流,推动相互之间学习借鉴。二是加强备案审查理论建设,组织专家系列讲座,举办专题理论研讨会,总结备案审查实践规律,开展理论研究,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备案审查理论体系框架。推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托法学院成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并委托该中心开展专题理论研究。积极推动法学界关注和研究备案审查理论问题,形成相当一批有分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三是积极宣传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借助媒体讲好备案审查故事,使社会各方了解备案审查情况,认识备案审查作用,支持备案审查工作,从而扩大备案审查制度影响。这些综合举措的实施,对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能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年监督法通过后,为贯彻落实监督法,各地方人大相继不同程度开展起了备案审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在机制创新、制度建设、机构队伍建设以及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新进展新成效。一是制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工作程序,为具体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可操作的依据。许多地方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制定或者修改了有关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备案审查范围,规范工作流程,加大纠错力度,增强制度刚性。二是设立机构,配备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要求相继设立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已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绝大多数已经设立专门工作机构从事备案审查工作,没有设立专门机构的,也都确定相关机构配备专人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大部分县市区人大也都设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三是根据地方特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各地方基本都将地方政府规章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有个别省级人大常委会将地方“两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申请审查的范围,有一些省人大常委会将地方监察委员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定期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有的地方探索建立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有的地方探索提前介入工作制度,针对市县人大立法力量相对薄弱的现状,提前介入个别市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审查工作。许多地方人大建立了与党委政府之间衔接联动和相互协作制度,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在工作职责中就明确了承担对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任务,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了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联系协作,通过相互邀请参加工作会议的做法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在人大内部备案审查工作的分工方面,多数地方坚持统专结合,统筹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机构和专委会、其他工作机构协同开展工作,同时充分发挥代表、专家和社会的作用。有的地方注重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通过配备高素质人员、召开研讨会、举办培训班、跟班学习等方式,不断提升工作队伍的能力水平。各地方积极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工作效率,目前除个别偏远地方外,地方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延伸到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广东、宁夏等地还延伸到了所有县乡,基本实现了立法主体全覆盖;有的地方已实现备案审查全过程、各环节的信息化,比如,上海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系统已经于2018年9月启动运行,这套系统以“互联网+政务服务”理念为引领,以技术手段细化审查流程,将审查标准逐项落实;以技术手段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依托技术手段,做到审查比对内容留痕,落实专人专办、专人负责;与“一府两院”作网上资料交换分享,对行政审判、检察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相关资料,对市政府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等资料,作网上交换,努力实现备案审查全过程、全环节的信息化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