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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备案审查的功能

备案审查是重要的法治监督方式,是宪法监督的着力点和重要抓手。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充分发挥备案审查的作用,对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栗战书委员长等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多次对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作出深刻阐述,明确指出加强备案审查,目的就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实践表明,备案审查制度的功能就是实现这些目标任务。

一、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

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功能。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宪法在序言中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和历史功绩,2018年修改宪法,在第一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进一步以宪法规范的形式确立了党在国家发展改革中的领导地位。立法是使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宪法监督职权,开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通过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这是政治原则,也是法治原则。要做到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一是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通过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所涉及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审查;三是坚持政治性审查标准,发现法规、司法解释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保障宪法法律实施

保障宪法法律实施是备案审查的主要功能。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行政立法、监察立法、地方立法和自治立法,或者对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是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方式,法规、司法解释是宪法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通过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有力地保障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要做到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一是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二是积极开展依职权审查,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对重要法律修改所涉及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审查;三是把握好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标准,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原则、精神的前提下,综合考量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的趋势方向、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背景情况以及审查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审慎提出审查意见;四是对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的问题予以纠正处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法律,适应实际发展和改革要求,更加科学合理。

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备案审查的重要功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决定了人大的立法工作、监督工作都要以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护公民权利为基本出发点。宪法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规则对公民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拘束力。根据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公民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宪违法或者不适当问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对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要进行接收登记,开展依申请审查;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法规、司法解释开展专项审查、重点审查;在审查研究过程中根据需要进一步听取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审查标准,对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规定明显不合理等情形,应当认定为与法律抵触或者不适当,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审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组织反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能够有力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备案审查的基本功能。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的要求和保障。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根据我国国情,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划分和配置作出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此基础上,确立了我国统一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和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宪法原则。国家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基础,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的要求和保障。立法统一是法制统一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发现并纠正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能够规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行使,保证法律体系的统一,从而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维护法制统一,也是保障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的要求。

五、促进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

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是备案审查的应有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推进“良法善治”,进入了既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又要提高立法质量的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人民群众期盼良法善治,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立法质量是当前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成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的重要任务。王晨副委员长在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法规备案审查是为了从事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提高治理实效,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规范性文件质量高低取决于各项规范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准确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也要看是否与上位法规范相符合。开展备案审查工作,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同位阶法规范不衔接、规范性文件与客观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能够进一步厘清有关立法权限,进一步明晰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原则、精神、条文内涵及适用条件等,有利于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正确理解适用和实施宪法法律,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也促使制定机关重视规范行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及时清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增强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及时性、可执行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 YOK+hw3asvQgwRgUSJ8I641wa9HkRwUXfoGJ+uDzbgiTVfQHVupsEGNbCHR16T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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