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是提高审查质量的重要保证。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过程中,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需要征求国务院有关方面的意见。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除国务院办公厅外,目前包括26个组成部门,分别为:外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防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审计署。此外,国务院有关方面还包括国务院所属的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
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工作中征求国务院有关方面的意见主要采取书面和电话的形式,有时也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比如,2017年在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进行审查研究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国务院有关方面的意见。2018年在研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有关工作时,书面征求了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全国妇联等方面的意见。
人大常委会要统筹协调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顺利进行。立法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备案审查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目前有十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构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议案权、议案初审权、调查建议权和部分监督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工作以及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等工作;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外事委员会负责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华侨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审议的有关侨务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等工作;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审议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团组织、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其中,办公厅是服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服务全国人大机关运转的重要部门;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法律案的起草、修改、研究及审议服务工作,全面承担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宪法实施监督具体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要与专门委员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要积极、主动地征求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积极性和专业优势。对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应积极采纳,对不宜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说明理由,取得专门委员会的理解与支持。
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委托第三方研究等方式,听取多方意见。工作中听取多方意见有助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功能的实现。公民、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往往是认为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及时对审查建议进行研究,在审查研究过程中,多方了解情况,并在必要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方听取意见,有利于妥善解决问题,纠正违法行为,加强立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保证公民权利不受侵犯。
利益相关方是与备案审查工作中审查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有关系的公民或组织,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况,往往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备案审查工作中要汇集、倾听不同群体的利益呼声,通过召开不同领域、不同阶层的利益群体参加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吸收其合理部分,使解决冲突的最终决策建立在充分协商和达成共识基础上。如果在审查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制定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必然会导致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只有多方听取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才能从根本上打破部门利益法制化所形成的利益格局,维护法规备案审查的公平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已经形成了多方听取意见的工作制度。可以说,每一次比较重大的审查意见的作出,都经历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过程。有的是在调研过程中召开座谈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律师、学者的意见,有的是书面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意见,有的是委托第三方研究机构等提出意见。2019年10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积极推动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在京成立了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研究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系统梳理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系统研究目前备案审查机制之间的联动衔接关系;系统整理我国现行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规范冲突、抵触、不一致问题,搜集现实中规范冲突、抵触、不一致的事例;对国外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对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和制度运行中的疑难问题、重大案例进行研讨;研究备案审查制度的原理、程序与技术;对各地备案审查运行的效果进行评估;接受审查机关委托,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问题提出意见等。
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有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义务。立法法第一百条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是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审查的
一种方式,也是对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出现分歧时的一种解决机制。回顾多年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下设的法规备案审查室在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的工作中一直发挥主要的、积极的作用,与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备案审查工作的协调配合上整体上是和谐的、稳定的。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规、司法解释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日益繁重,备案审查形势日新月异,协调配合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在所难免。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的方式研究问题,可以有效扩大共识,解决分歧。
截至目前,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共同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过审查,达成了不少共识,取得了不少成果,但尚未召开过联合审查会议,尚未出现过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启用分歧解决机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