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依程序进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程序作了规定,同时授权其他接受备案的机关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审查程序,按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作出相应的规定。监督法规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程序,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根据立法法的规定,2001年制定了《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废止了1990年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条例对报送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对地方政府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的问题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监督,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关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012年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监督法的授权规定,制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一些地方政府根据国务院对法规规章备案的规定,制定了有关备案审查的政府规章,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为适应备案审查工作发展的需要,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制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委员长会议作了修订,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再次作了修订,同时制定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作了规定。一些地方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备案审查的相关程序,有的地方参照上述工作程序制定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文件。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适应新形势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作了更符合实际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并废止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审查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阶段,即初步研究、函告制定机关、征求意见、实地调研、提出审查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