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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备案程序

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之后,为了做好备案工作,还要具体设计制定机关怎么报送备案、备案机关怎么接收备案,也就是要确定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程序。科学设计、合理确定备案的程序,对于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至关重要。立法法、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决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原则规定。全国人大分别于2000年和2005年制定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019年12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新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废止了原有的两个工作程序,对备案工作程序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电子备案的内容,为适应新时期备案工作实际需要、实现备案工作全覆盖提供了有力保障。2001年12月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定了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备案程序。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大都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工作规程等方式,明确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程序。本节着重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工作程序。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除依据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外,主要是依据新制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来开展的。

(一)报备机关、报备期限与备案文件

一般来说,法规、司法解释的制定机关就是其报备机关,对于一些例外情况,立法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如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在实际工作中,应由报备机关的办事机构即其办公厅(室)来具体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报备工作。具体来说,法规、司法解释的纸质文本应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一)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二)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报送;(三)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四)经济特区法规由制定法规的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报送;(五)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由主要起草单位办公厅报送。

关于报备的期限,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以及《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都规定,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国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采取的是事后备案审查,也就是在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监督机关并不介入,等到立法程序结束后,报备机关才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接受监督。在以往的实际工作中,法规、司法解释迟报漏报的现象比较常见,个别地方在法规通过一年之后才报送备案。为使备案工作更加规范,解决迟报漏报等问题,规定明确的报备期限是十分必要的。之所以规定法规、司法解释在“公布”后报备,是因为在立法程序中,“公布”是最后一个步骤,只有经过“公布”,立法程序才算结束。特别是有些制定机关在通过或批准法规、司法解释后,在公布之前,还要对法规、司法解释的部分文字作修改,因此不宜规定法规、司法解释通过或者批准后即报备案。立法统一将报送备案的时间规定为“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是为给报备机关留出一定的时间准备报备文件,报备文件的寄送也需要一定时间。当然,在全国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全面建成、电子报备实现全覆盖的新形势下,报备机关已经完全可以做到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报备工作。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备案工作的及时性,以便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及时有效的审查监督,可以考虑在修改相关立法时适当缩短报备期限。

报备机关在报送备案时,应当将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者批准的决定、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文本、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述文件统称备案文件。

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的,报备机关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包括内容、依据、理由等,以便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了解有关变通情况,有重点地开展审查监督。

(二)关于电子报备

2016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2019年3月,栗战书委员长在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借助信息化的手段实现备案审查工作与时俱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为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提供便捷有效的物质技术保障,同时将备案法规、司法解释的电子文件作为建设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数据基础。目前,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经基本建成,并延伸到各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全国人大已率先实现了法规、司法解释的电子备案全覆盖。因此,报备机关在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确保电子报备与纸质报备相同步。

根据备案工作现实需要,全国人大提出各级报备机关要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做好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工作。一是“全面”,在2016年底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开通之初,即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两高”和各地人大将所有现行有效的法规、司法解释梳理出来,摸清底数,形成电子文件,上传到信息平台,实现了法规、司法解释电子备案全覆盖。二是“及时”,即要求报备机关在日常报备工作中,严格遵守报备期限规定,确保在法规、司法解释公布后的三十日内完成电子报备工作,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现象。三是“准确”,报备的文件要符合法定范围,既做到应备必备不遗漏,也要做到不超范围报备,例如地方人大通过的决定,如果是法规性决定就需要报备,如果不是法规性决定则无需报备。报备文件的内容要经过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四是“规范”,备案文件除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文本外,还包括备案报告、国务院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者批准的决定、起草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共九类,都要作为附件一并报备,而且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印发的九类文件的格式标准的要求,做到格式统一规范。

与纸制报备不同的是,法规的纸制报备是由报备机关的办事机构即报备机关的办公厅(室)来具体负责,而法规的电子报备则由报备机关指定的电子报备专责机构具体负责。这是由法规电子报备的实际情况决定的。在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初期,全国人大要求各地人大将所有现行有效的法规梳理出来,摸清底数,形成内容准确、格式规范的电子文件,以便开展电子报备工作。这项工作有的地方由办公厅负责,有的地方由于法工委更熟悉立法情况便由法工委的同志来做。因此在向全国人大进行电子报备时,有的地方由办公厅负责报送,有的地方由法工委负责报送,有的地方由这两个部门共同报送,还有的地方其他专门委员会也参与报送工作。要求法规电子报备工作统一由各地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与实际工作情况是不相符的,也没有必要。但同一个地方由多个部门参与电子报备,形成多头报送,也不利于电子报备工作的有序开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专门发函,要求各地人大确定一个负责法规电子报备的专责机构,并由该专责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电子报备工作,解决了多头报送的问题。

(三)备案文件的接收与分送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工作。常委会办公厅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备案文件是否属于法定的备案范围,报备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报备,备案文件是否齐全、有无遗漏,备案文件是否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对纸质报备和电子报备情况进行核对,等等。

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由办公厅秘书局予以接收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

常委会办公厅对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目前主要是对备案文件的纸制文本进行存档,有关电子存档工作还在推进之中。在分送备案文件时,只需要向法制工作委员会分送纸制文本,电子文本在办公厅秘书局接收备案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可同步接收到,有利于及时开展审查研究工作。

(四)对迟报、漏报的处理

迟报漏报问题一直是一个困扰备案工作的问题。自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成开通实行电子备案以来,迟报漏报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报备机构和报备人员职责不清造成的,还有的地方报备人员的变化过于频繁,新接手的同志不熟悉电子报备流程、没有养成及时报备的习惯。迟报漏报问题严重影响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影响及时有效地进行审查工作,将来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也会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制定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办公厅对报送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发函督促、实地调研、个别抽查等方式,通报是将报备情况特别是迟报漏报情况向所有报备机关予以书面通报,鼓励先进,批评和督促后进,有关单位也可将迟报漏报情况列入年终工作考核的内容。

《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还规定,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汇总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办公厅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法规、司法解释目录的汇总和公布既是备案工作中的一项日常工作,也是解决迟报漏报问题的有效方式。

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程序

各地人大普遍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工作规程、工作办法中,根据本地备案工作实际,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备案程序作出规定,主要包括报备机构与备案机构,报备期限,备案文件的内容,备案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与分送,迟报漏报的责任,等等,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备案工作程序,本文不再一一详述。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除广东、内蒙古等个别地方在近两年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中对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的程序作出规定外,其他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对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这与近几年全国上下大力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目前,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要求和安排,我们已经建成覆盖全国、互联互通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并已基本延伸到各省、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全国上下都在大力开展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工作,努力实现电子备案全覆盖。为做好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工作,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工作程序十分必要。为此,各地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与时俱进,抓紧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工作规程和工作办法,建立完善的规范性文件电子备案程序,确保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做好电子备案工作,积极适应信息化时代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规范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方向不断发展。 BaJCHo4wOkNDHaw3PC08W5tl1tMiuFh1sLGmr8c5iSEUpruFwiCO2GpEiA17C4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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