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相结合形成的法律制度,是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将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报送法定机关备案,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进行登记、存档,依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宪违法问题予以纠正和处理的法律制度。因此,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与审查都属于有权机关行使立法监督权的内容,备案是存档以备查,是有权机关及时、准确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及其制定情况的方式,便于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是有权机关行使审查权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备案工作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做到“有件必备”,即首先实现备案工作全覆盖,才能做到“有备必审”,实现审查工作全覆盖,才能真正将备案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备案这样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纸制报备加电子报备的方式,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努力实现备案工作全覆盖。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内法规和军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进行备案审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中央军委对军事规章和军事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我们将其简称为“四系统、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也相应地存在这样四个系统、四个层级。本章主要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范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