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汪明2007年4月29日在原某信用社借款20 000元,还款日为2008年3月20日,但到期后未还。2010年12月16日,原某信用社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新东方公司,同日,新东方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钱多多公司。2013年12月13日,钱多多公司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处置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不良债权资产包。原告真有钱公司竞买成功,成为案涉债权的合法债权人。2020年6月1日,原告派3名工作人员到汪明家中进行催收,并于2020年6月28日向汪明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汪明虽然签收但仍未还款。为此,真有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汪明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 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汪明提出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
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解答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行使权利,就会丧失法律保护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我国《民法典》第192条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本案中,汪明向原某信用社贷款期间为2007年4月29日至2008年3月20日,诉讼时效应从2008年3月21日开始计算到2010年3月20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真有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期间内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所以到2010年12月16日该笔不良债权转让时,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虽然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是指债权人要有催收逾期贷款的意思表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愿意继续履行债务,即要求借款人不但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盖章,而且有愿意继续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真有钱公司虽然在2020年6月向汪明进行了催收,汪明也在催收函中签字但并无愿意继续偿还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双方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起不到对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重新确认而予以保护的效力。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真有钱公司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虽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胜诉权,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法院受理后,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权人与债务人重新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也不得再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主张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