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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救下落水儿童后受伤,可以要求儿童的父母补偿吗?
——因见义勇为受伤,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

2018年7月20日16时许,李四年仅8岁的儿子李光独自一人在村外水库玩耍时不慎跌落水中。正巧张三路过水库,发现李光溺水后,急忙跳进水里将李光救起,救人过程中张三不慎手臂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伤残10级。现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补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补偿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吗?

解答

本案涉及见义勇为者受损害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约定义务,也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免受损害,而实施的制止侵害、防止损失的行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符合公序良俗的民事活动原则和我国当前的主流社会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弘扬。

综合各项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判例,见义勇为至少需要符合下列法律要件:(1)行为人必须是个人。(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消除威胁,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否则,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且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因为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约定,这种行为也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这种意愿带有正义感,如果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如果自身受到损害如何得到补偿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谁受益谁补偿。(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种补偿不受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的限制,且受益人补偿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进行反悔。

本案中,张三不顾个人安危,全力挽救了李光的生命,属于见义勇为行为。但李光在本案中不是侵权人,其与张三的损害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无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张三是为了救助李光而受伤,李光作为受益人应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因李光尚未成年,应由其监护人即李四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kS5ePw9v49Zqc7R8pEW7zeiQXe3k+6rWmlQn4O3GFDF2BQpB+/4kUAgV1NO86l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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