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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成年人用母亲支付宝打赏主播,钱可以要回来吗?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案例

小明今年13岁,父母经商,家境富裕,父母希望小明能接受更好的教育,故将小明送往国外读初中。留学期间,小明并没有适应国外的学习生活,由于性格内向,小明在国外的朋友也不多,所以小明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了看直播上。小明注册了直播平台账户,每天观看各类直播,并且用母亲的微信和支付宝对直播账户进行付款充值,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在一年的时间内共给数个主播打赏近20万元。由于小明的母亲做生意,手机支付、收款非常频繁,所以也一直没有发现小明的异常消费。直到有一次,小明一次性打赏1万元,才引起了母亲的怀疑。事发后,小明母亲多次找直播平台协商退款事宜,直播平台认为,小明一直声称自己是成年人,而且打赏也是因为主播提供了例如唱歌、陪打游戏的服务,打赏实质上是小明的消费行为,所以并不同意退款;小明的母亲遂将直播平台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相应打赏款。

那么,直播平台是否需要向小明的母亲退还小明的打赏款呢?

解答

解决本案需理解并运用《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民法典》第19条规定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合本条,我们可以得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两种行为有效:一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是,虽然法律行为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其生效或者不生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可能生效。其效力的确定须经由以下途径:第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权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虽然没有同意,但是在行为实施之后予以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同样生效。第二,相对人的催告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同意,又没有追认的,相对人可以在30日内催告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该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对该行为享有撤销的权利,撤销的方式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在该期限内行使,该民事法律行为就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回到本案,小明今年13岁,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良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20万元的行为不是纯获利益的行为,也明显不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这一法律行为如果要生效,要么得到小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要么直播平台在30日内催告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并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本案中,小明的母亲一直与平台协商退还打赏款,属于对小明打赏行为的不予追认,所以小明的打赏行为因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无效,其母亲可以依法追回上述款项。 2hJADB/l7ItBA3JKDWxnnsIQR5gh/HvIB7JiemNKwtFa3P8+8+5RWYOEauUx0M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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