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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其配偶不愿意恢复婚姻关系怎么办?
——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的不同法律效果

案例

谷某某和钱某某结婚后,在广州打工生活。两人生活艰辛,谷某某多次表示要出国挣钱,一天忽然离家后一直未归,钱某某用尽所有办法也未能联系到自己的丈夫。数年过去,谷某某仍旧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其妻钱某某便向法院申请宣告谷某某死亡,经查,谷某某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谷某某死亡。钱某某便回到自己的娘家居住,并一直未再婚。突然有一天,谷某某出现在钱某某的娘家,说这么多年自己其实是去了国外,现在自己挣了钱,经济条件也好了,想接钱某某回广州继续生活。钱某某内心认为,谷某某当年抛下自己,说走就走,没有责任心,自己不愿意再跟他一起生活,况且,谷某某已经被法院宣告死亡,两人的夫妻关系自宣告谷某某死亡之日起就已消灭,她没有义务再跟谷某某回广州。而谷某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和钱某某离婚,钱某某就是自己的妻子,况且钱某某也没有和别人再婚。两人为此发生争执。

那么,被宣告死亡的谷某某“复活”后,他和钱某某的婚姻关系能够自动恢复吗?

解答

对此,《民法典》第51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条是关于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法律效果的规定。对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后和重新出现时婚姻关系的处理,原来我国的《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规定,本条是增加的新规则。

我们知道,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就是等同于发生死亡的后果,原先的配偶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简单而言,例如案例中的谷某某被法院宣告死亡,那么这个效果等同于他真的死亡了,其妻子钱某某和谷某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了,钱某某即丧偶之人,她可以选择与其他人结婚,也可以选择不结婚。法律规定,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配偶没有再婚,死亡宣告撤销后,原来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自行恢复,仍与原配偶为夫妻关系,不必进行结婚登记。如此规定,是出于一般性的考虑,被宣告死亡的一方实质上没有死亡,其回来后,如果另一方也没有再婚的,就推定他们感情仍然很好,撤销死亡宣告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其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在宣告死亡期间再婚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不能自动恢复原来的配偶关系,否则会出现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一夫两妻”或者“一妻两夫”的现象,这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规定。其二,在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原配偶一方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行恢复。这是为了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志,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如果其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配偶恢复婚姻关系,则不能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本案中谷某某和钱某某就符合这种情况,所以如果钱某某不愿意和谷某某恢复婚姻关系,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与谷某某的婚姻关系,这样的话,两人的婚姻关系就不会自行恢复了,对此谷某某也不能强行要求恢复,因为从事实上而言,两人已经处于婚姻关系终止状态。

当然,也有一种更为复杂的情况。例如,钱某某在谷某某宣告死亡期间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应当怎样处理呢?显然《民法典》没有作出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的规定,即:“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这样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即配偶再婚后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如果想要继续和配偶成立婚姻关系,应当进行婚姻登记,而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bF2Q6eWKu00sBJpunLhSfzr91e55r8AS42zCpqT/oFZk3g9oqhvi6dl6/CCtDD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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