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刚今年8岁,在北京上小学,其学校为寄宿制学校,小刚平时都住校,由学校对孩子们进行集中管理照顾。小刚的父母都是医生。因为新冠疫情,父母的单位组织医护人员前往武汉进行医疗援助,援助结束后,父母返京需要隔离14天。而此时适逢假期,小刚所在的学校因放假不再有老师对孩子进行集中管理。由于小刚父母的老家都不在北京,疫情期间也无法请亲戚前来照顾,小刚父母非常着急,却又不知道联系谁。
那么,在小刚父母被隔离期间,谁能来照顾小刚呢?
解答
其实,小刚的父母完全不用担心,对于因新冠疫情被隔离等突发事件使得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民法典》第34条进行了规定,即:“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民法典》第34条是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与之前《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相比,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而这一款正好能够解决本案例中小刚父母所遇到的难题。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职责。监护权的监护职责包括:(1)身上监护权,这也有管教的含义;(2)财产监护权;(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监护人需要承担的两种民事责任分别是:(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中的新规则内容是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其实就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其要点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若干年前出现的“非典”、汶川地震等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的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规定。
(2)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例中小刚的父母由于新冠疫情被隔离,无法照顾小刚,亲戚、学校也无法照顾时,小刚的生活起居由小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照顾;民政部门也应当根据自身职责,为小刚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