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作上述改革,就会产生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否是商品经济的问题。
在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类型的理论所作的传统解释中,一向把商品关系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商品关系是由私有制产生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二者不能相容。 近三十年来,逐渐有比较多的人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其中,以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论述最为著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斯大林的论述曾经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典说明。但是,他的论述虽然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存在,却仍保持社会主义生产按其本性来说不是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乃是资本主义的遗物的基调。在这种观点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原因,不外有两种说法:一是外因论,认为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在于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一是计算分配论,认为采取商品价值形式的必要性来自计算和分配社会劳动的需要。不论哪一种说法,实际上都否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部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现在,许多人都已清楚地看到,这种说法远远不足以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的现实。
商品是在物的掩盖下的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多少互相分离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从这个见地去观察采取国家集权模式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工厂”,只存在国家这个唯一的生产者,其中当然不包含任何商品关系的因素。然而历史已经表明,这种非商品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不适应于现阶段生产力的性质,必须改弦易辙。当采取分权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各有它既与整个社会相统一、又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之间显然彼此只能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互相对待,要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也是商品,是毫无疑义的。
有的作者认为,把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违背了马克思关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即将被消除的论断,因而是错误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劳动的计算和有计划分配,也不必借助于价值。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这样一种经济模式,在今后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中还不可能成为现实。我们在分析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时,决不能拘泥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而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把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看作一个自然历史过程。通观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把历史划分为三个互相衔接的阶段:(1)以个人之间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不管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2)“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3)“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进行的自由交换”。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的全程将经历宗法制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由交换经济三个阶段。纯粹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进行自由交换的社会。但是第三阶段上这种自由交换的实现,要以第二阶段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 数十年来各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实践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过渡,比马克思原来的预想更加困难,要求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看来,只有生产力发展到“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从而在交换中已经不必计较个人和企业劳动者的集体利益时,自由交换才能完全变为现实。
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这一原理,对于像中国这样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小生产像汪洋大海般存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优势,至今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不够发达的国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第一,商品关系,是改造宗法制自然经济的生产关系、经营方式和传统习惯的残余,为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的有力武器。“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 我们正是要利用商品交换的这种作用,来消除我们的经济中“统收统支”“统购统销”“统包统配”“小而全”“大而全”“大锅饭”“铁饭碗”等自然经济的遗迹,以及它们在政治上的反映——家长制、一言堂、长官意志、衙门作风等官僚主义表现。第二,商品关系是现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良好社会形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说,资产阶级,仿佛用法术唤醒了沉睡在社会劳动中的生产力,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了比先前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宏伟得多的生产力。正像许多作者已经指出过的,这个法术不是别的,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自由竞争中作用着的价值规律。这个规律“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已经不是追求个人发财致富的私人资本家,然而,商品生产及其价值规律仍然可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克服目前我国经济中严重存在的不惜工本、不求上进、不计效果等怠惰疲沓的习气的重大作用。第三,它为建立更高级的经济形式准备前提。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交换”的经济形式,不仅建立在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而且以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前提。但是,个性的这种发展“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 。如果不通过商品生产的发展把人们从自然经济的宗法关系、统治和从属关系中彻底解放出来,就谈不到进一步发展个性,成为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的新人。
总之,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自由交换的出现和成熟,要以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侈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消亡,无异于缘木求鱼。马克思在论及从商品交换到自由交换的更替时说得好:“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 应当说,在我们这个农村还大体上是半自然经济,农产品商品率不过20%—30%的国家里,像极“左”派那样动辄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割资本主义尾巴”相号召,对商品货币关系大肆砍杀,比起唐·吉诃德先生,更荒唐得不可比拟。这样做,只能使与自然经济俱来的宗法关系以至封建关系得以延续甚至加强。
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关系,对于我们的经济改革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既然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扩大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的作用,从原来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模式改变为商品经济模式,我们就必须在改革的进程中经常地掌握住要领,使得各项具体措施同这一总的要求相适合。我们应当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和一系列经济范畴,如价值、货币、价格、信用以及市场、竞争、合同(法律所确认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契约)等等,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广泛发生作用,而且,它们的作用结果多半是积极的,但也可能有消极的结果。因此,必须认真掌握有关的经济规律,学会运用各种同商品货币相联系的经济杠杆,因势利导,组织好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
我们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商品经济,并不等于说,这种商品经济同以往的商品经济(包括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没有根本的区别。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它就不能不具有两个重大的特点:第一,劳动力已经不复是商品。第二,这种经济的商品性是不完全的。第一个特点,使它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区别开来。这一点无需作太多的解释。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二个特点。商品关系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纯粹的形态上,商品生产者有各自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间的私人利益是完全隔离的,在他们之间唯一可能发生的社会联系是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发生的联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的产生,意味着全社会劳动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虽然是相互多少分离的独立生产者,却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独立生产者;各个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利益,除了互相分离的一面,还有互相结合的一面。就后一个方面来说,人们在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并不是商品关系。所以,这里的商品货币关系,是社会主义的特种商品货币关系。由此发生的企业之间的竞赛,如果叫做竞争,也是同资本主义社会有原则区别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鲁斯 提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看到商品关系”,但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 。看来对这两重关系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正是在这种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把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同社会的宏观经济决策相衔接的可能性,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即在社会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或者说在市场的基础上实现计划调节的可能性,国家广泛运用价格、信贷、税收、利息、租金等等经济杠杆调节国民经济的可能性,等等。
根据以上的分析,便提出了如何规定商品关系的限度,或“计划”与“市场”结合的配比问题。这种限度或配比,是由经济管理的具体体制决定的。比如说,如果选择扩大再生产投资完全由国家掌握的模式,商品关系的活动领域就要窄些,“市场性”的比重就要小些;反之,它的活动领域就要大些,比重就要高些;如此等等。我们在设计具体的经济模式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最适当的限度和最优的配比,以便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利作用,并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