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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营形式

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需要作出调整的情况已如上述。那么,作为整个社会经济领导力量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它的经营形式是否就同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性质完全适合,因而不需要进行任何调整呢?看来也不能这样说。

我国国有经济的管理,长时期来采取的是建国初期从苏联搬来的国家集权的行政指令计划体制。而且,这种依靠行政权力的体制在我国还有进一步的发展。它是按照行政区域、行政层次和行政领导关系进行管理的。基层经济单位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是一切都要听命于上级行政领导机关,拨一拨、动一动的“算盘珠”。由于生产按上级颁发的指令性指标进行,不问社会需要,流通上统购统销,独家经营,分配上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劳动力调配上统包统配,端“铁饭碗”,造成了管理层次多、手续繁、效率低,企业由于缺乏内在动力而不注意改善经营、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经济效果很差,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严重,劳动群众难于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等种种弊端。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我们也曾觉察到经济管理体制上的这些问题,试图加以改进。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体制改革主要在“条条”同“块块”的关系上,也就是在中央国家机关集权和地方国家机关分权的关系问题上作文章,并不能收到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整个经济生活“活”起来的效果。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要改革我们现行的过于集中、窒息活力的经济体制,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地方和中央之间的权力划分,而在于使直接从事生产和流通的经济单位拥有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作出决定的自主权。而且,仅仅使企业拥有自主权还不够,还要使它们对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从“算盘珠”变成受经济利益调节的“自动机”。于是,逐渐形成了要使企业成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的观念。由此出发,明确了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改变过去过于集中的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直接经营的体制,扩大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的自主权;把指令性的计划调节体系改为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调节体系;把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一句话,由行政集权模式改变为经济分权模式。

有的同志认为,这种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的模式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不相符合,因而怀疑它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

我认为,这些同志提出问题的方法和由此得出的结论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马克思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胜利,列宁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开始就逝世了。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只是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根据对资本主义现实矛盾的分析,指出了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所必然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即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和按劳分配,而没有脱离现实去虚构社会主义的实施细则。他们曾告诫同时代的共产主义者,不要陷入空想去臆造社会主义的种种定义,或虚构社会主义的细节。他们更不会以自己对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的某些设想束缚后人的手脚。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已经成为现实的新时代,因而有责任、也有条件用自己的实践检验已经提出的原理,补充它,修正它,使它日臻完善和日趋具体化。

的确,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曾经根据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物质生产条件设想,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在那里“自由人联合体”将“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于是“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将“在社会范围内重演”。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这一提示具体化,预言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长时期以来,人们把集权模式说成是马克思、列宁以上设想的实现,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可能的模式。

但是,把集权模式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可能的模式的同志,忽略了经典作家这一设想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已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上建成。经典作家认为,他所设想的那种由社会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的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生产社会化的很高水平(用恩格斯的话说,是它已“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的程度 )作为它的物质基础。我国产业和管理技术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高度社会化的程度,不能保证中央计划机关及时掌握充分的信息,以制定正确的计划。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程度的分散经营的模式,而不能采取集权模式。

第二,即使社会主义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够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工厂,由一个计划中心来指挥,也还是一个有待于今后的实践去验证的问题。就现有的经验而论,在按劳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还有重要意义的条件下,如果不承认企业的独立经济利益,它们就很难有内在的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工厂,社会分工成为这个巨大工厂的内部分工,是很难设想的。

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足的条件下勉强把整个社会组织成一个由统一计划中心指挥的工厂,只能是靠国家机关的行政命令调节,由长官意志支配。

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保持它的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是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的。马克思主义曾经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 各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也不例外。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历史传统等等——决定采用最合适的、能够保证经济体系最有效地运转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

经济改革的总方向已如上述。对于由集权体制改变为分权体制这一总方向,在我国主张进行改革的经济学家之间似乎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是,对于改到什么程度,改革后的经济体制采取何种具体模式,则有很不相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只能保持在不影响国家机关对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完全的所有权的限度内。因此,在改革完成以后,计划机关仍然要给企业下达指令性的生产指标,企业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只表现为它在执行计划时的某些机动权,以及根据完成计划指标的情况得到的奖惩上;价格只是计算的工具和执行计划的手段,它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由物价管理机关决定;企业的自主权严格地限于资金的简单再生产的范围,投资的权限完全集中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企业的物质利益只与工作好坏相关联,而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状况无关,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完全按全国统一的标准进行。

另外一种意见是:集权计划模式的种种弊端,都根源于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生产资料实施占有,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国家所有制,把它变为“社会所有制”。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劳动者集体根据市场情况完全自主地营运事实上归它们所有的资金,决定全部收入的分配,积累基金原则上也全部由企业支配。

我以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方案都是不可取的。前一种方案虽然作了某些修补,但从根本上说来并没有摆脱原来那种政府集权的行政指令计划模式,它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集权模式的弊病。后一种“社会所有”或者既是“全民”又是企业“自主”所有的方案,多少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在我们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社会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能取消也不应取消。公开宣布社会对于生产资料实行占有和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与指导,正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如果使企业劳动者集体成为绝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而排斥任何社会调节,势必出现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如果像有些同志所设想的那样,保持社会的调节,但不是由国家机构,而由另一个社会中心去实现这种调节,那么,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的调节离不开国家强制力量的支持,这个负责进行调节的社会中心也就必然成为第二个国家机构。这样,就仍然不可能消除反对国家所有制的同志所说的国家调节必然带来的弊病。所以,出路不是取消国家所有制,而在于正确决定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形式,并使国家机构充分民主化。

在我国的条件下,看来较为合适的办法,是采用适中的方案:既保持国家所有制,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例如可以这样设想:(1)国家把生产资料作价交给企业,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企业负责经营,国家不对企业颁发指令性指标;(2)企业劳动者集体作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地作出有关生产和销售的决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3)国有企业除对国家完成同其他企业相同的财政义务外,还要把一定数量的纯收入交给国家,作为国家投资的利息;(4)企业对于自己缴纳税金和利息后的收入有完全的支配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积累和分配的水平,决定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的方向和规模;(5)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联系,经营得好的企业,劳动者收入也多;(6)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它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规则作出规定,通过运用自己所掌握的那部分投资,通过税收、利息、价格等杠杆,保证社会计划的实现。

如果管理体制作了这种改变,我国国有经济的所有制关系是否起了变化呢?看来理论上的正确解释只能是:它既有所变化,又基本未变。

这里没有发生变化的是:国家所有制仍然保存着。有的同志认为,国家不直接以指令支配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国家所有就成了一句空话。这种论断是没有根据的。所有权实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直接经营这一种形式。列宁在十月革命前论及土地国有制时指出:“所谓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国家土地所有制不但丝毫不排斥,反而要求在全国性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省区自治机关支配”,由后者“把土地分配给各个户主和各个协作社”。 在我们所设想的管理体制下,社会主义的国家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样仍然通过法律管理和取得相当大部分的纯收入得到了实现。

然而事情还有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劳动者集体)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它手中得到结合,经营的物质后果也由劳动者集体直接承担,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也就可以说,这种所有制关系带有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成分。有的同志只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所有权和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的分离,而不承认企业拥有部分所有权。我以为,把所有权和使用、占有、支配权的分离跟所有权的分割截然对立起来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权同使用、占有、支配权的分离是一定经济关系,如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之间、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单纯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法权上的表现。马克思既把它叫做“职能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 ,也把它叫做“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 ,这两种说法完全可以通用,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当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情况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即使改变了国家政权直接经营的体制,代表整个社会的无产阶级国家也并不是资金的单纯所有者,它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但是,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实行所有权的某种程度的分割,建立国家所有和企业所有的双重所有制,在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

有的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在保持国有制的条件下实行双重所有的制度,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它会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瓦解为各个利益集团的集团所有制。在我们看来,这种看法似乎有些过虑。前面已经讲过,最适合于生产力性质的所有制,才是最优越的所有制,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既然在现阶段公有制某种程度的分割最适合于现阶段社会化程度还不太高的生产力状况,它就最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一开始就纯而又纯的看法是不切实际的。历史已经证明,追求“纯而又纯”,只能导致全民所有制蜕变为部门行政机关所有制和地方行政机关所有制,由于过分集中,必然助长官僚主义的滋生,反而使小生产宗法制乃至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经营方式和传统习惯得以死灰复燃。我们主张的双重所有,是在社会保持作为最高所有者条件下的双重所有。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规定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拥有的多种调节手段调节社会生产,使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利益不能压过社会利益。因此,只要善于运用,就不存在社会公共所有制遭到破坏和瓦解的危险。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来反对脱离客观条件、追求某种“纯粹”的所有制形式的空想。相反,恩格斯就曾经指出过,在德国这类资本主义不甚发达的国家,“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他说:“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他又设想过,至少在这种过渡时期中,要把社会所有的住宅、工厂和土地租给个人或合作社使用。他说:“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中,在社会主义的一定阶段上作实行多重结构的所有制的设想,并不是没有先例的。 gYghH9iVBkqBhuyDWE0PSn7d+UOBo2OlDx4yuO8WNpzgv5sDyavhYTeJfu1vdl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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