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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当的所有制结构

经济管理体制是否适合于生产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结构,即所有制结构安排是否得当。我国过去经济管理体制过死、过分集中,首先是由追求所有制结构的单一化,把整个国民经济都改造为由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国营经济和准国营经济造成的。为了改变由这种偏向造成的所有制过分单一的状况,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放宽”有关所有制的政策的步骤,如:承认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独立所有者的自主权,实行不同形式的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在城镇发展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允许城镇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组织某些中外合营企业,接受外资和华侨资本家在我国开办企业,等等。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使经济“活”起来的效果,但也引起了种种议论。有的同志认为,让集体经济按其本性进行自主的经营,就是说,把过去准国营的“集体经济”改变为真正的集体经济,并大力扶持这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是所有制关系上的“倒退”;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经济,更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脚”“为发展资本主义大开绿灯”。他们忧心忡忡,以为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已经把好端端的社会主义经济“搞得不伦不类”,因而对于目前采取的政策有着许多疑虑乃至抵触。

以上这些看法,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衡量一种所有制形式优劣好坏的标准是什么?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对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作出正确的决断。

什么是衡量所有制关系好坏优劣的标准?这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本来是一个早已解决了的问题。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告诉我们:生产关系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它的物质内容,即社会生产力相适应;只有适合它所包容的生产力的性质的生产关系,才是优越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否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其标志又在于它能否最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种生产关系,或者说所有制关系,是否具有优越性,要在它同它所包容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中去考察。适应就是优越。最适合于当时当地生产力性质,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最好的生产关系。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国流行的是另外一种衡量生产关系的标准。它按照某种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无关的永恒标准来评价经济制度,认为只有“一大二公”才具有优越性。根据这种观点,在任何情况下,公有制都比私有制优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国有制又都无条件地比集体所有制优越;而“大”即是“公”,因此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公社所有制优于大队所有制,大队所有制优于生产队所有制;在生产队所有制的范围内,不实行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优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具有某种国有性质的“大集体”经济优于“小集体”以及一般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统负盈亏的合作社又优于自负亏盈的合作小组;如此等等。

显然,这种“一大二公”的绝对标准,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时曾经指出:“蒲鲁东在判断一切经济关系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他这个永恒公平的观念,从而掩饰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愚昧无知和束手无策” 。我国的“左”倾错误和蒲鲁东的观点相类似,它在判断一种生产关系的优劣好坏时,不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最基本的经济规律,而是看这种生产关系是否符合于“大”即“公”的“永恒公平”观念。按照这种观点去观察历史,势必走到否定人类文明进化的荒谬地步。例如,奴隶主的私有制代替原始公社公有制,是人类进化的必经阶段。奴隶制能容许生产力有在原始公社制度下所不可能有的发展,它创造了古代文明,这种文明是现代文明由以发展的基础。所以恩格斯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 然而,从抽象的“公”比“私”好的观点看来,却会得出否定这一进化的结论。于是,为了符合“永恒公平”的观念,人类只能永远停留在茹毛饮血的野蛮状态和普遍贫穷之中,去享受“一切归公”的天福。

这种越“大”越好、越“公”越好的观念,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由于不顾条件地追求“大”即“公”,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出现过盲目冒进的毛病,后来又一再搞“割资本主义尾巴”、所有制“升级过渡”等等。这种唯意志论的做法,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使我国人民吃尽了苦头。现在痛定思痛,实在没有理由不彻底抛弃这种已经在事实面前完全破产的唯心主义观念。

如果承认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程度是衡量所有制关系是否适当的唯一标准,那么,在确定我国所有制的结构时,就不能依据某种“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的信念,而必须首先切实研究当前的生产力状况,把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解放以前,中国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现代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农业和手工业产值占90%,后者所使用的,又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简陋工具。根据这种情况,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后的相当长时期中,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只能是社会主义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这种所有制结构,保证了我国经济在建国初期的迅速发展。经过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现代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一定水平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拥有一批具有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技术水平和个别具有七十年代技术水平的大型骨干企业。但是,总的说来,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而且发展很不平衡。在我国工业中,手工操作和半机械化生产占有相当数量;在农业中,手工劳动更占很大的比重,许多地方还在使用原始的、粗笨的生产工具。这样,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原子能、合成化学、电子技术同牛拉犁、人锄地、肩挑手推甚至刀耕火种同时并存。

对于这样的生产力,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才能与之相适应呢?

由于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农业中某些机械化的大农场的建立,巩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及其优势地位的物质前提是具备的。但是,社会公共占有生产资料,或者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要以生产的相当高程度的社会化为前提;在存在着占很大比重的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生产的条件下,这种所有制形式就不可能普遍实现,换句话说,全民所有制(或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出现的全民所有制),就不能囊括一切经济部门。

对于我国城乡广泛存在着的、多少有了发展的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生产,劳动人民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最为适合的。过去,我国也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在实际上,这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是名不副实的。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往往缺乏起码的自主权,经营哪些项目,种植什么作物,收入如何分配,甚至何时播种,何时收割,社员吃多少斤粮食,粗粮、细粮各占多少,都要由上级政权机关规定。在城镇,地方国家机关管理的所谓“大集体”和街道行政组织管理的“小集体”企业的自主性更差,它们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差别很小,也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这种准国有的所有制形式,严重抑制了社员群众参加劳动、关心经营的积极性,使生产力的发展受到阻碍甚至破坏。必须把这种准国有经济改变为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政社应当分开,应当充分尊重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所有权,公社和大队企业要由有关生产队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经营。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各种组织生产、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有权根据规模大小、经营内容、机械化水平、耕作制度、居住情况、管理水平、群众要求和其他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可以实行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进行分配的责任制,也可以实行包产到组的责任制,还可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城镇集体经济也要改变产品统购包销、利润全部上缴、开支全包的“吃大锅饭”的办法,由劳动者集体独立自主地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要大力提倡群众集资经营兴办集体经济,国家要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扶持。

有的同志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不如全民所有制高,从历史发展的趋向看,集体所有制终究是要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因此,把“先进的”具有国有性质的“大集体”所有制和街道行政机关所有的“小集体”所有制,改变为“落后的”真正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倒退。这种看法之所以不正确,首先是因为,它把“好坏优劣”的概念同“先进落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看,适应着生产力由低向高的发展形成的不同所有制关系,是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序列的。我们可以把处于历史发展序列的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叫做“先进的”所有制,把处于这一序列低级阶段的所有制叫做“落后的”所有制。但是,这同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哪种所有制关系与这种生产力的性质更加适合,也就是哪种所有制更为优越,完全是两回事。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只有与它的性质相适合的所有制关系才是最优越的。决不能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所有制越“先进”就越“优越”,越“大”越“公”就越好。其次,从发展前景来看,虽然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终将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但是,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发展是否必须走国有化的道路,也是值得怀疑的。看来,走集体经济自愿联合之路,可能更为现实和稳妥。所以,即使从发展的序列来看,也不能说国营就比集体先进、集体所有制一定要发展为国家所有制。我们必须打破集体所有制比国家所有制“低级”和“落后”的传统观念,切实地提高前者的地位。

有些同志认为“包产到户”或“包产到组、责任到人”就是个体单干。其实,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我们并不否认,在实行土地、耕畜、农具、劳力“四固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包产,的确对生产资料具有个体占有的性质;但是在生产队仍然是生产和分配的基本单位的情况下,社员多产多得,主要是反映他们劳动的好坏,而不是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优劣;生产队可以通过包产指标和奖赔条件的规定,多少不等地排除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对收益的影响。同时,生产队拥有共同使用的机械化大农具、运输工具,集体所有成分在这里起着主导作用。应当看到,“包产到户”或“责任到人”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特殊形式。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多种经营的发展、集体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集体收入的增加,这种低水平的集体经济也将向高水平的集体经济发展,公有经济就会完全巩固起来。

我国城乡广泛存在着一些宜于由个体分散经营的手工劳动和小型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成衣、饮食、修理等服务行业中,个体经营可以发挥灵活多样、方便群众、服务周到的特点,拾遗补缺,充当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但是多年来,由于越“大”越“公”越好的观念作祟,个体经济处于受限制、受打击的地位。1953年,我国城镇有900万个个体劳动者,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还有100万人。而经过1966—1976年的十年动乱,个体劳动者只剩下15万人。这一方面使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的网点大量减少,给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把这种根本不适于社会化管理的小店铺并入国营经济,势必使经营管理状况恶化,纪律松弛,贪污浪费滋生。我们目前应当恢复和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并让它长期存在。

个体所有制是一种私有制,但是这种私有制是建立在个体劳动者自己劳动的基础上,而不是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因此它的性质和资本主义经济不同。而且,个体所有制的性质,应当置于整个社会的社会经济体系中去考察,而不能孤立地仅仅从它本身来看。马克思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 在我国,在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大工业,因之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支配其他一切生产关系,个体所有制经济是同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联系的,因此,同旧社会的个体经济也有原则区别。社会主义经济还可以运用代销代营、带料加工、批零关系等形式,把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组织到社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和附庸。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大工业对于家庭手工业的影响,分析“现代家庭劳动”时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现代家庭劳动同旧式的个体经济,“除了名称,毫无共同之处”,“它已经变成了工厂、手工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 资本主义能够使个体经济从属于自己,难道社会主义反而不能做到这一点吗?

除劳动者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外,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还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主要是在我国无产阶级政权机关的管理下,同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的外资和华侨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

以上的分析说明,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就需要在所有制结构上保持多层次性来和它相适应。不仅要有占绝对优势的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成分,还要保留某些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成分作为补充。由于生产力的质变需要经过长时期日积月累的量变准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经济将会保持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状况。在这个时期中,由于提倡不同所有制成分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会出现纷然杂陈的局面。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时曾经说过:“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资料改革的这一必然产物,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中完成的。” 从半封建生产方式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由社会公共占有代替其他占有形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也必定要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中完成。但是,这样来安排所有制结构,无论所有制形式怎样色层纷繁,它的诸色层中始终只有一个主色——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样做的结果则将是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日益巩固和发展,并最终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包括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这都是确定无疑的。 A/zVsY6E1ANbFAIHptPdrzuu0QQjlkPD7E0RvO2Tg8vZ5ZL+0qKngFjoHG8RSd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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