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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2001年11月)

1992年中共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改革的目标。从那时以来,经过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次代表大会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召开等几次大的推动,市场经济的体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也逐渐完备起来。在我看来,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历史时刻,需要总结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四大第三代领导人正式接过领导的接力棒以来的实践经验,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系统化,据此推进各方面进一步的改革。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情况,我认为当前特别需要强调以下三个理论观点:(1)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基础上的市场经济;(2)它是追求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3)它是法治的市场经济。

一、巩固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

从苏联传来我国的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把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定义为国家所有制的支配地位和以此为基础的计划经济。根据这种理论观点,1953年毛泽东主席提出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就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总任务规定为使居于领导地位的国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居于从属地位的准国有制(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成为“唯一的经济基础” 。1958年的武昌会议又把中国下一步的目标规定为使国有制成为唯一的经济基础(“过渡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这种把国有制看作社会主义的追求目标的观念在改革开放以前的政治界和理论界占有统治地位,对大众也有深远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一方面,这种崇拜国有制的苏联教条已经被突破。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和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指出:经过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将会有所减少,这种减少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另一方面,近年来,一些持有“左”的观点的政治家、理论家仍然坚持认为,国有制是“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和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并且用这种观点对抗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路线。 他们的这种言论,在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相当一部分党政干部虽然并不完全同意“左”的观点,但是,那种认为只有国有经济才是纯正的社会主义经济的思想,在他们中间仍然有巨大的影响。由于原有思想的影响,加之近年来党的文件中也还留有“国有制为主导”的尾巴,一些人在执行中共十五大确定的方针和政策时往往心存顾虑,显得不够坚定。这种“左”的思想影响在实际生活中导致了以下的恶果:

1.妨碍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五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了放开搞活中小型国有企业、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等一系列措施,要求按照“三个有利于” 的判断标准调整和完善国民经济的所有制结构。这项工作在各个地区之间进展很不平衡。一般说来,先进地区所有制调整的进度比较快,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的形成有力地推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反之,后进地区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不足,通常是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由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其中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解决诸如农业产业化进展迟缓、广大农民贫困状态未能解除、新就业岗位创造不足、每年数百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缺乏谋生门路等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的关键,非国有企业发展不足就极大地影响了一些地区和部门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妨碍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十五大决定进行国有经济布局“有进有退、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的战略调整和国有大型企业以多元持股为特征的公司化改革。这一工作在有些地区和部门进展不快,其中一个重要思想障碍就是以为“进”才是加强社会主义,“退”则是强化资本主义;或者认为国有股权越大越好,保持国有制的绝对控股地位才是社会主义企业。前一种思想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调整所有制结构、国有经济收缩战线和加强重点的工作进度迟缓;而后一种思想则使许多已经改制的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难以改变。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有法人所有。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具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背景。与此同时,用管理党政机关的方式管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使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的“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代之以“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要求 至今未能落实。这样,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就无法建立,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状况也很难得到根本的改善。更有甚者,一些公司在所谓“内部人控制的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形成了母公司对上市公司的“掏空机制”,发生了一系列通过不正当手段不仅损害中小股东利益,也损害股权最终所有者即国家利益的恶性事件。

3.与国有制崇拜直接联系的是,有些人认为只有按劳分配才具有纯正的社会主义的属性,其他分配形式都是非社会主义的。关于这一点,虽然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1997年十五大政治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但是当时使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口号本身就不很清晰,无法使人们的思想得到澄清,以致影响“让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一“大政策”的落实。

事实上,按照对要素的占有情况进行分配,乃是社会产品分配的一般原则。这一点是马克思本人也一再肯定过的。他指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 ;消费品“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以什么形式参与生产,就以什么形式参与产品的分配 。马克思在讨论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时之所以只讲到按劳分配,并不是因为他否定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而是因为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个囊括全社会的大工厂。在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条件下,这些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当然不可能成为在社会成员之间分配收入的标准。在我国经济改革中出现了土地、资本等要素的排他的所有权之后,在现代经济中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日益取得重要地位的情况下,一般体力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被提了出来。不明确这一点,既妨碍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方针的贯彻,也妨碍对现代经济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专业人员提供足够的激励。显然,这会使我国的许多企业在今后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败北。

为了改变上述种种不利的情况,就必须彻底清除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影响,树立“社会主义可以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上”的理念。事实上,近年来我国沿海有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证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性。以浙江省为例,那里的国有企业在工业中所占的比重不超过10%,私营企业在工业和商业中的比重超过了半数。而这些年来,浙江省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就业情况良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江苏南部地区实现准国有制的乡镇企业改制以后,整个地区也重新显现繁荣和安定的景象。它们的情况说明,是否保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与国有经济的比重多少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二、高扬追求社会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旗帜

我认为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础上,这并不意味着共产党放弃了自己的社会主义目标。相反,我们必须高举起社会主义的旗帜。问题在于,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社会主义,不是斯大林式的行政主导的社会主义,也不是“四人帮”式的贫穷的社会主义,而是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邓小平在论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时曾经尖锐地指出,“社会主义是什么,马克思主义是什么,过去我们并没有完全搞清楚。” 又说,“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 “我们过去照搬苏联搞社会主义的模式,带来很多问题。我们早就发现了,但没有解决好。我们现在要解决好这个问题,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呢?邓小平按照社会主义的本来含义,指明“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的原则”“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的目的”“社会主义的特点”“社会主义的最大优越性”,就在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我们必须时刻不忘追求社会公正、实现共同富裕这个社会主义的大目标,使我们的具体工作和具体政策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从这个观点看,目前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和贫富日趋悬殊的问题。

在应当怎样对待社会公正的问题上,有一些模糊的认识值得注意。不少人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奥肯(Arthur M. Okun)提出的“平等与效率相替换”的原理 [1] ,认为平等和效率是绝对对立的。他们由此得出了“左”的(市场经济追求高效率,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加剧)或右的(既然中国迫切地需要提高效率,就应当纵容贫富差距的扩大)错误结论。这种理论的失误在于混淆了机会的平等(不平等)和结果的平等(不平等)两种平等(不平等)。奥肯所说与效率有着替换关系的平等,指的是结果的平等。至于机会的平等,则大体上是同效率互相促进的。当前出现的不同阶层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和贫富悬殊的现象,主要不是由结果的不平等造成的,而是由机会不平等,例如握有权力的人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营私、在城镇非农产业中没有就业机会的农民无法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等所造成的。至于我们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就是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机会的不平等和无效率,用市场经济制度去创造机会平等和效率。因此从大的方面看,谋求社会公正和市场取向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来扭转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

1.利用手中的权力营私有关,也就是与“寻租”活动有关。因此,纪检部门提出的“从源头上反腐败”的意见切中时弊。所谓“从源头上反腐败”,首先是要尽量减少行政审批和加强群众监督,从根本上挖掉“寻租”活动的基础。

2.尽快改变一些地区农民的贫困状态。发展经济学的理论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都告诉我们,实现这一点的根本出路在于在城镇地区创造足够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

3.要把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拟议已经8年的新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起来。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要支柱的新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有些人一直想把它拉回到现收现付制的轨道上去,以致新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建立。正在辽宁进行的以现收现付为主的方案试点预计也未必能取得成功。我认为还是应当回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设想上来,迅速建立起具有可行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4.完善“住者有其屋”的新住房制度。在保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问题上,前一时期住房制度改革存在的缺点很值得关注。由于多数地方采取在售房时用打折扣的方式对职工进行补偿,使少数原有住房面积大、位置好的人得到了巨额收益,而原来住房位置差、面积小,甚至没有分到住房的人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种不合理情况引起了普通职工的不满;而为了平息群众的不满,限制部分房产的自由出售,又使住房市场难以形成。对这种状况,应当采取调整措施加以补正。

5.要在扶助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同时,把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capitalgaintax)、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收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抑制少数人个人财富的过度积累,也是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正的必要且可行的举措。

三、努力建设法治的市场经济

在我国改革的早期阶段,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市场取向改革的支持者都以为,只要建立市场经济就能够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而没有意识到市场经济有好坏之分。因此对于改革深入以后社会无序和失范的现象反而愈演愈烈多少感到迷惑。现在关于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的区分,已经有学者作了很好的论述。 事实上,在目前的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无规范的或者权力资本支配的市场经济,或者叫做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中挣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进行市场化转轨,弄得不好,也往往掉进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转轨国家落入坏的市场经济陷阱的概率很高的原因是:改革是在保持原有行政权力体系的条件下从上到下推进的,在利益结构大调整的过程下,某些拥有行政权力的人往往有方便的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如果一个国家建立了有效的民主制度和法治环境,抵制权力资本的能力就会强得多。反之,一个国家虽然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成就,但终究会因为法治不行而落入坏的市场经济,或称权贵资本主义(cronycapitalism)的泥坑。没有法治的、坏的市场经济至少有三个问题:第一,政策的随意性增大了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导致经济活动缺乏效率;第二,政府官员的行为缺乏规范和约束,导致权力的滥用、腐败和社会不公;第三,公民的基本权益缺乏保障,公民缺乏安全感和经济活动的积极性,经济缺乏长期的活力。

所谓好的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正、透明的游戏规则之上,即法治的市场经济。

中共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是在我国实际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建立法治的进度十分迟缓,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另一方面,公法不彰、社会失范、腐败蔓延等情况还在继续恶化,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受到严重威胁。对于这种状况,各界人士乃至一般的平民大众都啧有烦言。特别是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政府承诺与国际规范接轨,按照国际通行的规则进行运作。如果在国内不实行法治,就无法实现这种接轨,从而引起种种国际纠纷。

贯彻执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度迟缓的主要原因,不是立法速度无法加快,或者司法人员素质不够高,而是首先在于从上到下缺乏法治的理念。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只有法制(rulebylaw,法律制度,主要是刑法制度)而没有法治(ruleoflaw)的国家。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于基本正义的法的统治。法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却总是把法律当作一种工具,用来统治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来应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本义,建立法治,但是这并不符合当时领导人的意愿。在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又把否定“人治”建立“法治”的批评建议定为“资产阶级右派言论”,给予提出这种建议的有识之士以严厉打击,因而“法治”竟然在1957年以后几十年的时间中成为一种避讳。虽然邓小平在1986年就提出过“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又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普遍地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我国传媒发布的政府文件的外文译文中屡屡将“法治”(ruleoflaw)错译成“rulebylaw”(用法律来统治),可以看出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多么广泛和深远。许多官员不把自己放在受“法”所“治”的地位上、并且严格地依法行政,却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在更多的场合,则不遵循法治关于程序公正的要求,甚至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首长指示”来进行治理,甚至以此来牟取私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首先抓紧做好基础性工作,也就是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意味着体现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是宪法,高于所有人的意志,政府和政府官员的权力也要由它界定,受它的约束。

其次,要依据国家宪法(基本法)建立透明的法律体系。所谓透明,就是要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有公民的广泛参与,把政府决策和运行的程序和方式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法律必须要让受调节者普遍知晓,法律不能追溯行使,等等。在确保法律反映民意的同时,也要充分征求专家的意见,使之符合法律的技术性要求。

第三,要完善司法体系,实现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在执法方面,需要有高素质的、独立的法院系统,所谓独立,是指法官遵守宪法的原则,并按照符合宪法原则的法律规定,依靠理性和案例积累,独立作出判决,而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扰。

第四,要通过法治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包括财产权、生命权、人身自由、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切实保证政府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遵守法定程序,防止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利益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每一个公民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而公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否充分的发挥又取决于他们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为了实现法治,需要正确处理党组织对立法和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的问题。正像《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是说,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地位、权力、义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要通过法律作出具体、清楚和有效的规定,使之变得有法可依。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党的各级组织应全力维护法律活动的程序公正,而不要干预司法。

[1] Arthur M. Okun(1975): Equality and Efficiency: The Big Tradeoff (《平等与效率:重大的权衡》),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 kjjn7rndirw/fMvunFOzcwTMY+kHXiwCkk/YomuBmWX7HUdCO0ei42UrzUszRt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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