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0月)
改革经济体制,就是改革生产关系的结构,使它适合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经济改革如何进行,改什么,怎么改,势必涉及政治经济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认真的、透彻的研究,才能为经济改革的顺利实现准备必要的思想和理论前提。
经济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甚多,本文就以下三个有关生产关系基本结构的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经济管理体制是否适合于生产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说取决于最基本的生产关系结构,即所有制结构安排是否得当。我国过去经济管理体制过死、过分集中,首先是由追求所有制结构的单一化,把整个国民经济都改造为由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国营经济和准国营经济造成的。为了改变由这种偏向造成的所有制过分单一的状况,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放宽”有关所有制的政策的步骤,如:承认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独立所有者的自主权,实行不同形式的联系产量的责任制,恢复社员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在城镇发展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允许城镇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存在和一定程度的发展,组织某些中外合营企业,接受外资和华侨资本家在我国开办企业,等等。这些措施,确实收到了使经济“活”起来的效果,但也引起了种种议论。有的同志认为,让集体经济按其本性进行自主的经营,就是说,把过去准国营的“集体经济”改变为真正的集体经济,并大力扶持这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是所有制关系上的“倒退”;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经济,更是“挖社会主义的墙脚”“为发展资本主义大开绿灯”。他们忧心忡忡,以为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已经把好端端的社会主义经济“搞得不伦不类”,因而对于目前采取的政策有着许多疑虑乃至抵触。
以上这些看法,实际上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即:衡量一种所有制形式优劣好坏的标准是什么?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对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作出正确的决断。
什么是衡量所有制关系好坏优劣的标准?这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本来是一个早已解决了的问题。马克思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告诉我们:生产关系作为生产的社会形式,必须同它的物质内容,即社会生产力相适应;只有适合它所包容的生产力的性质的生产关系,才是优越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是否适合于生产力的性质,其标志又在于它能否最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种生产关系,或者说所有制关系,是否具有优越性,要在它同它所包容的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中去考察。适应就是优越。最适合于当时当地生产力性质,最能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就是最好的生产关系。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中,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我国流行的是另外一种衡量生产关系的标准。它按照某种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无关的永恒标准来评价经济制度,认为只有“一大二公”才具有优越性。根据这种观点,在任何情况下,公有制都比私有制优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范围内,国有制又都无条件地比集体所有制优越;而“大”即是“公”,因此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公社所有制优于大队所有制,大队所有制优于生产队所有制;在生产队所有制的范围内,不实行联系产量的责任制优于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责任制;在城镇集体所有制的范围内,具有某种国有性质的“大集体”经济优于“小集体”以及一般集体所有制合作社;统负盈亏的合作社又优于自负亏盈的合作小组;如此等等。
显然,这种“一大二公”的绝对标准,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恩格斯在批判蒲鲁东的唯心主义历史观时曾经指出:“蒲鲁东在判断一切经济关系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他这个永恒公平的观念,从而掩饰自己在政治经济学方面的愚昧无知和束手无策” 。我国的“左”倾错误和蒲鲁东的观点相类似,它在判断一种生产关系的优劣好坏时,不是依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个最基本的经济规律,而是看这种生产关系是否符合于“大”即“公”的“永恒公平”观念。按照这种观点去观察历史,势必走到否定人类文明进化的荒谬地步。例如,奴隶主的私有制代替原始公社公有制,是人类进化的必经阶段。奴隶制能容许生产力有在原始公社制度下所不可能有的发展,它创造了古代文明,这种文明是现代文明由以发展的基础。所以恩格斯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 然而,从抽象的“公”比“私”好的观点看来,却会得出否定这一进化的结论。于是,为了符合“永恒公平”的观念,人类只能永远停留在茹毛饮血的野蛮状态和普遍贫穷之中,去享受“一切归公”的天福。
这种越“大”越好、越“公”越好的观念,给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后果。由于不顾条件地追求“大”即“公”,在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出现过盲目冒进的毛病,后来又一再搞“割资本主义尾巴”、所有制“升级过渡”等等。这种唯意志论的做法,给国民经济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使我国人民吃尽了苦头。现在痛定思痛,实在没有理由不彻底抛弃这种已经在事实面前完全破产的唯心主义观念。
如果承认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程度是衡量所有制关系是否适当的唯一标准,那么,在确定我国所有制的结构时,就不能依据某种“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的信念,而必须首先切实研究当前的生产力状况,把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
解放以前,中国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现代工业产值只占工农业总产值的10%,农业和手工业产值占90%,后者所使用的,又是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的简陋工具。根据这种情况,党的七届二中全会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取得胜利后的相当长时期中,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只能是社会主义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民主主义经济。这种所有制结构,保证了我国经济在建国初期的迅速发展。经过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我国现代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形成了一定规模、一定水平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拥有一批具有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技术水平和个别具有七十年代技术水平的大型骨干企业。但是,总的说来,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而且发展很不平衡。在我国工业中,手工操作和半机械化生产占有相当数量;在农业中,手工劳动更占很大的比重,许多地方还在使用原始的、粗笨的生产工具。这样,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原子能、合成化学、电子技术同牛拉犁、人锄地、肩挑手推甚至刀耕火种同时并存。
对于这样的生产力,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才能与之相适应呢?
由于我国现代工业的发展和农业中某些机械化的大农场的建立,巩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及其优势地位的物质前提是具备的。但是,社会公共占有生产资料,或者说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的直接结合,要以生产的相当高程度的社会化为前提;在存在着占很大比重的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生产的条件下,这种所有制形式就不可能普遍实现,换句话说,全民所有制(或以国家所有制形式出现的全民所有制),就不能囊括一切经济部门。
对于我国城乡广泛存在着的、多少有了发展的手工劳动和半机械化生产,劳动人民自愿组织起来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最为适合的。过去,我国也存在大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在实际上,这些集体所有制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是名不副实的。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往往缺乏起码的自主权,经营哪些项目,种植什么作物,收入如何分配,甚至何时播种,何时收割,社员吃多少斤粮食,粗粮、细粮各占多少,都要由上级政权机关规定。在城镇,地方国家机关管理的所谓“大集体”和街道行政组织管理的“小集体”企业的自主性更差,它们和地方国营企业的差别很小,也是地方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这种准国有的所有制形式,严重抑制了社员群众参加劳动、关心经营的积极性,使生产力的发展受到阻碍甚至破坏。必须把这种准国有经济改变为名副其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政社应当分开,应当充分尊重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的所有权,公社和大队企业要由有关生产队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经营。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各种组织生产、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有权根据规模大小、经营内容、机械化水平、耕作制度、居住情况、管理水平、群众要求和其他情况,因时因地制宜地采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可以实行包工到组联系产量进行分配的责任制,也可以实行包产到组的责任制,还可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城镇集体经济也要改变产品统购包销、利润全部上缴、开支全包的“吃大锅饭”的办法,由劳动者集体独立自主地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集体所有制经济。要大力提倡群众集资经营兴办集体经济,国家要在可能的范围内给予扶持。
有的同志认为,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不如全民所有制高,从历史发展的趋向看,集体所有制终究是要过渡为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因此,把“先进的”具有国有性质的“大集体”所有制和街道行政机关所有的“小集体”所有制,改变为“落后的”真正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倒退。这种看法之所以不正确,首先是因为,它把“好坏优劣”的概念同“先进落后”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看,适应着生产力由低向高的发展形成的不同所有制关系,是有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序列的。我们可以把处于历史发展序列的高级阶段的所有制关系叫做“先进的”所有制,把处于这一序列低级阶段的所有制叫做“落后的”所有制。但是,这同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哪种所有制关系与这种生产力的性质更加适合,也就是哪种所有制更为优越,完全是两回事。在一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只有与它的性质相适合的所有制关系才是最优越的。决不能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所有制越“先进”就越“优越”,越“大”越“公”就越好。其次,从发展前景来看,虽然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终将提高到全民所有制的水平,但是,集体所有制到全民所有制的发展是否必须走国有化的道路,也是值得怀疑的。看来,走集体经济自愿联合之路,可能更为现实和稳妥。所以,即使从发展的序列来看,也不能说国营就比集体先进、集体所有制一定要发展为国家所有制。我们必须打破集体所有制比国家所有制“低级”和“落后”的传统观念,切实地提高前者的地位。
有些同志认为“包产到户”或“包产到组、责任到人”就是个体单干。其实,两者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我们并不否认,在实行土地、耕畜、农具、劳力“四固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包产,的确对生产资料具有个体占有的性质;但是在生产队仍然是生产和分配的基本单位的情况下,社员多产多得,主要是反映他们劳动的好坏,而不是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优劣;生产队可以通过包产指标和奖赔条件的规定,多少不等地排除生产资料占有情况对收益的影响。同时,生产队拥有共同使用的机械化大农具、运输工具,集体所有成分在这里起着主导作用。应当看到,“包产到户”或“责任到人”是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的特殊形式。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多种经营的发展、集体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集体收入的增加,这种低水平的集体经济也将向高水平的集体经济发展,公有经济就会完全巩固起来。
我国城乡广泛存在着一些宜于由个体分散经营的手工劳动和小型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成衣、饮食、修理等服务行业中,个体经营可以发挥灵活多样、方便群众、服务周到的特点,拾遗补缺,充当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但是多年来,由于越“大”越“公”越好的观念作祟,个体经济处于受限制、受打击的地位。1953年,我国城镇有900万个个体劳动者,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还有100万人。而经过1966—1976年的十年动乱,个体劳动者只剩下15万人。这一方面使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的网点大量减少,给群众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另一方面把这种根本不适于社会化管理的小店铺并入国营经济,势必使经营管理状况恶化,纪律松弛,贪污浪费滋生。我们目前应当恢复和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并让它长期存在。
个体所有制是一种私有制,但是这种私有制是建立在个体劳动者自己劳动的基础上,而不是靠剥削他人劳动为生的,因此它的性质和资本主义经济不同。而且,个体所有制的性质,应当置于整个社会的社会经济体系中去考察,而不能孤立地仅仅从它本身来看。马克思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 在我国,在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是社会主义大工业,因之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支配其他一切生产关系,个体所有制经济是同占支配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联系的,因此,同旧社会的个体经济也有原则区别。社会主义经济还可以运用代销代营、带料加工、批零关系等形式,把个体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组织到社会生产和流通过程中,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助手和附庸。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大工业对于家庭手工业的影响,分析“现代家庭劳动”时曾指出,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占支配地位的条件下,现代家庭劳动同旧式的个体经济,“除了名称,毫无共同之处”,“它已经变成了工厂、手工工场或商店的分支机构”。 资本主义能够使个体经济从属于自己,难道社会主义反而不能做到这一点吗?
除劳动者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外,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还有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主要是在我国无产阶级政权机关的管理下,同社会主义经济相联系的外资和华侨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
以上的分析说明,由于我国现有生产力的多层次性,就需要在所有制结构上保持多层次性来和它相适应。不仅要有占绝对优势的各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成分,还要保留某些个体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成分作为补充。由于生产力的质变需要经过长时期日积月累的量变准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经济将会保持多种所有制成分并存的状况。在这个时期中,由于提倡不同所有制成分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将会出现纷然杂陈的局面。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时曾经说过:“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生产资料改革的这一必然产物,是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中完成的。” 从半封建生产方式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由社会公共占有代替其他占有形式的巨大变革,无疑也必定要在各种错综复杂的过渡形式中完成。但是,这样来安排所有制结构,无论所有制形式怎样色层纷繁,它的诸色层中始终只有一个主色——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样做的结果则将是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日益巩固和发展,并最终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包括整个社会的所有制形式。这都是确定无疑的。
我国现阶段所有制结构需要作出调整的情况已如上述。那么,作为整个社会经济领导力量的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它的经营形式是否就同现阶段我国生产力的性质完全适合,因而不需要进行任何调整呢?看来也不能这样说。
我国国有经济的管理,长时期来采取的是建国初期从苏联搬来的国家集权的行政指令计划体制。而且,这种依靠行政权力的体制在我国还有进一步的发展。它是按照行政区域、行政层次和行政领导关系进行管理的。基层经济单位只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是一切都要听命于上级行政领导机关,拨一拨、动一动的“算盘珠”。由于生产按上级颁发的指令性指标进行,不问社会需要,流通上统购统销,独家经营,分配上统收统支,“吃大锅饭”,劳动力调配上统包统配,端“铁饭碗”,造成了管理层次多、手续繁、效率低,企业由于缺乏内在动力而不注意改善经营、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经济效果很差,人力、物力、财力浪费严重,劳动群众难于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等种种弊端。
在过去的三十年中,我们也曾觉察到经济管理体制上的这些问题,试图加以改进。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体制改革主要在“条条”同“块块”的关系上,也就是在中央国家机关集权和地方国家机关分权的关系问题上作文章,并不能收到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整个经济生活“活”起来的效果。粉碎“四人帮”以后,人们逐渐认识到,要改革我们现行的过于集中、窒息活力的经济体制,根本的问题并不在于地方和中央之间的权力划分,而在于使直接从事生产和流通的经济单位拥有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作出决定的自主权。而且,仅仅使企业拥有自主权还不够,还要使它们对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承担经济上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从“算盘珠”变成受经济利益调节的“自动机”。于是,逐渐形成了要使企业成为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的观念。由此出发,明确了体制改革的总方向,是改变过去过于集中的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直接经营的体制,扩大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的自主权;把指令性的计划调节体系改为计划和市场相结合的调节体系;把主要依靠行政组织、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改为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手段管理经济。一句话,由行政集权模式改变为经济分权模式。
有的同志认为,这种主要依靠经济组织、经济手段,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进行调节的模式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社会主义模式不相符合,因而怀疑它在理论上是否站得住脚。
我认为,这些同志提出问题的方法和由此得出的结论都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马克思没有看到社会主义的胜利,列宁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开始就逝世了。他们在自己的著作中,只是按照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根据对资本主义现实矛盾的分析,指出了代替资本主义的新社会所必然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即生产资料公共所有和按劳分配,而没有脱离现实去虚构社会主义的实施细则。他们曾告诫同时代的共产主义者,不要陷入空想去臆造社会主义的种种定义,或虚构社会主义的细节。他们更不会以自己对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形式的某些设想束缚后人的手脚。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已经成为现实的新时代,因而有责任、也有条件用自己的实践检验已经提出的原理,补充它,修正它,使它日臻完善和日趋具体化。
的确,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时,曾经根据高度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物质生产条件设想,取代资本主义的新社会“将把整个社会变成一座工厂”,在那里“自由人联合体”将“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于是“鲁滨逊的劳动的一切规定”将“在社会范围内重演”。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把这一提示具体化,预言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整个社会将成为一个管理处,成为一个劳动平等、报酬平等的工厂” 。长时期以来,人们把集权模式说成是马克思、列宁以上设想的实现,因而也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唯一可能的模式。
但是,把集权模式说成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可能的模式的同志,忽略了经典作家这一设想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已在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上建成。经典作家认为,他所设想的那种由社会统一经营和集中管理的社会主义经济,要求生产社会化的很高水平(用恩格斯的话说,是它已“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的程度 )作为它的物质基础。我国产业和管理技术水平不高,还没有达到高度社会化的程度,不能保证中央计划机关及时掌握充分的信息,以制定正确的计划。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程度的分散经营的模式,而不能采取集权模式。
第二,即使社会主义建立了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够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工厂,由一个计划中心来指挥,也还是一个有待于今后的实践去验证的问题。就现有的经验而论,在按劳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还有重要意义的条件下,如果不承认企业的独立经济利益,它们就很难有内在的动力。因此,在社会主义阶段,使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工厂,社会分工成为这个巨大工厂的内部分工,是很难设想的。
总之,在生产社会化程度不足的条件下勉强把整个社会组织成一个由统一计划中心指挥的工厂,只能是靠国家机关的行政命令调节,由长官意志支配。
应该看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在保持它的基本特征的前提下,是可以有不同的模式的。马克思主义曾经指出:“相同的经济基础——按主要条件来说相同——可以由于无数不同的经验的事实,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从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异和程度差别。” 各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具体形式也不例外。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条件——自然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的历史传统等等——决定采用最合适的、能够保证经济体系最有效地运转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
经济改革的总方向已如上述。对于由集权体制改变为分权体制这一总方向,在我国主张进行改革的经济学家之间似乎没有太大的异议。但是,对于改到什么程度,改革后的经济体制采取何种具体模式,则有很不相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只能保持在不影响国家机关对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行使完全的所有权的限度内。因此,在改革完成以后,计划机关仍然要给企业下达指令性的生产指标,企业在经济上的独立性,只表现为它在执行计划时的某些机动权,以及根据完成计划指标的情况得到的奖惩上;价格只是计算的工具和执行计划的手段,它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由物价管理机关决定;企业的自主权严格地限于资金的简单再生产的范围,投资的权限完全集中于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关;企业的物质利益只与工作好坏相关联,而与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状况无关,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完全按全国统一的标准进行。
另外一种意见是:集权计划模式的种种弊端,都根源于国家以社会的名义对生产资料实施占有,因此,必须彻底改变国家所有制,把它变为“社会所有制”。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劳动者集体根据市场情况完全自主地营运事实上归它们所有的资金,决定全部收入的分配,积累基金原则上也全部由企业支配。
我以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方案都是不可取的。前一种方案虽然作了某些修补,但从根本上说来并没有摆脱原来那种政府集权的行政指令计划模式,它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行政集权模式的弊病。后一种“社会所有”或者既是“全民”又是企业“自主”所有的方案,多少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在我们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社会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能取消也不应取消。公开宣布社会对于生产资料实行占有和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与指导,正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表现。如果使企业劳动者集体成为绝对独立的经济主体而排斥任何社会调节,势必出现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如果像有些同志所设想的那样,保持社会的调节,但不是由国家机构,而由另一个社会中心去实现这种调节,那么,由于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的调节离不开国家强制力量的支持,这个负责进行调节的社会中心也就必然成为第二个国家机构。这样,就仍然不可能消除反对国家所有制的同志所说的国家调节必然带来的弊病。所以,出路不是取消国家所有制,而在于正确决定国家调节的范围和形式,并使国家机构充分民主化。
在我国的条件下,看来较为合适的办法,是采用适中的方案:既保持国家所有制,又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例如可以这样设想:(1)国家把生产资料作价交给企业,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企业负责经营,国家不对企业颁发指令性指标;(2)企业劳动者集体作为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地作出有关生产和销售的决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3)国有企业除对国家完成同其他企业相同的财政义务外,还要把一定数量的纯收入交给国家,作为国家投资的利息;(4)企业对于自己缴纳税金和利息后的收入有完全的支配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积累和分配的水平,决定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的方向和规模;(5)劳动者个人收入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联系,经营得好的企业,劳动者收入也多;(6)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它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使用规则作出规定,通过运用自己所掌握的那部分投资,通过税收、利息、价格等杠杆,保证社会计划的实现。
如果管理体制作了这种改变,我国国有经济的所有制关系是否起了变化呢?看来理论上的正确解释只能是:它既有所变化,又基本未变。
这里没有发生变化的是:国家所有制仍然保存着。有的同志认为,国家不直接以指令支配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国家所有就成了一句空话。这种论断是没有根据的。所有权实现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并不限于直接经营这一种形式。列宁在十月革命前论及土地国有制时指出:“所谓归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国家土地所有制不但丝毫不排斥,反而要求在全国性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省区自治机关支配”,由后者“把土地分配给各个户主和各个协作社”。 在我们所设想的管理体制下,社会主义的国家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同样仍然通过法律管理和取得相当大部分的纯收入得到了实现。
然而事情还有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的改革,企业(劳动者集体)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它手中得到结合,经营的物质后果也由劳动者集体直接承担,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也就可以说,这种所有制关系带有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的成分。有的同志只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着所有权和使用权、占有权、支配权的分离,而不承认企业拥有部分所有权。我以为,把所有权和使用、占有、支配权的分离跟所有权的分割截然对立起来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权同使用、占有、支配权的分离是一定经济关系,如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之间、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和资本单纯所有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在法权上的表现。马克思既把它叫做“职能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 ,也把它叫做“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 ,这两种说法完全可以通用,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当然,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情况同资本主义社会不同,即使改变了国家政权直接经营的体制,代表整个社会的无产阶级国家也并不是资金的单纯所有者,它在组织社会主义经济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但是,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实行所有权的某种程度的分割,建立国家所有和企业所有的双重所有制,在理论上也是说得通的。
有的同志认为,全民所有制不可分割;在保持国有制的条件下实行双重所有的制度,不符合全民所有制的概念,它会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瓦解为各个利益集团的集团所有制。在我们看来,这种看法似乎有些过虑。前面已经讲过,最适合于生产力性质的所有制,才是最优越的所有制,才能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既然在现阶段公有制某种程度的分割最适合于现阶段社会化程度还不太高的生产力状况,它就最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巩固。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一开始就纯而又纯的看法是不切实际的。历史已经证明,追求“纯而又纯”,只能导致全民所有制蜕变为部门行政机关所有制和地方行政机关所有制,由于过分集中,必然助长官僚主义的滋生,反而使小生产宗法制乃至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经营方式和传统习惯得以死灰复燃。我们主张的双重所有,是在社会保持作为最高所有者条件下的双重所有。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规定生产资料占有和使用的规则,并且通过自己拥有的多种调节手段调节社会生产,使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利益不能压过社会利益。因此,只要善于运用,就不存在社会公共所有制遭到破坏和瓦解的危险。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来反对脱离客观条件、追求某种“纯粹”的所有制形式的空想。相反,恩格斯就曾经指出过,在德国这类资本主义不甚发达的国家,“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他说:“但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 他又设想过,至少在这种过渡时期中,要把社会所有的住宅、工厂和土地租给个人或合作社使用。他说:“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在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史中,在社会主义的一定阶段上作实行多重结构的所有制的设想,并不是没有先例的。
如果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经济管理体制作上述改革,就会产生改革后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否是商品经济的问题。
在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类型的理论所作的传统解释中,一向把商品关系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对立起来,认为商品关系是由私有制产生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二者不能相容。 近三十年来,逐渐有比较多的人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起作用。其中,以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论述最为著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斯大林的论述曾经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典说明。但是,他的论述虽然承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存在,却仍保持社会主义生产按其本性来说不是商品生产,商品货币关系乃是资本主义的遗物的基调。在这种观点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保留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原因,不外有两种说法:一是外因论,认为商品生产存在的原因在于存在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一是计算分配论,认为采取商品价值形式的必要性来自计算和分配社会劳动的需要。不论哪一种说法,实际上都否认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内部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现在,许多人都已清楚地看到,这种说法远远不足以说明社会主义经济的现实。
商品是在物的掩盖下的一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多少互相分离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 从这个见地去观察采取国家集权模式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整个社会成为“一个工厂”,只存在国家这个唯一的生产者,其中当然不包含任何商品关系的因素。然而历史已经表明,这种非商品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不适应于现阶段生产力的性质,必须改弦易辙。当采取分权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各有它既与整个社会相统一、又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的条件下,国有企业之间显然彼此只能以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互相对待,要用价值规律来调节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全民所有制内部交换的产品也是商品,是毫无疑义的。
有的作者认为,把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违背了马克思关于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即将被消除的论断,因而是错误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经济中,是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社会劳动的计算和有计划分配,也不必借助于价值。但是正如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这样一种经济模式,在今后可以预见的历史时期中还不可能成为现实。我们在分析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时,决不能拘泥于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而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把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和消亡,看作一个自然历史过程。通观人类社会的发展,马克思把历史划分为三个互相衔接的阶段:(1)以个人之间自然发生的或政治性的“统治和服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不管这种统治和服从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2)“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3)“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进行的自由交换”。换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的全程将经历宗法制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自由交换经济三个阶段。纯粹形态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在公有制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进行自由交换的社会。但是第三阶段上这种自由交换的实现,要以第二阶段商品交换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第二阶段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 数十年来各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实践说明,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的过渡,比马克思原来的预想更加困难,要求更高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看来,只有生产力发展到“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 ,从而在交换中已经不必计较个人和企业劳动者的集体利益时,自由交换才能完全变为现实。
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前提这一原理,对于像中国这样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小生产像汪洋大海般存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优势,至今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不高,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不够发达的国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第一,商品关系,是改造宗法制自然经济的生产关系、经营方式和传统习惯的残余,为现代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的有力武器。“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 我们正是要利用商品交换的这种作用,来消除我们的经济中“统收统支”“统购统销”“统包统配”“小而全”“大而全”“大锅饭”“铁饭碗”等自然经济的遗迹,以及它们在政治上的反映——家长制、一言堂、长官意志、衙门作风等官僚主义表现。第二,商品关系是现阶段发展生产力的良好社会形式。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说,资产阶级,仿佛用法术唤醒了沉睡在社会劳动中的生产力,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创造了比先前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宏伟得多的生产力。正像许多作者已经指出过的,这个法术不是别的,就是在商品生产者的自由竞争中作用着的价值规律。这个规律“迫使资本加强劳动的生产力,因为它以前就加强过劳动的生产力;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它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事商品生产的已经不是追求个人发财致富的私人资本家,然而,商品生产及其价值规律仍然可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克服目前我国经济中严重存在的不惜工本、不求上进、不计效果等怠惰疲沓的习气的重大作用。第三,它为建立更高级的经济形式准备前提。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交换”的经济形式,不仅建立在社会生产的高度发展的基础上,而且以个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全面、自由的发展为前提。但是,个性的这种发展“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 。如果不通过商品生产的发展把人们从自然经济的宗法关系、统治和从属关系中彻底解放出来,就谈不到进一步发展个性,成为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的新人。
总之,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自由交换的出现和成熟,要以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侈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消亡,无异于缘木求鱼。马克思在论及从商品交换到自由交换的更替时说得好:“如果我们在现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发现隐蔽地存在着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物质生产条件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关系,那么一切炸毁的尝试都是唐·吉诃德的荒唐行为。” 应当说,在我们这个农村还大体上是半自然经济,农产品商品率不过20%—30%的国家里,像极“左”派那样动辄以“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割资本主义尾巴”相号召,对商品货币关系大肆砍杀,比起唐·吉诃德先生,更荒唐得不可比拟。这样做,只能使与自然经济俱来的宗法关系以至封建关系得以延续甚至加强。
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商品经济关系,对于我们的经济改革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既然我国经济改革的方向是扩大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关系的作用,从原来的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模式改变为商品经济模式,我们就必须在改革的进程中经常地掌握住要领,使得各项具体措施同这一总的要求相适合。我们应当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和一系列经济范畴,如价值、货币、价格、信用以及市场、竞争、合同(法律所确认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平等契约)等等,在经济生活中存在和广泛发生作用,而且,它们的作用结果多半是积极的,但也可能有消极的结果。因此,必须认真掌握有关的经济规律,学会运用各种同商品货币相联系的经济杠杆,因势利导,组织好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
我们把社会主义经济看作商品经济,并不等于说,这种商品经济同以往的商品经济(包括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没有根本的区别。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它就不能不具有两个重大的特点:第一,劳动力已经不复是商品。第二,这种经济的商品性是不完全的。第一个特点,使它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区别开来。这一点无需作太多的解释。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二个特点。商品关系是互相分离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纯粹的形态上,商品生产者有各自完全独立的经济利益,他们间的私人利益是完全隔离的,在他们之间唯一可能发生的社会联系是通过商品的等价交换发生的联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的产生,意味着全社会劳动者联合起来对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这就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虽然是相互多少分离的独立生产者,却不是彼此截然分离的独立生产者;各个企业劳动者集体的利益,除了互相分离的一面,还有互相结合的一面。就后一个方面来说,人们在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并不是商品关系。所以,这里的商品货币关系,是社会主义的特种商品货币关系。由此发生的企业之间的竞赛,如果叫做竞争,也是同资本主义社会有原则区别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布鲁斯 提出,“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可以看到商品关系”,但不能说“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 。看来对这两重关系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正是在这种经济关系的基础上,产生了把企业的微观经济决策同社会的宏观经济决策相衔接的可能性,把计划和市场结合起来,即在社会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市场调节,或者说在市场的基础上实现计划调节的可能性,国家广泛运用价格、信贷、税收、利息、租金等等经济杠杆调节国民经济的可能性,等等。
根据以上的分析,便提出了如何规定商品关系的限度,或“计划”与“市场”结合的配比问题。这种限度或配比,是由经济管理的具体体制决定的。比如说,如果选择扩大再生产投资完全由国家掌握的模式,商品关系的活动领域就要窄些,“市场性”的比重就要小些;反之,它的活动领域就要大些,比重就要高些;如此等等。我们在设计具体的经济模式时,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最适当的限度和最优的配比,以便充分利用商品货币关系的有利作用,并把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