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
由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严重破坏,十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缓慢,1976年更濒于崩溃。这种情况使一些人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具有优越性产生了怀疑。他们问:“说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为什么经济发展没有资本主义快?”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问题。看来,要彻底解除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怀疑,归根到底有赖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我们的任务,不仅是从理论上回答社会主义制度有没有优越性的问题,而且要指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在哪里,以及如何充分发挥这些优越性。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这在理论上是毫无疑义的。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占有的矛盾,指出这个矛盾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社会化和资本主义占有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表现为个别工厂的生产的组织性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对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这些矛盾不再存在了,因而能够容许生产力以更高的速度向前发展。这个理论上的结论已为在列宁、斯大林领导下苏联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生产力的提高所证实。
那么,为什么在某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某些时期,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中,生产力的发展缓慢,速度低于个别资本主义国家呢?
这里首先有一个何谓社会主义的问题。事实表明,我们过去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解,并不都是正确的;按照这个理解建立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往往并不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而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社会主义制度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不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能自然而然地发挥出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有赖于人们的主观努力,即需要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来充分发挥这些优越性。
根据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关键问题,就是必须改变企业依靠国家行政机关从外部推动,推一推,动一动,不推则不动的状况,使社会主义企业“自动化”。所谓企业“自动化”,就是企业时时刻刻发挥主动性,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满足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
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劳动人民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对于搞好生产有着巨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层组织,是组织社会主义生产、流通、分配的基本单位。我们要发挥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首先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企业在改进经营管理、改革技术、增加生产和改善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由于废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消除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有可能克服整个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因此在客观上,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生产比由资本家经营追求个人发财的资本主义企业有更多有利的条件。但是,这种客观上的有利条件并不足以保证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上必然超过资本主义企业。如果我们不注意发挥企业的作用,如果企业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那么,这些有利条件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当前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如经营管理混乱、技术停滞、产品花色品种少、质量差、浪费严重、劳动生产率低、利润少以及基本建设战线长、投资效果差等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没有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的。
要使社会主义企业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使企业“自动化”,首先必须承认它在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即承认企业劳动者集体有自己的经济利益。有些书籍和文章只承认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上的独立性,而不承认它在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现在人们已经普遍感到,我国企业缺乏改善经营管理的内在动力。这种情况是怎样发生的呢?根本原因就在于不承认企业在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忽视这种独立性,否认企业有自己的经济利益,不使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同生产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的改善息息相关,就不能不造成企业对改善经营管理漠不关心,只能推一推、动一动的严重后果。
胡乔木 同志的重要文章《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 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动力问题,引起了经济工作者和经济理论工作者的极大兴趣。对于这个问题,历来是有争论的。一切社会主义者都认为,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具有更大的动力。一切反对社会主义的人则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动力,或没有强大的动力。例如欧文 就说过:“财产公有制比引起灾祸的私有制具有无比优越性。” 他认为,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公社制度下,生产将迅速发展,因为在公社里,人们是以“利益的共同性”互相结合起来的,因而劳动是“富有成效的”。李嘉图则说:“难道任何头脑健全的人能够和欧文一样相信,一个人们发愤努力是靠社会利益,而不是靠私人利益来刺激的社会,能够繁荣,并且能够用同样数量的人生产出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的产品?历史的经验不是证明恰恰相反吗?” [1]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批判了那种认为公有制会带来懒惰的观点,指出:“有人反驳说,私有制一消灭,一切活动就会停止,懒惰之风就会兴起。这样说来,资产阶级社会早就应该因懒惰而灭亡了,因为在这个社会里是劳者不获,获者不劳的。” 我们马克思主义者坚信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没有发展动力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联合起来的劳动者谋取共同的物质利益,这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这种动力空前巨大,是任何私有经济无法与之相比拟的。问题在于,这种动力如何落实到每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以及通过哪些环节来落实。
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动力问题,说到底还是一个利益问题。要使社会主义企业有发展生产的强大动力,就要使它既为整个社会利益而生产,又为本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而生产,更确切地说,是把企业自己的利益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从自身的物质利益上关心社会生产多快好省的发展。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物质利益原则和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相联系。按劳分配是通过企业贯彻实行的,只有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承认和保证,按劳分配才有可能充分实现。为了解决社会主义企业的动力问题,就必须做到:第一,承认企业有自己的利益;第二,在服从整个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把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同时把劳动者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第三,把企业利益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密切结合起来,使企业利益多少决定于它的主观努力。总之是要做到,使企业所做的对社会有利的事情,对本企业也有利;对本企业有利的事情,对社会也有利;而且企业愈是努力发展生产,对本企业也就愈是有利,从而对社会也就愈是有利。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为了使企业能够为整个社会和本企业的利益努力发展生产,必须让企业有必要的权力。如果企业有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但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却不许可企业主动处理生产经营中的各种经济问题,设备换一个部件也要报到部、局去审批,“打酱油的钱不许买醋”,等等,企业还是不能做到“自动化”。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把什么东西统统都集中在中央或省市,不给工厂一点权力,一点机动的余地,一点利益,恐怕不妥。” 他在这里尖锐地提出了企业的独立性问题。
毛泽东同志提出社会主义企业的独立性问题已经二十多年了,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至今企业还缺乏必要的权力、机动余地和利益,更没有“自动化”。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一整套反对企业独立性的观点还统治着我们的理论和实践。这套观点集中反映在斯大林同志指导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该书对社会主义国营企业的特点是这样概括的:“第一,国营企业中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最成熟、最彻底的。”“第二,国营企业的产品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是按国家机关规定的手续和价格实现的。”“第三,在归全民所有的国营企业中,归工人个人消费的那一部分社会产品,以工资形式付给工人。国家预先规定单位制品或单位工时的劳动报酬的固定标准。”“第四,社会主义国家直接领导属于国家的企业,通过自己的代表,即由有关的国家机关任免的企业经理管理这些企业。” 这里既否定了企业应该有自己的利益,又否定了企业应该有自己的权力,还否定了企业应该由群众来管理。不仅如此,该书还把这样的国营企业称之为最成熟最彻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也就是说这是不可更改的。这不是完全否定了社会主义企业的独立性吗?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这些观点在我国一直流传到现在。我国1976年6月出版的一本“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读物”——《政治经济学讲话(社会主义部分)》写道,“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国营经济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国营企业的生产资料,非经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自行转让给别的企业或单位;国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国营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采购、产品的调拨和销售、劳动力的增加或减少,以及职工的工资标准,都必须遵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而不能自由处理;国营企业的盈利,必须上缴给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 1978年6月出版的一本《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也说,“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由无产阶级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首先,“它的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直接由无产阶级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调拨”。其次,“国营企业由国家直接领导,生产经营完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企业领导人由国家任命和委派”。最后,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国家根据整个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政治经济情况统一制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本企业的生产水平无关”。根据这套否定企业相对独立性的理论,又怎么能允许企业有必要的独立性呢?
应该指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虽然在论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时否定了企业的独立性,但在其他一些场合还是承认甚至是强调了企业独立性的某些内容的。例如该书修订第三版中写道:“社会主义企业中的工作者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是社会主义生产发展的动力。” “彻底采用经济核算,彻底运用按劳分配的经济规律,把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同社会生产的利益结合起来,在争取国家工业化的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 “国营企业的纯收入(利润)当中,归企业自行支配的部分不断增加。这样,企业纯收入(利润)在使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流动资金,保证基本建设资金),改进生产,奖励企业工作者,提高他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意义越来越大。这样就使企业及其全体工作者从物质上更加关心经济而有效地利用资金,提高生产的赢利。” 该书关了前门,开了后门,矛盾重重,当然是不能解决企业独立性问题的,但不能不认为前引的有些观点是正确的。然而,过去我们在批判该书的错误观点的同时,却又把它的一些正确的观点说成是“错误观点”。有些同志对该书的错误观点提出不同意见,主张扩大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则被认为是“鼓吹资本主义自由化”“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等等。后来林彪、“四人帮”正是利用了我们的这些理论上的错误,把它推到极端,宣扬“国家至上”“长官意志”第一,胡说“强调物质利益”就是“修正主义”,从根本上否定了企业经济上的相对独立性,完全扼杀了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还流行一种奇怪的理论,说是政治或阶级斗争是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生产的动力。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在一切社会制度下,生产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物质生活资料,为了一定的物质利益。任何政治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为生产服务的。因此把政治说成是经济的动力,只能是一种头脚倒立的怪论。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消灭了剥削,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更不能说阶级斗争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诚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还存在阶级斗争,这种斗争在企业中也会有所反映,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它们不占重要地位,更非主要矛盾。在不存在或基本上不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的社会主义企业中搞什么阶级斗争,而且把它作为发展生产的动力,其结果必然不是发展生产,而是破坏生产。
既然承认企业在经济上具有独立性,各个企业在社会的共同利益之下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必然要承认它们是以商品生产者的资格互相对待的。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就是以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基础的。
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观点认为,彻底的社会主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是不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商品交换只存在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以及不同的集体经济之间。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对于社会主义各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进行交换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所作的解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是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不同社会主义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引起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内部流通的产品只具有商品的外壳,实质上已经不是商品。现在看来,这种理论是不完整和有缺陷的。
斯大林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只有在两种所有制之间交换的产品,即通过交换改变所有权的产品,才是商品。但是,实际情况比这复杂得多。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资本主义的大公司相继普遍采用“分权的事业部管理体制”,即在公司内部划分各个事业部,由它们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这也就是使价值规律在公司内部发挥作用,促进生产的发展。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从1920年开始就实行这种制度,事业部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有权在一定限额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采用自己认为最好的措施来利用流动资金。只要能完成公司规定的任务,事业部可以自行安排生产计划,决定所需零部件和供应品的来源。有些零部件虽然公司内部其他部门也有生产,但如其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质量不如其他供应者,事业部有权不在公司内部购买而向外界供应者采购。由于为价值规律在公司内部充分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因而促使各事业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扩大销路、争取最高利润。各事业部之间交换的产品虽然是同一公司内部的交换,并不改变所有权,因此按斯大林的说法并不是商品,但它们事实上却和向外界采购的商品没有区别,是地地道道的商品。如果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看作一个大托拉斯,那么,全民所有制内部各个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就和资本主义大公司各事业部之间交换的情况相仿佛,也是同一所有者内部各独立经济单位之间交换的商品。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各个企业之间交换的产品也是商品呢?我们认为,这是由于企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由于企业是有自己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如果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不实行商品交换,那就势必侵犯企业的利益,从而也就破坏企业的独立性,这就违背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规律——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斯大林把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的并存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原因,本来应该否认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存在商品生产,但他又不否认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国家与职工交换的消费资料是商品,这也是他逻辑上不一致的地方。
斯大林还把所有制理解得过分狭窄,把它等同于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而马克思主义则把所有制理解为生产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有句名言: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 全民所有制企业既然有独立性,就不能根据全民的所有权而否定它们之间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关系。
政治经济学所谓的商品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呢?是多多少少互相分离的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条件下,全社会组织成为一个统一的生产者,各个企业已经不是截然分离的了。但是无可否认,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企业之间,还有你我界限,因此,企业在转让产品时,必然要求等价补偿,否则它们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从这里可以看到,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交换的产品仍然具有商品性。
人们时常引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话来证明建立起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后商品生产就会消灭。诚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说过这样的话,他们设想过社会主义将要消灭商品生产。但是,这仅仅是设想而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命运究竟如何,这最终是要由实践来解决的。而依据迄今为止社会主义各国的实践,商品生产不仅存在着,而且发展着,在看得见的时期内,消灭商品生产是不可能的。
应当指出,马克思肯定地认为在新社会中将会消失的,是“私人交换”,而不是一切交换。在我国经济学界过去的讨论中有一些作者把马克思关于私人交换将会消失的论断解释为以“产品调拨”(即企业将产品交给国家再由国家分配)代替商品交换,这样,就把社会主义和自然经济混为一谈。我们认为,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马克思在指出资产阶级社会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前的各种社会形态,又不同于未来的社会时指出:“私人交换一切劳动产品、能力和活动,不但和以个人相互间自发地或在政治上的支配关系与隶属关系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不相容……而且也和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手段这个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不相容。” 从原则上说,我们今天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就是这种“在共同占有和共同控制生产手段这个基础上联合起来的个人所进行的自由交换”。马克思还说:“如果我们在当前的社会里面没有在隐蔽的形态下发现无阶级社会所必需的种种物质生产条件以及与其相适应的种种交换关系,那么任何进行破坏的尝试,都是堂吉诃德式的愚蠢行为。” 我们认为,根据目前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把现阶段的“自由交换”叫做商品交换,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没有坏处的。
我们主张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关系,这并不是说,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同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模一样的,或者说,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一模一样的,而只是说,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各个企业还有自己的独立的经济利益,要以商品生产者的身份互相对待。企业的独立经济利益,并不是孤立存在于社会整体之外的,更不是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对立的。因此,企业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经济上最有利的活动,必须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和控制。
那么,在社会主义的现阶段,什么是在符合社会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结合起来的尺度标准呢?那就是社会主义的商品等价交换。价值规律是在一切社会的商品交换中都发生作用的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也可以成为而且应该成为把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结合起来自动进行调节的经济杠杆。价值规律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常地起作用,用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价值)去衡量企业的工作成果,由此形成信息,通过纯收入、利润等价值杠杆自动反馈于企业,促使企业调整生产,改善经营。
很早以前,有些同志就提出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的促进作用。例如孙冶方 同志在1956年发表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一文中就指出:“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随时提醒落后的生产者要他努力改进工作,否则便要受到严酷的惩罚;也随时鼓励先进的生产者并给他丰厚的奖赏,要他继续前进。它是赏罚分明,毫不徇情,不断地督促着落后者向先进者看齐。”“我们应该肯定说,通过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的认识和计算来推动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价值规律的这个重大作用——在我们社会主义经济中非但不应该受到排斥,而且应该受到更大重视。” 虽然孙冶方同志主要是从计划统计的角度提出问题的,而且没有解决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问题,但他在那时就提出这个现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二十多年来一直坚持这个观点,确实是十分可贵的。二十多年来的经验教训表明,孙冶方同志的这个观点是正确的。
但是,孙冶方同志的正确观点不仅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受到不应有的责难,许多人(包括本文的部分作者在内)曾指责孙治方同志“鼓吹资本主义自由化”“宣扬修正主义”,认为发挥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应该依靠加强行政领导。这种意见还长期被认为天经地义的。现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经过了曲折的过程,有必要也有可能根据历史经验,来重新探讨究竟应该怎样发挥企业主动性,实现企业“自动化”的问题了。
单纯依靠加强行政领导能不能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呢?事实证明是不可能的。长期以来我们是依靠加强行政领导来管理企业的,但我们一直未能发挥企业的主动性。这决不是偶然的。第一,行政领导就是靠外力来推动企业,因此它没有解决也不可能解决企业本身的动力问题。第二,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上级机关是不可能把企业所有的活动全部管起来的,如果管起来,势必犯瞎指挥的错误,而管不起来,企业又缺乏推动力,两者都不利于企业发挥积极性。第三,行政单位的性质和任务不同于经济组织,企业生产活动单纯依靠行政单位推动,必然造成按“政府意志”“长官意志”办事,造成机构重叠、会议成灾、公文泛滥、官僚主义严重、经济效果很差,使社会主义管理变成手工业式的甚至封建衙门式的管理。这样,又怎么可能使企业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呢?
列宁早就说过:“经济工作在性质上不同于军事、行政和一般政治工作。” 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科学的行政方法当然是必要的,但必须逐步做到以经济方法为主,把科学行政方法和科学经济方法结合起来。上面那种依靠加强行政领导的主张,实际上是主张单纯或主要依靠行政方法来管理社会主义经济。这一套理论和实践是搞不好经济工作的。
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就必须依靠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使企业自动地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事实表明,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充分而又正确地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就能促进社会主义生产迅速发展。即使我们过去时刻提防着价值规律的消极作用,不敢让它充分发挥作用,但只要我们对它稍加利用,也就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最明显的例子表现在经济核算制的作用上。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比较认真地实行了经济核算制,虽然这种制度还远不完善,但由于它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的利益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直接结合起来,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因此就调动了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国民经济得以较快地发展。之后我们破坏了经济核算制,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国民经济也就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六十年代初期我们又恢复了经济核算制,尊重价值规律作用,国民经济又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例如,鞍山钢铁公司1961年起恢复和完善了经济核算制,1962年产品质量普遍提高,原材料消耗大幅度降低,全年可比商品产品成本比上年降低11.17%,流动资金周转比计划加速23天,利润率比上年提高11%。 当时全国开展了节省“一厘钱” 运动,取得了巨大成绩,这也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生动表现。“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经济核算制被破坏无遗,严重挫伤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这是造成我国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重要因素之一。
近些年来,有些地区利用“大集体”所有制的形式,使工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所谓“大集体”企业,实际上仍然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只不过比一般国营企业有更大的经济独立性和经营上的自主权。从“大集体”企业的迅速发展,可以看到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对企业生产发展的积极影响。例如,常州市“大集体”工业的生产发展比国营工业快得多。1965年至1977年,工业产值、税收和利润、全员劳动生产率的年平均增长速度,国营工业分别为11.8%、10.6%和6.7%,而“大集体”工业则分别为18.3%、15.7%和13.4%。就物质技术条件来说,“大集体”工厂许多方面不如国营厂,如设备落后、管理基础差、原材料供应缺乏保证、分配不到大学毕业生和技术人员、按规定得不到国家投资。为什么“大集体”工业发展反而快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大集体”工厂不像国营工厂那样由国家包下来,而是实行自负盈亏的,加上国家对“大集体”工厂的管理不如对国营工厂那样死,地方和企业有较多的主动权,这就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了比较广阔的条件。由于“大集体”企业发生亏损要影响地方的利润分成,影响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影响职工工资的发放和调整,这就促使他们精打细算,讲究经济效果,企业有主动性,职工有“奔头”,发展生产的干劲比较足,艰苦奋斗的精神比较好。他们灵活性大,适应性强,调整生产比较快,对增加品种、发展新产品、实行专业化协作、改善经营管理比较积极,因此经济效果也比较好。1977年全市“大集体”企业每百元固定资产的产值是480元,比国营企业的287元多67%;每百元固定资产的利润是64元,比国营企业的32元多一倍;每百元产值的利润是13元,比国营企业的11元多18%。
众所周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曾对企业发展生产起着决定的作用。正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使得资本主义企业“自动化”。现在,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里,往往只看到资本主义企业主动性的消极面,认为它毫无可取之处,以此来反对利用价值规律使社会主义企业“自动化”。这种看法,至少是不全面的。诚然,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私人企业追求利润的主动性是生产无政府状态和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但是,难道不正是企业的这种主动性才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像用魔术一样唤醒了沉睡在社会劳动里的生产力吗?资本主义企业主动性的直接结果是生产力的蓬勃发展,是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如果社会主义企业不能“自动化”,社会主义经济是不可能比资本主义经济更快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能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制度的。而我们现在缺少的不正是企业的主动性吗?
问题还在于,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而“价值规律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 。马克思说的价值规律对资本主义生产的促进作用,如果我们抽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点,在社会主义生产上也是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具有的。孙冶方同志曾这样描述过价值规律对发展生产的作用:“发展生产的秘诀就在于如何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在于如何用改进技术、改善管理的办法,使少数落后企业的劳动消耗量(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向大多数中间企业看齐,使大多数的中间企业向少数先进企业看齐,而少数的先进企业又如何进一步提高。落后的、中间的和先进的企业为了降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水准而不断进行竞赛,也就是生产发展社会繁荣的大道。” 只有让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发挥这种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才能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依靠价值规律的作用,即正确地认识和利用这个规律,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这个规律的作用,促使社会主义企业自动化,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社会日趋繁荣。
有的同志认为,既要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也要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令人费解的。什么地方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价值规律就要在那里起作用。我们只能创设条件,避免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消极后果,而不能限制价值规律,使它不起作用。何况价值规律并非注定要对社会主义生产引起消极后果,只有在一定条件下,例如,我们没有正确认识和利用它,才会发生这种消极后果。我们过去笼统地强调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结果使自己吃够了苦头。由于限制了价值规律促进企业生产的作用,使得企业不去精打细算地节约人力物力的消耗,不去努力搞好经营管理、实行专业化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
纵观历史,限制价值规律促进生产的作用必然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消极作用。例如,中世纪的行会制度,虽然开始曾经起过保护手工业发展的作用,但由于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力、工具机械、技术措施和生产规定了种种限制,终于严重地束缚、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再如,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后,垄断资本限制了竞争的作用,也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帝国主义腐朽性的一个重要表现。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公司实行“分权的事业部管理体制”以后,使价值规律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起作用。这种体制在发展生产上,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过去我们之所以没有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以至现在有人还有意无意地反对这样做,是和思想上受一些传统观点的束缚、理论上存在着禁区分不开的。因此,这里也有一个解放思想、破除迷信的问题。
一种非常流行的传统观念认为,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只起影响作用,不起决定作用。按照这种认识,价值规律被说成只能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而不能作为计划工作的依据。受这种观念的束缚,我们当然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更不可能依靠价值规律的作用使企业自动化了。但是,既然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而价值规律又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那么,怎么能否认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的决定作用呢?斯大林提出要区分价值规律对生产的调节作用和影响作用,这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也引起了混乱。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的作用来说,和在资本主义社会不同,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有可能被人们自觉用来为计划经济服务,使它不再自发地调节劳动在各个部门的分配。但是,既然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还表现为价值,那么,价值规律也就对国民经济计划起着决定作用(这并不排斥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决定作用),在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即在各个部门分配劳动时,就必须考虑价值规律的这种决定作用,也就是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因此,决不能根据价值规律作用的形式不同而否认它对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决定作用。我们所以必须把价值规律作为计划工作的工具,就是因为它对国民经济计划起着决定作用,它是计划工作的依据。否则,价值规律就变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了。这样,所谓价值规律是计划工作的工具,也就变成了一种实用主义的理论。再以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企业生产的作用来说,由于生产中消耗的劳动表现为价值,只有通过价值才能计算监督劳动的消耗,才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可见价值规律在这里也起着决定的作用,因而也不能说它只起影响作用,而不起决定作用。价值规律对社会主义生产起着决定作用,这正是我们需要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利用它使企业“自动化”的根据。
为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企业生产的促进作用,需要研究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挥作用的机制,并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时,有意识地建立这种机制,为价值规律的作用产生积极后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般来说,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中,价值规律是自发地发挥作用的。例如,小商品生产者和资本家为了取得最多的收入和利润必然努力用尽可能少的劳动消耗生产尽可能多的商品。这样就为价值规律自发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但是,即使在私有制社会里,由于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不同,价值规律作用的后果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不同,在政府采取放任政策时和采取干涉政策时也不同,等等。因此,资产阶级经济学为了资本主义的利益,也在研究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机制,并不断调整有关的制度和政策。
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掌握和利用价值规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国家所有制却可能使得价值规律不再自发发挥作用,如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对企业生产的促进作用,就更为重要和更为复杂了。应该承认,我们的经济科学和经济政策迄今还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有些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实行过所谓供给制的经济管理体制,这就是取消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生产、分配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完全负责。企业生产什么,由国家自上而下地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都由国家统购包销,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物资,都由国家供应;企业的收支也由国家负责,盈利全都上缴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这种经济体制完全取消了商品生产,从而也就取消了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前提条件。
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由于缺乏经验,特别是由于严酷的战争环境,曾经实行过这种制度。我国革命根据地也曾实行过这种制度。前几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我国经济核算制名存实亡,实际上实行的也是这种制度。
供给制的实质,是采用自然经济的方式管理社会主义经济。在供给制的条件下,国民经济的运转受行政权力支配,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听命于自上而下的命令。事实表明,这种制度势必阻碍生产的发展。
列宁总结了供给制的教训,早就提出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实行经济核算制,并且指出经济核算制和商品生产、价值规律有必然的联系。他说:“国营企业实行所谓经济核算,同新经济政策有着必然的和密切的联系,在最近的将来,这种形式即使不是唯一的,也必定会是主要的。在容许和发展贸易自由的情况下,这实际上等于国营企业在相当程度上实行商业原则。” 经济核算所以能促进企业生产,就是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企业的独立性,使企业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力,使它既有主动发展生产的动力,又有主动搞好经营管理的条件,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但是,我们现在的经济核算制还没有完全解决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机制问题。从我国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历史和目前的状况看,我国现行的企业管理体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企业缺乏独立经营所必要的权力。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决定产供销方面,在处理人财物方面,必须有独立自主权,这样才能把企业管理好,生产出成本低、质量好的产品。但是,我国国营企业却一直缺乏这种独立自主权。从产供销方面看,即使在比较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时期,也是由国家决定产供销,企业只能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办事。从处理劳动力看,企业不能由于发展生产的需要而自行增加劳动力,也不能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自行减少劳动力。从处理资金看,企业对于自有资金也无权自行处理,例如对于留归企业支配的折旧基金和利润,也严格规定了使用的范围,不准不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从处理物资看,对于拨给使用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出来的产品,企业也不具有一个独立经营者所应有的权力。
第二,企业的生产和市场需要缺乏必要的联系。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会需要,然而在供给制或准供给制的条件下,由于社会需要间接地由国家机关代表,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完全听命于上级机关,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国家统购包销,产销不直接见面,就往往发生产销脱节、货不对路的情况。而且,由于生产缺乏消费者的监督,就出现了产品陈旧,“十年一贯制”“二十年一贯制”的不正常现象,产品质量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提高,还呈现下降趋势。
第三,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本企业的经营好坏没有紧密的联系。虽然经济核算制规定企业应该有独立的资金,但是我们从来又规定国家有权调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而且企业的折旧基金长时期内是上交国家预算的,至今还有相当一部分上缴。这样,企业的简单再生产也不完全决定于本企业的经营,往往由于国家的干预而得不到保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更不决定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历来采取的是预算拨款的办法,即企业利润扣除企业基金后全部上缴国家预算,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另由国家预算拨款。有一段时期,企业曾实行利润留成,即留给企业一定比例的利润,除可以用于企业奖励基金外,企业经常的、零星的扩大再生产的支出,如“四项固定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等也由利润留成抵补。但同时还规定,留给企业的利润,应以满足规定的抵补项目所需要的支出为限度。因此,也并没有完全解决企业再生产和本企业经营好坏结合起来的问题。而且即使这种不完善的办法,也很快就取消了,至今还没有完全恢复起来。
第四,企业职工的收入和本企业的经营好坏没有紧密的联系。我国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不决定于本企业经营状况,企业经营好坏不影响职工的工资。而且,企业的利益是和企业的权力联系着的。企业没有必要的权力,其利益也就没有保证。企业的权力、利益又是和企业的责任联系着的,企业要担负自己的责任,就必须有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否则,责任也是要落空的,特别是,企业权力作为企业独立性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损害企业的权力,必然损害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也使得企业无法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
根据以上的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促进企业生产的作用,使企业“自动化”,必须取消上级行政机关对企业事务的过多的干预,实行严格的经济核算制。
过去,我们通常把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济核算制概括为独立核算、自计盈亏,而不说它是自负盈亏。其实,财务自理、自负盈亏是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要求。只有实行财务自理、自负盈亏,才能做到像列宁所说的那样使企业对其经营“自己负责,而且是完全负责”,企业也才名副其实地成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独立经营者。
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以后,和现行的经营核算制度比较,将发生如下一些重要变化:
第一,企业在经营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例如,企业在社会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指导下,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条件,同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基础上,编制本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销售计划;有权按照用户和市场需要的变化调整计划。企业并有权拒绝来自任何单位、任何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摊派和抽调资金、人力、设备等“苛捐杂税”;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要求赔偿。由于企业有了经营上的独立自主权,因此,就有可能按照社会和市场的需要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第二,企业在使用资金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企业有权使用国家拨付的固定资产;有权将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有偿转让这些固定资产,其收入可用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企业有权使用国家拨付的流动资金,有权向银行贷款;有权使用利润留成部分的资金,有权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有权将银行贷款和利润留成、折旧基金合并用于设备更新和挖潜改造。企业使用社会资金应缴纳资金占用税。对企业多余闲置的以及利用率过低的设备、厂房,可以提高税率。银行对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全额信贷办法,定额内的部分低息,超额部分高息。实行这些措施,将促使企业节约资金,提高设备利用率,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经济效果。
第三,企业在使用物资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例如,企业有权将降低原材料消耗节余下来的物资,同有关单位互通有无。这将奖励企业努力降低原材料消耗,减少物资积压浪费,提高物资使用的经济效果。
第四,企业在使用劳动力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例如,企业有权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录用职工;有权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精简职工;有权对职工奖励和惩处,对严重违法乱纪的有权除名。这样做,将鼓励企业努力节约活劳动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促使职工努力提高技术,加强组织性、纪律性,搞好生产。
第五,企业在销售产品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例如,企业有权按照规定,在完成国家统一分配计划和供货合同后,自行销售非统购包销的产品;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可以自行试销;企业有权申请向国外推销自己的产品;凡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出口产品的企业都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外汇分成,这笔钱可以用于在国际市场上购置企业必要的原材料和设备。这些措施将有利于克服企业产销脱节现象,并促使企业积极生产新产品和可以赚取外汇的产品,并努力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第六,企业在分配上有必要的独立自主权。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按期缴纳各种税金和应上缴的利润,企业由于经营得好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应有更多的部分留给企业。留归企业的利润,企业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自行处理。职工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经营管理好、成本低、盈利多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可以高一些,升级面可以大一些。企业基本建设所需资金逐步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这样做,将使职工收入和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本企业经营状况直接联系起来,从而增强职工对企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关心。
这样一来,企业的经营成果就集中地表现在盈利上,盈利又同全体职工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紧密联系。企业将根据自身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主动积极地运用自己的物质条件,搞好生产经营。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财务自理、自负盈亏,给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提供了内部动力,使企业得以“自动化”。然而,只有为企业的活动设立一定的外部条件,才能使企业的主动性积极性经常产生对社会整体有利的结果。这就是说,要造成一种外部经济环境,使企业的经营结果只有在对社会有利时才对企业有利,这样,企业就会主动地按照社会的利益作出经营上的决策。所谓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使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也就是指的这样一种状况。
实行这样的严格经济核算,它的最主要的外部条件,是产品价格和税金负担的正确确定。在企业财务自理和自负盈亏的体制下,利润是企业经营状况的集中表现,也就是企业活动合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程度的集中表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企业职工的物质利益都和它联系在一起。如果价格和税率规定得不合适,企业经营合理的程度不能恰当地表现出来,就会出现各行业之间苦乐不均的现象,对于企业的奖惩也就会失去了客观的基础,难于做到赏罚分明。为了使企业利润能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首先必须建立正常的价格体系。如何根据各种产品的产销特点,分别采用固定价格、浮动价格和供需双方的协定价格等形式,保证价格尽可能地反映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如何贯彻对同等使用价值的按质论价原则保证质量好的产品有更多的收入,等等,都是需要总结自己的经验和吸取别的国家的经验,慎重加以研究的课题。其次,通过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的办法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由于需要运用价格政策调节供求,现在还难于做到完全按商品的价值规定价格,某些限制消费的商品如香烟,销售价格水平较高,生活必需品,如粮、油的销售价格则较低,对于前者就应该课以较高的税金,对于后者则应减免。目前课征的商品流通税,是管理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杠杆之一,应当继续运用。但是,目前的流通税率基本上是沿用解放初期的成例,由于情况变化,已经显得缺乏经济根据,应当按照新的情况和新的管理体制的要求进行全面的改订和调整。还可以考虑对企业课征所得税,实行税利合一的办法把企业一部分纯收入收归国家。各行业所得税也可以按不完全相同的税率课征,用以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的辅助工具。
第二,要组织原材料、燃料、电力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充分和及时的供应,保证企业有支付能力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目前由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的供应体制十分死板,缺乏必要的灵活性,严重阻碍了生产企业主动性的发挥。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应当按照商品流通的规律,在商品关系的基础上改组物资供应体制。物资供应部门也要实行企业化。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和地区的物资供应公司,实行经济核算,自负盈亏。现在有些地区和部门利用行政权力阻碍商品的正常流通,例如,有些物资消费单位直接向生产单位购买更为合理,却规定一定要经过物资部门,物资部门只是开一张发票,却收到很高的手续费;有些地区私设检查站阻止传统向外地销售的物资外销。这些现象必须制止。
第三,在资金管理体制上,要实行信贷供应、有偿使用的原则,彻底改变行政控制、无偿占用,因而大家伸手向财政部门争资金,只想白拿投资,不负经济责任,不问经济效果的状况。不但流动资金应改为全额信贷,基本建设投资也要由拨款改为贷款。企业有权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在综合平衡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国家计划,改基本建设拨款为贷款,实行还本付息。这样,多占用社会资金的,就有更大的经济责任,就得多付利息,就会影响收益水平。同时要实行固定资产基本折旧返还企业的制度,和企业利润中提取的资金共同形成企业有权支配的技术改造基金。要逐步做到现有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主要靠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不够的,可以向银行贷款。国家可以通过利息率、税收率、利润分成比例等经济杠杆调节基本建设,督促企业搞好基本建设,提高投资效果。
第四,在企业管理体制方面,要改变对企业实行多头领导和行政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直接发号施令的做法。每个企业只能有一个主管单位。主管单位的主要责任,不是对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而是在专业方向、远景规划、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指导,同时,主管单位必须对保证企业进行正常经营的外部条件承担一定的责任。要按照企业产供销的性质和范围来决定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部门直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向地方缴纳税金和利润,使地方经济利益同企业经营好坏挂起钩来。对地方管理的企业,中央有关部门要在发展规划、生产技术等方面给以指导和支持。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经济合理的要求,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全国性的或地区性的专业公司、联合公司,也可以跨行业组织综合利用资源的公司和生产技术服务、生活服务公司。公司必须是名副其实的经济组织,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五,国家机关的基本经济职能,是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对外经济活动的协调,保持各个部门和企业的协调发展。要健全经济立法,设立经济法庭,仲裁企业之间争议,对违反社会主义法律和经济合同的行为实行制裁。计划要由下而上逐级平衡。企业制定计划的原则是以销定产,编制计划的基础是经济合同,国家计划应该有科学根据,要克服目前那种从上而下压任务、压指标因而供需脱节、产销脱节的现象。地方国家机关要用大力量进行居民点建设、改善生活和医疗服务以及普及文化教育的工作,为劳动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改进技术、改善经营。
把以上这些概括起来,就是要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建立良好的外部条件,并且为企业之间的竞赛设立“起跑线”,使各个企业在同等的客观条件下进行竞赛,使它们集中反映在利润水平上的经营成果,只与各自主观努力有关。这样,企业要增加利润,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改善经营管理、增加生产、降低成本、改革技术、改进产品质量,而没有别的邪门歪道可走。显然,建立这样的外部条件,是一个巨大的工程,涉及经济生活各方面,需要进行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而决不是零敲碎打地实行某个或某些单项措施所能奏效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国民经济目前还处在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破坏中逐步恢复的过程之中,经济关系还不正常。我们还需要用几年时间进行调整,一面调整,一面前进。在这种情况下,要对管理体制进行全盘改革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此,目前应当加紧工作,为进行根本性的经济改革作好准备。这种准备工作举其大者有以下两端:
第一,调整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林彪、“四人帮”十余年的疯狂破坏,造成了我国国民经济严重的比例失调。长期以来我们的计划留有“缺口”。经验证明,留有“缺口”的计划从来不是可靠的计划,在留有“缺口”、物资供应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任何经济改革措施都难以收到良好效果。因此,必须用落实计划指标和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办法,尽快把比例关系调整好。
第二,整顿企业,整顿经济秩序。“文化大革命”以来,经济工作秩序和企业规章制度遭到全面破坏,企业生产无定额、供销无计划、财务制度破坏殆尽,甚至计量设备都残缺不全,国民经济这部大机器更是转动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各种改革措施难于贯彻,一切考核办法都无从实施。因此,要抓紧完成经济战线的整顿工作,明确企业的隶属关系,严整财经纪律,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
在大力进行调整和整顿的同时,全面经济改革的准备工作也应加紧进行。经济改革是一项极其复杂、极其艰苦的工作。实现这个变革首先要在理论上、原则上取得一致的认识,同时要设计各种方案进行比较和选择,还要决定实施的办法步骤等问题。这些都需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反复的讨论,并进行试点。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改革方案和具体措施还要进一步接受实践的检验。在实践过程中,难免会有缺点错误,但我们要尽量少犯错误,这就要求我们像列宁一再教导的那样,“七次量衣一次裁”,既积极又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
长期以来,理论界有些同志把价值规律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异己之物”,并把它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或者认为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必然导致资本主义。有的人把它视作洪水猛兽,似乎它在历史上只是起消极作用。林彪、“四人帮”更利用这种理论上认识上的错误,制造了种种理论,胡说价值规律总是要“摆脱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不断地诱使企业和经济部门离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 事实已经充分表明,这种理论是完全错误的、极其有害的。不肃清这些错误理论的影响,就不能充分利用价值规律的作用,改善社会主义经济的经营管理。
从人类历史看,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商品生产,从那时起,价值规律就开始发生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消灭了,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依然存在。既然价值规律的历史比资本主义长得多,怎么能把它们等同起来呢?在原始社会末期,在整个奴隶社会,在封建社会初期和中期,价值规律都没有导致资本主义。因此,又怎么能说价值规律必然导致资本主义呢?
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总的来说,价值规律是“不以生产者的愿望或努力为转移的、盲目地起作用的” 。但是,由此也决不能说价值规律没有起过积极作用。它不仅促使资本家努力发展生产,而且资本主义社会国民经济的平衡也有赖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资产阶级及其经济学家为了资本主义的利益,力图认识和利用价值规律。然而他们最终毕竟不能完全控制价值规律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完全有可能控制价值规律的作用,正确认识和充分利用它的作用。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有什么理由把它看作“洪水猛兽”“野性难除”呢?
诚然,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伴随着自由竞争,带来生产无政府状态、经济危机和两极分化的后果。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是否也必然带来消极后果呢?许多同志担心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会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导致资本主义复辟,亦即认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必然带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那些消极后果。这个问题必须认真讨论。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之所以能充分发挥作用,是由于那里存在着商品生产者自由竞争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那种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当然不能照样存在也不允许照样存在。但是,却必须用社会主义竞赛来代替资本主义竞争。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竞赛和资本主义竞争既有不同之处,也有共同之处。而过去我们在理论上却往往由于强调它们的不同之处,而忽视甚至抹杀了它们的共同之处,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堵塞了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道路。而我们开展社会主义竞赛的一个主要内容却正是为了对价值规律的自觉运用。
斯大林曾经说过:“竞争的原则是:一些人的失败和死亡,另一些人的胜利和统治。社会主义竞赛的原则是:先进者给予落后者以同志的帮助,从而达到普遍的提高。” 就社会主义竞赛和资本主义竞争的根本区别而言,这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这里没有提到它们之间的共同点。列宁的提法则全面得多,他把资本主义竞争称之为“竞赛的另一种形式”“一种特殊形式的竞赛”。他说,“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总是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特点和组织竞赛的另一种形式混为一谈。社会主义者从来没有抨击过这种竞赛,他们只是抨击竞争。竞争是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竞赛,是各个生产者争夺面包、争夺市场上的势力和地位的斗争。消灭竞争不过是消灭生产者争夺市场的斗争,而决不意味着消灭竞赛。” 可见列宁认为竞赛和竞争也是有共同点的。列宁还曾指出,竞争曾经“在相当广阔的范围内培植”独立的小商品生产的“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 。我们现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通过社会主义竞赛培植社会主义企业和职工的“进取心、毅力和大胆首创精神”。
鉴于我们现行的经济管理体制和领导方法不利于发挥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些同志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也可以允许竞争,以避免一潭死水,缺少活力”。我们认为,这种意见在原则上是正确的,但可以称之为竞赛而毋须称之为竞争,因为竞赛就包括了竞争中我们所需要的那些因素,而又和资本主义竞争划清了界限。
我们主张在企业之间开展竞赛以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样做会不会像有些同志所担心的那样,必然导致生产无政府状态,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呢?我们认为不会。
我们的主张是以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前面我们曾设想了让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企业实行自负盈亏,但并不影响它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存在着国民经济有计划地按比例发展的可能性,而决不像资本主义制度那样存在着生产无政府状态的必然性。
我们的主张也是以坚持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前提的。从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这一无可争辩的前提出发,我们主张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既要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为依据,也要以价值规律为依据,要改进现行计划管理体制和方法,以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样做,才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才能搞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更好地发挥它的优越性。因此,决不能把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看成是必然削弱或取消社会主义计划经济。
我们主张开展企业之间的竞赛以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会不会像有些同志所顾虑的那样导致两极分化、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呢?我们认为也不会。
在企业之间开展竞赛,是会使有些落后的企业淘汰的。例如,现在有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太差,不仅不能提供利润,而且职工工资也要依靠其他企业的利润来开支;有些企业由于技术过于落后,产品成本高、质量差,甚至生产出来的是废品,白白浪费原料、劳动力;有些企业由于盲目经营,产品不为市场所需要,严重积压。在竞赛中,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些企业或则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改变生产方向等措施,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并为社会提供积累,或则被社会所淘汰。当然,在竞赛中社会和国家应该努力帮助落后的企业,使它们向先进企业看齐,但是,淘汰那些长期过分落后的企业也是必要的。否则,就是让它们坐吃社会主义,浪费社会财富。目前我们对一些经营管理极其落后的企业采取停产整顿的办法,虽然还是行政领导机关决定,价值规律只起很有限的作用,也较之盈利亏损一个样的“铁饭碗”要好。
在有些同志的心目中,淘汰落后企业是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不相容的。因此,哪怕是最落后的企业,只要建立了,国家就要把它包下来、包到底。这样,名义上虽然说开展竞赛,却由于这种竞赛并无经济意义而取消了竞赛。在“大炼钢铁”中,许多小高炉不仅消耗大、产品质量差,甚至是把有用的使用价值变成无用的东西。这种情况,如果真的开展竞赛,在商品生产的基础上,让价值规律促进生产,是决不可能存在的。但至今此类现象也还存在着,有些早该淘汰的企业仍旧由国家背着,成为全社会劳动人民的沉重包袱。这就说明,那种认为社会主义竞赛绝对不允许淘汰落后企业的观点,是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
社会主义竞赛中有些企业被淘汰,这不和资本主义竞争中有些企业破产一样吗?类似之处是有的。但两者又有根本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竞争的结局当然也取决于经营管理的好坏,但最主要的还是取决于资本的规模和剥削的程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竞赛的胜负则完全取决于经营管理的好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破产后,就会被竞争的胜利者吞并,企业的主人也会贫困、沦落,处于任人宰割的地位,甚至无法活下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被淘汰后,领导人虽然要负经济和法律的责任,但全体职工(包括企业领导人在内)作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的主人,仍然享有公民的基本物质保证,并会由社会安排劳动和工作,不会贫困破产,不会遭受剥削。这里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不再允许剥削存在。因此,竞赛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即使会使有些过分落后的企业被淘汰,也不会产生资本主义社会那种两极分化的后果。
由于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就业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因此,企业淘汰后,有些职工的就业在实际上还存在问题。这就需要劳动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广开生产门路,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安排调剂好劳动力的使用,保证被淘汰企业职工有就业的机会。
在开展竞赛中,企业之间职工的收入将会产生差别,经营管理好的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会多一些,经营管理差的企业,职工的平均收入会少一些。在企业自负盈亏的情况下,这种差别还可能相当大。能不能把这种情况称之为两极分化呢?也不能。因为,这种收入上的差别,既非占有生产资料的结果(都是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更非剥削的结果(企业之间决不允许剥削),而是各个企业集体劳动好坏的结果。随着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普遍高涨,所有企业职工的收入也会普遍提高,因此这种差别又是全体职工共同富裕过程中收入上的差别。这种收入上的差别将促使各个企业及其职工不断改善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发展生产。
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没有导致生产无政府状态和两极分化的必然性,并不是说它不可能带来任何消极后果,我们的任务正在于认识引起这些消极后果的原因,并采取措施尽量防止和克服它们。
在不同的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和后果是不同的。在社会主义的一定阶段,由于还存在着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和某些小生产的自发势力,价值规律还有可能被他们利用来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我们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时依靠经济手段,和这类社会势力进行斗争。事实表明,掌握着国家政权、又有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作为依托的工人阶级是能够在斗争中取得胜利,使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有利于社会主义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规律作用产生消极后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国家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在利用价值规律时,它们往往会着重于各自的本位利益,而忽视以至损害其他方面的利益。列宁就曾经指出,国营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和商业原则,“必然会发生照顾本位利益和过于热心本位利益的现象” 。为了防止和克服这种消极后果,我们不能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取消商品生产,不让价值规律发生作用,因为这样做势必妨碍生产力的发展,带来更为严重的恶果。我们只能按照价值规律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办事,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并辅以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各方面都能够为加速社会主义建设而正确利用和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旦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在主要的方面和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恩格斯那时设想,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这一预见未能为历史的发展所证实。然而,并不能因而否定恩格斯这番话的正确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劳动者成了生产资料的主人,成了社会的主人,他们就有可能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和其他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来创造自己的历史,使这些规律服从自己的统治。当然,认识和利用这些规律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些错误是难免的。而我们已经付出了过重的代价,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让我们认真总结这些经验教训,学会熟练地运用价值规律,努力向自由王国前进吧!
[1] David Ricardo, The Worksand Correspondence of David Ricardo,Vol. VIII:Letters , 1819﹣June 1821 ,ed. Piero Sraffa,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52,p.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