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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度之灵魂

在《文明史》关于罗马法的讲演末尾处,赖希曾有这样的断言:罗马法的优越之处在于其制度品质。此种制度品格是罗马法的不朽荣耀,其他民族的法律都没有能够将制度的精髓注入大批无生气的法律规则和习俗中,在赖希看来,罗马法是制度的模型,具备某种纯粹的性质,排除了诸多外来因素的不恰当影响,是基于社群生活内在的必然要求,是政治生命的自然流溢,焕发勃勃生机,健康、旺盛,直至长成参天之势,堪为典范的文明之树。“罗马城高过其他城,恰似松柏高过歪斜的灌木”。

不过,此一灼见来自更为宏观的透视,赖希的探析绝不局限于罗马法,在其细致、谨慎且富于洞察力的探析过程中,他得到了一幅更为宏大的整体图景:希腊-罗马典制,也许我们可以称其为古典制度,或者城邦制。将古希腊和古罗马政治体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剖析,赖希并非开创者,或许汉语学界最为熟悉的当属库郎热的《古代城邦》。此著蜚声中外,不过在其出版之际显得另类、独特,作者似乎摒弃一切当时的研究成果,与流行的19世纪学术传统背道而驰,自称是对于古希腊、罗马的内在理解。某种程度上,赖希继承了此种探查精神,他从不刻意背离自己身处其中的学术传统,尽管如此,赖希对此著提出了激烈的批评。在赖希看来,库郎热尚没有把握到古代城邦制度的真正性质,尤其误解了宗教和政治的关系,进而掩盖了对于政治、城邦的真正理解。

赖希一再强调希腊-罗马城邦的一项决定性事实特征,即城邦(city-state),希腊和罗马的荣光都有赖于其城邦制度。政治制度是理解其他历史主题唯一正确的基础和前提,是一个民族所有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赖希认为,在古典时期,宗教和政治之间存在着无可取消的关联,对于古典政治制度的认识,如果以某种混乱的政治与宗教之关联的理念进入其中,不管你获得的成果多么渊博、详实,一切都属徒劳。库郎热断言,在希腊宗教与政治之间,宗教扮演了高等原则的角色,直白地说,宗教是原因,政治制度是结果。赖希请求读者坚决地拒斥库郎热的谬断,事实恰恰相反,政治制度是高等原则,是宗教的原因。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市民与公民(citizen)同根,源头就在希腊和罗马城邦。希腊城邦不仅是城市,还是民主的城市,是每个公民都参与统治和管理的城市。古罗马共和国无疑有着民主根基,但赖希认为,这一点只是就法律、理论而言是正确的,事实上,它远非民主的。罗马共和时期与王政时期差异极小,因此,与普遍地将罗马历史划分为王政、共和与帝国时期不同,赖希认为罗马文明的发展只存在两个较大的时期,罗马帝国之前的时期以及罗马帝国时期。不过,即使这两个时期本质上也具有相同的特征,帝国罗马中所有伟大之处的根基,在公元前5或6世纪就已经奠定了。

赖希选择爱奥尼亚式的雅典和多里安式的斯巴达作为希腊城邦的典范。雅典城邦的轮廓大致如此:公民大会几乎每周聚集两次,通过多数投票决议和管理任何事务;对公民大会的强大制衡,一方面是战神山议事会,一方面是元老院或者五百人议事会,二者一起制衡公民大会。最终的立法者不在公民大会,真正的权力掌握在一个名为立法委员会( monosthetae )的机构中。比较而言,斯巴达可被称为贵族统治,城邦的权力掌控在严格意义的斯巴达人手中,他们全都是战士,自视为纯粹的贵族,他们比起雅典公民更为彻底地接受了这样的观念:个体只是国家的纯粹表现,唯一的荣耀就是为国而生、为国而死。因此,他们的公民集会相对罕见,国王和五长官(ephors)几乎无事可做,法律数量稀少,法律诉讼不多,诉讼过程粗疏简单。

希腊城邦皆是政治主宰一切,众多公民是政治行为的主体,总体而言,僭主的存在是例外,僭主的内在性质必然要求公民从政治事务中退出,但公民是普遍、常见的形态,换言之,希腊人的普遍状态是城邦的造物,是城邦的复制和抽象,是个体维度的城邦。政治性得到了纯粹且淋漓尽致的展现。正是这种纯粹的公共性掩盖或者压制了我们现代所谓的私人性,由此决定了希腊城邦的家庭制度和女性地位。

宗教亦是如此。私人男女寻求宗教的慰藉、帮助。个体之人会祈祷神灵的救助、安慰和恩惠。私人担心犯忌,担心罪过,想要得到救赎,得到保证,会想象来生。因此,私人感受到了赎罪、净化和赐福的需求。但是没有私人,只有城邦。城邦如何关注罪孽呢?城邦不是罪人,城邦本身是神圣的,城邦也不会死亡,因此它不关注来生,没有那般私人情感和慰藉需求,它不需要仁慈之神。事实上,希腊城邦需要许多神,不是一个神。公民和民主制度的现实告诉他们,人的力量是不充分的,他们经常无法达成一致,嫉恨彼此之间的平等权利,他们必然被超人的力量所控制。因此,神不是个人、个体、私人的神,是城邦的神,这些神与忧伤、阴郁没有关系,城邦需要快乐、高兴的公民,赋予他们快乐、高兴的神祇。赖希在此展示了他对希腊城邦和宗教内在同质性的洞察,我们必须跨越基督教内在教义的探查,以希腊人的方式看待希腊人的神,后者是真正的公共崇拜,或者名副其实的公民宗教,众神和公民,二者都是复数性存在,神和人都不是专制的,宙斯也无法抗拒命运,城邦就是公民的命运。赖希坚决反对库郎热在《古代城邦》中宗教决定政治的论断,并且断言恰恰相反。不过我们深究赖希的考察,似乎难以证实政治为因宗教为果的结论,重要的是,赖希对于此二者之间真正统一性的洞察,宗教使得城邦的存在成为永恒、神圣的,城邦是生存的界限,并且具备至高无上的意义,个体无法脱离城邦,而当个体能够脱离城邦存在之际,城邦必然已经变质。一个像阿尔喀比亚德这样游走于雅典和斯巴达的政治人物,某种程度上已经脱离了城邦,而城邦衰颓必然已经发生。制度的灵魂在于真正的公共性,公民是人之生存的主导性含义,私人生活、私人性退到了边缘。公共本身必须是健康的,政治明达的前提是言辞的通畅,议决是政治、法律事务的常态方式,地米斯托克利和伯里克利等政治雄才之辈必须植根于公民议事的土壤,而独断必须借助于守护城邦众神之口的方式,不至背离公共的面相。

让我们再转到赖希对于罗马政治的探查。就政治而言,罗马城胜过了希腊城邦。赖希认为,罗马政治制度从一开始就具备了卓尔不群的气质和无穷的潜力,终成蔚然之势,格局自然不凡。赖希说,也许一个民族性格的纯粹精髓就体现在其立法机构的形式和本性之中,前面曾经提及,希腊人有立法机构,每个公民都会投票,但是,如此形成的一项议案并非有拘束力的法律,必须经过立法委员会的批准才是真正的法律。而罗马人不同,民众被恰当地召集,议案通过恰当地投票,结果就是一项绝对的、有拘束力的法律,而且只有民众才能够改变它、撤销它。在罗马,公民大会就是一切。

罗马政治的独特性还在于,罗马只有少量的政务官,事实上不超过六七个,主要是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民政官、度支官和护民官。这些政务官与罗马元老院属于同一位阶,罗马元老院具备独一无二的特性,元老一直都从精英人物中择选,或者从先前担任政务官之人中择选,因此,政务官本身属于元老群体,这个群体主宰着罗马政治。罗马存在大量的强权职位,这成为诸多怀揣政治雄心的人的目标,随着罗马的征服产生大量行省总督职位,意大利和罗马的所有天才和雄心都能在政治通道中获得自身天资的展示。赖希说,罗马在文学和法律方面的任何杰出之人几乎都身居要职。而在希腊城邦政治职位中,几乎没有给天才留有空间,除了战争时期,和平年代的职位几乎为大量的公民占据。所有充盈的天赋在政治中找不到释放机会,被迫回到自身的根源,精神内在的世界,毕生致力于理念、科学的耕耘,因此,几乎希腊的所有科学家、思想家都是私人,没有任何显赫职位。赖希在“古希腊科学发展”一讲中详细阐释了此中缘由,同样的理由促成了古希腊哲学和艺术的辉煌。顺带说明的是,《文明史》的希腊部分还专辟两讲,述及哲学和艺术史,与我们的主题关系不大,因此,译者没有将其收入本书之中。

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罗马政治的本性是两个极端之间张力的维系,一方面是最普通的公民,另一方面是位高权重的政务官。罗马人执守民众之命乃是法律的理念,同时也深知此种理念的危险,如果罗马城的公民不受任何制衡或权力的控制,能够任意处置法律和条令,必然凭借投票,通过各种有利于最大多数人的议案,而那必然是符合贫穷之人意愿的议案,如此的罗马城邦不过是无法无天的强盗之巢穴。因此,罗马人既要挽救普选原则,又要同时让其贯彻到底。贵族和平民之间的阶层之争(conflict of orders)贯穿其中,此种争斗推动了罗马城的长大,让粗疏的罗马古制经受各种考验,不断完善、精细,罗马政治从未脱离于城邦的本质,即复数性的公民存在,即使是最有权力和影响的职位也会受到公民大会的约束和限制。就此而言,罗马城邦和希腊城邦的政治本质是相同的,差别不在本质,而在形态上,希腊城邦从未长大。

纯粹科学的罗马法是罗马政制的产物。赖希认为,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政制的必然结果,罗马法的存在和性质都归因于政制力量,而不是经济或社会惯例和习俗。它的根系延伸至公民会议。不同于希腊人在众多科学领域中的登峰造极,罗马人只擅长一门科学,即罗马法,罗马人在法律问题的科学构造方面,将其他所有民族远远地甩在了身后。当然,此处的罗马法意指他们的私法,罗马人是私法科学的最伟大作者。赖希认为,罗马法真正的卓越之处在于,与其他民族的私法体系相比较,罗马法是唯一不曾过度受到宗教、政治和伦理不相关因素影响的;当世影响深远的英格兰法,受到了英格兰政治的极大影响,而伊斯兰法受到了宗教的完全支配。更加难能可贵的是,罗马法严格区分了伦理和法律,有专门的著作论述其与法律义务的区别。罗马法是无可避免之必然性的产物。

罗马法的诞生和发展几乎就是一个历史难解之谜,众多历史学家对此有着各种玄妙的解答。库郎热认为,罗马法和希腊法源自罗马人和希腊人的宗教信仰,源自他们的祖先和家宅。不过在赖希看来,此一论断根本站不住脚,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宗教信仰大部分是相同的,但在希腊从未诞生法律科学。耶林的看法具备了典型的德意志方式:根据历史节约原则,法律之耕耘分配给了罗马人,赖希说这意思最可能是罗马人肩负耕耘法律的历史天职,不过说某个民族表现了某些才智或禀性的非凡之处,原因在于这个民族承担着这样的历史天职,就等于坦言对于此非凡之处的原因全然无知。梅因在《古代法》中断言:“罗马法学源自法典的理论血统。”他指的是《十二铜表法》,不过赖希认为:冰岛人、爱尔兰人、威尔士人,甚至德意志人在其历史的早期都有法典,但这些民族没有一个成功地将其最初的法典发展至完美的法律体系。历史学家蒙森将罗马法的存在归因于这一简单的事实,罗马人是一个健全的民族,相应地拥有健全的法律。赖希说,这无法解释罗马人为何没有健全的刑法。诸如此类,在赖希看来,都没有洞悉罗马法真正的性质和来源,浸染了太多形而上学和纯粹哲学理念的气息。

赖希的回答简洁、实证且具备说服力:“罗马私法兴起及臻于完美境地的主要原因是罗马的愧耻制度。”愧耻意指丧失名誉、公开羞辱。罗马人以罚金和丧失名誉来惩罚某些罪行或违法行为,而其特别之处在于对某些严重的罪行轻易地默许,对于一些更轻微的违法行为却会毫不留情地痛恨。重要的是丧失名誉的内容:剥夺公民权利。一个罗马人被剥夺了公民权,意味着失去了选举权以及担任城邦政务官的资格,也就是夺去了他的政治生命。在赖希看来,在罗马共和国中,政治生命之外再无生活,愧耻意味着“公民死亡”,这一后果正是民事诉讼遭遇失败之必然的命数。而愧耻并非个别诉讼的后果,乃是无数诉讼的直接或间接后果,因此,愧耻的阴影几乎在罗马公民的生活中无处不在,犹如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罗马公民深深地意识到,不可能摆脱这一苛刻制度的困扰,由此,每个罗马公民都渴望着能够寻找到某些手段,减缓愧耻的严厉后果,但不会废除这一健康的制度本身。既然不能动摇作为实体法根基的愧耻制度本身,那么只有不断地创造有关程序的法律,由此导致的后果是,罗马有关程序性的法律事实上成为真正实体的部分。在罗马法中,程序法优于实体法,这与现代所谓的程序正义决定实质正义还不同,在罗马法中,诉讼(actio)是讼争性法律,是非讼争性法律的源泉,或者说,诉讼创造了罗马法。

因此,只要罗马公民权的实质内涵不曾改变:通向至高无上的政治荣耀,那么愧耻制度的根基就不会动摇,如此,罗马法成长的动力就不会消失,罗马公民私法性质的行为不断在愧耻的强大压力下,具备了法律上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精致、越来越严密的规范方式,这正是罗马法学家的杰作。赖希说,罗马法作为一种产物,其产生缘由与政治有关。政治动力提供了耕耘法律科学的激情,此种激情孕育了某种纯粹品性的制度。基于法律内在精神的成长,罗马法从一开始就缔造了一方纯粹的空间,排除了宗教、政治、伦理因素的介入。赖希说,罗马人将他们的生活献给了公共声名、城邦、广场、公民会议和法庭,公共生活支配了公民的所有力量和能力,施予他们所有的责任,诱之以所有的回报,公民将其生命的全部献给了国家,他们把私人生活放在了完全无足轻重的境地,即使愉悦也首先是公共愉悦。国家对于公民的品格有着严格地界定,公民责任重大,必须道德高尚,也受到了严厉地监管。某种程度上,罗马共和国的力量奠定在其精英之人纯粹的道德力量上,将城邦的力量建立在道德力量之上,这种理念是纯粹希腊-罗马式的。确切地说,这是男性的普遍政治德性,正是此种德性之刚健无比的力量,成为古典政治制度内在的生命。此种制度激发了男性追求伟大、卓越的渴望,罗马人将此种渴望完全注入政治、法律的舞台,缔造了伟大的罗马帝国和纯粹的罗马私法科学。 mczJzsp8F6QyHiv1cg0KFm3at+wR1b1LtupSLz0l75Xxj/pdeKUfO+7AjmGWgI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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