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该意见指出,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要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同时,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于2020年7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该意见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同时要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
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国际贸易环境双重影响,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分别成为“六稳”和“六保”之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扩大就业途径,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将成为稳住经济基本盘的关键,同时也符合“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多渠道支持灵活就业目前已形成社会共识,且国务院办公厅27号文也列举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及新就业形态三种主要的灵活就业形式,同时近年来企业灵活用工的数量和规模也呈大幅增长的趋势。但对灵活就业与灵活用工概念的界定、实践中的具体形态、各方主体间的关系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等问题,目前在政策制定、学界讨论及企业用工中都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所以本章首先要对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灵活就业和灵活用工的概念、灵活用工的具体形态以及灵活用工的驱动力等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