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就业扶贫成效及对脱贫摘帽后的影响,会涉及反贫困、精准扶贫、就业扶贫、脱贫摘帽等几个概念。
贫困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不仅发生在欠发达国家,也依然存在于发达国家,已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最大全球性挑战之一。消除贫困一直是全人类梦寐以求的共同理想,也是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更是当今时代的重要主题。通俗地讲,反贫困就是反抗贫困、反对贫困、反击贫困。从人类社会发展史和反贫困的过程看,对反贫困的表述主要有三种:减少贫困、减缓贫困、消除贫困。“减少贫困强调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减缓贫困强调减缓贫困的程度;消除贫困则强调反贫困的目的是最终消除贫困,也是反贫困的最终目标。”
一直以来,反贫困得到了国际社会以及我国政府、学界等方面的广泛关注。国际社会通常采用一系列指标来反映衡量反贫困成就,“这些指标包括以人均GDP和基尼系数为代表的经济指标,也包括以婴幼儿死亡率、中小学入学率以及预期寿命为代表的社会指标” 。
研究反贫困,首先要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贫困概念。对此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多数学者从致贫因素、社会治理和整体视角划分贫困类型。一是根据贫困内涵,划分为广义的贫困和狭义的贫困。广义的贫困是指除经济意义上的贫困等狭义贫困内容外,还包括社会、文化、精神等意义上的贫困。二是结合贫困的程度,按绝对贫困、相对贫困进行分类。绝对贫困的概念最早由英国学者朗特里(Seebohm Rowntree)在其1901年出版的《贫困:城镇生活研究》中提出 ,绝对贫困基于人人拥有同样的基本需求,强调一种最低的生活标准即仅仅满足人们食物、水、衣服以及住所等生理需要,也就是世界银行所描述的,“贫困就是这样一种人们想逃避的生存状态,贫困就意味着饥饿,意味着没有栖身之地;贫困就是缺衣少药,没有机会上学,也不知道怎样获得知识;贫困就是失业,害怕面对未来,生命时刻受到威胁;贫困就是因为缺少清洁的饮用水而导致儿童生病甚至死亡;贫困就是权利和自由的丧失” 。三是按照贫困的成因,“划分为区域性贫困、制度性贫困、政策性贫困和能力性贫困” 。四是根据贫困的测量方式,分为客观贫困和主观贫困,分别对应两种学派,“一种学派是客观的定量估计,另一种学派是主观的定性估计。客观贫困概念的发展体现在对贫困定义方式的转变上,即从以收入定义贫困转变为以能力定义贫困。主观贫困是指在特定社会环境和群体比较中,由个体和社会所接受的最低生活标准构成的主观判断” 。此外,也有不少学者从发展的角度把贫困分为生存型贫困、温饱型贫困和发展型贫困。从贫困理论发展过程看,“经历了从收入贫困到能力贫困,再到权利贫困的深化过程。权利贫困指贫困是对人的尊严和体面生活权利的剥夺,而失业或低质量就业则是导致收入贫困的重要诱因” 。
无论针对贫困进行学术研究,还是探讨治理贫困的政策措施,都需要选择一个参考系,即贫困标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贫困线,即维持人们基本生存所必需消费的物品和服务的最低费用。贫困线通常分为两种: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绝对贫困线通常用足以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收入或消费水平来表示,是指在既定时间、空间和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下,依靠个人或家庭劳动力所得及其他合法收入无法维持其食物保障等当地基本生活需求的状态。世界银行在《1981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当某些人、某些家庭或某些群体没有足够的资源去获取他们那个社会公认的、一般都能享受到的饮食、生活条件、舒适和参加某些活动的机会,就是处于贫困状态。” 相对贫困线通过社会收入或消费水平的平均值或中位数的一个百分比来衡量,西方国家的贫困标准大多是相对贫困标准,贫困救助都有一个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英国“以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划定贫困线,如果低于60%这个标准,该家庭就被认为处于贫困之中” 。二战后,美国政府实行社会救济式的扶贫政策,逐年提高贫困与“非贫困”的划分标准,确保15%的民众划入“贫困人口”,“有资格”获得政府发放的“贫困补助”。比如,2018年美国政府规定,单身人士年收入只要低于12140美元,就算是“贫困人口”,能得到政府发的“贫困补贴金”。 法国官方贫困线是月收入低于964欧元,民意测验显示,每两个法国人中就有一人认为自己贫穷或将走向贫穷。
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绝对贫困线,普遍认可的绝对贫困线是世界银行制定的国际贫困标准。世界银行在1990年采用了370美元作为衡量各国贫困状况的国际通用标准,大体相当于“1天1美元”。为了有效地反映印度、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埃及、肯尼亚等国的贫困状况,“世界银行又将年275美元(约合1天0.75美元)的标准设定为国际通用赤贫线,用于比较各国的极端贫困状况” 。世界银行基于其研究团队对世界国家贫困现状的新调查报告,在《2008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将国际贫困线调整为1.08美元/天。2015年10月,世界银行又宣布,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将国际贫困线标准从每人每天生活支出1.25美元上调至1.9美元。“世界银行制定的扶贫标准主要用于研究和国别比较,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会参考这一标准,并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自己的标准。” 比如,巴西有两条贫困线:贫困线和极端贫困线。早在1984年,我国按照农民年均纯收入200元的贫困标准,全国没有解决温暖问题的贫困人口为1.28亿人。 我国现行脱贫标准是农民年均纯收入按2010年不变价计算为2300元(参见表1-1),“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按每年6%的增长率测算,2020年全国脱贫标准约为人均纯收入4000元。按实际购买力,我国绝大多数贫困线标准高于世界银行提出的国际贫困标准” 。各级党委政府和学术界基于贫困标准,对扶贫对象精准识别、贫困人口分布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张丽宾提出从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人口特征等方面对就业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认为就业精准扶贫对象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贫困家庭劳动能力普遍不足,大多缺乏完整劳动力,就业意愿普遍不强。就业精准扶贫应主要照顾无法外出务工或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生活能力偏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李迎生认为,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贫困人口高度集中于农村,主要分布在西部喀斯特地区、北部黄土高原、蒙古高原等地区以及中部的山区,农村出现了结构性、区域性、阶层性的贫困并存的局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4月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含安全饮水),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将贫困发生率(原则上降至2%以下,西部地区降至3%以下)作为衡量贫困村脱贫的主要标准,并统筹考虑村内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表1-1 中国农村贫困标准变化情况
我国一直用“扶贫”来指代反贫困的具体行为过程。在治理贫困的具体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把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推向前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调研,提出了“下一番‘绣花’功夫”的精准扶贫战略,并将其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拓和创新了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中国化的实施路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带领人民持续向贫困宣战。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把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整体减贫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贫困地区提供财政援助,改善贫困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来缓解贫困问题。 1980年,中央财政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1983年,中共财政又设立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1984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强调“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改变贫困地区面貌的根本途径是依靠当地人民自己的力量,按照本地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必须善于使用必要的财政扶持,纠正单纯救济观点,突出重点,“集中力量解决十几个连片贫困地区的问题” ,不能采取“撒胡椒面”的办法平均使用。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强调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领导。1986年5月,国务院成立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同时,我国建立专门的扶贫机构,确定区域瞄准机制和贫困县 ,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专项扶贫计划(1986~1993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30多年的扶贫开发成绩斐然,但一些地区贫困人口底数不清、扶贫资金和项目指向不准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精准扶贫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状况,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确保因地因村因户因人“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 ,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 。2012年12月29日至30日,刚当选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到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就提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理清思路、完善规划、找准突破口。他强调,“要做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开发生态旅游则搞生态旅游,真正把自身比较优势发挥好,使贫困地区发展扎实建立在自身有利条件的基础之上” 。2013年11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十八洞村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做出了“把工作要做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重要指示,首次提出精准扶贫理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两会”贵州代表团审议时进一步阐释精准扶贫的理念,强调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2015年6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部分省区市扶贫攻坚与“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科学谋划好“十三五”时期扶贫开发工作,确保贫困人口到2020年如期脱贫,并提出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并要求做到六个精准,即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2015年10月16日,习近平主席在2015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上强调,“中国扶贫攻坚工作实施精准扶贫方略,增加扶贫投入,出台优惠政策措施,坚持中国制度优势,注重六个精准,坚持分类施策,因人因地施策,因贫困原因施策,因贫困类型施策,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 。2015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按照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具体情况,实施“五个一批”工程。“精准扶贫是为了精准脱贫。要设定时间表,实现有序退出,既要防止拖延病,又要防止急躁症。” 2018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就提高脱贫实效做了详细阐述,强调坚持“六个精准”,“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问题,不搞大水漫灌,不搞手榴弹炸跳蚤,因村因户因人施策,对症下药、精准滴灌、靶向治疗,扶贫扶到点上扶到根上” 。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进行了部署,成为指导脱贫攻坚的纲领性文件。
贫困是对人的尊严和体面生活权利的剥夺,失业或低质量就业则是导致贫困的重要诱因。国际劳工组织(ILO)在《全球就业公约》中提出:“就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人们消除贫困、融入社会、获取个人尊严和给后代带来希望的主要方式。” 贫困地区积极探索,一直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技能提升和转移就业。2011年,国家颁布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走遍了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多次对就业扶贫做出重要论述,强调“一人就业、全家脱贫,增加就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长期坚持还可以有效解决贫困代际传递问题” 。2015年4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实施“四个一批”的扶贫攻坚行动计划,其中第一个“一批”就是“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同年10月16日,在2015年减贫与发展高层论坛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提出“通过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通过易地搬迁安置一批,通过生态保护脱贫一批,通过教育扶贫脱贫一批,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 ,再次提到“扶持生产和就业发展一批”,并要求通过转移就业,实现1000万人脱贫。2015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安排部署“五个一批”工程,其中摆在首位的就是发展生产脱贫一批,“引导和支持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依靠自己的双手开创美好明天,立足当地资源,实现就地脱贫”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引导劳务输出脱贫等多项措施。2016年7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银川主持召开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提出着眼增加就业,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脱贫的组织化程度。2016年11月23日国务院出台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国发〔2016〕64号),重点阐述了转移就业脱贫的重大意义和路径措施。 2016年12月2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6〕119号)中,首次正式出现“就业扶贫”一词。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再次强调,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提出劳务协作和政策扶持的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扩大职业农民就业空间;完善创新创造利益回报机制,激发经济升级和扩大就业内生动力。综上,就业扶贫就是指通过实施就业支持政策、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依托扶贫车间吸纳、返乡创业带动、有组织劳务输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渠道,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增收脱贫。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社会广泛动员、合力攻坚的局面迅速形成,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体制逐步健全,五级书记抓脱贫的责任体系、动员体系、政策体系、投入体系、监督体系、考核体系等顶层设计系统完备。国务院在出台《“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基础上,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策扶持、精准对接、劳务协作、转移就业脱贫的路径措施,从援企稳岗、组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与工程项目建设、托底安置就业困难的贫困劳动力等方面,对做好就业扶贫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制发的《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人社部发〔2018〕4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22号)等文件,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多措并举,围绕带动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脱贫等,系统部署就业扶贫工作。
“脱贫”,顾名思义,即摆脱贫困之意。中共中央、国务院1984年9月29日印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就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农村形势越来越好。由于自然条件、工作基础和政策落实情况的差异,农村经济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状态,特别是还有几千万人口的地区仍未摆脱贫困,群众的温饱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其中绝大部分是山区,有的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革命老根据地,有的是边远地区” ,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和切实可行的措施,帮助这些地区的人民首先摆脱贫困。
“摘帽”是一个形象比喻,将贫困县称谓比喻成一顶帽子,贫困县实现脱贫退出后,就将贫困县的帽子摘除,喻为“摘帽”。“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扶贫,以当时的扶贫标准,贫困人口减到3000万左右就减不动了,另一个是戴贫困县帽子的越扶越多” ,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推动、亲自督战的脱贫攻坚战扭转了这种趋势。2014年12月11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现精准脱贫,防止平均数掩盖大多数,要更加注重保障基本民生,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明确提出“摘帽”的概念。在2015年11月27日召开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这次五中全会把扶贫攻坚改成了脱贫攻坚,就是说到2020年这一时间节点,我们一定要兑现脱贫的承诺” 。党的十九大报告郑重强调,“坚持精准扶贫、坚持精准脱贫,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坚持大扶贫格局,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深入实施东西部扶贫协作,重点攻克深度贫困地区脱贫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