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是内蒙古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内蒙古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增量、扩面,在城乡均等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一大批惠民举措得到全面落实,老百姓获得感显著增强。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内蒙古紧密结合边疆民族地区工作实际,秉承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依托精准扶贫工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做出重大贡献,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文化在民族地区发展中的成功实践和经验。
进入21世纪,内蒙古自治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在国家财政支持下,基本公共服务增量、扩面、实现城乡均等化等方面均取得明显进展,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历经40年,全区教育、医疗、社保、就业、交通、文化、住房、安全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实现了从数量到质量、从低质量到高质量的历史性跨越,各项指标持续向上向好,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真正实现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 。部分公共服务项目的人均投入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随着自治区各级财政投入的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总量持续加大,基本公共服务预算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全区教科文卫与社会保障和就业领域的财政投入由2000年的61.29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1734.46亿元,年均增长约27%,超出了国家同期平均水平。据统计,“十二五”期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民生资金1.18万亿元,是“十一五”时期的2.6倍 ,全区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投入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53.21%、37.06%和39.73%,远远高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均增长率(13.9%),且每年财政用于三个项目的人均预算经费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截至2018年底,全区基本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69.8% ,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得以解决,基本进入“制度整合、全面覆盖时期” 。
伴随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自治区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到“十二五”期末,部分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教育事业,改革开放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2007年全区顺利通过“两基”国家检测,在西部省份率先实现“两基”达标; 到“十二五”期末,自治区建立起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助学体系,在全国率先实现高中阶段免费教育。 截至2018年底,全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4.5个百分点; 全区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障基金的“五重”保障机制,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率达到100%。如表1所示,40年里,全区针对重点人群,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贫困地区和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力度,把更多的财力、物力投向基层,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化,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使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持续增强。
表1 全区基本公共服务惠及人群与实施效果汇总
表1 全区基本公共服务惠及人群与实施效果汇总-续表
随着撤盟设市和城镇化的推进,内蒙古自治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上取得明显成效。2018年全区城镇化率达到62%,分别比1978年、2012年提高40.2个、4.3个百分点 ,城市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居民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据统计,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1元增加到2018年的38305元,农牧民收入由131元增加到13803元 。全区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9.9万千米,是1978年的11倍,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里程均居全国前列,全区99%的旗县通高速和一级公路;铁路运营总里程超过1.4万千米,是1978年的8.8倍,居全国首位;民用机场达到27个,实现盟市运输机场全覆盖 。2017年全区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共完成投资约1300亿元,截至2017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城镇污水处理率达94.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8.4%,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得到不断改善 。特别是1998年的住房市场化改革后,伴随着城镇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城镇各项与居住配套的基础设施得到极大改善。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1981年的7.2平方米增加到2000年的15.54平方米,201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34.67平方米;城镇用水普及率由2000年的89.1%增加到2018年的98.6%;人均绿地面积由2000年的6.04平方米增加到2018年的19.4平方米,超过同期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比;2000~2018年,平均每万人拥有道路长度增加近1倍,城镇居民获得感显著增强。另外,随着城乡融合发展步伐的加快,农牧民切实共享到了改革发展成果。自2014年起,内蒙古自治区启动了针对9388个行政村的农村牧区危旧房改造、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嘎查村街道硬化、村村通电、村村通广播电视、嘎查村配备标准化卫生室、嘎查村建文化室、建设便民连锁超市、农村牧区常住人口养老医疗低保、校舍建设和安全改造十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全覆盖工程。截至2017年底,全区苏木乡镇沥青水泥路通达率和综合文化站、健身活动场所、卫生院覆盖率均达到100%,嘎查村分别达到100%和96%、86%、100% ,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拓展的趋势,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了城乡融合步伐。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优化和改进政府职能,不断提升服务效能,通过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坚持共享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在“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方面成效显著。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把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头号民生工程,通过落实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政策兜底扶贫等措施,使全区国家标准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由2013年底的157万人减少到2018年底的15.24万人,累计减贫141.76万人,贫困发生率由11.7%降到1.06%,已有11个国家级贫困旗县、26个区级贫困旗县摘帽退出。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治区将其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设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在集中救治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9种大病贫困患者的基础上,又将14种大病纳入救治范围,大病救治率达到97.3%;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分别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在全区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障基金的“五重”保障机制;实施了贫困人口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政策。对教育致贫家庭,自治区建立起“普惠、助困、奖优、引导”的复合型资助模式,覆盖从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各个教育阶段,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由原一次性发放调整为分年度发放。2018年全区累计资助各级各类学生516.8万人次,资助金额56.56亿元;全年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8.47万人,落实资助资金3.08亿元。自治区按照“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代就业方针,针对大学生、农牧民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就业人群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2015年,自治区重新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并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精准帮扶,当年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6.11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7万人,“零就业”家庭保持动态清零,去产能企业待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真正做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积极有效的扶贫政策让越来越多的贫困群众稳定脱贫,全面提升了贫困群众的获得感。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公共文化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等事项不断深化,公共服务体系、各项政策体系和服务日趋完善。就业安置服务对象从城镇待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拓展到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工作内容拓展到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创业服务等多方面,形成了从自治区到嘎查(村)五级贯通、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确立了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内建保函〔2017〕1172号),内蒙古的住房保障范围已经在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稳定职业并在内蒙古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明确将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计生困难家庭、困境儿童家庭等各类困难家庭列入优先保障范围,切实改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条件。从2014年起,全区全面实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并初步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以先租后售和租售并举为特征的、能够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2015年,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现全覆盖。全区公安机关依托边、牧、农、林、城五大区块,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建立起区域特色鲜明、整体支撑联动的立体化、智能化、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实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双提升”。截至2017年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食品监管体系全部建立。全区12个盟市食品监督管理机构全部独立设置,103个旗县(市、区)中,有39个独立设置食品监管机构,64个联合设置食品监管机构,1010个苏木乡镇(街道)中,单独或按区域设置894个基层监管所 ,各盟市均设立了检测机构,形成覆盖全区的技术监督检验体系。2017年4月,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提前实现全覆盖目标。所有公立医院取消了实行60多年的药品加成政策,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已经初步形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将公共服务各领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地方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依法行政得到不断加强。一是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结合自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食品小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网络订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配套监管制度及规范性文件160件,修订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9项、立项研究8项。在全国率先出台《自治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强化了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建设。二是卫生领域。在国家颁布的10多部卫生法律、30多部卫生行政法规、200多件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自治区先后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爱国卫生条例》《蒙医中医条例》《地方病防治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地方性卫生法规,以及《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行政规章,为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卫生计生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三是文化服务领域。2018年初,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为满足内蒙古各族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和标准化建设,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的基础上,草拟《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纳入自治区人大2018~2022年度立法规划。四是劳动就业方面。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自治区以国家积极就业政策为依托,先后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作为全区就业创业法律政策体系的有力补充,明确了劳动关系各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类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保障了企业自主用工、个人自主择业的权利,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自治区通过扩大基层调解组织覆盖范围,开展农牧民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规范用工秩序3项专项执法检查,先后出台《关于推进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保障劳动力市场的主体作用得以不断加强。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有序出台,明确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完善了市场导向机制,为促进各项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政府承担的经济和生态领域改革232项,在不断探索创新的过程中,自治区和林格尔新区“企业零跑腿”、开鲁县“一次不让跑”等创新举措走在了全国前列,有效激发了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强劲动力。特别是“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推行以来,《关于印发自治区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从标准规范、完善机制、资源整合、开放创新等多方面协同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以“互联网+人社”为例,自治区人社厅依托金保工程自治区数据大集合和一体化平台,建成了全区统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三大系统,信息网络已延伸至全区的嘎查村,信息系统实现了全覆盖。全力打造立体化“人社云”服务品牌,建成了以“内蒙古12333”统一命名的门户网、手机客户端、咨询电话、微信、微博等平台,面向公众开通了网上服务58项,建成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点11203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2192个,实现了社保服务村村通。从2018年6月1日起,全区所有医保统筹地区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网络、手机客户端登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获得服务,大大提升了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切实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内蒙古不断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网站“网安警务室”建设,全面推进网警网上公开巡查执法。呼和浩特市实施“眼云痕网”立体布局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包头市创新完善“四级巡控”警务机制,赤峰市创建“六位一体”应时应变新机制,巴彦淖尔市创新实施“九小警务”制度化,成为全区乃至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典型代表,树立了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内蒙古品牌”。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提升了各族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在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总结内蒙古基本公共服务建设40年的经验,能够获得更多增进民生福祉的有益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针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特殊要求,内蒙古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供给新模式。建立完善以“流动警务室”为载体的“草原110”,对边境地区、农牧区实现快捷有效的治安管理,切实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推行“四化固边”防控模式,强化军警民的联勤联动和信息通报机制,不断提高八千里边防线上的“见警率”,建立起体系化的、运行稳定的、具有新时期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在偏远农村牧区探索实施了家庭健康保障“小药箱”工程,建立了“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以“流动小药箱”为载体的农村牧区医务人员扎根于农牧民中间,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保健知识,有效实现了偏远地区、边境牧区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结合农牧区群众文化需求的实际,采取阵地文化服务、流动文化服务、数字文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乌兰牧骑”长期活跃在草原农舍和蒙古包之间,为广大农牧民提供文艺演出,给基层群众送去精神食粮。启动“数字文化进蒙古包”工程,通过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进一步促进优质文化资源下沉,让农牧民享受到更多的精神文化成果。实践证明,以流动方式为主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是内蒙古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准确认识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创新实践,是对已有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确保了各族群众享有平等的社会发展机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内蒙古时提出改善民生要从实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注重可持续性。这是总书记对内蒙古做好民生工作的总体要求,也是内蒙古多年来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的宝贵经验。近年来,在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区经济增长与财政收入增速不断放缓的背景下,内蒙古始终坚持尽最大努力改善民生的原则,顶住实际困难,做到持续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用具体实际工作满足人民群众的发展需求。一方面,不断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增进民生福祉的物质保障。全区教科文卫与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从2000年开始年均增长约67%,远远超出了国家同期平均水平。采取压缩“三公经费”和其他一般性支出的措施,保障每年财政收入的60%以上用于民生建设,实现民生投入增速高于地区经济增速,到2018年底,民生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近70%,基本进入制度整合、全面覆盖时期。另一方面,统筹推进各项民生工程,出台专项政策,划拨专项资金,明晰目标、时限、责任,对涉及民生的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本住房、食品安全等方面每年都规划实施具体工作,让群众获得实惠。与此同时,在做到尽力而为改善民生的过程中又注重量力而行。更加注重统筹规划,不超越现阶段区情与财政状况空口许诺、乱开“口头支票”,立足实际谋求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将资源分配更倾向于弱势群体,更加注重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加大政策力度引入社会组织参与供给,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守住民生底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解决了现阶段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又做到了立足长远,确保持续提升群众整体生活水平,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
准确把握地区发展的机遇和挑战,针对各族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划分出供给的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以及重点地区,进而增强供给的精准度,用最大的产出效率解决最迫切、最需要、最直接的公共服务需求。利用重点突破的方式,着力化解当前保障和改善民生中面临的主要矛盾,掌握发展的主动权,为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一是在重点领域方面,始终坚持“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不断巩固“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坚持在事业发展规划上优先谋划民族教育,在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民族教育,在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民族教育。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加大对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培育蒙医药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学科,弘扬蒙医药中医药的传统文化,蒙医药中医药保障群众健康的特色优势日益凸显。二是在重点人群方面,针对全区高校毕业生、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复转军人等就业工作重点群体的不同特点,在“一个突出、三个加大”方面下功夫,精准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加大对贫困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落实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生态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政策兜底扶贫等措施,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三是在重点地区方面,持续推动全区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下沉,着力补齐农村牧区在基础教育、健康保障、基础社会、饮水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短板,使广大农牧民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法制化和规范化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优质高效供给的前提和保障。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将公共服务各领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之内行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仅“十二五”期间,内蒙古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制定规范性文件64件,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修订《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立法工作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大以来,结合自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实际,制定、出台配套监管制度及规范性文件160件,修订并颁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多达9项。从13个方面制定了56个改革方案,进一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解决了一系列影响教育发展的难题,推出了一系列促进教育现代化的重大措施。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立法保障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为自治区民族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此外,在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文化发展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中,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法规。公共服务各领域地方性政策法规的有序出台,明确了公共服务各项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在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基础上,完善了市场导向机制,为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其自身责任的履行和监督直接影响到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和质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中,自治区政府深化明确各级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正确认识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将建设服务型政府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级党委、政府均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来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明确各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职责权限。同时,将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对人社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全区医疗保险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实现了覆盖全体民众的目标,民众的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各盟市先后成立以盟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福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并在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政策创新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自治区还出台一系列稳定就业的政策文件,将各级政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责任主体,强化统筹调度、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地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思想认识统一到促进就业的工作大局上来。此外,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自治区与盟市权责,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权事权范围,制定基础标准,规范自治区与盟市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建设亮丽内蒙古提供有力保障。
立足当前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时期,准确把握基本公共服务建设面临的各方面挑战,对今后一段时间全面提升内蒙古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是基本公共服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在全国经济由持续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历史转折期,内蒙古经济进入新旧动能转换的初级阶段,经济发展面临质量与速度双低的挑战。一方面,全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由21世纪头10年的年均17.3%逐年递减到2018年的5.3%,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个百分点,经济增长持续放缓,导致财政收入扩容困难。2017年,内蒙古地区经济总量排在全国第22位,相比于2016年下降6位,增速更是降到后3位。与全国其他省份一样,内蒙古也进入以增速换挡、结构转型、动力转换和方式转变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发展新阶段。2017年,全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速高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速8.8个百分点,全年财政收支缺口达到2819亿元,相比于2013年扩大了70%。 另一方面,地方债务负担沉重。2016年底,全区政府债务为5677.4亿元,列全国第11位。债务率达137.3%,仅次于贵州省(178%)和辽宁省(160%),居全国第3位。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区政府债务又增加到6217.4亿元。在地区经济增速放缓和政府债务沉重的背景下,民生支出呈刚性增长,2018年,民生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达70.1%,高于上年0.2个百分点。 政府作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责任主体,自身财政状况决定其能否完全履行职责,并对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益有着决定性影响。内蒙古经济环境呈现出的特征对政府债务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如何在财政增长乏力甚至负增长的情况下,保证和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是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挑战,也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总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7%,就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7年,内蒙古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51.1万人,占到全区总人口的9.9%,相比于2010年提高了2.34个百分点。伴随全国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1962~1970年)出生人口进入老年阶段,内蒙古自治区将进入老龄化加速期,高龄、失能老年人数将持续增加,预计2035年,全区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7.07%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老年人抚养系数逐年上升,且增速较快,加大了公共支出的压力。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预测,到2030年养老金的公共支出部分占GDP的比重将会翻倍,而用于医疗卫生的公共支出仅仅因老龄化因素就会增加50%。 此外,农村牧区青壮年人口不断涌向城镇,老龄化问题更为突出,呈现城乡倒置的特征。截至2015年3月,全区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为54张,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769所、农村敬老院398所、光荣院34所,自治区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农村敬老院、养老服务站等农村牧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仅为30%,远远满足不了目前的养老需求。内蒙古属于欠发达地区,未富先老的特征明显,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赡养负担重,各方面制度尚不配套,要满足快速增长的老年人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老年护理等基本公共服务需要面临较大的挑战。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进入新时代,我国将更加注重“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将更加注重农牧业转移人口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权利。近些年,内蒙古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全区城镇人口达到1589.1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2.7%。 虽然城镇化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人地紧张的突出矛盾,但随着农牧业转移人口对城镇公共服务依赖性的逐步提高,在城镇发展水平不高和相关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特别是按照“三个一亿人”(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的发展目标,全区大中小城镇都面临承载转移劳动力就业,为常住外来人口提供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和文化服务的压力。目前,内蒙古城镇化仍以传统粗放型为主,结构和质量处于较低水平,2017年城镇化率和工业化率的比值为1.95,尽管高于全国1.73的平均水平,但是率高质低,城镇化的质量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 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承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受户籍制度特别是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缓慢等因素的影响,流入城镇的农牧民市民化实现程度不高。
着眼于社会发展的进程,民众的公共服务需求一直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风俗习惯以及传统观念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公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层次和消费能力也日益呈现出层级化和多元化的特征,简单来说就是民众对于政府所供给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率、内容提出更高要求。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化解对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全区民众收入增长并未与经济增长同步的现实问题,需要从改善民生的角度,通过增加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让居民共享改革成果。但是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仍不能有效满足民众日益增长的高层次多样化需求。以课题组调查的城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为例,有15.12%的民众对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表示“非常满意”,26.17%的民众表示“满意”,即总体选择满意的比例仅为41.29%。此外,多达38.79%的受调查民众对基本公共服务持中立态度,选择“一般”。由此可以看出,受调查民众中表示“非常满意”和“满意”的占比较低,持中立态度民众的占比较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全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与民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且异质的公共服务需求间仍存在一定差距,意味着地方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果还有较大改善空间。
改革开放40年来,全区基本公共服务各领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为边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做出重要贡献。但也要充分认识到,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转型不断实现升级优化的背景下,内蒙古公共服务的供需矛盾依然突出,面临地区整体经济环境较差,老龄化、城镇化以及民众需求水平不断提高等方面的挑战,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仍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与全区高质量发展相对应的系统工程。
基本公共服务的理想效果就是实现最大限度的供需平衡,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假设下,要实现供需平衡的科学决策需要信息充分且公开透明,而在现有体制机制下,要实现政府自上而下的供给内容与民众的真实需求匹配,需要建立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在讲求效率的同时注意机会不均等带来的不公正,努力缓解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趋势。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看作是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以及收入差距,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手段。要达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调节职能,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目标,至少需要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建立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表达机制。现阶段政府决策采取的是“自上而下”模式,确定公共服务供给目标时,考虑的更多是上级部门的目标和指标要求,缺少公众利益表达的正式渠道和向下寻求建议的有效机制,这不仅导致因利益诉求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而且导致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社会资源产生巨大浪费,阻碍了公众共享改革成果的进程。二是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和满意度评价机制。在公众需求日趋多元化且公共服务资源有限的社会背景下,要解决投入不足、不均衡的问题,需要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由自上而下的“供给导向”转变为自下而上的“需求导向”。但供给模式转变的关键在于对政府公共服务决策实行“硬约束”。一方面是将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干部考核体系中,另一方面需要在决策阶段和对实施效果的评估阶段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实现《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国际经验表明,相比公共部门直接供给,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化提供在提高效率与质量方面更具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首先需要理顺政府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分工,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而是通过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加强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流程,通过市场招标,交由条件具备、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承担。只有不断深化和细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各种参与方的角色定位和规制,才能逐步形成“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良好格局。其次,要加强政府和社会多渠道合作。有学者认为,“有效供给公共服务,应该由社会中多元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集体行为规则,通过相互博弈、相互调适、共同参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 。因此,引入社会力量多方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十分必要,而社会组织的参与不应局限于过去无法参与的领域,还要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在基本公共产品生产、定制、监控等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实现多渠道合作,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
由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人口密度较低的区域通常由于服务半径过大导致服务功能减少、服务能力下降。所以,建议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程度出发,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牧区的服务功能,通过推行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让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业务向需求前端下沉和前移。以“云服务、微应用、大数据”理念为指导,积极推进新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李克强总理关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指示精神,加快整合自治区、盟市、旗县及部门门户网站群和电子政务系统群,加强平台间对接联动。推行咨询、预约、申报、受理、办理、反馈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凡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事比例。加强苏木乡镇、嘎查村便民服务中心硬件设施建设,推进实行基层免费代办、证照快递等制度,打造综合、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另外,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向基层延伸。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实现区级政务服务城乡全覆盖和跨地区跨层级联动办理,畅通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强调的基础性,在于保障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为公共服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权利,所以围绕群众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要坚持中央提出的“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内容和执行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要求相适应。目前,全区各盟市间、城乡间、各类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间的均等化水平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改善公共服务必须遵循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要认识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分层次、分阶段的动态过程,必须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所谓分层次,是要认识到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例如西部地区具备较好的物质基础,可以开始向高效率、精准型和选择性供给模式过渡,努力方向是鼓励创新;而经济发展水平低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偏低的区域,要以资金和资源扶持为主,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继续强化保底功能。分阶段就是要认识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不同阶段要有不同的均等化标准和实现目标。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看,首先应该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顺序,结合扶贫目标重点解决农村牧区最需要、农牧民最迫切的基本公共服务问题,之后再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逐步提高全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