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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公共住房发展报告

王哈图

住房保障服务是国家解决人民住房问题的主要方式,面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的“夹心层”群体,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 改革开放40年住房保障工作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内蒙古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制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住房制度改革成效显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内蒙古城镇住宅建设有了较快发展,1979~1989年,全区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为56亿元,建成各类住宅3274万平方米,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区城镇住宅建设总面积的65%。1988年《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规划》发布后,内蒙古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步伐,先后启动了公有住房出售、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住房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等制度,城镇居民的住房得到了极大改善。全区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已由1981年底的约7.2平方米提高到2016年底的32.24平方米 ,城镇居民的住房品质、居住环境、生活配套逐年提升,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住房的更高要求。

(二)公租房保障政策进一步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从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下发以来,自治区坚持把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加以推进,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强化审核分配管理工作,截至2018年第三季度末,全区共有41.62万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公租房保障,其中低收入家庭23.05万户、中等偏下收入家庭10.72万户、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5.47万户、新就业无房职工2.38万户;实现了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保尽保,同时解决6453户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的住房问题,“忧居”老百姓切实从住房保障工作中受益,实现了“宜居”梦。

(三)住房保障受益群体扩大

2008年以来,内蒙古先后启动了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站)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程在内的共五类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到2018年末,全区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91万套,完成投资超过4000亿元,受益居民达到388万人,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同时,圆满完成了包头市北梁棚户区改造、兴安盟阿尔山棚户区改造、赤峰市铁南棚户区改造等工程。2019年,国家下达内蒙古的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是5.29万套,基本建成2.72万套。截至2019年9月底,全区棚改开工4.99万套,开工率达94.3%,高于2018年同期水平9.8个百分点。基本建成4.22万套,已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投资127.4亿元

二 党的十八大后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满足困难家庭基本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加快公租房建设、健全审核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措施,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为更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一)公租房建设成绩显著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要求,内蒙古不断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力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内蒙古自2008年第四季度开始建设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不足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2010年6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提出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在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前提下,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纳入保障范围。2010年开始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公租房筹集的方式主要有统一集中建设、在商品房小区按一定比例配建、企业为职工建设公寓或单身宿舍等。2013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要求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在对已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的基础上,逐步把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内蒙古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对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对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旗县(市、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从2014年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和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和管理,廉租住房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中。从2016年起,国家不再下达公租房建设任务,推行公租房货币化。目前,内蒙古的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实物保障与发放租赁补贴相结合。2016年9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内建保〔2016〕337号),要求各盟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等准入条件,降低农业转移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门槛。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2017年11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内建保〔2017〕1172号),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困难家庭列入优先保障范围,切实改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条件,确保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通过完善制度保障,扩大保障范围;加快公租房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审核机制,加快公租房分配;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后续管理等措施,不断完善公租房保障体系,为更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截至2018年7月底,全区已分配公租房31.5万户,公租房分配入住率已达到90.8%,发放租赁补贴10.4万户,为116多万居民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

(二)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内蒙古为全国棚户区种类较为齐全的省份之一,有城市、林区、垦区、矿区等各种类型的棚户区,分布范围广、改造任务重。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摆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大力支持,自治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共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125.6万套,约349万居民“出棚进楼”,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明显增强,随着大量棚户区的拆除,城市建设面貌也随之焕然一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心的阿尔山棚户区、北梁棚户区、铁南棚户区改造基本完成。

按照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棚户区调查摸底和2018—2020年改造计划的通知》(建保函〔2017〕1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申报2018年棚户区改造计划任务的通知》(建办保函〔2017〕551号)等文件要求,当前内蒙古棚户区改造工作,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改造城市危房、城市棚户区、城市建成区内城中村。按照近期国家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今后内蒙古将重点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增加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各地落实银行贷款、试点发行棚改专项债券等多种渠道,破解制约棚改的资金瓶颈。通过召开棚改工作对接会,开展实地督查调研,加强调度、通报和督查等,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截至2018年7月底,全区棚改开工8.6万套,开工率达60.9%;棚改基本建成7.9万套,建成率达120.7%,完成投资296.6亿元

三 住房保障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1.加快公有住房出售

1988年以来,为了筹集建房资金,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国家、自治区采取一系列措施,向城镇职工居民出售公有住房。1992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发〔1992〕174号),提出了内蒙古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分阶段目标和基本做法。采取逐步提高公房租金,鼓励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推行公积金制度等方式积极推行住房制度改革。1996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方案和关于房改实施方案送审报批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6〕30号),1998年自治区政府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使房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其主要内容是:明确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宣布停止了住房福利实物分配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消费;加强住房的物业管理等。到2004年底,全区公有住房出售率达到了98%以上,基本完成了住房公有制向私有化的转变;积累了大量的住房建设资金;促进了住房建设,大大缓解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压力。

2.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1998年3月,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和《内蒙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申报审批办法(暂行)》,经济适用住房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与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优先出售给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生活困难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及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截至2013年底,全区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7440万平方米,解决了近93万户居民的住房问题。

3.实施住房补贴制度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凡房价与收入比4倍以上(即当地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且财政、单位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建设资金有条件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区别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对无福利分房和福利分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截至目前,自治区本级、12个盟市全部出台了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自治区本级、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鄂尔多斯市、满洲里市财政安排了专项资金,已为部分退休和在职职工发放了住房补贴,还有少数效益好的国有大企业也发放了住房补贴。

(二)完善公租房保障政策

1.健全住房保障政策制度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200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0〕40号)、《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内政发〔2010〕43号)、《关于2011年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1〕8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发〔2011〕48号)等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了公租房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减免以及完善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对落实各盟市工作责任、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和公平分配、强化监督检查、充实人员力量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2013年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明确内蒙古从2014年起全面实行廉租房、公租房并轨运行管理,并初步建立了以公共租赁住房为基本形式的、以先租后售和租售并举为特征的、能够适应不同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2014年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内政发〔2014〕77号),进一步规范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相关政策。2016年9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内建保〔2016〕337号),对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扩大保障范围、加快项目建设、加快分配入住、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制度保障。

2.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2013年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2017年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租房分配方式的通知》(内建保函〔2017〕1172号),进一步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内蒙古的住房保障范围已经在对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扩大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新就业人员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内蒙古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明确将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计生困难家庭、困境儿童家庭等各类困难家庭列入优先保障范围,切实改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特殊行业住房困难职工的居住条件。

3.强化审核分配管理

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机制,坚持“三审三公示”的阳光操作,分配过程采取“公开摇号、公开选房”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群众代表参与现场分配。加强公租房后期管理和动态监管,各地对于已分配公租房的保障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审核,及时清退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

1.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自治区、盟市、旗县都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推进棚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每年年初,自治区政府均要召开专题会议落实全区棚改目标任务,与各盟市签订目标责任书。每年年中,召开工作推进会,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2.制订棚改规划计划,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棚户区改造坚持规划引领,优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选点布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将安置房建设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同时通盘考虑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做到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特别是统筹做好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内蒙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明确了全区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年度任务、改造要求以及各项政策措施。2016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年)实施方案》,对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城边村、城郊村)、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在内的各类城镇棚户区实施改造。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启动了棚户区改造2018~2020年三年攻坚战,持续推进棚改工作。

3.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优惠政策

第一,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自治区本级加大投入力度。2008~2018年内蒙古已争取到中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604.5亿元,自治区本级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106.7亿元。第二,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好“提取土地出让成交价的5%~7%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资金要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好税费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施工企业从事棚户区改造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因棚改重新购置住房的被征收居民,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减半收取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现行规定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确保用地供应。

4.因地制宜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关于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稳步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6〕26号)、《关于做好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16〕85号)和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7号)精神,因城施策、因地制宜推进棚改;商品住房库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区继续推进货币化安置;商品住房库存量不足的地区,采取新建棚改安置房的方式。2015年以来,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在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中探索出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包头市和乌海市的安置房选房信息平台系统,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和伊金霍洛旗实施的“房票”“地票”制度,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在“房产超市”中开展的选房送装修、送家电业务,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在征收大厅通过竞争性谈判提供选房和装修“一条龙”服务等做法,在实现加快棚改项目开工进度的同时,不仅有效消化了存量商品住房,而且有效化解了房地产背后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通过棚改货币化安置,还有效解决了“钉子户”问题,达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

四 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在自治区政府的强力推动下,近年来内蒙古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解决了一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难问题。同时,内蒙古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覆盖面狭窄、建设资金和土地供应不足、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建设落后等问题,住房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建设还将面临诸多挑战,任重而道远。

1.保障性住房建设覆盖面有待扩大

近些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虽然卓有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面积还不到10%,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通常都在30%以上,在美国,政府对40%左右的家庭提供住房自住或政策支持,新加坡更是有85%的人居住在政府提供的组屋里。

在保障对象上,各地普遍将保障对象界定为低保家庭,但在当前中国,中低收入家庭约占全国城镇家庭总数的80%,而低保家庭仅占其中的极小部分,对保障对象如此的界定显然有失公平公正,没有做到应保尽保。随着社会的发展,绝大多数刚毕业大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也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我国农村的住房困难户(包括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特别是贫困地区的住房困难户,存在较为突出的住房困难情况,要解决农村住房问题,还会涉及保护耕地和环境等诸多问题,任务也相当艰巨。还有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定居等多个方面住房需求都亟待解决。

2.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土地供应不足

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资金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为3%~8%,而我国这一比例只有0.3%。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层面上中央政府只投资一小部分,绝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投资完成的,而地方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财政收入本身就很少,到真正实施阶段,各地方政府往往会以财政困难为由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大打折扣。

保障性住房建设在土地供应上是完全由地方政府来完成的,而“土地财政”又是现阶段各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大量的土地供应无异于“自断财路”,所以在土地供应上也是能省即省,要不就供应偏远的经济利益小的土地,而这些地方往往交通、医疗、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从而造成后期建好的保障性住房出现空置、生活条件差等不保障不适用的情况。

3.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

当前各地方政府普遍将保障性住房的适用群体定义在低保家庭,这种准入群体的定义本身就有失公平。在当前中国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批、监督、后续管理等方面都困难重重。现阶段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公平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根本上是因为保障性住房的操作机制存在问题,福利性和经济利益未完全分离,还有相当空间的经济利益可图。在退出机制上更是无法做到及时和公平公正,往往是只进不出,更多的是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后转手出租,谋求经济利益,要不就是等经济适用房到上市年限后上市出售,没有起到保障性住房应有的作用。相关管理机构混乱繁多,行政性质强,办事效率低,相关监督机制也很不到位。

4.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建设比较滞后

近些年,国家下大力气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硬件”建设成效显著,但相配套的“软件”却相对滞后,使硬件的使用效益无法最大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住房保障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制度基本上是由国务院或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部等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或办法的形式发布,大都属于政策性规定,存在随意性和不稳定性,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有效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住房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性住房的相关管理机构带有浓厚的行政性质,而且机构繁多、办事效率低,监督机制也很不到位,监而不督现象普遍。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配套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也不完善,现有的房产调控措施多以各种形式的限购为主,还没有建立起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二)对策建议

1.多层次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政府要改革现有住房保障体系发展模式,更多地引入市场机制,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到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来,多渠道获取保障性住房。对于公租房、棚户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牧民定居等纯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府应该加大投资和建设力度;对于经济适用房这种商品性和保障性并存的住房建设,政府应该尽可能交由市场来完成,只在相应激励和监督机制上做保障;像城市旧城区改造和小产权住房的清理整顿,政府可以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统筹进行。

2.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资金和土地供应上要建立长效的制度保障,地域环境和配套设施上,保障性住房要和普通商品房搭配建设并实现部分的市场化

建设资金和房源要多渠道筹措,不仅要严格执行10%以上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全部增值收益等建设资金的硬性规定,还应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上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金融保障。在土地供应上要做出强制性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要达到一定比例,在地理环境、交通、配套设施等方面也都要有强制性要求。

保障性住房在建设规划和用地上要尽量和普通商品房搭配进行,像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可以借鉴两限房的经验,完全由市场来建设完成,政府只在税收和土地出让金上制定出相应的激励机制。例如,在一个住宅小区里,商品房和保障房要共存,并且要达到规定比例,其中经济适用房也由小区开发商负责建设完成,相关的配套设施使用、物业管理等均按市场化运作,政府只在房屋价格和准入退出机制上进行管理,接受这样的建设规划是开发商获得此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之一。这样就能自然地解决保障性住房在交通、环境、配套设施和物业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各地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步骤。

3.加快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建设,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在准入群体的设定上,现有范围需要扩大,低保家庭之外更多的中低收入群体都要纳入保障范围。准入条件上,应该重点制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条款,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者不得将其转让、转租、转借、空置和做商业抵押,一旦发现将依法收回住房并追究责任。经济适用房现有规定是五年后可以上市交易,应该规定经济适用房始终不得上市交易,住户如要退出,将由政府管理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收回,按折旧扣除后给予经济补偿,让想通过保障性住房寻求经济利益者无利可图。

保障房租售要实行动态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要及时清退。政府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宏观调控长效机制,在保持房价平稳上,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税收手段强力遏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行为和投机行为,让投资者和投机者无利可图,使房地产市场单一回归住房消费,使房屋只具有居住功能,保持稳定的住房供给量和消费量,从而使房价始终保持稳定。 Tz0Yq76lHjRGMi0Ju2kkwta/27unhQfC9SzMXooQZm2MwrSHIs7tub4WATT1Pk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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