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法是通过引用题目之外的领袖名言、政策文件、谚语、俗语、警句、格言、名人名句、科学原理、公理、公式、规则等来证明自己观点的一种论证方法。
本质上,引证法是一种演绎推理法,是从一般前提推出个别结论。
“引”和“证”要紧密结合。引用之后,要分析议论,在引语与论点之间建立逻辑联系,这样的引证就能收到很好效果。许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会背名言警句,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名言警句太多,不知如何入手;二是不会灵活运用。在答题中引经据典确实可以使答案有文化的厚重感,但如果在使用名言警句时没有建立名言警句与论点之间的逻辑关系,或者经典引用得不恰当、不贴切,反而画蛇添足,还不如干脆不引用名言警句。除此之外,将名言警句作为支持观点的佐证,无论引用是否合理,总会给考官一种“牵强附会”“堆砌论据”的感觉。要想将引用的名言警句置于答案的内在逻辑、内容和韵律中,做到“浑然天成,无牵强之迹”,需博览群书、善用大家之作。
例证法应用范围很广,本书很多题目都用了例证法。在此仅列出1道例题。
【例1】某地准备修改公共场所控烟条例,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改为“部分场所,室内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有人认为这是地方控烟立法的严重倒退,政府则解释修改的理由:“堵不如疏、不能以一刀切的形式、法不责众”。对此,谈谈你的看法?
【思路点拨】引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一一般原理,推出题目中这一做法可取。
【参考答案】(509个字符)
我认为某地准备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改为“部分场所,室内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这一做法是合适的、可取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过去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过于超前,脱离国情。由于我国烟民数量太多,公共场所监督缺位,监督成本高,导致这一规定事实上难以落实到位,这一规定事实上成了纸老虎、稻草人。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
当地不搞一刀切,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疏堵结合的方针,将“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改为“部分场所,室内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专用吸烟室”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有利真正把公共场所控烟条例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通过这件事也启发我们,即使“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的愿望再好,但过于超前,行不通、办不到,也会落空。我们制定政策法规、干工作做决策一定要立足实际情况、立足国情社情,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适合的、适用的就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