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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韩非子与法家

西周封建社会的运转,所依靠的是两项权力原则:礼和刑。礼包括仪文、礼节、举止行为的规定,以及社会习俗所构成的不成文法。它的应用范围只限贵族,称为“君子”(它的字面含义是君王之子,像君王那样举止的人,有文化教养的人)。刑即惩罚,它的应用范围是普通百姓,即“庶人”,或称“小人”(琐小的人)。《礼记》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说明了这两项原则的不同应用范围。

法家的社会背景

中国封建社会得以靠这两条原则而运转,因为西周封建社会的结构相对简单。天子、诸侯、大夫之间,有血缘关系和联姻关系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理论上,每一个侯国都从属于周天子,在侯国里,小贵族又从属于王侯大贵族。但实际上,大小诸侯从祖先那里继承领土和贵族特权,年代已久,并不觉得周天子和他们有什么关系。因此,周天子只有名义,并无实权,各侯国事实上处于半独立状态;在这些侯国里的大夫(统率的范围称“家”)也是处于半独立状态。这些王侯彼此都是亲戚,按照大家的不成文法,保持着私人关系、外交关系,以至商业往来。这种“君子协定”式的关系便是“礼”。

天子、诸侯都生活在社会金字塔的顶尖上,和庶民大众没有直接的交道,如果需要打交道,也是由下级诸侯、小贵族去做。王公贵族各有自己的封地,由于这些封地都不大、人口也不多,因此,贵族通常可以实行个人统治,靠刑罚来迫使庶民服从。可以看出,在西周封建社会里,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靠个人接触和个人关系来维持的。

这种关系在此后若干世纪里逐渐削弱,西周封建社会制度的瓦解带来了影响深远的社会、政治变化。公侯君子和庶民小人的社会分野逐渐模糊。孔子的时代已经可以看到,有的贵族失去封地和称号,有才能或运气好的庶民百姓,也有的上升到显贵的地位。社会各阶层原有的僵硬界限逐渐被打破。与此同时,大国用侵略、兼并的手法,扩大统治的领土。在这形势下,各国为准备战争或防御入侵,都需要强化国家的统治,就是说,需要集中权力。这就使政府的结构和行使职权都日益复杂化了。

新的形势带来了新的问题,对各国都一样。面对这样的形势,从孔子起的各派思想家都力求解决君王的各种问题。他们建议的解决办法往往并不切合实际,各国君王所爱听的不是劝他们怎样谋求民众的福祉,而是要能应付眼前难题的灵计妙策。

在谋士中也有少数是懂得现实政治的,各国君王通常也愿听听他们有什么看法。如果他们的建议行之有效,国王就待如上宾,甚至委以高位。这些谋士就是被称为“方术之士”的一班人。

他们以此得名,是因为他们为君王公侯出谋划策,告诉统治者怎样统治广大的封地、怎样把权力集中到自己的手里。他们鼓吹:君王不需要是圣人或超人,只要实行他们提出的一套方略,一个仅具中人之资的人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还有一些方术之士,为他们鼓吹的统治方略提出理论根据,这便构成了法家的思想主张。

因此,如果对“法家”望文生义,以为法家便是主张法学,这便错了。法家的主张,用现代语言来说,乃是一套组织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一个人如果想走极权主义道路,组织大众,充当领袖,就会认为法家的理论和方法颇有一点道理。

韩非子,法家的集大成者

在本章里,便以韩非子作为法家的思想代表。他是韩国(今河南西部)皇室后裔,《史记·老子韩非列传》称他“与李斯俱事荀卿,斯自以为不如非”。韩非子以著书立说见长,著有《韩非子》五十五篇。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是,战争时代,秦国采用了韩非子的主张,得以兼并六国,成就霸业;韩非子因而声望日隆,由此遭到秦国宰相、他的旧日同窗李斯嫉妒,被陷害下狱,最终死于秦国狱中,时在公元前二三三年。

韩非子是法家的集大成者。在他之前,法家分三派。一派以慎到为首,慎到和孟子是同时代人,他主张在政治和治国方术中,“势”,即权力与威势,最为重要。第二派以申不害(死于公元前三三七年)为首,强调“术”,即政治权术。第三派以商鞅(又称商君,死于公元前三三八年)为首,强调“法”,即法律和规章制度。

韩非子认为这三者都必不可少。他在《韩非子·八经》篇中说:“明主之行制也天,其用人也鬼。天则不非,鬼则不困。势行教严,逆而不违……然后一行其法。”明君如天,执法公正,这是“法”的作用。他驾驭人时,神出鬼没,令人无从捉摸,这是“术”。他拥有威严,令出如山,这是“势”。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法家的历史哲学

中国人办事往往依循过去惯例,这可能与大多数民众都是农民有关。农民为所耕种的土地所束缚,很少旅行。他们年复一年,按季节变化耕耘作物,凭过去的经验就够用了。因此,如果遇到新事,首先就想过去有什么经验可以遵循。

这个传统思维方式对中国哲学有巨大的影响。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要找古代的权威来支持自己的学说。孔子喜欢援引的古代权威是西周的文王、周公。墨子与儒家辩论时,援引比文王、周公更古老的夏禹。孟子为能凌驾墨家之上,往往援引尧舜,因为他们是传说中比夏禹更早的圣王。最后,道家为胜过儒家和墨家,又请出伏羲、神农,据说他们比尧舜还要早几百年。

这些哲学家在这样做的时候,事实上是建立了一种历史退化观。这些哲学家思想主张虽然各有不同,但是,他们的历史观却有一个共同点: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在过去,而不在将来。自古代的“黄金时代”以来,历史是在日渐退化。因此,人的拯救不在于创立新的,而要靠退回到古代去。

先秦时期各主要思想流派中最后出现的法家,在这方面是一个鲜明的例外。法家深深懂得,每个时代的变化,都有它不得不变的原因,因此只能现实地对待世界。古代的人们比较纯朴,就此而言,或许值得称颂,但那是当时的物质条件造成的,并不是说,古代人们的品德就普遍比后代人高尚。韩非子认为,古者,“人民少而财有余,故民不争。……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韩非子·五蠹》)

韩非子认为,由于这些全新的情况产生的新问题,只能用新的方法解决,只有蠢人才看不到事实的变化。而这类蠢人是的确存在的。韩非子曾说了一个关于蠢人的故事:“宋人有耕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同上)

早在韩非子之前,商君便已说过类似的话:“民道弊而所重易也,世事变而行道异也。”(《商君书·开塞》)

在现代人看来,历史不断变化,这几乎是众所周知的。但在古代中国,和当时各派思想家的见解相较,这种看法实在是一种革命的观点。

治国之道

法家为了适应新的政治情况,建议采用新的方法治理国家。照法家看来,这些是颠扑不破的治国方法,首先是制定法律。韩非子写道:“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法的作用是告诉百姓,什么应该去做,什么不应该做。法律颁布之后,君王必须监察百姓的行为。君王拥有权势,可以惩罚违犯王法的人,也可以奖赏顺服王法的人。君王这样做,就可顺利统治百姓,无论百姓如何为数众多,都可以统治。

关于这一点,韩非子写道:“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这是说,圣人治国,不是要使人人都自觉行善,而着眼于使大众不能作恶。在一国之中,能自觉行善的,不会超过十个人。但只要民众不作恶,国家就可以保持太平。君王治国,着眼在大多数,至于其他少数,无关宏旨;因此,要着力的是执法,而不是立德。

按照这个理论,君王统治百姓,靠的是法律和威势,他不需要有特殊的才能或品德,也不需要像儒家所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而众星拱之”,靠君王的品德和人格影响去感召百姓。

有人可以说,君王采取这样的办法治国,需要有能力制定法律,还要监察为数众多的百姓是否违犯了法律,决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法家对此的回答是:君王不用事必躬亲,只要他有驾驭人的权术,就可以物色到适当的人去为统治者办事。

“术”这个概念有什么哲学意义呢?它也是“正名”这个古老学说中的一方面。法家对“正名”的解说是:“循名而责实。”(《韩非子·定法》)

这里的“实”,按法家的学说是指在政府任职的官吏个人;“名”是指政府职务的名称,是任职官吏应当完成的职责。因此,“循名而责实”意味着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吏有责任完成他的职务所要求的各项工作。君王的职责是把某项名义的职务授给某个人。这项职务所要求的工作已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君王只关心某个官吏是否恪尽职守,至于怎样完成工作要求,这是官吏的事情,不需要君王具体指导。君王所要过问的只是:完成任务有赏,完不成任务受罚,仅此而已。

这样,人们还会问:君王怎样知道哪个人适合哪项工作呢?对此,法家的回答是:只要靠“术”,就可以知道。在《韩非子·二柄》中说:“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这样认真实行,赏罚分明,经过几次,无能之辈就不敢承担他们力不能胜的职务,即便给他们,他们也不敢接受。这样,没有能力的人就被淘汰下去,只有能胜任的人在政府职务上任职了。

但是,还有问题:君王怎样能够知道,某个官吏这个“实”和他所担负的“名”是否相称呢?法家的回答是:这在于君王,如果他没有把握,他就去考察结果,如同君王不知道他的厨子是否胜任,就去品尝厨子烧出的菜肴。在监督官员方面,君王也可以委派别人去做。这些监察官员的人,自己也在君王监察之下。

按照法家的说法,治理国家并不是必须选贤任能,君王只需要把赏罚大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就可以了,这样,他就可以“无为而无不为”。

掌握赏罚两项大权,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治国“二柄”。它们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人性趋利而避害。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这是说,君王治天下,行事要循人性。人性之中,有所爱,也有所憎,因此,赏罚便能发挥作用。赏罚能起作用,便能做到令行禁止,于是治世之道便已具备了。

韩非子是荀子的学生,深信人性恶。他与荀子不同的地方在于,他对通过文化教育使人向善不感兴趣。韩非子和其他法家认为,正因为人性恶,所以法家的治国方针,全从实际出发,并不寄希望于把大众改造成新人。

法家与道家

“无为而无不为”。这是道家的思想,它也是法家的思想。在韩非子和法家看来,君王应当具备的一项品质便是“为无为”,自己表现出“无为而治”:君王不应当亲自动手做任何事情,一切需要办的事情都应假手别人去做。韩非子说,君王应如“日月所照,四时所行,云布风动;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韩非子·大体》)换句话说,君王拥有政府运作的机制和工具,他自己不必做任何事情,而执政掌权所要办的事情却都办了。

道家和法家代表中国思想传统的两个极端:道家认为,人本来是天真无邪的,法家则认为人生来性恶;道家鼓吹个人绝对自由,法家主张社会控制一切。但是在“无为”这一点上,两个极端倒会合了,就是说,它们两个极端之间具有同一性。

后期道家对法家所主张的治国之道,也持同样的看法,只是说法略有不同。《庄子·天道》篇中称帝王之德在于“乘天地,驰万物,而用人群”。在这一段里讲“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在区别“无为”和“有为”之后,又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君王的存在就是为统治天下。因此,他的作用和职责不在于做任何事情,而在于发号施令,让别人为他做事。换句话说,他的统治方法就是:以无为而用天下。另一方面,属下的职责和作用则是接受命令,按令行事。换句话说,属下的作用便是被使用去做事。这就是同一段末后所说:“上必无为而用天下,下必有为为天下用,此不易之道也。”

《庄子·天道》篇接下去又说:“故古之王天下者,知虽落天地,不自虑也;辨虽雕万物,不自说也;能虽穷海内,不自为也。”统治者就应该如此,因为如果他一旦去思想任何事情,就表明还有他未曾想的事情,而他的职责本应该想到在他统治下的一切事情。因此,君王就应该不想、不说、不做;只命令别人替他去想、去说、去做。这样,他便可以无为,而凡事都由别人办好了。

至于君王用天下的具体步骤,《天道》篇中说:“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肖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畜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必归其天,此之谓太平,治之至也。”

这些具体步骤的后半,显然和法家的主张是一样的。但是,《天道》篇接下去说:“古之语大道者,五变而形名可举,九变而赏罚可言也。骤而语形名,不知其本也;骤而语赏罚,不知其始也。倒道而言,忤道而说者,人之所治也,安能治人!骤而语形名赏罚,此有知治之具,非知治之道;可用于天下,不足以用天下,此之谓辩士,一曲之人也。”

这是道家对法家的批判。法家的治国之道要求君王公正无私。他应当赏罚严明,即便当罚的是亲人朋友,也不徇私;即便当赏的人是仇人,也不歧视。如果君王不能公正无私,哪怕只失误几次,整个机制便将崩溃。法家宣称只要具有中人之资,便能治国,而实际上,只有圣人,才能具备君王的资质。

法家与儒家

儒家认为,要靠礼和道德,而不是靠法律与刑罚来治理百姓。他们主张沿用西周初期的体制,而没有觉察到,社会情况已经变化,先前推行礼治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了。这时,他们还指望靠老办法治国,就成为保守派了。但在另一方面,他们又是革命派,因为在他们的思想里,反映了时代的变化,他们不再坚持以出身贵贱和财产多少来划分社会阶级。孔子和孟子还继续强调君子和小人的分野,但这个分野,现在变成以道德来划分,而不是以家世来划分了。

本章开始时,我曾指出,先秦中国封建社会里,“礼”是君王统治贵族的准绳,“刑”是君王统治百姓的工具。儒家坚持以礼治国,这样,“礼”不仅是统治贵族的准绳,也成为统治庶民百姓的准绳,这是对庶民百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就这一点说,儒家是革命的。

法家的思想也和儒家一样,没有社会阶级高下的区别。人人在法律和统治者面前,地位都一样。但是,法家所做的不是把庶民的地位提高,而是把贵族的地位降低,靠奖惩来统治一切人,这就把“礼”抛到一边去了。

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 qSIIk1J8Xo/mSm6N8gmepSUXy3PuT8boONWKr2O0zI96XmG8NHS5SCpqx+oKFc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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