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子》书中,有六篇(第四十到第四十五篇)与全书的其他部分不同,它们在逻辑学上有特殊的价值。这六篇中,第四十到第四十一篇标题《经上》、《经下》,内容包含有逻辑、伦理、数学和科学思想的定义;第四十二到第四十三篇标题《经说上》、《经说下》,对前两章中的定义加以解释;第四十四到第四十五篇标题《大取》、《小取》,就字义说是“举例”,其中讨论了几个有逻辑意义的题目。这六篇的中心是以逻辑的方式树立墨子的主张,批判名家的思想,六篇合在一起,就是通常所称的“墨经”。
在前一章里,我们分析了庄子所论述的两个层次的知识。在第一个层次上,他论述了事物的相对性,达到了与惠施一致的结论。在这层次上,庄子同意名家,而从更高的角度批判了常识的观点。在第二个层次上,庄子超越了惠施,并从更高的观点批判了名家的论辩,这样,道家便也批判了名家;而道家的论证,从逻辑观点看,比名家的论证处于更高的层次。道家和名家的论证都否定人们的常识观点;为了解它们,需要对它们进行认真的反思。
在另一方面,墨家和儒家中的一部分都站在常识观点的一方。他们两家虽然有许多不同,但是都主张要从实际出发,这是两家的共同之处。为反对名家的论辩,他们几乎是沿着相似的思想路线,从认识论和逻辑的理论来维护常识的观点。这些理论便构成“墨经”的内容,儒家在这方面的思想见于《荀子》的《正名》篇。荀子是先秦时期重要的儒家思想家之一,在后面第十三章里,将对他进行讨论。
“墨经”中的认识论理论是一种朴素的实在论。它认为,人具有认识事物的能力,它是“所以知也,而不必知”(《经说上》),就是说,人依赖认知能力才得以取得知识,但并不因有认知能力就必定有知识。其原因是,人的认知能力必须与一个知识对象打交道。“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同上)这是说,人以其认知能力和对象接触,得以辨认它的形相,由此构成知识。除去视觉、听觉这些感觉器官,人还需要有一个思维的器官,在中国古代把它称作心,“心也者,以其知论物。”(同上)就是说,人能理解对象要靠心之所知。也就是说,人以其感官把外界事物的印象传达到心,心则对这些印象进行分析综合,加以解释。
“墨经”也从逻辑上对知识加以分类。以不同的来源而论,把知识分为三类:从个人直接经验而来的知识,从权威而来的知识(即听来的,或从文字中读来的),从推论而来的知识(从已知推到未知)。以知识的不同对象而论,分为四类:对“名”的知识,对“实”的知识,“对应”的知识,以及行动的知识。(见《经上》)
我们都记得,名家特别注意“名”“实”和两者之间的关系。“墨经”里《经说上》对“名”“实”的解释是:“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就是说:“名”是人用以指事物的代号,“实”是人所指的事物。当一个人说“这是一张桌子”时,“桌子”是名,人又藉以指物,这“物”就是“实”。用西方逻辑学的术语来说,“名”是一个命题的宾语,而“实”则是一个命题的主语。
“墨经”把“名”分为三类:达名、类名、私名。《经说上》称:“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个人的名字),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这是说,“物”是一般名词,一切“实”(实体)都要归入“物”之中。马是类名,凡马这类实体都必须冠以马的名称。臧是私人的名字,只限用于臧一个人这个“实”。
对应的知识是指:知道哪个“名”与哪个“实”对应。例如,当人说“这是一张桌子”时,他就必须有对应的知识。有这种知识就是《经说上》所说的“名实耦”。
行动的知识是指怎样做一桩具体事情的知识,它相当于美国人常说的“怎么干”的知识(know how)。
《小取》篇中的大部分都是关于“辩”的讨论。其中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这里所说的是:为分清是非,区别治乱,辨明各种事物之间的相似相异之处,考察名实的原理,分析利害,排除疑虑,明辨是十分必要的。它考察一切发生的事情、对各种事情的论断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它循名求实,指陈命题,以表达思想、论述,提出事物由来之“故”,决定取舍原则。
这段话的前半部分是讲“辩”的目的与作用,后半部分则是讲“辩”的方法。《小取》篇中的另一处说,辩有七种方法,“或也者,不尽也。假也者,今不然也。效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此效也。辟也者,举也物而以明之也。侔也者,比辞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在这一段话里,“或”是指特称论断,不能尽然。“假”是假设,它还未成为现实。“效”是摹拟,它意味着摹拟一个模型:如果仿效出来的与模型相同,它就是正确的;如果仿效出来的与模型不合,它就是错误的。这便是摹拟法。“辟”是比较法,用一物来解释另一物。“侔”是把两组命题平行地比较下来。“援”是类推法,“如果你是这样,我何以不能这样?”“推”,是从已知求未知、延伸而论的方法。
这一段内“效”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说出故”。这一段内“推”的方法,也就是前一段内的“以类取,以类予”。这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方法,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学的演绎法和归纳法。
在进一步阐述这两种方法之前,需要懂得“墨经”中所说的“故”。《经上》说:“故,所得而后成也。”还把“故”分成“大故”和“小故”两种。在《经说上》中解释说:“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如果用现代逻辑的术语来说,“小故”就是事物的必要原因,“大故”就是事物的必要而且充分原因。在现代逻辑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事物中的充分原因,有它,事物就必然,如果没有它,事物或然或不然。墨家的逻辑还未曾指出这一种可能情况。
在现代逻辑思维中,如果要判断一个一般命题是否正确,可以把它与事实印证,或用实验结果来印证。举例来说,如果我们要判断,细菌A是导致疾病B的原因,我们就把它作为一个公式来做实验,如果细菌A的确导致疾病B,这命题便是正确的,否则,这便是错误的。这是演绎推理,也就是“墨经”中所说的“效”的方法。把一个一般命题做成公式,就是把它作为一个模型(模式),根据这个公式进行实验,就是模拟。如果假设的原因产生预期的结果,那么,这原因和它所模拟的结果是一致的;否则,这原因和它所模拟的模型证明了不一致。我们使用这办法可以辨明,假定的原因是否真实,以及它是否是必要原因,或充分原因。
关于推论思维,可以举一句人所共知的话为例:“人不免一死。”我们能够这样说,因为过去的一切人都难逃死亡。现在和将来的人,和过去的人在种类上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人不免一死。在这个归纳思维中,我们用的是“推论思维”。过去的人都最终死去,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今日和将来的人都不免要死,这还未实现,因此是未知的。因此,说“人不免一死”是把已经知道的事实延伸到未死的人身上。我们这样做是因为,现在和未来的人与过去的人在种类上是一样的。这就是“墨经”所说的“以类取,以类予”。
后期墨家运用“辩”的方法,得以极大地澄清了墨家的哲学思想和立场。
后期墨家继承了墨子功利主义思想的传统,主张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趋利避害。正是因此,在《大取》中说:“断指以存腕,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也。害之中取小,子非取害也,取利也。……遇盗人,而断指以免身,利也;其遇盗人,害也。……利之中取大,非不得已也;害之中取小,不得已也。所未有而取焉,是利之中取大也;于所既有而弃焉,是害之中取小也。”由此得出的人类活动准则是:“利之中取大,害之中取小。”
墨子和后期墨家都认为“义,利也”。利是义的本质。那么,利的本质又是什么呢?墨子未曾提出这个问题。后期墨家则提出了这个问题,也作出了回答。《经上》说:“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这样,后期墨家为墨家的功利主义哲学提出了一个享乐主义的解释。
后期墨家的这种观点使我们想起十八、十九世纪间英国哲学家杰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一七四八至一八三二年)的“功利原理”。他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第一章开宗明义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主人的统治之下,这两个主人就是:痛苦和快乐。正是这两位主人指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功利原理承认这种统治关系,并把它作为全部思想体系的基础,目的在于通过理性和法律来织造幸福。”这样,边沁把善恶归结为快乐和痛苦的问题。在他看来,道德的目标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后期墨家所做的也正是如此。他们首先确立“有利”的定义,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确立品德的含义,在于对人有利。因此,在《经上》篇里说:“义,利也。”“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利民”也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关于墨子的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的最大特色在于“兼”,也就是广泛包容。《小取》篇说:“爱人,待(有待于)周(周全包容)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而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要等到所有的马都不骑),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这是说,人要爱一切人,才算爱人;而不爱人,则不需要不爱一切人。这与骑马不同,人不需要骑遍所有的马才算骑马,只要骑过几匹马,就是会骑马了。至于不骑马的人,则必须不曾骑过任何马才算数。这是爱人与骑马不同的地方。爱人待“周”爱世人,乘马则不必待周乘万马。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少数心爱的人。举例来说,人都爱自己的儿女。因此,一个人仅仅爱几个人,不能算是泛爱众人。而从反面来看,一个人如果对某个人加以伤害,那就足以说明他不爱人。这是墨家的观点。
当时,反对后期墨家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认为,天下之人无数,一个人怎能做到爱天下人?这种反对意见被概括称作“无穷害兼”;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如果未曾爱某个人,就是未曾爱天下人,那么,杀一个强盗就违反兼爱的宗旨了,这种反对意见称作“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就运用他们的“辩”来驳倒这些反对意见。
《经下》中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意思是说,“无穷”与“兼”可以相容,全看“盈与否”。《经说下》对此解释说:“无(反对一方):‘南方有穷则可尽(古代中国认为南方无垠),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智,则可尽不可尽未可智。人之盈之否未可智,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智。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反对一方的立论是:历来认为南方辽阔无垠,那里的人有多少,也说不清,却说统统都爱,岂非荒谬!“墨经”回答说,如果南方辽阔无垠,人填补不满南方,那么人的数目就是有限的。要一一数尽南方的人,也就不难了。如果无垠的南方能被人填满,那么,南方就不是无垠,因此,把南方的人都包括在内,也就可以做到了。
“杀盗,杀人也”,这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论点,如果杀一个强盗,就说明兼爱一切人是不可能的。《小取》篇对此回答说: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有人名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有人名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
后期墨家便是使用这样的“辩”来驳倒“杀盗违反兼爱”的论点。
后期墨家使用“辩”术,不仅反驳名家对墨家的批评,还运用“辩”术批判名家。例如“墨经”包含有一些批判名家的论辩。我们记得,惠施曾有“合同异”的论点。他在“十事”中,由“万物毕同”的前提引申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的结论。在后期墨家看来,这种引申是谬误的,原因在于“同”字的含义模糊。《经上》说:“同,重、体、合、类。”这是说,同有四种,一是雷同;二是局部与整体的质同;三是同存;四是同源。《经说上》又就此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上》和《经说上》还讨论了“异”,它的含义与“同”正好相反。
“墨经”没有点惠施的名字(不仅没有点惠施的名字,而且没有点任何人的名字)。但从对“同”的剖析中,惠施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万物毕同”,只表明它们同属于“物”,因此是“类同”。至于说“天地一体”,这是说,天地之间有一种局部和整体的“体同”关系。一个表明“类同”的命题,尽管它是真实的,并不能由此推论出另一个“体同”的命题也是真实的,虽然它们都用了“同”这个词。
关于公孙龙的“离坚白”论点,在《经上》和《经说下》里也涉及了。后期墨家从现实自然世界里,石头的坚硬性和它的白色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并存在一块石头之中的事实,得出:“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必相盈也”(《经说下》)。
后期墨家还批评了道家。《经下》中说:“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说下》篇解释说:“学: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尝为无益也,教,悖。”
这个批评是针对《老子》书中第二十章的一句话:“绝学无忧。”后期墨家认为,学与教是相关联的。如果“学”可以弃绝,那么“教”也同样将予弃绝了。有教就有学,“教”如果有用,“学”就不是无用。“绝学无忧”如果是真理,就证明“学”之为用。
《经下》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事理)在辩。”《经说下》篇解释说:“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说得对的)胜也。”这是说,两人指物言事时,彼此若看法不一,则必然不同意。一人指物说,这是狗,另一人称它为犬,这还是同;若一人指称,那是牛,另一人指称,那是马,这便是异。有异便有辩论,若无人称胜,那不是辩论。“辩”是指:一人说,此物如此,另一人说,不是这样。两人之中,谁说得符合实际,谁就得胜。
《经下》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这是说,认为“一切话语都无是处”,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就证明,并非所有的话都是错的,至少这句话还是对的。如果确认这人的话不能成立,那么,以这句话为得当的人就错了。
《经下》篇又说:“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这里指出,把知与不知看为一样,这是荒谬的,就在于这种说法没有根据。《经说下》解释说:“智,论之,非智无以也。”这是说,只要有知识,就有对它的议论,除非没有知识,就没有了议论的根据。
《经下》篇还说:“非诽者悖,说在弗非。”这是说,谴责批评是错误的,理由见“莫怪他人”释。《经说下》解释说:“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这是说,谁谴责批评,这话首先就谴责了他自己。如果不能用这句话谴责自己,则意味着不能谴责批评。
这些都是针对庄子的批评。庄子认为争论是非毫无意义。即便一个人在争论中赢了,也不表明就是对了,输了的一方也并不意味着就是错了。而在后期墨家看来,庄子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是在与人辩论。如果他赢了,岂不正好证明他的主张是错的吗?《庄子·齐物论》中说:“大辩不言”,又说:“辩也者,有不见也”(凡争论者,总有见识不到之处),所以“言未始有常(定论)”,各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各种说法都有自己的道理。这都是庄子对其他各家的批评,而如果一切言论都是荒谬的,庄子自己的言论岂不也是荒谬?庄子还主张“弃智”,而庄子自己的言论就形成一种知识,如果真正抛弃一切知识,那么对庄子的主张也就不必讨论。
后期墨家在批评道家时所指出的反论,在西方哲学中也曾出现过。西方近年发展的新逻辑解决了这个问题。按照现代西方逻辑,后期墨家的这种逻辑不再能够成立。虽然如此,后期墨家的缜密思想、富于逻辑头脑,还是令人惊叹的。他们在建立知识论和逻辑方面的努力,可以说超过了古代中国的任何其他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