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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ICH)是一个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三方的政府药品注册部门和制药行业在1990年发起的国际性非营利组织,该组织依照瑞士法律成立于2015年10月,主要目的是协调全球药品监管系统标准化。

在成功运作25年后,为了更好地应对全球药品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巨大变化和挑战,特别是强化监管机构在国际法规协调方面的主导作用,ICH在2015年10月23日召开大会宣布对ICH进行改革。ICH吸纳了全世界更多的监管机构参与其中,并融合所有重要的监管机构和业界相关方,以促使其成为全球药品监管协调的关键平台。此次改革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通过在瑞士设立ICH理事会的合法实体,以保证其运作模式更加稳定和规范。

2.5.1 目的和使命

ICH通过对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国际协调,加快引进创新药,确保患者能够持续获得已批准药物,从而保护公众健康,同时避免在人体上重复开展临床试验,以经济有效的方式来保证研发、注册和生产的药物安全、有效且高质量,同时在不影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动物试验,具体如下。

(1)在药品注册与注册维护的技术指导原则和要求的解释与应用中,为实现更大程度的协调提出建议。

(2)论坛的维护,就药品技术要求的协调在监管机构和医药行业间构建科学问题对话。

(3)出于国际视角,为保护公众健康作出贡献。

(4)监测与更新协调的技术要求,使研发数据更大程度地相互接受。

(5)因治疗的进步和药品生产新技术的发展,通过对需要议题的协调,避免未来要求的不同。

(6)促进采纳新的或改善技术研究与开发方法,更新或替代目前做法。

(7)通过协调指导原则及其使用方面信息的传播、交流及培训,鼓励通用标准的实施与接轨。

(8)制定ICH监管活动医学词典(Med DRA)术语的政策,同时确保Med DRA作为方便人用药品国际监管信息分享的标准化词典的科学与技术维护、开发和传播。

2.5.2 成员

ICH目前有成员单位14个,由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两部分组成,除此之外还有23位观察员,也同时包括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

2017年5月31日至6月1日,ICH 2017年第一次会议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国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申请,成为其正式成员。

2018年6月7日,在日本神户举行的ICH 2018年第一次大会上,中国当时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当选为ICH管理委员会成员。

2.5.3 指导原则

ICH的指南分为四大部分,质量、安全、有效性和多学科(M)指导原则

质量(Quality,Q)指导原则:在质量领域经协调统一的关键的里程碑式的指南文件,如稳定性研究、杂质测试的阈值以及基于GMP风险的更为灵活的药品质量管理。目前共有指导原则44项。

安全(Safety,S)指导原则:一套完善的阐述潜在风险的安全指导原则,主要是临床前研究,如致癌、遗传毒性和生殖毒性。目前共有指导原则16项。

有效性(Effectiveness,E)指导原则:有关ICH开展的与药物有效性相关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安全和报告的工作,也涵盖了由生物技术工艺驱动的新型药物以及运用药物遗传学/基因组学技术来生产更好的靶向性药物。目前共有指导原则30项。

多学科(Multidisciplinary,M)指导原则:主要指一些内容交叉涉及以上三个分类,不可单独划入任何一类的指导原则,包括ICH医学术语(Med DRA)、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CTD)和转化法规信息的电子标准的开发进程。目前共有指导原则50项。

ICH指导原则制修订过程一般分为5个阶段。

第1阶段构筑共识:新议题提案经大会批准成为新议题后,成立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依据概念文件和业务计划不断讨论形成第 1 阶段技术文件(Step 1 Technical Document),即指导原则草案的基础。

第2阶段又分为2a和2b。第2a阶段确认共识:第1阶段的技术文件经大会批准后,全体成员大会成员将对技术文件共识进行确认,形成第 2a阶段终版技术文件(Step 2a Final Technical Document)。第2b阶段采纳指导原则草案:根据第2a阶段终版技术文件制订第2b阶段指导原则草案(Step 2b Draft Guideline),并由ICH监管机构成员确认过程。

第3阶段监管机构征求意见和讨论:ICH各地区/国家的监管机构对指导原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专家工作组进行讨论,修改指导原则草案。

第4阶段采纳指导原则:大会监管机构成员对指导原则草案达成最终一致并通过。

第5阶段实施指导原则:ICH各地区/国家监管机构通过各自行政程序实施指导原则。 DJKt1YxfYNSq3nVL2TsSqXXRWigseBk2d305BsWuY7WELyJOfpL6r60TWDN1X5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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