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漫长的历史中,帝制国家和经济力量之间的关系呈现出一种复杂模式的演变,而非简单的叙事。从公元前2世纪开始,政治经济的核心,是皇帝和统治家族的核心机构对数百万普通家庭的统治,它们大多是与帝制国家仅有间接联系的农民家庭。在过去的2000年里,帝制国家发展了各种复杂的资源开采和经济管理的方法,以确保其在农业经济基础上对家庭进行有效控制。
尽管我们已经很好地注意到了讨论泛化的危险,但是对中国政治经济史进行全面的研究,难免会出现一些一般性的概括。早期的文献对中国历史采取了系统和理论的研究路径。有些研究中国帝制时期的学者,将2000年的朝代周期描述为一个超稳定的社会体制。 但是近期的研究已经揭示了该体制的显著可变性,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重大制度演变。以帝制中国的总体财政规划为例,2000多年来的组织实验包括了许多不同的模式:从秦国的高度集权、多层次的财政国家,到后来短命的秦朝;汉初的自由放任制度;汉武帝时期的军事—经济国家主义(如第二章所述);西汉末的乌托邦国家主义;从西汉末到北朝的封建模式;从北朝到中唐的家庭本位市场模式;从宋朝的改革时期到元朝的高度商业化模式;明初家庭本位的原始计划经济体制的复兴;以及最后的晚期帝制时期的标准模式,即一个小规模国家和一个充满活力的、由国家进行控制的市场共存。当代中国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很容易找到前身,特别是在帝制晚期。在探讨其变种形式之前,我们将从国家—市场关系的角度,对帝制时期政治经济的持久特征做一些观察。
作为一个农业帝国,帝制中国政治经济的特征始终是三大元素的不稳定共存:维持生计的农户、自然形成的基层和地方性市场,以及以皇室和复杂的官僚体系为核心的强制性国家的财政机构。 [119] 确保这种共存的前提是,帝制国家可以将其对社会和经济的破坏力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维持一个稳定的税基。这种模式可以看作是帝制中国经济史上的一种制度规范。当然,正如在第二章中所述,在帝制秩序完全崩溃后,帝制国家往往处于两个极端,要么在某些时期企图完全控制农业家庭,要么在某些时候彻底失去对它们的控制。然而,这些时期都是例外,而不是常态。短暂的国家主义和近乎彻底的自由放任,只是国家—市场结构稳定、国家干预有限的整个时期里的一段插曲罢了。换句话说,这一制度的非常态之所以周期性地出现,要么是由于国家进行了彻底的控制或变革性的改革,要么是国家彻底放松了控制或采取了自由放任的举措。
对于帝制中国来说,管理和维持一个平衡的经济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它的基本参数——人口、生态及其外部威胁——都在不断变化。从动态的角度看,国家机构的行为者与社会力量之间权力平衡的转移,以及它们之间混乱和纠缠的关系,往往会扰乱国家和市场之间的平衡,从而破坏现有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这一困难的部分原因在于,由于国家在这些领域只有有限的资源,因而管理一个庞大的前现代国家受到技术和组织上的限制。 [120] 更重要的是,帝制中国的政治经济也存在着固有的结构性矛盾,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皇权在概念和结构上的单一性权力,与在其统治下的地方和社会利益的多样性之间的根本矛盾。帝国兴衰轮回的背后正是这种基本矛盾。通常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增长和停滞之后,帝制国家的组织能力,或其“平天下”的能力,不可避免地会下降,尤其是在财政能力方面。最终,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循环模式在19世纪走向终结,因为小规模的国家和非资本主义市场相互制约的模式,最终未能经受住现代殖民帝国的挑战。在国家—市场动态方面,国家主导与家庭和地方市场自治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在常态和非常态之间的周期性变化,突出了这种矛盾。我们在本章中将阐明,帝制中国政治经济的演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朝着一个制度性安排的纽带发展,以便更好地适应并最终解决其许多固有矛盾。
综观大部分文字记载的历史,中国本土的全部或部分地区,都是由来自本土和游牧民族的不间断王朝进行统治的。皇帝以天子的身份,以其半神性人格所带来的为人感知的德行进行统治。他是统治家族中最合法的男性继承人。皇权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最重要、最强大的公共制度。从法律层面上,皇帝对他的家庭财产拥有最终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这些财产包括了他所有臣民的生命和财产,但同时他也继承了确保天下苍生福祉、和平与繁荣的重大责任。
“经济”的法律基础,或者说国家的管理,来自君主对天下苍生和所有财产的所有权的皇权思想。这种观念由来已久,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约公元前1000年)的王权。其中最好的表述之一,是《诗经》的《小雅》篇中所写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在整个帝制中国的历史上,君主作为土地和百姓的最终领主的观念,在此后被重申和完善。它最终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源于暴力的皇权把被征服的土地和百姓视为其统治和处置的对象。 它可以以无数种方式表现出来,从直接没收、强迫迁徙和重新分配土地,到处决任意一名臣民,这取决于个体统治者的权力和策略。实际上,在大多数时间和大多数地方,皇权仍然是名义上的和象征性的,皇权是通过它的代理人来行使的,有时也会被当地的精英篡夺。有些时候,历史的机遇和皇帝的个性会让皇权取得完全的统治权和所有权。正如我们将在本章后面讨论的,行使这种权力最自由和最充分的皇帝,包括了汉武帝(前140—前87年在位)、王莽(9—23年在位)和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1368—1398年在位)。但即使在相对和平与稳定的时期,皇帝的领主地位和所有权,也通过其各类别和多层次的代理人的复杂制度安排,在“经济”或“管理”方面成为帝国的日常基础。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对整个帝国经济生活的管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宏观经济管理”,但处于一个更加静态的农业环境中。财政体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数千个地方财政单位,从数千万以农民为主的家庭和其他资源中收集盈余,并将盈余重新分配给数千个预算单位(主要是军事单位)和几十万个受补贴的家庭。最重要的是,皇室必须在自己的大家庭中截留并重新分配盈余,将一部分盈余用于自己的消费,另一部分分配给帮助收税和管理秩序的地方代理人。帝制国家应对千家万户和成千上万官僚单位的能力,建立在一个权力基础设施系统之上,其复杂性和广泛性可以与任何传统国家相匹敌。在该制度的最底层,土地、男性劳动力、家庭和家庭下的个人,都被登记为财政单位(亩、丁、户、口),每一个单位都因其在皇帝的统治之下而对皇帝负有特定的财政义务。 由于帝国官僚体系渗透有限且不均衡,家庭通常不是由国家财政官僚体系直接管理的。在帝制中国晚期,税收的征收有时是由基层的财政代理人(有时包括了当地农村社群中富裕和有影响力的家庭)在集体责任的原则下进行的,有时是由县级的政府官员和税务官员进行的。 草根层的税收代理人依次将收入上缴县、市、省,最后上缴中央国库。中央政府原则上主持整个过程。最初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获得的财政收入,最终被精简并货币化为以白银为主的土地税。劳役和人头税则被废除了。在这一时期的大部分时间里,国防等关键的军事职能,在明朝主要由有津贴的军人家庭提供,在清朝则主要由满洲八旗提供。在清朝的例子中,八旗家族根据其地位和功能提供农田、农场与津贴。 [121]
除了土地税收和劳役征召等基本财政制度外,晚期帝制政府还有其他重要的经济制度。帝国财政的非税收渠道,或者用现代术语来说的“国有部门”,其历史上的管理者主要是皇帝的亲信,比如明朝的宦官和清朝的包衣,而非文人官僚。他们或者直接创造收入,或者出于战略目的开展经济活动,如国家控制的贸易垄断、特殊税收和国家控制的手工业。 [122] 在这方面,最持久的制度包括国家对盐业的垄断制度、主要由地方经营的粮仓制度、贸易垄断制度、中央控制的铸币制度和主要为皇室服务的皇家工厂的运作制度。
虽然皇帝是家天下的最高统治者,名义上控制着帝国所有的经济活动,但皇帝和他的家庭不可能直接负责经济管理。为了使不可能的事情成为可能,皇帝和帝制政府在统治的疆域内,有效地使用了多层代理人。由于皇权对经济的掌控是完整和不可剥夺的,因此财政代理人也在他们自己特定的领域内继承了专制权力和经济财政特权。这些代理人包括了大多数的地方官僚、基层的税务代理人和其他皇室代表,他们共同构成了帝制国家与其税基之间的中间人,他们具有自己特定的利益。考虑到帝国的规模和财政组织的复杂性,控制和约束这些代理人就成了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在财政管理方面,皇帝可以在国家和地方之间选择经济管理的社会代理人,特别是在基层,以应对家庭单位。尽管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但国家代理人的部署和帝国官僚体系的扩张,意味着国家对社会的高度渗透和控制,以及国家能力的提升。另一种选择是,国家可以将财政服务委托给当地家族,并利用一种隐性的包税制吸纳当地的经济精英,但这将意味着失去控制,并与当地精英有效地分享财政权力。
皇帝、财政代理人和庞大的税基之间的互动,构成了帝制国家财政生活的核心动力。原则上,帝制国家必须通过其财政代理人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组织依附体系,以便让私人家庭在公共产品上依附于皇帝,并反过来接受他的统治。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假设帝制中国的财政制度就是一个三层同心圈的结构,皇室位于核心层,中间层是各种税务代理人,最外层是形成组织性依附的数千万登记在册的家庭(图3.1)。此外,总有一些在国家有效控制之外运作的经济生活领域,因为强大的经济和社会精英合法或非法地主导了当地经济并攫取了盈余。最典型的情况是,农民家庭经常出售他们的土地,从拥有免税或逃税手段的地主那里承租土地,从而导致了帝制国家收入的重大损失。此外,由于帝国疆域的庞大规模,政治经济始终具有中央—地方的维度,因为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总是拥有强制手段,而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总是拥有信息优势手段。这种情况在今天的中国依然存在。
图3.1 传统帝制中的组织依赖同心圆
帝国的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具有了巨大的惯性。除了少数例外,皇帝不能重组已登记在册的家庭部门。然而,他可以通过改变税收制度和财政代理人的组织来影响家庭结构,诱导某些行为与市场或家庭生产模式相辅相成。由于这些措施相当于盈余的再分配,特别是将盈余从财政代理人分配到基层和皇帝,因此它们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强大阻力。历史上确实有很多改革财政代理人制度的实验,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皇室对家庭部门的直接有效控制,包括施行一些与现代计划经济有着惊人相似的改革计划。
与公共产品供应的主要类型一样,整个帝制中国时期的财政收入制度的支柱也非常稳定。帝制国家的三大主要税种分别是:土地生产税,按土地生产或货币计算,按照土地所有权的比例征收;劳役,指的是义务的公共劳动或者货币化的服务税;以及通过销售盐等垄断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人均货币税。 此外,还有商业税,如关税和过境税,尽管这些税收直到19世纪中叶才变得十分重要。在实际征收方面,对主要的税种也加征了许多附加费用和特别的附加税,其理由是征收费用、兑换和物流,但主要是由当地的税务代理人强制征收的。除了税收收入,帝制国家还通过其他手段来增加收入,例如,铸造钱币、出售官职、出售僧人度牒这样的免税许可证,以及来自皇室特许商人的捐赠收入。
尽管税收制度历经沧桑,支出结构却具有显著的历史延续性。在大多数朝代,帝制国家的大部分预算都用于维持庞大的常备军,以保卫边境和维持国内和平。开支中另一个主要的固定项目,是为皇室和世袭精英提供饮食,以及支付公务员(主要是文官)的工资和津贴。其他部分的收入必须用于建设和维护物质与制度基础设施,如粮仓制度、皇家邮政服务、河流控制设施、大运河体系和皇家建筑项目。在自然灾害和外国入侵时期,还必须扩大经常性财政收入,并配合应急基金,以提供救灾和军事开支。
帝制政府所面临的财政问题,比仅仅平衡财政收支要复杂得多。其他需要考虑的事项,包括财政代理人的代理成本,以及因国家垄断和贸易控制等财政安排的限制而产生的效率成本。这一无形的部分,可能在帝国实际的资源开采和运营成本中占据更大的份额。这在本质上是由财政制度的结构和战略决定的。例如,严格的等级制度和高度自律的代理人制度,可能导致收入下降和更严的社会控制。相反,一个以收入最大化、市场为导向的制度,可能不得不与自我膨胀的财政代理人分享大部分收入,并面临失去控制的风险。一个平衡得当的方法,必须在控制市场和国家代理人这两者之间做出妥协。
财政制度的设计对每个朝代的命运都很重要。在一个王朝的肇始,通过重组社会、强迫大规模民众迁徙和重新分配土地,帝制国家有时候可以聚集足够的权力来重塑社会结构。明朝的建立就是这样的例子。 [123] 即使在政治和军事上较弱的时期,帝制国家也拥有自主权,能够根据其农业经济基础来决定经济管理的总体战略,就像五代十国时期(907—979年)实行市场型开放经济的较小政权一样。 [124] 这些基本的考虑,体现在每个朝代初期所制定的财政制度中,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每个朝代的财政轨迹及其财政制度的命运。
从广义上说,在帝制中国晚期的经济管理中,有两种普遍的方法:保守的方法和激进的方法。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可以归结为皇权对经济秩序和财政基础的两种看法。大多数儒家学者倡导的主流或保守观点认为,经济管理与家庭管理类似。这符合我们在第二章中所讨论的儒家经济哲学。 在家庭管理方面,他们代表了帝制国家所坚持的金科玉律和自我克制。从一个典型的保守观点来看,经济福利和社会秩序优先于财政收入。国家的财政制度反映了农业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功能,构成了皇权的财政基础。这种类型的经济思想自然导致了国家对财政事务的不干预原则,因为前工业社会的财富主要是以农产品及其基本生产手段(即土地和劳动力)的形式存在,而农业生产及其基本生产手段又是由国家控制之外的因素所提供的。因此,财政过程是国家和农业家庭之间的零和博弈。财政收入的任何增长,都只能以生产者的集体成本为代价。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的财政扩张,也被大多数儒家精英视为不受欢迎的,因为国家对商业的过度干预,意味着其与小型私营企业的竞争,这有可能损害他们的生计。 [125] 传统的保守主义方法也对国家控制、操纵货币和信贷持悲观态度,尤其反对国家过度使用积极的干预政策来增加财政收入的会计价值。在不同时期,低水平的实物税是首选的税种,如粮食税和其他农产品税。
激进的或改良的方法,通常得到法家或激进的儒家改革者的支持,其根源在于对经济秩序持有一种非常不同的看法。这种积极观点的一个典型看法就是,财政考虑优先于经济福祉,国家主导优先于国家不干预。帝制国家被视为一个具有无限能力来改造经济的经济行为者。这种改造的方法,可以在市场导向和市场抑制两个层面发挥作用。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垄断,国家可以通过对自然资源和国际贸易的垄断,以及对货币供应的控制,来实现收入的最大化。 [126] 而一个抑制市场的国家,则可能会通过在所有层级上实施流动管制和市场限制,从根本上改变经济格局。与儒家主流的静态观点相反,改革派在国家对市场机制的操纵中发现了价值,这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当代世界的国家社会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此外,改革派的方法重视积极主动的财政代理人,这些人能够参与有关国家财政扩张或根本性经济改革的议程。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家通常都有一个激进的愿景,要么将财政收入扩大到超出正常水平,要么构建更公平的社会收入分配。按照这种改造的愿景,国家及其财政代理人积极主导并塑造了经济,以实现一种乌托邦式的愿景。与保守派对实质性税收的强烈偏好相比,改革派倾向于更统一、更精简的税收结构。
这两种方法包含了不同系列的矛盾。问题的核心是 组织依附 的结构,这是帝国主导经济和社会的基础。在组织依附下,帝国境内所有臣民的生命和福祉,最终都依附于皇帝和帝制国家,因为皇帝和帝制国家是受“天命”的委托来统治天下的。这种依附是由适当的家庭组织、官僚机构和皇室所保证的。在建立和维护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帝制国家从一开始就必须管理一个充满矛盾的制度。随着依附的链条向下延伸并渗透进社会,皇帝往往发现越来越难激励或控制地方和社会的财政代理人,以让他们按照皇帝的利益行事。在保守的秩序下,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与权贵家庭的利益交织在一起,从而削弱帝制国家的有效控制。在激进的秩序下,代理人的利益可能导向一个掠夺性的国家,他们以国家的名义摧毁当地的社会和经济。这两种秩序都支持各有特色的组织依附体系,但都不能永久地维持它们。
家庭模式设想皇帝是家天下的首领,也设想他是一种组织依附制度,这种制度名义上覆盖了所有登记在册的家庭,皇帝作为百官的领袖,被神圣地展示在天坛上。在儒家的理想中,皇帝对劳动和农产品征税的权力,是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个体农户家庭来合法化的。 [127] 这种财政制度有两个进一步的前提。第一,国家有道义上的义务和合理的财政关切,以防止组织依附的子系统过度成型,例如,土地财富的兼并和集中,以及税收代理人的过分行为。第二,该制度必须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和经济控制,否则,劳动力和资本的日益流动可能会削弱家庭(包括亲属和家族组织),而他们恰恰是皇帝财政权力的基础。这两种情况都要求皇帝行使一定程度的基础权力和组织控制。有些时候,对所需的权力和控制程度的调整,催生了经济管理的激进模式。同样,激进的经济管理模式要想持续下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尽管皇帝确实可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但财政代理人的份额也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因为中央政府将更难控制地方和社会的财政代理人。第二,它将能够应对由过度膨胀的财政市场化带来的恶果,或由宏观经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市场收缩的后果。这些激进模式的结果往往与战争和财政动员密切相关。
皇权的特点是主导和依附。在理想的情况下,皇帝可以对剩余产品的提取和劳动力的动员保持垄断,同时将提取和动员的水平保持在最低限度。但这只是一个理想。事实上,官员和大户始终是国家的强大挑战者。皇帝不得不或明或暗地先发制人,防止敌对的家庭或代理人阳奉阴违,窃取他的财政基础。如果挑战者的存在变得足够重要,皇帝就必须采取行动;如果皇帝的行动失败了,帝制体制可能会衰落并最终崩溃。帝国财政制度的许多制度设计和动力,都是基于这种对平衡的密切关注。
与皇帝竞争的第一类挑战者是拥有实质性地方权力的世袭家族。他们既来自皇室内部,也来自皇室的执政联盟,尽管这类竞争者在帝制中国晚期已经普遍减少了。除了可继承的土地所带来的收入,他们还通过诸如兼并土地和市场垄断等常见做法,从政治权力和财政特权中获得可观的财富。他们通过让家庭和市场行为者成为他们的依附者,得以有效地窃取帝国的大部分财税收入和财政基础。
第二类挑战者是强大的地方精英家族,他们是皇室之外的帝国经济秩序的另一个主要挑战者。与皇室之内的挑战者一样,许多地方家族既拥有经济资源,又拥有强制资源,这使得他们得以提供替代性的地方秩序,并使较小的家庭成为其经济和政治上的依附者。有时,他们甚至俘获地方政府,通过利用大型社会网络和战略地位,在中央官僚机构中获得影响力。这类竞争者在中唐时期遭受了毁灭性的打击,再也没有能够恢复其政治影响力。 [128]
第三类挑战者是大型商人及其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建立在单一家庭及其当地网络的基础上。虽然典型的商人家庭来自贸易和商业,但他们通常也是当地的精英阶层。强大的私人商业利益也可以通过掠夺性的市场行为,特别是在粮食和信贷方面,攫取相当大的财富和权力,从而削弱小型家庭生产者,使其对它们产生依附。在帝制中国晚期,皇帝的标准做法是吸纳而非压制它们。
第四类,也是最重要的类别,是国家代理人和相关的利益集团,包括中央和地方代理人的家庭。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是矛盾的,因为皇室代理人从皇帝那里获得了权力和特权,因此他们肯定与皇室有根本的共同利益。然而,在现实中,皇室代理人的私人利益往往与皇帝的并不一致。在实践中,帝制中国晚期的几乎所有国家财政代理人都控制着各种渠道,并通过有组织的依附关系,有能力为自己的利益谋福祉,特别是在国家选择采用激进的市场化或改革派的经济管理方法的情况下。他们牟取暴利的行为方式,包括从直接兼并土地到操纵家庭数据、税务登记,甚至是对度量衡的官方垄断。
国家财政代理人这一群体类别,代表了一个非常特殊的利益集团。他们的存在要归功于皇帝,但两者之间的组织依附是建立在一个复杂的、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安排之上的。这种基本安排导致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极高的信息成本和自上而下的监督等典型的组织问题。历史上,各个帝制国家发展出了复杂的监控制度,来应对这个制度中最难监管但又不可或缺的行为者阶层。他们发展世袭利益的潜力最具威胁。在帝制中国晚期,皇帝积极吸纳这一阶层的精英,并通过科举制度控制其对利益的再继承。
最后,在皇权的编户齐民之外,还有一些边缘的社会群体,如宗教团体、秘密社会,以及帝制中国晚期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或者说“游民”。自14世纪以来,这些在正式帝国体系中的边缘要素,往往在主流社会秩序之外发展出自己的内部意识形态和组织。 这些社会群体只有在经济遭受重大动荡时才会构成威胁,这些动荡要么来自气候变化等自然因素,要么来自人口爆炸等社会因素所造成的持续萧条。随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瓦解,这些边缘群体的数量激增,瓦解了编户齐民的边界,成为社会革命的温床。这样,他们就可能成为帝国统治的致命威胁。
我们可能会增加最后一批挑战者,它们以外国势力的形式出现。直到18世纪,这些相互竞争的国家都是来自中国北方和东北的游牧民族。他们带来的威胁主要不是经济上的,而是军事上的。因此,我们不应将它们归类为对组织依附的重大威胁,尽管它们在中国的国家建设中,特别是在清王朝建立之初,确实发挥了公认的作用。第四章将讨论真正改变游戏规则的人——中国的地缘政治挑战者,它们将最终重塑中国的政治经济。
广义上的经济管理是对组织依附的管理。为了确保想要的秩序,皇帝必须控制所有对秩序的潜在挑战。如果成功了,皇帝就巩固了他的统治;否则,财政机构可能会丧失自主权和能力,走向衰落。这样的财政危机甚至可能发生在王朝正式终结之前。
皇帝与帝国秩序的各种挑战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对帝制中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帝制国家逐渐拉拢其组织化的对手并将其内部化,帝国的制度也朝着更加可持续和包容的秩序发展。在基本制度层面,皇帝逐渐取消了贵族的世袭财政和政治特权。在帝制中国晚期,剩余的世袭家庭被缩减为依附性的预算单位,处于帝国严格的管理之下。清朝进一步削弱了世袭阶层,减少了他们的贵族特权,使他们成为严格的预算单位,完全处在帝国的控制之下。
自汉初以来,皇帝对普通家庭严格执行了平等的部分继承法(即推恩令),而把嫡长子继承制保留给皇室。在唐宋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地方世袭家族被消灭殆尽,取而代之的是权力更加分散、世袭权利更少的新型地方精英。与此同时,帝国逐渐将地方精英吸纳进科举考试秩序之中,征召他们为地方提供秩序和公共产品。在帝制中国晚期,这种同化和吸纳的制度非常成功,以至于科举名衔这种象征性的资本,都成为精英阶层获得社会和政治地位的先决条件。 [129]
从历史上看,皇帝和商业精英之间的紧张关系,主要集中在国家对贸易和商业的垄断上。但是,在国家试探并获取了垄断的限度之后,就出现了一种替代型的吸纳政策,即让商业精英成为国家的依附代理人,这种政策成为帝制中国晚期盛行的制度安排。皇帝与商业精英之间的关系,从零和对抗逐渐演变为非正式的统治—自治关系。与近代西方早期的资产阶级不同,帝制中国晚期的工商业精英在共同塑造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被有效地吸纳到与帝制国家的共存状态中。由于科举考试为精英的形成设定了标准,商业精英往往在几代人的时间内就转变为拥有科举名衔的地主阶级精英。 [130]
皇帝试图最大限度地控制财政制度,同时给予代理人私人特权。但事实往往证明,皇室代理人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力量。他们能够操纵体制,并通过广泛的策略来采取集体行动,损害公共利益。即使皇帝本人集中权力,实行更严格的制衡制度,其财政权力也只不过是被放置在了基层财政代理人利益清单的底部。总的来说,帝制国家逐渐加强了对规模和权力更大的地方机构的控制,包括国家和省级官僚体系。在帝制中国的晚期,基层代理人依然是最强大的。虽然腐败在帝制晚期越来越常见,但国家对皇室代理人的政治控制却加强了。归根到底,那些依靠皇帝获得大部分个人财富的皇室代理人,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依附组织,因此也就没有对皇帝构成任何挑战。
唯一的例外是边缘性竞争对手的组织,它们的发展非常显著,并成为帝制中国晚期日益不稳定的力量。他们被证明是帝制晚期社会秩序的主要威胁。帝制国家典型的策略是提供公共产品,如常平仓,以支持贫困农户,并实施严厉的社会控制,防止他们成为流动人口的一部分。然而,由于人口趋势超出了国家的能力,这一战略最终是无效的。从14世纪开始,由大众宗教团体(最重要的是白莲教千禧派)组织的武装叛乱,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体制内政治精英和游民势力,成为社会不稳定、经济混乱和政治革命的主要根源。因此,晚期的帝制国家在控制和镇压诸如此类的大众宗教方面变得越来越严格。 [131]
到此为止,我们已经概述了帝制时期政治经济的基础。现在我们转向历史和制度的角度来考虑帝制时期的政治经济。我们将审视常态和非常态的循环模式,以及这些制度向帝制晚期秩序的历史演变,这种演变最终在18世纪达到顶峰。我们还将研究政治经济的基本方面,特别是涉及清朝鼎盛时期或大致18世纪的时候。接下来的大部分内容将集中讨论组织依附最成熟形式的制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