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帝国鼎盛时期,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国家主导着政治经济,而近代西方早期的政治经济体制则呈现出分权化的特征。在中世纪和现代早期的欧洲,国家、教会、集镇和其他次国家的政治实体,都有重叠的管辖权和各自的原则来规范其经济活动;它们也彼此互动并相互影响。这使得启蒙运动的国策思想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能够对抗当时重商主义国家的规定,并将经济视为一个独立和独特的自然秩序。正如在第一章里所论述的,国家和经济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分离。经济被认为是与国家相分离的,是一个自治的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作用不断演变,范围不断扩大,但国家和经济之间仍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于东亚新兴工业经济体来说,也是如此。
然而,当我们考虑中国的情况时,我们发现,其政治经济体制的决定性特征是中央集权。从很早的时候起,国家就在很大程度上包围和渗透进社会。虽然这种渗透的程度随着帝制国家的兴衰而消长,但国家作为社会成员的主导和关怀力量的概念框架,始终没有改变。因此,在中国的政治哲学中,以天下的统治者或天子为首的帝制国家,被定义为道德价值的源泉,以及塑造社会和经济的力量。法国历史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指出了中国制度的这一方面:
可以说,在中国,国家就是一切。历史解释了这一点。国家并非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一个逐渐发展起来的有机体,还不得不在其他权力中为自己找到一个位置,而且国家还必须将自己强加于教会、封建主义和贵族的独立权力之上,与商人达成协议,并寻求金融家的支持。在中国,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既定的现实,或者说从秦代国家制定建国方案,然后扩展到整个中华大地开始,国家就是一个既定的现实。它是社会和领土的杰出组织者。 [85]
国家在任何地方都是人为的产物,并且以多种形式存在。这些形式与建国时流行的历史条件有关。历史学家发现,虽然在15—19世纪,以中央集权的官僚制为特征的现代国家在西欧发展起来,但欧洲历史学家对现代国家的概念进行归纳后所得出的所有基本特征,很早就在中国发展起来了。公元前3世纪,中国已经出现了对中央政府负责的行政区划;而在法国大革命之前,欧洲还没有出现过类似的情况,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后才建立了中央部门和地方区划。
由此,我们可以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中国中央集权的合理性何在?第二,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前工业时代的欧洲,国家的分权结构以及国家与经济、教会和市民(公民社会的原型)的分离,受到现代欧洲国家形成时的历史环境的制约。正如在第一章里所论述的,18世纪末和19世纪发展起来的古典经济学,不仅是当时国家和经济之间关系的反映,而且也是对这种关系从规范角度进行的辩护。在中国也是如此,虽然国家的中央集权结构是受历史环境制约的,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政治哲学也为这种结构辩护。在中国,政府的责任是这种辩护的核心。在政府责任的框架内,国家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具有正当性的。经济只被看作是国家的一部分,也就是政府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
中央集权主导的国家结构的合理性来源于国家的责任,而国家的责任又源于“天命”的思想。“天命”是上天赋予统治世界或天下万物的人的一种天赋使命。这个思想最早出现在商朝(前1600—前1046年)的创建者推翻夏朝(约前2070—前1600年)的时候,商朝声称夏朝君主已经失去了他的天命。但在整个商朝,朝代的最高统治者是“帝”,而不是“天”。当小得多的周国打败商朝,建立西周(前1046—前771年)时,许多人问,为什么上天以前把权力赋予商朝,但现在它却改变了主意,转而支持周?周朝的统治者解释说,商朝已经失去了它的“天命”,并使用了“革命”的概念,来描述一次成功的王朝更迭(革命的字面意思是“变革天命”)。 [86] 如果一个统治者被认为已经失去了统治的天命,一个革命的时机自然会随之而来。费正清将中国历史描述为一系列王朝更迭的周期,每隔几百年就有新的朝代取代旧的朝代。每一次,注定要灭亡的皇帝都被指责为无情、愚昧、腐朽,最后是缺乏德行。“天命”的概念不仅用来为“统治的权利”辩护,也用来为“造反的权利”辩护。不断更迭的朝代说明了不合法的政权是如何被推翻和取代的。
一旦一个现存的统治者开始失去他的天命,天命就会向任何一个在竞争中胜出的力量开放。中国人从来不相信皇室有一个永恒的世袭血统,他们也未必会尊重统治王朝的皇室血统。相反,中国人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成为皇帝。换句话说,中国人持有一种典型的马基雅维利式的权力观,他们不在乎统治者来自哪里,也不在乎他们如何掌权,只要他们拥有“天命”。无论改朝换代的方式是和平的权力交接、宫廷政变,还是王朝战争,开国者以“天”的名义所掌握的能力或财富,才真正决定了他们的统治权力。然而,中国人的确关心他们的统治者做了什么。皇帝一旦继位,就必须承担责任,以德治国。合法性不是来自领导人获得权力的方式,而是取决于他行使权力的方式。
对于中国的皇帝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避免被推翻。根据谢和耐的观点: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国家面临的唯一问题就是,要阻止异己力量的发展,这些力量包括来自商人、军队、宗教团体的,还要防止上层出现危险的分裂。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要不断努力设计各种机制和安排,以便不仅在中央国家权力之外,而且在中央国家权力之内,防止相似的权力得到发展。
因此,问题在于,统治者能够而且也应该做些什么,来避免这种不幸。避免丧失这一天命的基本条件,是为百姓的生存和繁荣提供充分的物质或经济基础。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传统里,儒家强调国家为社会提供公平和充足物质福利的作用,以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百姓的道德价值和国家的和谐;而法家关注的则是国家生产物质产品的作用,以确保为国防和其他公共目的提供充足的资源与财政能力。在这两个学派的观点里,物质财富对国家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统治者及其国家需要物质财富,以确保在治理社会时,道德价值和物质财富均不缺位。
儒家思想的核心是道德哲学。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孔子之前,中国的统治者就强调道德的作用。当周朝的统治者被问及什么是天命的时候,他们的回答是:“天命无常,惟有德者居之。” [87] 天命与道德密切相关。后来,孔子以“天命”为基础,发展了系统的道德教育。他阐述道,一个好政府的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问题。他没有质疑君主的世袭统治权力,但他坚持认为,君主的首要职责,是在良好的道德行为方面树立一个恰当的榜样。在儒家思想中,统治者是道德行为的榜样,表现为仁、忠、信、礼、正、俭。如果一位君主的行为不当,他就不能指望他的人民行为端正。如果统治者以道德的方式行事,保护百姓,百姓将自愿服从他,上天也将永远把治理的权力托付给他。事实上,对儒家来说,天命和道德有时是可以互换的。费正清和埃德温·赖肖尔(Edwin Reischauer)评论道,值得注意的是,孔子认为,衡量政治成功的真正标准,应该是统治者的美德和百姓的满足,而不是权力。 [88]
此外,要成为道德楷模,或被视为道德楷模,统治者必须保护他的百姓,并仁慈地进行统治。孔子认为,仁的核心主题就是对百姓表示同情和关心。官员要像父母一样,承担起为百姓谋福祉、为百姓承忧虑的责任,并在百姓之后享受行动的成果。具体地说,仁政包括道德价值的社会化、鼓励农业生产、招募最优秀和最有能力的人进入政府、公平执法、对臣属一视同仁地分配职责。
与此同时,法家人士则强调国家在生产为集体所用的物质产品方面的作用,特别是在国家安全方面,有时是在领土扩张方面。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和经济之间关系的中国式哲学与西方截然不同。正如在第一章里所论述的,西方经济学的概念来自古希腊的“oikonomia”一词,即“家庭管理”。Oikonomia来自oikos(家庭)和nomos(风俗或法律)。因此,Oikonomia的意思是“统治家庭”,即教导年轻女性的家庭艺术,或者至多是管理个人遗产的艺术。直到19世纪,经济学才成为一门社会科学,用来分析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与消费。正如在第一章里所论述的,并不是中央集权国家的行动让西方知识界关注经济,因为中央集权国家才刚刚开始在欧洲立足,在北美则几乎不存在;相反,是商人、殖民定居者和其他拥有各种程度国家支持的行为者的活动,让西方的经济学得以形成。可以理解的是,像利润、利息和效率这样的术语,自18世纪以来一直主宰着经济话语领域——这是一个由商人自主支配的领域。西方的经济观念与商业资本主义和现代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这是有道理的。
相反,在中国,经济被认为是皇帝仁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与国家不可分离。中国政府并不认为经济是一个自治的领域。经济是被管理的,它更像是为国家服务的工具,而不是国家面对的一股自主力量。中国没有一个与西方“economy”一词相对应的术语。这个现代西方词汇被翻译成汉语的“经济”一词,其自古以来就被用作“经世济民”的缩写,字面意思是“整治天下,拯救民众”。这个词唤起了国家的社会责任,它不断地干预,以维持各种要素之间的平衡,这些要素包括货币和粮食供应,或是盈余和贫困,国家还通过运河、道路和防御工事,在塑造环境方面发挥其作用。 换句话说,“经济”的目的不是关乎其自身,而是关乎天下的百姓,或在很大意义上关乎整个社会,而经济只是社会的一部分。即便是在今天,当中国人用“经济”这个词来指称现代经济时,这个词仍然带有这些古老的含义,至少对国家来说是这样。
不难看出,欧亚大陆两端的历史进程存在着差异。“经济”思想在中国的出现,首先是伴随着国家领域的中央集权,且至今仍显得发育不良。正如谢和耐所指出的,事实上,正是国家的干预,起到了掩饰和隐藏经济机制的作用。 这些截然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在其漫长的历史中产生了关于国家和经济的不同概念,并持续到今天。
在中国,经济哲学认为经济与国家是不可分离的,并证明国家对经济的主导是正当的。这种哲学塑造了历史上中国经济的方方面面。例如,它影响了中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欧洲,人们可以论证说,像国债和股份制企业这样的现代金融机构的发展,催生了资本主义。正如关注中国的法国历史学家玛丽安娜·巴斯蒂(Marianne Bastid)所强调的那样:“在许多欧洲国家,现代国家的发展相当于财政国家的发展,它将自身强加于司法国家之上,并逐渐用自己的力量将其压垮。” [89] 资本主义一直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国家的债务融资是压倒一切、占主导地位的关切。显然,在西方的现代制度中,国库或财政部(或其类似机构)在协调经济和国家上是全能的。但在中国则并非如此。巴斯蒂正确地指出:“相比欧洲大陆这样的历史发展,自古以来,财务管理在中国一直是中央权力机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权力运行的重要方面,它与皇帝的经济责任紧密相连。” 事实上,中国并不存在严格的金融制度或领域,甚至也不存在我们所理解的西方意义上的经济功能,尽管自7世纪以来就存在着一个户部。19世纪末,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单独的专门行政机构,来负责公共财政的全面管理。在传统中国,户部相当于西方的财政部,但是其功能并不直接与财政管理相关。根据巴斯蒂的观点:“户部在贸易规制、森林保护和养蚕业,甚至在每年年初组织的皇帝亲耕田地的‘耕耤礼’上的作用,使其更像是贸易部或农业部,而不是财政部。” 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所看到的,尽管在现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当代中国的财政部远没有西方的财政部重要;它仍然是党领导下的国家的一个纯粹的工具,并从属于其压倒一切的政治议程。
经济哲学也影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由于国家对它的臣民拥有主导地位,它从来没有扮演过不同派别之间的仲裁者角色。它的法律不以权利或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配为目的,也不寻求为解决诉讼提供一个框架,而这些正是西方法律的功能。中国的刑法和行政法规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由于已经描述过的其他机制的运作,即使是这些类型的立法也只能发挥次要的作用——归根结底,它们远不如西方的刑法或民法重要。人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在1905—1908年清末立宪改革期间,中国未能理解君主权力的限制——这是西方君主立宪制度的一个如此基本的方面。在现代,中国寻求向西方学习。然而,对西方制度的模仿受到了一种愿望的启发,即中国希望复制那些使西方成功的方面。中国关注的是“富国强兵”的手段或程序,以便更有效地发掘百姓的国家观念。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末20世纪初,日本被中国人视为最典型的榜样。如果说日本已经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这是因为它复制了西方的制度,不是将复制制度本身作为一个目的,而是将其作为成功的秘诀。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所讨论的,这种心态在当代中国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