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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制度与王安石的改革尝试

正如秦始皇在其告谕中一再宣称的,通过武装的解除,他所寻求的是帝国永久的和平化。传说中指出,为了达到此一目的,官吏于三十六个郡中收集兵器,并将之熔铸为大钟。不过,边境的城寨仍需安置守备兵。因此,人民便被强募轮番——理论上是一年——移戍边地,以及服建造皇帝宫陵的劳役。以此,随着统一帝国之建立而来的,便是一般人民在帝国建设上沉重的徭役负担。军队在本质上是一种职业性的禁卫军,这样的军队则造成一种长期慢性的内乱。因此,汉代便试图以征召的方式来取代(至少是补充)职业军队。每一名年满二十三岁的男子便须服一年的常备兵役(卫士),和二年的民兵役(材官士)。弓射、骑马、车战的训练,一直安排到年满五十五岁为止。徭役的义务是每年一个月,准许雇人顶替。

建构一支强大军力的这些个计划,到底实现到什么程度,很值得怀疑。无论如何,六世纪时,人民的徭役负担是很沉重的。就官方而言,每个家庭的成丁,每年在秋收之后,都要服十到三十天的徭役。除此之外,还有军事训练,以及远戍西方边境的勤务。中国诗词中特别伤叹的,就是后者所导致的家庭多年的流离分散。唐代施行土地“改革”之际,徭役增加了,免于课税者要服到五十天的徭役。传说有时为了大规模的河川工事,就有上百万的人同时被征集。在形式上虽有一普遍性的民兵义务,但这显然只是空文,阻碍了建立一支具有技术效率之军队的发展。宋代的常备军,除了禁军外,尚有诸州军团(厢军)与民兵(乡兵)的编制,但它们一旦融合之后,便告瓦解。当时,为增补“禁军”,便强行征募(至少在某些州省是如此),并且烙上印记,这和近东地区于1042年所施行的一样。根据所有可靠的记载显示,军队的核心完全是由佣兵所组成,主要仰赖于常规的薪俸,其可靠性是很成疑问的。

1049年,当时正有来自西北的蛮族侵袭,但由于长期财政危机,又必须裁减军队。于是王安石试图加以理性的改革,以建立一支适当有效的国家军队。他所尝试的被称作“国家社会主义的”改革。如果以埃及托勒密王朝(the Ptolemies)时所施行的独占性银行政策与谷物仓储政策——基于一高度发展的货币经济——为准,这样的称呼,就算在 方式上 不尽相同,在狭义上倒还适用。

实际上 [1] ,中央当局是想要在谷物生产上作计划性的补助与调节,并以货币税代替徭役和实物税的方式(均输法)来独占且制度性地处理谷物的买卖。希望能借货币税的提高来建立一支庞大、有纪律而训练良好的国家军队,随时可无条件地为君王效力。理论上,每两名成年男子之一就必须应征召集。为此,成立了户籍登记制度,并恢复十家集团的制度(保甲法)。此一制度是以被选出的长老为首,负责惩戒与分派夜间轮番警戒的勤务。此外,被分派到地方民团的应召者,则由国家配给武器(弓矢)。此外,国家并购买马匹,分配给征召来的骑兵负责饲育照管,每年接受检查,可能有额外津贴。

在以前,国家的库藏是由实物调发来供给,并由有资产者通过赋役义务的方式来负责。这使得有产阶级几乎破产,并导致任何可以想得出的巧取豪夺。现在,国家仓储是由领有薪俸的官员来管理,他们在金钱的运作上是要有制度地培植货币经济的发展。行政当局以借贷的方式分发谷物种子(青苗),并以二分利贷给各种实物或货币。土地资产则重新估价并重新分等。租税、徭役(募役)与个人持份,都由(土地资产)等级来决定。徭役以金钱折算来取代,并以此纳税钱来雇用劳工。

除了货币税的实施以外,谷物买卖的独占是改革计划的核心,并一再地改换方法。政府在收成的时节,以廉价购得谷物,加以储藏,尔后以借贷的方式分发出去。借此,政府获得投机的利润。改革的施行是要通过 专业 官员,尤其是训练有素的 司法人员 所组成的行政体,工作包括草拟并做成由所有地方官府所呈报的年度预算。以此,使得一个中心的、统一的国库行政,在经济上有形成的可能。

王安石的反对者(儒教徒)所批评的几点是:1.此一制度的军国主义性格;2.武装人民,认为此将招致叛乱并危及官吏的权威;3.削弱商业,将会危害到赋税的能力;4.特别是这点,皇帝的“谷物暴利”——要付利息的苗贷 [2] ——以及货币税制的实验。

王安石的改革,就在组织军队这个决定性的一点上,完全失败。推论起来,这无疑是由于缺乏一不可或缺的行政干部之故,也由于在当时的农村经济组织下不可能很快地征收到货币税。王安石于1086年死时所被赋予的神格化以及为其制定的供奉,都在十二世纪时被撤销了。十一世纪末,军队也再度由雇佣兵来组成。士人在其俸禄利益受到威胁之时,是懂得如何去破坏专家公务系统之建立的,而这些利益便是整个决定此一斗争——支持或反对改革——的力量。为皇太后们所使唤的宦官早就见到此一新秩序对其权力所可能带来的危害,打一开始便对改革采取反对的态度

王安石的改革在关键点上是失败了,但是却在中国的“自治组织”上,留下了深刻的痕迹。通过我们常常提及的十家、百家团体的 这种 合理化过程,此一结构保存了下来,其残存的影响至今仍在。

后世,政府仍一再地干预土地所有的分配。1263年,在与蒙古人作战时,政府为了资金的调度,便以发行国家债券的方式,没收超过某一田土上限(“百亩”)的所有土地资产。以后的时期里,时而施行的没收充公,大大增加了国有财产(浙江于明朝初兴之时,大约只有1/15的土地是为私人所有)。

国家仓储制度(均输)本身是古老的 ,甚至在王安石改革之前就已相当重要。自十五世纪起,此一制度树立了永久的运作形式:秋冬之时,收购谷物,春夏之际将之售出,逐渐成为调节物价的方法,以及维持国内安定的基础。起初,政府之收购并非任由人民自愿出售,而是强制执行的。收购量则以租税来折算,惯例是保持在全年收成的二分之一左右。税率有从1/15到1/10之间的大幅波动;如前所述,汉代的正常税率是相当低的。不过,额外的徭役必须加入考虑,因此,将税率加以详细地分析描述,是很无谓的,因为它们并不能表示出真正的租税负担。

[1] 见王安石之奏议,Iwanoff, op. cit , p. 51 f.。

[2] 参见苏轼反对王安石的两份奏议,Iwanoff, op. cit , p. 167, 190 f.;以及诸多反对者(司马光为其中之一)的异议,Iwanoff, op. cit , p. 196。 fDSxuLJyFBqe2YYbfK4ZFw2ONonEVT8dc1phptfAJQsNfB8GqeM11crYO+8qBs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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