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城市与行会

在西方,古代与中古时期的城市、中世纪的教廷集会(Kurie) 与兴起中的国家,乃是财政理性化、货币经济,以及 政治 取向的资本主义的担纲者。但是在中国,我们已看到佛道寺院被当作是(货币)金属本位的危害者。中国并没有像佛罗伦萨(Florence)这类的城市,创出一种标准的货币,并导引国家的货币政策。而且,如前文所述,中国在通货政策上,以及实施货币经济的企图上,也都失败了。

特别的是直到最近,寺禄与其他许多俸禄都还是以实物支付为其主要方式 。以此,中国的城市纵使与西方的城市有其类似之处,却也有其决定性的差异。汉文中的“城”字,包含有“寨”的意味,这和西方古代与中世纪的城市含意是一样的。中国城市在古代是指君侯所居之处 ,而直到现代仍然主要是总督或其他官府要员居停之所。在这类城市里,就和(西方)古代的城市以及类如农奴时代的莫斯科一样,主要的消费来源是 定期金 (Rente)——一部分是地租,一部分则是官俸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借政治力量而取得的收入。当然,城市往往也是商业与手工业的中心,而后者发达的程度显然要低于西方中世纪的城市。村落里固然有处于村庙保护下的市场权(Marktrecht),不过,在国家特权保证下的城市市场独占却是没有的 [1]

和西方根本不同的是,中国城市以及所有的东方城市形态,都不具有城市的政治特性。东方的城市一点儿也不像(西方)古代那样的“城邦”(polis),也没有任何中世纪时那样的“城市法”,因为它并不是个自有其政治特权的“共同体”(Gemeinde)。城市里没有西方古代出现的市民阶级——自己武装的军人阶层。也没有像热那亚(Genoa)的Compagna Communis或其他像coniurationes那样的军事誓约团体,成为城市自身的防卫武力,可与城市的封建领主开战或结盟,以争取城市的自治权(Autonomie)。没有参事会、议会、或由商人与工匠所组成的政治 团体 ——例如以城市地区之军事独立权为基础的商人行会(Mercanza) ——之势力的兴起。

中国的城市居民以暴动迫使官吏逃入内城避难,始终是惯常的做法。但是他们的目的仅在于驱逐一个特定的官吏,或排除一项具体的法令,特别是一项新税,而从来不是为了争取一纸特许权状,以确保(相对而言)城市的自由。中国的城市之不可能走向西方的格局,是因为 氏族 的纽带未曾断绝。城市的住民,尤其是那些富有的人,与其氏族、祖产、祖庙所在的故乡,一直保持着关系,也因此与其家乡所有重要的祭典及人际关系都维持着。这就好比俄国的农民,即使长久定居于城市,成为工厂的工人、(学徒期满的)职工、商人、制造业者、或文人,他们仍然保有其村落共同体(mir)中的公民权(及所有附带的权利与义务)。

在西方,阿提喀(Attic)市民的宙斯神祭祀(Zeus Erkeios) ,克莱斯提尼斯(Cleisthenes)之后的聚落区(Demos) ,或者萨克森人的自由人世袭财(Hantgemal) 等,都是类似状态的痕迹 。但是(西方的)城市是个“共同体”——在古代是祭祀的团体(Kultverband),在中世纪则为誓约兄弟团体(Schwurbruderschaft)。这类的团体在中国只有萌芽,而未见发展。中国的城市神不是个 团体 神,而只是聚落的守护神,并且往往是由城市官员的神格化而来

这是由于没有一个由武装的市民阶层所形成的政治性誓约团体所致。一直到现在为止,中国都有外形上类似英国的商人基尔特(gilda mercatoria)的手工业者与商人的行会、城市联盟会,以及有时甚至是一种“城市基尔特”。确实,帝国的官吏不得不对各式各样的都市团体相当有所顾虑,而实际上这些团体也广泛地握有支配都市经济生活规制的实权。事实上,它们的支配强度大大地凌驾于帝国行政之上,并且其支配性在许多方面比西方一般所见的团体都要来得强固。就某些方面而言,中国城市的状态,令人想到英国城市在包税市镇(firma burgi)时代 与都铎王朝(theTudors)时代的状态。然而最显著而紧要的不同是:即使是在当时,英国的城市拥有保证其“自由”的“特许权状”。而在中国则从未见有此等情况 [2] 。与西方形成强烈对比而与印度的状态却相侔合的是,作为帝国堡垒的城市,受到法律所保障的“自治”比村落还要 [3] 。城市在形式上是由各个在不同地保(长老)治理下的“里区”所构成的 。它往往隶属于数个由个别的政府部门所治理的辖区 ——层次较低的县,有时是较高层次的府——这对盗贼相当有利。中国的城市并不像村落那样得以缔结纯粹形式的契约——无论是私法的还是政治性的,也不能径自举行诉讼,总之一般而言是无法像一个法人团体(korporativ)那样地运作。有力的商人行会有时 确实 能支配某个城市,就像在印度和世界其他各处皆能见到的情形一样,然而这也无法扭转上述的事实。

东西方城市之不同,可以由其起源的差异来加以解释。西方古代的城邦,无论其依附于土地贵族的程度有多强烈,基本上是从海外贸易发展起来的,而中国主要是个内陆地区。纯就航海方面而言,中国平底帆船的续航力之大有时可以航行到相当远的地方,而航海技术(罗盘针)也高度发展 。然而,与幅员广大的内陆本体相较之下,海上贸易就微不足道了。况且,中国数百年来已放弃争取海上强权,此乃对外贸易所不可或缺的基础。最后,众所皆知,中国为了维护其传统,对外接触仅限制在惟一的一个港口(广州),并且只限于一小群特许的商行,也就是十三行。此种结果是有来由的。甚至连“大运河”,如所有的地图与保存下来的记载所显示的那样,修筑的惟一目的只是为了 避免 由海路来转运南方的米粮到北方,因为海上不仅海盗猖獗,特别还有遭受台风侵袭的危险。直到最近的官方报道中还指出,经由海路运输所损失的钱财足可抵得上重修运河所需的巨额费用。

另一方面,典型的西方中古内陆城市,和中国与中东的城市一样,通常是由诸侯及封建领主所建立的,为的是要收取货币租金与各种税赋。不过很早以来,欧洲的城市就已转变成具有固定权利的高度特权团体。这些权利(而且之所以可能)被有计划地扩张,因为当时的城市领主缺乏管理都市的技术,再加上城市本身是一个军事团体,有能力关起城门成功地抵抗骑士军队。相对地,中东的大城市,例如巴比伦,早就因为运河的修筑及其行政体系而完全处于王室官僚体的管制之下。中国的城市也是如此,尽管中央行政强度相当有限。中国城市的兴盛,主要并不是靠着市民在经济上与政治上的勇敢无畏精神,而是有赖于帝国的行政,特别是治河的行政管理 [4]

我们西方的官僚体制资龄尚浅,部分才从自治的城市国家的经验中学习而来。中国的皇权官僚体制则历史悠久。中国的城市,就其外形所显示的,主要是理性行政的产物。其一是皆有围栅或墙垣。其次,通常是散居的人民被集聚到城墙之内的地区,有时或许是强制性的 [5] 。和埃及一样,改朝换代即意味着迁都或至少是更换都名。定都于北京最后总算成为定案,但直到晚近,其作为一商业及工业品输出中心的程度,仍然非常有限。

帝国行政力的微弱所代表的意义是,实际上中国的市镇与乡村“各治其事”。就像氏族在乡村地区所扮演的角色一样,城市里的职业团体对其成员的生活方式握有绝对的控制权。在这点上,它们和氏族并立,并且将那些不属于任何氏族者,或至少不属于任何古老且有力的氏族者,都纳入控制的范围。除了印度的种姓制度及其各种不同的形式外,世界上再也没有任何地方像中国一样,个人如此毫无条件地依存于手工业与商业行会(Gilde与Zunft这两个术语在中国并没有分别) [6] 。除了少数(官方认可的)独占性行会外,其他行会尽管未经政府认可,事实上对其成员往往也握有绝对的裁判管辖权

行会控制了所有与其成员有关的经济事务,例如采用的度量衡、货币(银块的打印) 、道路的维修 与会员信用的监督。我们所称之为“条件性的卡特尔”(Kondionenkartell) ,则垄断了交货 、仓储、付款、保险与利率 等条件的制定。行会并抑止伪诈的、或者说非法的交易,他们在营业让渡的情形发生时为债权人提供行之有素的赔偿 ,并调整货币的交换汇率 、预贷长期库存品 。关于手工业方面,值得注意的是行会对于学徒人数的规定与限制 ,有时也及于生产机密的维护 。有些行会能够自由运用的资产高达数百万,而这笔财富往往被投资到共同的土地所有上。它们向成员征税,并向新入会者收取入会保证金。它们也赞助戏剧的演出,并为贫困的会员提供保释金与丧葬费

大多数的职业团体是对所有该行同业者开放的,而且入会通常是一种义务。在中国还残存有许多古老的氏族工业与部落工业。实际上它们所代表的,是世袭性的独占,或甚至是祖传的秘方秘术 。不过也有些独占性的商人行会是国家基于财政上的利益或排外政策而创立的

中国的政府在中世纪时,一再试图以赋役的(leiturgisch)方式来应付公共事务的需求 [7] 。我们似乎可以认为,这代表一种从迁徙流动的氏族与部落工业(族与族之间的专业分工)向定居手工业——准许自由招收学徒——转化的过程。此一转化的过程,可能是政府为了应付国家公务所需,所以借着强制性的办法由上而下地组织起工商团体,并使之牢系于某一职业而实现。结果,一大部分的工业本质上仍保留了氏族与部落工业的性格。

在汉朝时,许多工业经营仍然是严格的家族秘密。例如福州漆器的制造技术,在太平天国之乱中整个亡失了,这是因为保有此一秘密的氏族被灭绝。一般而言,中国并没有都市性的工业独占。城市与乡村的地区性分工,即我们所谓的“城市经济”,也和世界其他各处一样有所发展,也有个别城市经济的政策。西方在中世纪时,行会一旦掌握支配权,就会实际地寻求实现“城市经济 政策 ”。在中国,尽管有过许多这类有组织的城市政策的萌芽,但却从未臻于开花结果的境地。确实,中国的官方当局也曾一再地想回复到赋役式的控制,但却无法创建出一套可与西方中世纪相比拟的行会特权制度。就因为缺乏这样一种法律的保障,致使中国的职业团体走上那严酷而无可比拟的自助之道。同时这也是由于中国缺乏像西方那样为合股经营的自由工商组织所规制的一套稳固的、被公开承认的、形式的、并且可以信赖的 法律 基础。正是这样的 法律 基础,助长了西方中世纪手工业里的 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中国之所以缺乏这些,乃是由于城市与行会并未拥有自己的政治─ 军事 力量的缘故。而后面这个事实,又可以用军队与行政之官僚组织(与士官组织)的早熟发展来加以说明。

[1] 耶稣会士L. Gaillard关于南京城的论述,见 Variétés Sinologiques , vol. 23(Shanghai,1903),对于中国的城市建制并没有多少有识之见。

[2] 至于中国的城市,参见Eugene Simon, La Cité Chinoise (Paris, 1885, 不甚精确)。

[3] 向政府负责某地方之安宁的名誉官吏(H. A. Giles在其所著的 China and the Chinese , New York, 1912, p. 77,称之为“headborough”),通常只扮演呈递请愿书与作为公证人的角色。他虽有一颗(木制)印玺,但并不被认为是一名官吏,并且排名于地方上最低职级的官吏之下。此外,城市里并没有特殊的市税,有的只不过是政府为义塾、救贫及水利所制定的税捐。

[4] 就像埃及的“统治”象征是法老执“鞭”以统御,中国文字里表示“统治”之意的“政”字,则象征统治者持“棒”以治(按:“政”字的偏旁“夂”在象形文中为る,是手持棒状)。按古代的术语,此即“治水”之意,而“法”字则意指“去水”——疏放河水。参见Plath, China vor 4000 Jahren, München, 1869, p. 125。

[5] 根据传闻,例如秦始皇即强制全国十二万户(?)富裕的家族集中于其首都。乾隆皇帝的御制明代史中记载了1403年将富人集体迁住到北京的史实。参见Delamarre译, Yu tsiuan tung kian kang mu (《御撰资治通鉴纲目》), p. 150。

[6] 见H. B. Morse, The Gilds of China (London, 1909)。较老的文章见Mac Gowan,“Chinese Guilds,” Journa l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 1888/9,及Hunter, Canton Before Treaty Days 1821—1844 (London, 1882)。

[7] 中国作为一个以赋役的方式来应付公共事务的“赋役国家”(Leiturgiestaat)韦伯在本书第三章有详细的讨论。Leiturgie一词在古希腊雅典时代(公元前四五世纪),指的是由富人(自愿或强制的)提供金钱或劳役来支持一些公共事务的制度。例如“trierarchy”,是由富裕的市民提供资金来建造三层浆的战舰(trireme),并须负担此一战舰的一切开销(包括水手、修补等);另外如“choregia”则是提供酒神祭典所需的合唱团、戏剧等。此外还有其他许多。被提名到的市民如果觉得还有人更有能力负担,则可提出抗辩,对方可以接下此一职务,也可以拒绝,条件是必须与被提名人交换财产,要不然就得诉诸法庭。此一制度后来为罗马所承袭,例如被选为“市议员”(decuriones)者即需负担当地的公共支出,并负责税收,不足则必须补齐。古埃及亦有类似制度。Leiturgie(liturgy)中文辞典一般皆译为圣礼崇拜,此为后出之义,此处译为“赋役制”。参见 Oxford Classical Dictionary , p. 613;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 p. 1642。韦伯借用此一名词来说明古代团体——包括家(household)、氏族、家产制国家或者像雅典那样的古代城邦——解决其公共事务(即国家财政)所采取的手段。其特点为实物贡赋及徭役,然而不同职业、不同身份的人,其义务也各自不同。“此种‘赋役’通常是为了统治当局的预算所需。或是为了互助的目的。当这种农民、工匠及商人所必须负担的徭役及实物贡赋是为了满足个人统治下的家计时,我们称此为‘庄宅(oikos)实物赋役’;如果是为了整个团体,则称之为‘互助实物赋役’。以此种方式来提供介入经济活动的团体的预算所需,其原则即称为‘赋役式供应’……在政治组织中,此一制度扮演了近代所谓“财政”的角色;在经济团体中,由于将主要家计分摊给一些早已不受共同体维持及利用的人去负担,这就使得主要的家有了可以分散的可能性。每一小单位有其自营生计,但负有提供中央单位所需的义务,就此程度而言,他们还是从属于此一中央单位。例如负担各种徭役及贡赋的农民或农奴,附属于农庄的工匠以及其他各式各样的负担者。” Wirtschaftund Gesellschaft , pp. 68-69,pp. 580-581.——译注 KsAKEGJy/NieU617kWmRTXxrWsg37MxZ3ablLWuoBVmYpuuInK8mC6m+8THlurYb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