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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1984年10月20日出版的《食货》月刊第14卷第7/8期合刊登载了黄进兴先生的一篇大作《所谓“道德自主性”:以西方观念解释中国思想之限制的例证》。黄先生此文旨在检讨台湾学者借用康德的伦理学概念解释儒家思想之得失,特别是针对这个问题:康德伦理学中的“自律”(或译为“自主性”)概念能否说明儒家伦理学之本质?台湾学者中以“自律”概念来说明儒家伦理学之本质者,黄先生举出牟宗三、林毓生两位先生为代表,但其文主要是针对牟先生而发。

黄文发表时,笔者正在西德求学,无缘拜读此文。1986年夏笔者返台,始闻友侪谈及此文。据友侪称,此文一出,在台湾史学界颇受重视;甚至有人认为此文是台湾近年来在思想史研究方面的一篇难得的杰作。但由于忙于教学工作,直到近日,笔者始有暇拜读此文。拜读之后,笔者发现:此文的论点基本上建立在三重的误解上: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解、对儒家的误解,以及对牟先生的观点的误解。身为康德研究者、关心儒家学术者及牟先生的弟子,笔者深觉有义务对此文作一回应,澄清其中所牵涉的问题。

牟先生近二十年来先后发表了《心体与性体》、《从陆象山到刘蕺山》、《智的直觉与中国哲学》、《现象与物自身》、《中国哲学十九讲》及《圆善论》,并且译注康德的《道德底形上学之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合为《康德的道德哲学》一书。在这些著作中,牟先生以康德的“自律”概念为判准,来说明并分判儒家的伦理学系统。根据这个判准,他判定儒学在基本形态上属于“自律伦理学”;而朱子系统不在此列,而是“他律伦理学”(Ethik derHeteronomie),是“别子为宗”。对于牟先生的这套诠释,各方反应极为分歧。誉之者目为当代中国思想界对儒学最具开创性的诠释。反对者则认为这是把康德哲学硬套在儒家身上,反使儒学的本质湮而不彰。当然,亦有半信半疑者。面对这些分歧的反应,重新厘清康德的“自律”概念,以决定儒家伦理学之基本性格,纵使在黄文发表后近三年的今天,仍然不失其意义。因此,笔者的目的不在批评黄文,而在澄清问题。在以下的篇幅中,笔者不拟对黄文作一全面的批评,而仅就与“自律”概念相关的问题作一分疏。

为了讨论之方便,笔者先将黄文的要旨在此作一撮要的叙述。黄先生承认:儒家学说中的确有某些部分可与康德的道德哲学相通;譬如孟子的性善说支持康德把道德的根源置于个人的内在抉择,而孔、孟对道德行为的推崇也可彰显康德反复强调道德善与幸福不能等同之义 。但黄先生进一步指出: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伦理学与康德道德哲学之间,二者相异之处并不下于其相似之处。黄先生说:“儒家伦理基本上是以‘“道德情感”为出发点,孟子的“四端说”’把此一特色表现得最清楚。” 又说:“‘四端’并非形而上的抽象观念,乃是具有经验意义的‘道德感’。孟子的‘四端说’实为以后儒家伦理哲学的主流,尤以宋明理学中陆、王一系为是。”

此处所提到的“道德情感”(mora1feeling/moral sentiment)或“道德感”(moral sense)乃是英国哲学家沙夫茨伯里(Anthony Ashley Cooper Shaftesbury,1671—1713)、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1694—1747)、休谟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等人的概念;他们以此概念作为道德的“判断原则”(principium dijudicationis)或“践履原则”(principium executionis),史称“道德感学派”。黄先生发现:康德在他1764年发表的应征论文《关于自然神学及道德学底原理之明晰性的探讨》(“Untersuchung über die Deutlichkeit der Grundsätze der natürlichen Theologie und der Moral”)中,曾采取道德情感说的立场;但在其批判期的伦理学著作中,他已全然放弃旧有的立场,而自行建立道德的理性主义 。因此,黄先生认为:“与其说儒家道德哲学与康德哲学相通,毋宁说与康德所对反的赫京生〔哈奇森〕、休谟诸人的学说较为类似〔……〕”

基于上述的看法,黄先生对牟先生的儒学诠释作了如下的评断:

〔……〕牟宗三先生以朱熹主张“性即理”,陆九渊主张“心即理”,即判定朱熹的说法为“道德他律”,陆九渊为“道德自律”,皆不无商榷余地;其中的关键并不在朱熹必须引进“敬”的德性功夫来涵摄“理”,而是从康德的观点视之,朱、陆二位仍不出孟子“道德情感说”的藩篱,因此皆为“道德他律”。倘若不从康德之界义而只取“道德自主性”的字面涵义,意谓“为德性而德性”,则陆九渊固为如此,朱熹又何尝相异?这从朱氏之明斥永康学派陈亮的“义利双行,王霸并用”之说,可以略见一斑,又朱熹平生不甚取董仲舒,独推崇其“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名言亦足可确证。因此不论就广义或狭义而言,以“道德自主性”阐释儒家哲学都不得当〔……〕

要决定这项评断是否公允,我们必须考察“自律”概念的涵义及康德伦理学的基本形态。 0e/z+Bj1NCfPC0NFsQDIYv9EvkryLLTQEw2b2G/RlmfNtWgFPg039zejxwnRRbZ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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