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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进出境检疫

一、进出境检疫的概念、意义和要求

(一)概念

进出境检疫又叫国境检疫或口岸检疫(简称外检),分为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和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

进境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进入国境过程中进行的动物检疫。

出境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输出国外前进行的检疫。

过境检疫是指对载有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要通过我国国境时进行的动物检疫。

携带和邮寄物检疫是指携带物检疫和邮寄物检疫。携带物检疫是指对进入国境的旅客、交通员工携带的或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动物检疫,简称为旅检。邮寄物检疫是指对邮寄入境的动物产品进行的动物检疫,简称为邮检。

运输工具检疫是指对来自动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所有进出境、过境装载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包括集装箱)进行的检疫。

(二)意义

(1)进境检疫对防止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只有检疫未发现国家规定应检疫的疫病,方准进入我国国境。

(2)出境检疫对维护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处理合格者,才准予出境。

(3)过境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传入我国和传出国境都有重要的意义。过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4)携带、邮寄物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也有重要的意义。携带或邮寄的动物及其产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者,不许进境。

(5)运输工具作为传播动物疫情的载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以来,已被列为专项的检疫内容,可以说是改革开放发展了动物检疫对运输工具的检疫工作。因此,运输工具检疫对于堵塞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所有渠道,展示全方位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格局,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要求

1.进境检疫的要求

(1)必须严防检疫对象传入。通过贸易、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我国法定的检疫要求,必须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

(2)必须严防禁止进境物进境。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动物病原件(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引进前述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批准。

(3)注意保留代表样品。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时,应注意保留代表样品、病理标本等有关材料,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作为对外索赔的依据和证件。

2.出境检疫的要求

(1)禁止出境受保护动物资源。禁止出境的受保护动物资源包括良种动物、濒危动物、珍稀动物等。

(2)要有出境动物的有关证明。出境动物应有产地检疫证明、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等。若是我国优良种畜,应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品种审批单;若是受保护动物资源、试验动物,还应有批准的出境许可证。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后开具检疫证明,才能出境。

(3)注意保留出境动物血样。出境动物检疫的血样,需保留3个月,以备查。

(4)注意必要的重检。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报检:①更改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②改换包装或后来拼装的;③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3.过境检疫的要求

(1)过境期间不得乱抛废弃物。

(2)过境期间过境物不得擅自拆开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

(3)运输工具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否则应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

(4)只在进境口岸检疫,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4.携带、邮寄物检疫的要求

(1)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物不能进境。

(2)不能让受保护的动物资源出境。一般情况下,我国受保护动物资源,不许携带或邮寄出境。

(3)出境携带、邮寄物的检疫依据。携带或邮寄物出境时的检疫,可视具体情况而定。若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若有双边协定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按双边协定实施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证明。

5.运输工具检疫的要求

(1)有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记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

(2)装运供应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3)进境、过境运输工具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工具;需要带离的,应当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4)来自动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工具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理合格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工具消毒证书。

二、进境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一)进境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1.审批报检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大中饲养动物,应当在进境前60 d报检;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 d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 d报检;输入动物产品,应当在进境前3~7 d报检。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货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

2.现场检疫

输入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1)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做除害处理。

(2)动物产品。检查有无腐败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集样品。

(3)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做除害处理。

3.隔离检疫

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检疫45 d;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 d。

4.处理与放行

经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单证办理报关、运递手续。海关也凭上述单证验收放行。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做除害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二)出境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1.出境检疫依据

(1)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我国有关动物检疫规定。

(2)双边检疫协定。

(3)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检疫要求。

(4)输入国未提出具体检疫对象时,可按我国规定检疫。

2.出境检疫的程序

(1)受理报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物、动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一般在出境前60 d,向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动物先经产地隔离检疫合格,货主持产地检疫证明、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向离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审查合格方准进入口岸隔离检疫。若输入国无具体检疫要求,不需在离境口岸进行隔离检疫的,应在实施检疫前15 d报检。

(2)出境动物检疫。出境动物接受报检后,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按输入国的要求和我国有关规定实施口岸检疫;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视工作需要可到动物产地了解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应予以配合。动物出境前需要进行隔离检疫的,必须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定的隔离场所隔离检疫。检疫时间和项目按输入国要求确定,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规定检疫项目确定。

(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如进口国没有要求来华注册出口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所有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注册的动物产品加工企业均可向缔约国出口。如进口国要求来华注册出口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由所在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加工企业进行实地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备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对外推荐并邀请输入国官方兽医代表团来华注册加工企业,只有经输入国官方兽医机关注册的动物产品加工企业方可向其出口。

(三)过境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1.动物的过境检疫

(1)审批(许可证制度)。由申请动物过境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提出拟进境口岸、隔离场所、出境口岸、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根据输出国动物疫情等决定是否同意动物过境。同意过境的,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过境检疫许可证”,在许可证中提出必要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许可证发给货主一份,同时发给有关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留存一份。

(2)报检。过境动物的押运人或承运人持动物过境许可证及有关单证(货运单、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证书、目的地国官方同意该批动物入境的证明等)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3)检疫与监管。动物抵达进境口岸时,由动检人员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并监督将动物运往指定隔离场所隔离,根据许可证要求进行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另外,根据具体情况可派动检人员押运动物至出境口岸。

2.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过境检疫

与动物过境相比较,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过境不需办理许可证。其报检、检疫与监管程序与动物基本相同。其检疫重点应放在现场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加强消毒工作以及过境期间的监管工作上。

3.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等的检疫

在进境口岸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运输工具、容器外包装、动物饲料和铺垫材料进行消毒或检疫处理。

(四)携带、邮寄物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1.携带动物及其产品进境的报检

携带禁止进境物和禁止携带、邮寄物以外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检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有疫苗接种证书。

2.携带物检疫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做自动放弃处理。

3.邮寄物检疫

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做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办理交接手续;检疫合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4.处理与放行

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后放行;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做除害处理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五)运输工具检疫的程序和方法

(1)来自动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抵达口岸时,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检疫时可以登船、登机、登车实施现场检疫,并对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以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施检疫;必要时做防疫消毒处理。发现病虫害的,做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

(2)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做除害处理。

(3)进境的车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做防疫消毒处理。

(4)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工具,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监督下进行消毒处理。

(5)装载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工具,做除害处理后方可装运。 fmk2en9mQC8bQNzdnQbU09dD9lByE69zBUgY5mUsgKqtuC8xK5/F8PC2gih6Fb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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