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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动物检疫基本知识

一、动物检疫的概念、意义和特点

(一)概念

动物检疫是官方兽医依据法律规定、检疫标准,采用技术手段对动物、动物产品感染疫病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过程。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从字面上理解“动物检疫”4个字的含义就是检查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换言之就是对动物是否患有某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做出正确诊断,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动物检疫与一般兽医临床诊断都是用兽医诊断技术对动物疫病做出正确诊断,但两者在性质、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处理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兽医诊断是兽医技术人员采取各种诊断技术,对患病动物进行确诊,为有效的治疗提供依据。而动物检疫则是由检疫检验机构的官方兽医,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规范的检疫方法,对法定检疫对象进行检查,以确定该群动物是否患有法定检疫的疫病或携带有该病的病原体,并按有关规定对受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处理,从而防止疫病的传播。

综上所述,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染疫情况的检查和处理;是针对传染源采取的动物疫病控制措施;是管理相对人申请许可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放许可的行为;同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管理相对人检疫申报情况和持有检疫证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意义

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并处理染疫动物、染疫动物产品,防止引发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生产安全,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于动物检疫工作在整个动物疫病控制中的重要作用,《动物防疫法》从法律的高度专门列出一章来规定动物检疫工作。

1.监督作用

动物检疫员通过索证、验证,发现和纠正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规的行为,保证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环节

通过动物检疫,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以及其他妨害公共卫生的因素。

3.消灭某些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

现在对多种疫病,如绵羊痒病、结核病、鼻疽等慢性疫病仍无疫苗可供接种,也极难治愈。但通过检疫、扑杀病畜、无害化处理染疫产品等手段可达到净化消灭的目的。

4.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

通过对进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发现有患病动物或染疫产品,可依照双方协议进行索赔,使国家进口贸易免受损失。另外,通过对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可保证质量,维护国际贸易信誉。这对拓宽国际市场、扩大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创汇,具有重要意义。

5.保护人体健康

通过动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疫病会危害人体健康。在动物疫病中,有近200种属于人畜共患的疫病,如口蹄疫、炭疽病、沙门氏菌病等。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施,防止人畜共患。因此,加强动物检疫对保护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特点

动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查,它是政府行为,依法实施检疫,在各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有其固有的特点。

1.强制性

动物检疫首先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是指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受法律保护,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性。就是说,动物检疫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法定性

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由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完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动物检疫员是法律规定国家授权的,实施检疫具有法律效力。法定的动物检疫人员是指: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考核批准,在规定的范围具体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只有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的检疫员,才有权实施检疫行为,其签发的检疫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

3.时效性

检疫结果只是对被检疫动物、动物产品一定时间段内是否染疫的证明,过了检疫证明有效期限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要依法进行重新检疫、补检以及处理。

(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官方兽医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动物防疫法》的法律授权执法单位,具体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以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正式名称为某省、某市、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如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管理,并同时接受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也有个别地方单设动物检疫机构的现象,如某市动物检疫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下列动物检疫方面职责。

(1)制订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官方兽医的考核、培训、奖惩工作。

(3)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4)负责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5)负责监督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

(6)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对管理相对人附有检疫证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纠正辖区内官方兽医的违规检疫行为。

(9)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检疫的工作部署、检查,以及指导下级机构的工作。

(10)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备案工作。

(1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检疫结论承担责任。

2.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代表国家实施的检疫以及得出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官方兽医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1)应具备的条件。

①具备兽医专业知识,拥有兽医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②通过国家兽医资格考试,具备执业兽医资格。

③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遵守法纪,公正廉洁。

④掌握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规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⑤掌握动物疫病知识。

⑥掌握《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等相关法律知识。

(2)应履行的职责。

①按照检疫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检疫规程、检疫对象和检疫项目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②具体负责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合格标志、标识。

③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提出处理意见,并对处理过程实施监督,记录处理结果。

④当在实施动物检疫中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按疫情报告程序报告疫情。

⑤负责对管理相对人的动物检疫申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管理相对人附有检疫证明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⑥动物检疫员对检疫结论负责。

二、动物检疫的范围、分类和对象

(一)范围

动物检疫的范围是指动物检疫的责任界限,它是官方兽医在组织、实施动物检疫过程中必须明确的一项具体内容,只有严格按照所界定的范围开展工作,才能做好动物检疫工作。

1.实物范围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动物和动物产品。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其中家畜主要是指猪、羊、牛、马、驴、骡、兔、犬等;家禽主要是指鸡、鸭、鹅等;其他动物是指试验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家养野生动物、水产动物(主要为鱼类)、蜜蜂、蚕等。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油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2)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进出境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包括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蜂等;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包括生皮、毛类、肉类、脏器、油脂、水产品、奶制品、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其他检疫物是指疫苗、血清、诊断液、动物性废弃物等。

(3)运载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包括车、船、飞机、包装物、饲料和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2.性质范围

(1)生产性检疫。包括对国有农场、牧场、部队、集体或个人饲养的动物。

(2)贸易性检疫。包括对进出境、市场交易、运输、屠宰的动物及其产品。

(3)非贸易性检疫。包括对国际邮包、展品、援助、交换、赠送以及旅客携带的动物等。

(4)观赏性检疫。包括对动物园的观赏动物、艺术团体的演艺动物等。

(5)过境性检疫。包括对通过国境的列车、汽车、飞机等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分类

主要包括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无疫区检疫。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主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检疫的对象

动物检疫的对象是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依据农业部2008年12月11日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名录》(农业部第1125号公告)规定,一类动物疫病有17种,二类动物疫病有77种,三类动物疫病有63种,共157种。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对农业部公布的157种疫病全部进行检疫,一是检疫时间长、成本高,难以操作;二是没有必要。检疫对象的确定要依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危害程度、动物品种、用途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动物检疫的目的任务,动物检疫的重点有4个方面:一是人畜共患疫病;二是危害性大而目前预防控制有困难的动物疫病;三是急性、烈性动物疫病;四是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

我国动物检疫的对象由农业部规定和公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农牧部门可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规定的检疫对象适当增减,列入本地区检疫对象中。进出境动物检疫对象由农业部规定和公布,贸易双方国家签订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也可以规定某种动物疫病为检疫对象。

三、动物检疫项目、方式和方法

(一)项目

动物检疫项目是指动物检疫人员实施动物检疫行为时所要检查的若干事项。根据动物、动物产品种类不同,检疫项目也不一样。目前动物检疫工作中的一些主要项目列举如下。

1.动物产地检疫项目

(1)动物疫情调查。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负责调查了解当地一段时间内动物疫病发病情况、动物疫情情况,以便确定是否属于疫区。

(2)动物强制免疫情况调查。由官方兽医通过动物强制免疫档案、免疫标识,以及强免疫苗使用情况调查了解动物强制免疫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抗体检测。通过强制免疫情况调查和抗体检测,确定拟出栏动物是否处于免疫有效期内。

(3)动物临床健康检查。由官方兽医到现场对拟出栏动物进行临床健康检查,以确定动物是否处于健康状态。

(4)实验室疫病检测。由实验室对农业部规定的应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动物疫病进行实验室检测。

(5)检查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检查规模饲养场的养殖档案,主要检查其中的免疫档案和治疗档案,以确定动物免疫情况、发病情况和治疗情况。

(6)输入地报检和隔离观察。种用、乳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由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检查。动物经隔离观察和检疫证明健康后可以进入输入地;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经隔离观察和检疫合格方可进入输入地,相对于输入地来说,动物隔离场所就相当于产地。

2.动物屠宰检疫项目

动物屠宰检疫项目分为4个部分,分别是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寄生虫检疫。家禽、家兔的检疫相对简单许多。

(1)头部检疫。检查头部肌肉、淋巴结、口腔、舌面、眼睑、鼻镜、唇、齿龈等部位,看其是否有异常。

(2)内脏检疫。检查心脏、肝脏、肾脏、脾脏、肺脏大小、色泽,触检被膜情况和剖检肝门淋巴结、肺支气管淋巴结,看有无异常。

(3)胴体检疫。剖检主要淋巴结看有无异常变化,视检皮肤、脂肪、肌肉、胸腔、腹腔,看有无异常变化。

(4)寄生虫检疫。检查旋毛虫、住肉孢子虫和囊尾蚴感染情况。

3.种畜禽调运检疫项目

(1)调出种畜禽起运前的检疫项目。

①疫情情况调查。调查种畜禽场近6个月内的疫情情况。若发现有一类动物疫病及炭疽、鼻疽、布氏杆菌病、猪密螺旋体痢疾、鸡新城疫和兔病毒性出血症的疫情时,停止调运易感染畜禽。

②查看畜禽养殖档案。查看免疫档案和治疗档案,确定免疫情况和发病、治疗情况。

③个体、群体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确定动物健康状态。由于动物种类不同,需临床检查的病种也不相同,如马传染性贫血、牛口蹄疫、猪瘟、羊痘、鸡新城疫等。

④实验室疫病检测。按农业部规定,一些动物疫病需进行实验室检测,如布氏杆菌病。

(2)种畜禽运输时的检疫项目。

①运载工具消毒。运载种畜禽的车辆、船舶、机舱及饲养用具等在装载前应进行清扫、洗刷和消毒,并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合格。

②健康检查。在运输途中,押运人员应经常观察种畜禽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③饲养管理。在运输途中,不准在疫区车站、港口、机场装填草料、饮水和有关物资。

(3)种畜禽到达目的地后的检疫项目。

①隔离观察。种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要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45 d,小型动物隔离30 d,要注意观察动物有无异常。

②检疫处理。在隔离观察期结束时,由目的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检疫,确认健康的可进入输入地供繁殖、生产使用。

4.牛生乳检疫项目

牛生乳检疫主要是对牛生乳供体奶牛的检疫。

(1)牛生乳供体检疫。

①调查了解奶牛是否处于非疫区。

②供体奶牛是否具有奶牛健康证,核查动物疫病控制机构出具的动物疫病监测报告。

③临床检查奶牛健康状况。

④检查口蹄疫免疫是否处于有效期内。

(2)相关人员健康调查。挤奶工、饲养员身体健康,具有健康证明。

(3)牛生乳检查。经检查,牛生乳符合《牛鲜生乳收购标准》(GB 6914—1986)。

(二)方式

动物检疫具有被检动物在检疫现场停留时间短的特点,例如托运动物时,一般要求全部检疫过程要在6 h内完成。这就要求动物检疫员亲临现场,尽量在短时间内得出准确的结果,必要时还要隔离检疫。所以动物检疫的方式可分为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两大类。

1.现场检疫

(1)现场检疫的概念。现场检疫是指动物在集中现场进行检疫的方式。它是内检、外检中常用的检疫方式,如进境动物在口岸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产地检疫时也采用现场检疫的方式。

(2)现场检疫的内容。现场检疫的内容是验证查物和“三观一察”。

验证查物:验证就是查看有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出证机关的合法性,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单据、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产地检疫时还要查验免疫证明。查物就是核对被检动物的种类、品种、数量及免疫标记等,必须做到证物相符。

“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群体检疫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观察。“一察”是指个体检疫。这是动物检疫中常用的方法,即通过“三观”发现可疑病态动物,再对可疑病态动物进行个体检疫,以确定动物是否健康。

当然,在某种情况下,现场检疫可能还有其他内容,譬如疫病流行病学调查、病理剖检、采样送检、监督货主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包装物、垫料、运载工具、尸体、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和处理等。

2.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指动物在一定条件下隔离进行检疫的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境动物的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后的检疫,有可疑检疫对象发生时或建立健康畜群时的检疫。如调运种畜禽于起运前15~30 d在原种畜禽场或隔离场进行检疫。到场后可根据需要,隔离15~30 d。

隔离检疫的内容主要包括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即在指定的隔离场内,在正常饲养条件下,对动物进行经常性的临床检查(临床检疫和个体检疫),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病料送检,有病死动物应及时剖检(疑似炭疽病畜禁止剖检)、确诊,同时按照有关法规或贸易合同要求或两国政府签订的条款进行规定项目的实验室检查。以上情况均应记录下来。

3.净化检疫

(1)净化检疫的概念与特点。净化检疫也称疫区检疫,是指在国内某地发生规定的检疫对象流行时进行的检疫。净化检疫是在已发现疫情流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疫。因此,从检疫实质上讲,净化检疫是疫区处理的一部分,应引起检疫人员的高度重视。

(2)净化检疫的意义。扎实稳妥地开展净化检疫对防制动物疫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通过净化检疫可以摸清发病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弄清疫情发生的地点和波及范围,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和流行强度,掌握疫情发生原因与流行过程,提供扑灭疫情的可靠依据。另外,通过净化检疫,可以控制和清除某些动物疫病,净化畜群。

(3)净化检疫的要求。

迅速确诊:饲养、经营、生产、屠宰、加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及其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做出确定诊断,并按国家有关现定,将疫情等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追查疫源:发现规定的动物疫病或当地新的动物疫病时,要追查疫源,掌握疫病来源去向,并采取紧急扑灭措施。

摸清分布:疫区内的易感动物都必须进行检疫,摸清疫情的畜群分布、地区分布和时间分布。

尽快控制:净化检疫时应根据疫病种类的不同,组织人力、物力,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迅速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或防治和净化等措施。

(4)净化检疫的对象。净化检疫的对象是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或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5)净化检疫的程序和方法。①根据需要报请封锁。如发现为一类动物疫病,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对疫区进行封锁。②制订净化检疫方案。应根据疫情处理的要求及时提出净化检疫方案,明确疫区检疫的目的、达到的目标、采用的方法和依据的标准。③进行物资准备,包括人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准备。④检疫实施。如为一、二类动物疫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检疫需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如为三类动物疫病,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6)净化检疫的注意事项。净化检疫时要尽快澄清疫情并迅速采取防制措施,同时要与疫区处理的其他措施密切配合,又要防止因检疫传染,力争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方法

动物检疫的方法包括临场检疫和试验检疫两种方法。

1.临场检疫

临场检疫是通过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方法,对动物进行检查,得到一般检查结果,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这是产地检疫和基层检疫工作中常用的方法。

2.试验检疫

试验检疫是将现场采集的病料在实验室内利用病理组织学方法、微生物学方法、免疫学方法、寄生虫学方法所进行的检查,主要用于现场检疫不能确诊或某些法定传染病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查时使用。病理组织学方法是对于病变不典型的病例需要进行的诊断。微生物学方法是应用兽医微生物学的方法检查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是诊断传染病的重要方法之一,在病原检查时,采集适宜的病料,经过制片染色镜检、分离培养、生化反应、动物接种来鉴定微生物的种类。免疫学方法是指利用血清学方法、变态反应等来诊断动物疫病。寄生虫学方法主要用于动物寄生虫病的诊断,主要有粪便检查法、幼虫分离法、螨检查法、原虫检查法。

(四)结果处理

1.结果

动物检疫结果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因此,动物检疫处理的原则有两条:一是对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出证放行;二是对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贯彻预防为主和就地处理的原则,不能就地处理的(如运输中发现)可就近处理。

2.国内检疫后的处理

(1)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方法。经检疫确定为无检疫对象的动物、动物产品属于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产品同时加盖验讫标志。

合格动物:

①省内交易迁移的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

②运出省外动物,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合格动物产品:

①省内交易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B)。

②运出省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A)。

(2)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方法。经检疫确定患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为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应做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若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检疫或检疫证明过期的,符合检疫条件的可以进行补检。

3.进境检疫后的处理

(1)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后,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单证或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准予入境。经现场检疫未发现异常,需调离海关监管区进行隔离场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

(2)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国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国务院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下令禁止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封锁有关口岸;受威胁地区的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①输入动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做如下处理:

一类疫病,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二类疫病,退回或扑杀该患病动物,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或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②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做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入境。

(3)禁止进境各种动物及产品。

①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对动物及其产品有害的活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如有危险性病虫的中间宿主、媒介等)。

②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③动物尸体等。 UPG2apxC6bry4uw9kMopdW9dW2P6cH3b9vGcrtjom/RAsXIRiGYezXvhQxR8Na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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