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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企业破产拯救的东北实践

这本《东北大型企业重整案例报告》,报告了企业破产拯救在东北取得的最新进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展现了我国在企业困境治理能力方面的长足进步。在新中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上,东北曾多次书写下引人注目的篇章。这些篇章值得我们细细品读。

一、1985—1986:行政拯救的沈阳实验

东北是中国的老工业基地,被誉为新中国工业化的摇篮。它最先步入计划经济,也最先以大胆而理智的破产制度创新,破解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企业困境难题,为我国的改革全局贡献了宝贵经验。

早在 1985 年,沈阳率先在全国进行企业破产改革试点。当时面对沈阳一些企业“三老两差”(技术老化、产品老化、设备老化,经济效益差、竞争能力差)、连年亏损和资不抵债的状况,地方领导下决心引入市场机制,对困境企业实行破产倒闭。1985 年 2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关于企业破产的地方法规。《试行规定》采用了拯救前置主义的制度设计:企业达到资不抵债的破产倒闭界限时,一般允许有一年的“整顿和拯救”时间,拯救期间可获得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经拯救复苏的企业或免于破产,或进入由工商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置程序;进入行政处置后,首先向企业发出破产警戒通告,对其进行整顿和拯救;经行政拯救确有转机的,撤销警戒通告;超出时间无力复兴的,正式宣告破产倒闭,缴销其营业执照,由政府相关部门、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监管会负责清产核资、变价资产、清偿分配和善后处理。《试行规定》还对倒闭企业的职工救济金和职工就业等问题做了规定。同年 8 月 3 日,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沈阳市防爆器械厂、沈阳市五金铸造厂和沈阳市农机三厂发出“破产警戒通告”。经过一年拯救,沈阳市农机三厂的生产经营出现了重大转机,五金铸造厂扭亏为盈。1986 年 6 月,经沈阳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这两家企业免于破产处置。

1986 年 8 月 3 日,沈阳防爆器械厂正式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实施破产的公有制企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人们对沈阳的这次改革实验印象最深、谈论最多的是防爆器材厂破产倒闭。然而,人们几乎忽略了五金铸造厂和农机三厂的成功拯救。其实,当时的《试行规定》,无论是立法思路还是实施效果,在企业拯救方面都有值得关注的亮点。通过这两个企业的拯救案例,至少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第一,破产制度对企业拯救具有激励作用。据《试行规定》的制定参与者所述:“在《试行规定》中体现惩治与促进相结合,意在促进。对极少数企业的破产倒闭处理,意在倒一儆百,重要的是要通过对少数破产企业的处理,取得社会‘威慑’力量,使经营差的企业感到压力,进而变压力为动力。具体讲就是使濒临破产企业能增强‘三感’,即担心企业破产的危机感,改变面貌的紧迫感,再度复苏的责任感。” 据报道,在发出“破产警戒通告”的当天,农机三厂党支部和厂部连夜发出《致全厂职工的一封信》,号召大家振奋精神,力争在警戒期中,使企业扭亏增盈,还提出了“一年复苏,二年巩固,三年提高”的鼓舞人心的口号。 时任沈阳市五金铸造厂厂长的周桂英后来回忆说:“开完会,大伙儿都哭了,心里像刀绞一样,可是黄牌的压力最终变成了动力、凝聚力,在这一年多里,全厂从上到下,每个人都憋着一股劲儿,工人们连劳保用品都不要了,就想省下每一分钱搞生产。” 忧患意识下激发出的内部凝聚力,是企业复兴的重要动因。

第二,破产拯救要注重发挥企业的自救潜力。《试行规定》的制定者认为:“整顿和拯救濒临倒闭的企业,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倒闭企业。对这类企业的整顿和拯救,重在激励企业依靠自身的内在力量获得复苏。拯救时给予的必要扶持也是建筑在企业自身恢复的基础上。拯救主要在企业的稳定、持久的复兴上下功夫。因此,我们在拯救时提出的原则是‘扶而有度救而不包’。具体要在调整企业的领导班子,调整产品方向,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顿和拯救。企业有了转机,企业复兴有望,就视其为脱离倒闭界限。” 以农机三厂为例,据新华社记者 1986 年 4 月发表的调查报告,“这家有 260 多人的工厂,过去长期亏损,到去年上半年负债额已达 57 万多元,受到‘破产警戒通告’。全厂职工破釜沉舟一,背水战,自觉地用主人翁精神拯救企业。他们对质次价高,影响企业效益的主要产品潜水泵密封盒,从设计、材质到工艺进行全面更新改造,使每个产品成本下降三元,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迅速打开了销路。同时,他们还研制出两种市场急需的新产品。为了解决厂里资金困难,工人自动集资 1.8 万元。目前,农机三厂已扭亏为盈,企业实现利润达 30 万元。”

第三,社会支持可以为企业拯救提供助力。在“破产警戒通告”发出后,“三个企业的主管单位都成立了复苏拯救领导小组,制定措施,在资金、人员、原材料及产品上给予企业以尽量的支持。市里许多部门也设法帮助企业。市税务局对三家企业免税一年;银行缓收三家企业的到期贷款,并同意发放经可行性研究认可项目的新贷款;法院在一年拯救期间暂止处理三家企业的有关经济案件;劳动人事局也在人员调进上给企业开绿灯;市科委、科协、技协三家各自承担一家企业的无偿技术援助。社会上,市内外许多单位和个人纷纷来信献计献策以拯救企业。来信中,有的愿出资金和技术挽救企业,有人愿承包企业、并写了治厂方案,有的愿出人员,建议生产已有把握的新产品以复兴企业等等,真有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之味。在厂内上下一致,厂外八方支援下,这三家企业生产出现了转机。”

不可否认,1985—1986 年间沈阳的企业破产拯救试验带有当时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特点。但也可以说,这些特点也包含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有生命力的制度基因和文化积淀。

二、1996—2000:法庭外重组的长春经验

1986 年 12 月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沈阳市 1985—1986 年企业破产改革试点的经验。但是,这部法律在 1998 年实施后,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很少。直到 1994 年以后,在中央政府一系列“政策性破产”文件的推动下,破产案件数量才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从 1989—1993 年间的年均 230 起增加到 1994—1995 年的年均 2104 起,并进一步达到 1996—1999 年的年均 5641 起。

世界银行在 2000 年发布了题为《中国的国有企业破产》的研究报告。报告的经验基础是该行课题组于 1999 年在沈阳、长沙、芜湖和娄底等四个城市进行的实地调研。该报告显示,在这些城市中,沈阳的破产案件涉及职工人数、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都居于首位。下表是该报告附录《1995 至 1998 年四城市国有企业破产统计》中的部分数据。

1995—1998 年长沙等 4 城市国有企业破产情况表

在这 4 个城市 195 起破产案件的职工总数中沈阳占比 54%,资产总额中沈阳占比 56%。东北的企业破产规模在全国的突出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世界银行的上述研究报告在分析我国现行企业破产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 29 条改革建议。其中第 24 条提出:“协议式法庭外重组的法律框架应予加强,以便于银行从事理性的债务处理,如到期贷款的延期和减少贷款本金等,以帮助有挽救可能的企业避免破产。”

实际上,早在 1994 年,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 号)就提出了进行债务重组探索的要求:“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改组企业管理层、改变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引导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措施,予以重组。”按照当时比较通行的做法,企业债务重组的基本思路是从存量债务调整和增量资本注入两个路径入手,而这种思路在很大程度上倚重于行政手段和财政资源。但是,存量债务的削减涉及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的承受能力,而增量资本的注入涉及财政的支持能力和困境企业的市场融资能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国企职工在工资、就业、安置和保障等方面的诉求。无论是企业、债权人还是政府,都不能不面对广大职工在企业困境和破产后的生存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

资源短缺和利益博弈,加上制度不完善,导致了一些偏颇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企业通过重组或者破产的方式剥离资产、逃废债务的现象。在东北,这被形象地称作“大船搁浅,舢板逃生”。亚洲金融风暴后,国家强化了对金融安全的保护。1999 年《合同法》第 90 条也针对企业分立逃债做出了连带责任的规定。于是,许多地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探索各种灵活的“个案处理”。在强调满足职工安置等社会请求权的同时,企业和地方政府开始重视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并把注意力转移到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上来。有的地方不再局限于追求一次性的债务清理,而是和债权人一道积极寻求重组后的资产优化、资本扩张和长期效益。由此产生出了一些新的债务重组做法。“长春经验”就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一个缩影。

2001年,我受国家经贸委的委托,带领课题组到长春开展“企业债务重组”专题调研,其间还到黑龙江齐齐哈尔进行个案调研。在调研基础上,我们完成了“中国企业债务重组的替代方法研究”的课题报告。 报告总结了长春“购售式重组”的经验。此后,法庭外重组的“长春经验”在国家经贸委实施的国企脱困行动中得到推广,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长春经验”的探索始于 1995 年。开始时破产采用了当时许多地方流行的做法,将一些企业的有效资产以行政划拨方式予以剥离,重新注册企业。后来发现这种做法违反法律,无法割断新企业与老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关系,有效资产最终还是摆脱不了以往的债务包袱。于是,自1996年起,在政府的协调下,一些企业开始与银行谈判,共同探讨在挽救企业有效资产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债务重组的新方案。1997—1998 年,陆续有一批企业按照新方案进行重组并取得积极的成果。

1999 年年初,长春市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资产和债务重组的三项原则:一是资本市场化流动的原则;二是资产转移程序上依法运作的原则;三是积极与债权人协商,最大限度地保全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并逐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重组办法。截至 2001 年 7 月,已经有 40 多家地方国有企业运用这套办法进行了重组,产生了一批成功案例。2000 年,国家经贸委派人多次赴长春调研,一些地方政府也派人到长春学习交流。于是,在当地被称为“购售式重组”,在全国范围内被称作“长春经验”的企业拯救实践,开始受到人们的重视。

采用“购售式重组”的老企业一般是陷入严重的债务困境,但拥有一部分具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的国有企业。它们进行重组时,先由政府出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出资形式通常为现金,有时还加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在成立时一般为国有独资公司,但在资产交易完成后将逐步改变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新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步工作就是收购老企业的有效资产。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交易安排是:新公司和老企业与主要债权人(通常为持有对老企业债权总额的五分之三以上的债权银行)就老企业有效资产的估价和转让问题,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出售和债务清偿达成一揽子协议。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采取以下做法:(1)在确定重组对象时,对企业的有效资产比重、产品市场前景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对确定为有重组价值的企业,拟订重组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共同论证。(2)资产转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一是将拟转让的有效资产委托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后的资产价值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确认,同时征得债权人认可;二是将资产重组方案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三是出让资产的整个交易过程在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合同生效后依据资产评估清单进行产权交割。(3)发挥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调动职工支持和参与重组决策的积极性。(4)资产转让时,老企业的大部分职工转为新公司职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5)新公司以多种方式取得流动资金,运用受让资产开展生产销售。同时,不失时机地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引入外来资本、内部职工入股等形式,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或股份合作企业,或者引进外资成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6)妥善处置老企业的剩余资产。已无生产经营能力的,依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尚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可以继续存续。新公司可以在业务配套等方面予以支持,也可以在条件具备时对老企业剩余资产进行新一轮重组。(7)对于老企业原有的供应商,即商业债权人,新公司尽可能与它们保持业务关系,有时还给予优惠让利。

可以看出,长春市的“购售式重组”在企业、地方政府和主要债权人妥协的基础上,取得了相对多赢的结局。概括地说,这种重组的效果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有盈利能力的有效资产摆脱了老企业的债务枷锁,取得了继续运营所需的资金支持。新公司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融资能力,所以它有能力使有效资产正常运转和产出,并且能够通过股份化、合资、兼并等方式扩大营业。其次,主要债权人银行取得了对新企业的新债权,而这种债权被认为属于优良资产。与此同时,它还通过老企业清偿一部分债务而消除了同样数额的一笔不良债务,而债权人银行由此得到的清偿比例大大高于在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所能得到的清偿。再次,老企业的职工保持了就业。而且,这些职工在进入新公司后的收入普遍高于以前。最后,政府以少量的资金投入实现了盘活存量国有资产、维持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的目标,并可由新公司获得税收收入。

长春“购售式重组”有两个突出特点。其一,企业重组的着眼点不是存量债务,而是存量资产。它不像通常的清债式重组那样,让有效资产留在原企业,设法减除加在这些资产上的债务负担,而是以赎买方式把深陷债务囹圄的生产力(有效资产和劳动力)解救出来。其二,与其他以资产为中心的重组方式相比较,长春购售式重组的特点,一是实现了有效资产与企业债务的分离,二是实现了有效资产与无效资产的分离,这样,既减少了资产的债务负担,又减少了资产运行的成本。因此,购售式重组剥离出来的资产有较强的资本扩张能力。

我们在调研过程中,曾邀请 14 个国家和地区的 30 名专家对长春经验进行评估。他们认为,在本质上,长春模式包含了西方国家所谓“资产剥离(Assets Stripping)”的内容,即有效资产被转移到新的实体中。而在中国,则表现为由主要债权人银行贷给新实体与上述资产价值相等的款项。新公司用这笔贷款向老企业购买资产,而老企业则用这笔付款偿还其所欠主要债权人银行的债务。许多专家指出长春模式取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例如,有效资产摆脱原有的债务负担,从而能够更好地被利用;大多数老企业的职工仍能在新企业中保留其就业。

然而,这些专家中的许多人也表明了他们对长春经验的潜在公正性的关注。他们指出,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对主要债权人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对中小债权人和失业职工。专家们的一个共同观点是,中国应当考虑到: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存在不同,但这种不同能否足以证明长春模式在对待不同债权人时表现出的与其他国家的不同做法是正当的呢?他们建议中国考虑,长春模式下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是否超过了持续适用该程序所可能付出的代价。许多人还突出强调了新公司将要面临的在获取盈利方面的障碍,以及新公司管理层能否使公司有效运行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包括美国,法庭外债务重组过程中的通常做法是,老的管理层在某种程度上全部或部分地被新管理层取代。对重组后新生的企业而言,要取得长期的利益,一个有效率的管理层至关重要。

这些意见是中肯的,我们在后来的破产立法中也进行了认真考虑。但是,坦率地说,长春经验是中国经济改革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创造性成果。对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评价,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2002 年 12 月,我出席经合组织、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在曼谷召开的第二届亚洲破产改革论坛,向大会介绍了“长春经验(Changchun Approach)”,引起与会者热议。我在讨论中表示:理想的状态当然是人人各得其所,其次是部分人有所获得,最差的是人人一无所得。在现实条件导致无法实现人人各得其所的当下,我们只有后两种选择。如果不积极拯救企业并使参与拯救者优先获得,则只能面对企业倒闭而各方皆输的结局。尤其是考虑到在部分人的获得可以给那些尚未获得者带来未来的获得机会,这种以先得带动后得的选择仍未背离公平价值。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制度,只有在追求完美的过程中不断改进的制度。我的观点得到了一些专家的赞同。

三、2019:司法重整的东北战果

20 世纪 90 年代的“东北现象”,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历史性阵痛。经过新世纪之后的 10 年振兴,东北三省的经济总量、企业技术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升。但是,2013 年以来,东北经济增速大幅度下滑,出现了新常态下的“新东北现象”。人们在分析东北振兴困境时指出了当前企业面临的种种困难:成本负担沉重、市场份额萎缩、产品价格下降、新产品竞争力不强,高负债与低收益导致企业难以为继,不少企业甚至企业集团陷入破产危局。在这些现象背后,人们看到的是体制机制改革滞后、“官本位”“等靠要”思想严重、市场化水平偏低、营商环境较差、企业经营活力不足等长期困扰东北企业的“成长中的烦恼”。有学者指出:“东北地区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推动转型。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国有经济的改革;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尤其是产业结构转型;进一步重塑地方政府行为模式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2018 年 9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东北三省考察,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东北振兴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解放思想、锐意进取,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深化改革、破解矛盾,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进东北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他指出,要坚定改革信心,在谋划地区改革发展思路上下功夫,在解决突出矛盾问题上下功夫,在激发基层改革创新活力上下功夫。要重点从有利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加快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有利于调动保护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等方面完善改革思路,做实改革举措,释放改革活力,提高改革效能。

毋庸置疑,在新时代,以新思路、新方法化解企业破产困境,实现企业拯救复兴,是深入推进东北振兴进程中不容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2019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会议要求继续加大对破产保护理念的宣传和落实,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2019 年是东北地区法院系统在破产审判特别是企业破产重整中勤奋耕耘、硕果累累的一年。本书介绍的五个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案例,充分证明东北地区的企业破产拯救已经步入法治化、市场化和技术化的历史新阶段。在这个新阶段,企业困境处置呈现出以《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司法重整为平台,以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为依托,以破产管理人和其他职业中介为辅佐,以府院联动机制为支持,以金融创新和科技创新为助力的崭新特点。

本书作者郑志斌先生和张婷女士,是长期投身破产管理工作的资深律师和长期从事破产实务研究的优秀专家。本书汇集的五个大型企业集团重整成功的案例报告,是他们的亲身经历、切实体会和深入思考的结晶。我相信,这本书一定会给读者带来不少启发和教益。我也期待着有更多这样的案例研究成果纷呈迭现,共同绘制出展现新时期中国人解决中国问题的意志、智慧和能力的动人画卷。

是为序。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
国际破产学会创始会员 nPIr1QGjb6ad4HAWLPCZnY/YBWnEqmD+h9Gsm6q1byXXjGzFSv7wpK5KncC9CX7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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