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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司法重整助力,投资要过“山海关”

“这是真正的‘走进新时代、建设新通钢’!”随着美丽的浑江两岸飘下漫天洁白的雪花,在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首钢通钢公司的一位员工在领到法院批准此前已经债权人及出资人高票表决通过的首钢通钢公司 14户企业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后由衷地说道。

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制化营商环境。为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强化审判执行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方式,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 年,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和张婷律师团队担任管理人的东北地区大型企业——大连机床、北方重工、吉林昊融、沈阳机床、首钢通钢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破产重整取得成功。几大企业的浴火重生,凸显出破产重整制度在优化地方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

陷入危机,几大东北工业巨头内外交困

大连机床集团曾是全国最大组合机床、柔性制造系统的研发制造基地之一,也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之一。沈阳北方重工是中国重型机械设备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前身曾属“中国八大重机”之列。吉林昊融集团旗下的吉恩镍业被誉为中国上市公司镍业“第一股”。沈阳机床聚集了曾经是我国机床行业“十八罗汉”的 4 家企业,是 8 部委确定的唯一国有企业综合改革试点。通钢集团是吉林省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也是国务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重点支持企业。

这一个个响亮的名字,都是地方经济的骄傲。但近年来,由于企业所处行业市场行情陷入低迷,同时受信贷政策收紧、经济环境下行、历史包袱沉重、经营决策失利、过度多元化扩张等内外因素的影响,几家集团企业的资金链濒临断裂,纷纷爆发债务危机,财产面临查封,生产经营停滞,吉恩镍业更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这几家曾经辉煌的企业,走到了历史的关口,解决经营危机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场历史大考。

“破”在眉睫,司法重整助力企业改革脱困

在2019 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以前大家对破产很畏惧,认为是个很不好的事,实际上,重整有时候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很好的办法,有助于企业快速走出困境。”

面对上述东北大型集团企业的困境,政府、法院及企业一同经历了“企业改制重组—庭外重组—司法重整与庭内重组结合—整体重整”的路径选择研判。该选择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缜密论证、不断深化、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企业情况并反复论证后,发现上述企业实际上不具备庭外重组的实施条件,如果破产清算则与改革脱困、转型升级的初衷相悖,唯有司法重整是符合各方利益的最优选择。

司法重整可为企业提供相对安全、稳定、缓和的司法保护区,为债权人提供公平、公开、透明的权益维护平台,通过多种综合金融工具和司法途径清偿债务、安置职工、引进投资、革新制度、发展业务。

2017 年至 2019 年,前述 5 家集团企业陆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重整制度的引导与支持下,借助破产法规定的停止计息、禁止个别清偿、出资人权益调整、重整事务多数决、债转股清偿等一系列强有力的重组机制保障,5 家集团企业得以复产并维持了基本的生产经营,并较快地完成了债权申报、审查、审计、评估偿债能力分析、招募投资人、制定重整计划等工作。2019 年 4 月至 12 月,5 家集团企业重整计划草案陆续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企业以崭新的面貌稳步进入恢复再生阶段。选择司法重整,不仅解决了企业的债务困境与经营管理危机,而且改善了东北地区的营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合力共赢,制度保障重整工作亮点多

司法重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多元且综合的,需要市场化、法治化的实施,维护债权人利益以及改善金融环境是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在几家集团性企业的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对方案设计和工作路径充分创新,实现了多方合作共赢的局面。

大连机床系列企业合并重整案以创新的“出售式重整”为投资人隔离了旧公司风险;同时与央企中国信达旗下危困企业投资基金合作,成功吸引东北“首单”共益债务投资。北方重工重整案则创新性地将投资人的引入与上市公司中兴商业的市场化改制相结合,引入民营企业联动搭配参与重组,是对“困境企业重整+上市公司混改+联动引战搭配”这一全新改革模式的成功探索。吉林昊融通过新设平台实施整体重整,对优质资产、亏损资产、培育资产分类处理,自上而下层层解决债务等方式,在保护债权人、职工利益的同时,妥善保全了产业完整性。沈阳机床采取了“集团公司整体重整、上市公司单体重整、全部重整主体协调审理”的模式,同时探索多元化的破产财产处置路径,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加速僵尸板块退出,实现了真实重整、清洁重整。首钢通钢集团创造了困境钢铁企业重整的“通钢模式”,在预重整、京吉合作、府院联动、维护稳定、高效推进、整体统筹、快速执行等诸多方面均可圈可点,更创下近十年来全国破产重整案件重整计划通过的最快纪录,从进入重整程序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仅用时 36 天,接近《企业破产法》设定的理论极限。

5 家集团企业的重整工作亮点颇多,其重整计划获得批准,通过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在较短的时间内化解了金融风险,为改善地方金融环境、释放地方不良信贷、增强银企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更有力地保障企业挽救获得成功,达到效率与效果的结合,实现了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优势互补,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赋予了重整投资新理念。

府院联动,高效协同助力重整

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工作难度大,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妥善处理,需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主导好司法程序,也离不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促进经济发展职能的有效发挥。大连机床、北方重工、吉林昊融、沈阳机床和首钢通钢集团的重整成功,就离不开地方政府的大力协调与支持。

大连机床在陷入危机时不是国有企业,国资委仅是参股,但大连市委、市政府并没有因国资股比重小而怠于履行其社会职责,而是成立大连市企业(大连机床集团)脱困和资产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对企业进行帮扶,并在财政、土地、维护稳定、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重整后,通用技术集团也将在各领域与大连市展开深度合作,市委、市政府也将为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在大连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把合作项目落实好,再创机床产业辉煌。

北方重工、吉林昊融、沈阳机床和首钢通钢集团作为国有控股企业,北京市、吉林省和沈阳市委、市政府在其破产重整推进过程中,充分发挥协调保障作用,调度政府力量发挥维稳、行政协调、公共管理、市场监督、政策支持等职能,通过让渡资源、调剂资源、给予优惠政策等多种方式提升投资预期,增加投资效益,提供环境保障,极大地优化了营商环境,最终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同时,当地政府积极协调国家部委、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机关给予外部环境支持,通过多种方式自上而下推动与金融债权人的沟通工作,保障了困境企业的重整成功。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保障,完善破产工作机制,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协调保障作用,调度政府各部门力量,与法院形成府院联动机制,协同发力攻坚。近年来,各地法院和政府以“府院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在新形势下依法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合力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持续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形成合力,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部署要求落到实处,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保驾护航,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司法实践

司法重整一方面要尊重利益相关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要运用司法权守护公平与效率。因此,人民法院不仅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理顺程序、平衡权益,还要从社会价值角度出发,依法发挥司法能动性,融入市场化思维强化司法调节器功能,为重整成功保驾护航。

大连中院在大连机床系列企业合并重整案件审理中于利益平衡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一是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二是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体现了大连中院对重整制度综合价值取向的准确把握和依法、果决行使司法权为降杠杆、供给侧改革以及制造业转型升级等国家大政方针贡献司法资源的担当精神。

吉林中院在吉林昊融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严格把控程序正义,同时也能够秉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灵活处理各类实体问题,在依法合规推进程序的过程中,充分履行了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吉林中院坚持重整价值导向,积极发挥法院在重整中的重要作用,为保护企业在重整期间维持生产经营、提高重整价值和效率,多次与各地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进行对接和协商,有利推动了吉林昊融重整的成功。

沈阳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了以市场化和法治化结合、高效和稳妥并进、创新与保护同行的审判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制定科学灵活和多效创新的审判路径,开拓了北方地区引入商业银行共益债的首例,创造了国内上市公司改制和重整战略投资人联合推进的首例,综合运用创新手段破解重整困局。

通化中院在首钢通钢集团重整案件办理过程中,指定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攻坚克难、严谨办案。在办案流程、法律适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等诸多方面对管理人多次给予权威指导,体现了极强的专业性。

大连中院、吉林中院、沈阳中院和通化中院在五家重整案件中始终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态度,运用司法智慧助力企业涅槃重生,将危在旦夕的企业重新送上复兴之路。五家企业的成功重整,是破产审判制度保驾护航,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司法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 2019 年 8 月 26 日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讲话时提出,“东北地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具备很好的基础条件……东北地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要以改革为突破口,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让老企业焕发新活力……要研究更具吸引力的措施,使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重要城市成为投资兴业的热土。”

大连机床、北方重工、吉林昊融、沈阳机床均引入了实力雄厚且对相关行业有着长远布局的产业投资人,既有央企入驻民营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入驻国有企业,这恰好充分说明重整投资人选择的市场化。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不受限于所有权性质,一个拥有良好营商环境的市场经济经济体,资源配置的市场流向永远是效率和质量最高的一方。

5 家大型企业的重整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企业改革脱困的总体目标,是新经济形态下运用司法重整制度化解高额负债、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功典范,对深陷困境的国有企业改革脱困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涅槃之路,是通过司法重整助力国企改革脱困、优化营商环境的标杆性案例。

优化营商环境,投资要过“山海关”

世界银行每年对各国营商环境进行的评分和排名因其权威性和客观性,逐渐成为衡量各国市场经济体系发达程度的一个公认标准。2019 年世界银行《2020 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由去年的 46 名,再次提升 15 位,位列 31 位,首次进入全球前 40 位。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在“办理破产”单项指标中,中国的排名上升至 51 位,打破了该项指标连续三年排名未获提高的现状。

2019 年以来,相关部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发挥破产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努力提升我国营商环境在“办理破产”方面的国际评价,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019 年 3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针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指标对破产法进行完善。

2019 年 7 月 29 日,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 13 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19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特别指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并以专章对破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

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认可度正在快速提升,这对促进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市场经济有着积极的作用。东北地区近期的企业重整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5 家大型集团性企业在地方政府和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破产重整而获得新生,在新的投资人的管理和投入下持续稳定经营,并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投资人、债权人对东北复兴的信心,投资要过山海关。这一切表明,为进一步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评价,“办理破产”指标应当成为一个持续的发力点,以努力实现破产法的市场化、法治化实施。

郑志斌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vygy9l1RBWMaqFTIkqLw5VG8Wq2HIZX5v+/HEWhGqHB/UJVlmXKhXxLUJq85wpl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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