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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
现象学:有关精神状态外在表征的研究

第10节 概述

通常认为,现象学是有关外在表征的科学。在我们看来,它就是对内在过程引起的外在表征予以系统整理,同时反过来从外在表征推断内在过程。一般来说,这门学科可以被视为对个体习惯和行为举止的研究。不过究其实质,只有基于那些外在表征,才能够据以推断内在的精神状态,所以,现象学也可以被视为普通心理学的符号学体现。这门科学在法律领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尚未被用于揭示如何从内在过程的大量外在表征中得出毋庸置疑的推论。此外,观察活动的数量尚不够多,准确度尚不够高,心理学研究也不够发达。意大利实证主义学派(自称为精神病现象学派)的研究显示,草率运用上述知识将会导致非常危险的错误。不过,如果我们的现象学仅仅致力于框定有关外在表征的科学范畴,那么,它至少可以对从此类表征中得出的常规推论开展批判性研究,并且可以避免对个别现象的解释能力和证明价值作出夸大性解读。尽管我们的任务看起来可能带有一定的解构性,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为这门科学开拓未来的发展空间,并且在审查判断基础上摒弃那些没有价值的材料,这也不失为一项重要贡献。

第11节 一般的外部条件

亥姆霍茨 指出:“每种心理状态都有其生理关联”,这一论断蕴含着解决我们所有困惑的真理。每个心理事件都存在某种形式的关联生理事件, 因此是可以感知的,也是有迹可循的。当然,特定的心理状态并不必然拥有对应的身体反应,无论是对于不同的个体,还是对于不同时段的同一个体,情况都是如此。现代的归纳概括方法总是存在各种危险和差错,我们对此怎么谨慎都不过分。如果归纳概括方法是可行的,那么,心理事件将如同生理过程那样清晰可辨,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归纳概括方法并不可行。首先,生理反应很少是对心理活动的直接而又简单的外在表征(例如在威胁某人时攥紧拳头)。通常情况下,两者并没有因果关联,因此,从生理学、解剖学甚至遗传学角度作出的解读,往往只是近似性或者假说性的推论。其次,附随习惯和遗传因素也具有较大的影响,尽管其不会改变外在表征,但会产生一种型塑效应,能够潜移默化地重塑一种非常自然的表征,进而使得外在表征看起来令人难以理解。这种现象在许多案件中是因人而异的,因此,每个个体都需要专门加以研究。同时,这种现象极少稳定不变,例如当谈到习惯问题时,我们通常说,“他在感到尴尬的时候,习惯于咬紧下巴”,但是这种习惯很容易发生改变。此外,单纯的生理特征有许多不同的表现(例如脸红、发抖、大笑、 哭泣、结巴等),最后,很少有人希望向他人公开展现自己的想法,因此,人们很难从符号学角度对他人的身体表征进行整合分析。不过,他们仍然在努力这样做,而且这种努力不是晚近的事情,千百年来都是如此。人们的身体表征世代相传,与此同时又在不断调整变化,时至今日已经很难识别。从本质上讲,欺骗他人的愿望也有自身的先天局限,当人们的语言出错的时候,就通常会出现言行不一致的局面。例如,当你听某人说道:“她蹲下了。”与此同时,他的手却向上指往站起来的方向。这种情况下,他的语言是错误的,而手势却是正确的。说话者不得不将精力聚焦于自己的语言,而他的手却在潜意识的作用下出卖了自己。

关于这种现象,有一起非常典型的杀害儿童案件。一个女孩说道,她在无人帮助的情况下生下了一个孩子,她为孩子洗净了身体,并把孩子放在床上。她注意到,床单一角盖在了孩子的脸上,并认为这可能会妨碍孩子的呼吸。但是此时她昏厥了,没有能够帮孩子把床单拿开,最终孩子窒息死亡了。在她哭泣着讲述整个过程的同时,她展开左手的手指,按在自己的大腿上,就仿佛她将某些柔软的物品,例如床单的一角,盖在了孩子的脸上,然后再按压一下。这个动作非常明显,让人不得不想到,她是否就是这样捂死了自己的孩子。最终,她抽泣着承认了这起事实。

在类似的另一起案件中,一名男子信誓旦旦地说,他与他的邻居相处十分愉快,与此同时却攥紧了拳头。这种行为表现表明,他并非像他说的那样与他的邻居和平相处。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当我们对肢体语言的观察面临困难时,如果赋予此类肢体语言过多的价值承载,就将严重影响最终信念的确定性。获取证言和开展观察都并非易事,观察肢体语言也有很大的难度。因此,我们很容易错误地将无关的或者习惯性的肢体语言视为重要表征,或者轻信自己能够观察到比预期更多的信息,或者在开展观察时表现得过于明显,以至于证人立即收敛自己的肢体语言。简言之,这项工作的难度很大,但是一旦克服这些困难,就将取得预期的成效。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要尽量从日常生活中的简单案件入手开展研究,不要一开始就着眼于谋杀和抢劫等重大案件,这样就不会犯重大的错误,同时,在简单案件中开展观察也会更容易一些。肢体语言是定型的习惯,人人概莫能外,并且通常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我们可以观察一个正在打电话的人,他空着的另外一只手正在做着手势。他使劲攥着拳头,一个接一个地伸出手指,仿佛正在计算着什么;他跺着脚,仿佛很生气的样子;他将手指放在头上,仿佛并不理解对方的话,这些肢体语言显示出,他的交谈对象仿佛此刻站在他的面前。这种根深蒂固的肢体语言,始终如影随形地伴随着我们。即便在我们说谎的时候,肢体语言也不会消失;如果一个人在说谎时,还有意无意地思考着真相,那么可以想象,与那些临时所说的谎言相比,有意说谎的想法会对说谎者的肢体语言产生更大的影响。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心理影响的强度,因为每个肢体语言都是心理反应的产物,但只有那些强有力的心理反应才会形成肢体语言。在赫伯特·斯宾塞看来, 任何超出一定强度的心理反应,都通常会表现为肢体行为,这是一项重要的规则。这一论断对于我们而言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在实践中很少涉及那些轻微、浮于表面的情感反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情感反应都“超出了特定的强度”,所以我们能够观察到体现为肢体语言形式的身体表征。

老派的英国医生查尔斯·贝尔审慎地指出, 我们所谓的外在情感表征,只不过是身体结构或者身体状态主导下的无意识活动的附随现象而已。随后,达尔文和他的朋友们将之概括为所有肢体语言的真正动因。例如,听到令人厌恶的事情时就会表现出防卫的姿势,愤怒时就会攥紧拳头;相应地,野生动物会露出牙齿,公牛会低垂头部等。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类型的行为开始变得令人难以理解,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才能理解相应的含义。同时,这种行为表现因人而异,因此很难令人理解。这种差异化现象随着时代发展而保持相对稳定,最终凝结为特定的行为模式,这一点已经众所周知。当搬运工、杂技演员或者击剑运动员锻炼自己的肌肉时,那些最能反映心理状态的身体组成部分,例如脸部和手部,相应部位的肌肉也会随着固定的表情或者运动模式而形成定型。相应地,当我们谈到粗糙的、野蛮的、激情的或者温和的面孔,以及正常的、紧张的或者情感化的双手时,就会观察到特定的身体姿态。这也促使人们开始对这些现象进行科学解读,随后又误入歧途,形成了龙勃罗梭的“罪犯标记”理论,这个草率提出的理论仅仅建立在粗糙、简单和缺乏研究的素材基础之上。所谓的罪犯标记理论,并没有什么理论创新,并不是龙勃罗梭的发明。根据康德在《人类学》一书中顺便作出的评论,最早试图对这些古老现象进行科学解释的人是德国人弗里德里希, 他曾经明确指出,特定的身体病理现象可能与一些精神变态同步存在。这一现象已经在许多类型的案件中得到明确的体现。例如,纵火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存在性行为异常问题,投毒犯罪也往往是变态性冲动所致,溺亡是过度饮酒的结果等。现代精神病理学对这些奇特现象缺乏深入理解,当前提到类似的事情时,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过,有些现象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而且通过精细的观察,就能够发现更多的现象,这一点有待进一步研究。 如果我们通常看到的都是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并且熟知这一事实,即每个人都能一眼看出老练的猎人、退休的警察、演员、贵妇,那么,我们实际上还可以更进一步:那些更加专业的观察者能够认出商人、官员、屠夫、鞋匠、流浪汉、极客、性变态者等。这意味着一条重要的法则:如果我们能够准确识别那些以原初形态显现的事物,那么,即便事物展现为更加微妙的形态,我们也能够予以准确识别。特定的事物是否展现为原初形态,并没有截然区分的界限。这取决于观察者的技能、特定事物的性质以及观察工具的优劣,因此,没有人能够确定观察能力的可能性边界。关于可以识别的各类事物,我们所能提出的所有问题都必须立足相应的前提,而且每个普通人都是基于自身经验开展日常活动。当某人提到愚蠢和智慧的面孔时,他是一个面相学家;当他看到宽阔智慧和窄小的前额时,他是一个头盖学者;当他观察到恐惧和喜悦的表情时,就体会到模仿的方法;当他对比漂亮优雅和肥胖粗鄙的双手时,就会认同手相学的效用;当他发现一种笔迹工整流畅,而另一种矫揉造作、令人生厌,就在运用笔迹学的基本原理,所有此类观察和推理都是无法质疑的,而且没有人能够确定它们的可行性边界。

因此,我们唯一所能做的事就是摒弃那些缺乏根据、未经证实的断言。不过,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那些影响深远的论述仍然缺乏证实,为了对其进行验证,我们应当开展更加精确和审慎的观察,获取更加丰富的资料,并且使用更加优良的工具。

例如,当赫伯特·斯宾塞提到说话“音质”在情感状态中的重要性时,他的观察结论非常独到,产生了一系列丰硕的、得到核实确证的研究成果。此前从未有人考虑这一因素,也未曾考虑到从这个简单的因素中得出任何重要的成果。达尔文对此有深刻的认识,并基于自身考量加以运用。 他指出,当某人正在抱怨不公待遇,或者正在遭遇不公,就通常会提高说话音量;沉重的叹息或者高亢刺耳的尖叫,意味着正在遭受极度痛苦。我们法律人经常会观察到类似的情形。但凡我们有类似的经历,就能够立即从陌生人的说话音量中判断其实际意图。例如,当犯罪嫌疑人被带到法庭,却不知道具体缘由时,就往往会使用疑问的口气,同时又语焉不详。当人被严重致伤时,声音就会沙哑而紧促。当那些无事生非的人说别人的坏话,而又对所讲的话半信半疑时,他们窃窃私语的语气就暴露了内心的真实想法。大量案件早已表明,当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时,他们的声音会体现出许多类似的心理征象;在神经刺激的影响下,他们的嘴部会有标志性的闭合动作,并且伴有反射性的吞咽倾向。此外,这种心理还会导致心脏紊乱,引起血压异常和心悸,进而在右侧动脉(在右侧颈部中间耳朵下方约手掌宽度的位置)形成明显可见的悸动反应。左侧动脉之所以没有悸动反应,可能是由于右侧动脉与主动脉的关联更为紧密。所有此类因素汇总在一起,导致犯罪嫌疑人出现语气加重、轻微颤动、冰冷僵硬的音调,这在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事实的案件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很少能够欺骗侦查专家。

然而,这些多样化的音质也给刑事学家带来了不容低估的风险。一旦刑事学家深入研究人的音质问题,就可能轻易形成先入为主之见,即便他曾经在成百上千的案件中作出准确识别,仍然可能会出现失误,进而对其视为“极其典型”的声音作出错误的判断。有人认为,音质可能带有欺骗性,或者说声音是可以模仿的,我不赞同这种观点。有人经常试图改变自己的声音,但是这样做需要集中全部精力,而且只能持续极短时间。在他谈到某个事情的瞬间,他需要关注谈话的内容,此时,他的声音会不自觉地回到自然的音调,谈话者音质的这种变化,将会直接暴露声音的伪装。我们可以认为,有效地模仿声音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

需要指出的是,早期的错误观察和不当推论,在当前会有新的表现形式,并且很容易产生误导作用。如果将之作为对事实的佐证,对声音的判断可能会有较大的价值;但是,如果仅仅关注声音自身,这一事物仍然缺乏研究,其价值仍然尚待确证。

不过,还有另外一类事物,与声音和姿势的表现方式截然相反。拉萨路斯注意到,击剑比赛的看客们情不自禁地模仿击剑者的行为,如果他们手上碰巧拿着可以摇晃的物体,就会模仿击剑者的姿势晃来晃去。斯特里克 在旁观操练或者行军的士兵时,也对从众型行为得出了类似的观察结论。许多日常生活中的现象,例如与身旁的路人保持相同步伐;像投掷运动员一样,将铅球抛掷出去后仍然扭转身体试图调整铅球的飞行轨迹;跟随音乐的节拍,伴随马车碾压鹅卵石的韵律;当人们热烈地交谈时,保持适当的身体姿势,都是类似的情形。同理,当人们表示赞同时会点头,表示反对时会摇头,表示无所谓时会耸肩。当人们进行口头表达时,自然会流露相应的表情,无须借助身体姿势的辅助,但身体姿势往往会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

另一方面,人的声音也会受到表情和姿势的影响。如果我们保持特定的表情,或者表现出非常兴奋的身体姿势,我们就会发现,自身将或多或少受到情绪的影响。这是莫兹利提出的论断,其真理性不言而喻,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屡试不爽。该论断也是设身处地型思维方式的有效确证。试想,一个非常愤怒的人通常会是这样的姿态:紧皱的眉头、攥紧的拳头、紧咬的牙关、嘶哑的声音,你不妨模仿一下。此时,虽然你与世无争、心态平和,也会变成非常愤怒的样子,尽管这种模仿只能持续很短时间。通过形象地模仿身体姿态的变化,你可以设身处地想象任何可以设想的心理状态,以及相应的外部情感表现。我们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经历:犯罪嫌疑人经常表现出激动的表情,以至于他们的情感看起来非常可信;诸如此类的例子很多,例如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深陷困境的人或者被亲信仆人弄到破产的主人,都会表现出愤怒的表情。在刑事法庭上,诸如此类的表情每天都会上演,这些情感表达是如此真挚,以至于经验丰富的法官也信以为真,认为这种表情是无法模仿的,因为模仿的难度太大并且难以保持。但实际上,这种情感表达并非十分困难,而且谈不上任何技能;任何人想要表现愤怒的表情,都必须作出适当的姿态(这根本不需要艺术才能),而当他作出相应姿态时,这种情感内在的要求又会促使其表现出其他适当的姿势,这些因素会对声音产生影响。因此,无须任何哑剧技能,整个表演就会自然形成,毫无违和感并且令人信服。需要引起警惕的不是语言本身,而是语言和姿势的互动影响,在许多案件中,这种影响都是可以通过观察予以识别的,尽管人们最终往往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要想维持微妙的心理平衡,就可能会发展成为疑病患者。对于笔迹以及文字内容,也可以适用与身体姿势一样的分析方式;这些因素也会对声音与行为表现产生类似的影响,因此,无论语言、行为还是写作、思想,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差异。只要你曾经写过普通信件,就自然会认同这一事实。

尽管这种激动的姿态很容易予以观察识别,但观察行为必须同步进行。如果证人最初表现得并不自然,随后在语言激励下表现出更加自然的姿态,那些虚假失真的表现就将无法识别。但是,最初的情况是无法伪装的;如果他的姿态实际上缺乏专业技能,那么在最初阶段,他的内心想法而非虚假表现就是可以识别的;人的姿态比语言更加具有表现力,因此并不难以识别。只要观察到上述情形,就需要审查语言和姿态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因为对前面提到的许多人来说,言行缺乏一致性是一种习惯性表现。对于那些言行有些夸张,身体姿势丰富的人而言,情况尤为如此。不过,如果语言和姿势逐渐互相吻合,尤其是经历一段相当生动的表现之后,你就要认识到,这个人已经熟练地进入表演状态,或者识别他究竟想要表达什么意图。除了认真观察这一现象的重要性之外,这种观察虽然比较费力,但却会有很大的收获。

与这些现象存在紧密关联的因素就是脸色变化,不幸的是,后者经常被赋予过高的重要性。 容貌失色非常少见,并且很少引起怀疑,因此,并未得到足够的关注。人们在谈到模仿问题(特别是癫痫情形)时,通常认为容貌失色无法被模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基于特定的生理过程,可能人为地导致脸色苍白的效果。例如,人的胸部猛烈收缩,声门关闭,呼吸器官的肌肉随之收缩。不过,这个问题没有多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这种把戏通常要耗费很多气力,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在法庭上没有任何实际用处,因此,很难想象哪个人会刻意展现苍白的脸色。实践中有人可能模仿癫痫,但由于这种模仿需要人突然摔倒在地,因此,通常也没有人做这种把戏。

众所周知,要想变得脸色苍白,需要收缩静脉附近的肌肉,通过血管变窄来限制血液流量。不过,只有当人处于极端愤怒、恐惧、痛苦、害怕、疯狂的状态时,才会发生这种静脉肌肉收缩;简言之,人们通常没有理由模仿这种心理状态。脸色变白无助于分辨人的心理状态,因为当人担心被揭穿真相或者遭到无端怀疑而愤怒时,都可能会脸色变白。

关于脸色变红,情况也是如此。 这一现象涉及一系列短暂性的神经损伤,由此形成小动脉的阻隔,进而导致血管肌纤维放松,增加血液流量。一些人可能刻意制造脸红的状态。此种情况下,人的胸部完全扩张,声门关闭,呼吸器官的肌肉收紧。但是,这一事实仍然对我们没有特殊的价值,因为模仿脸红至多是当女子试图显得谦虚得体时才有用处。即便是这种特殊情形,模仿脸红也没有多大帮助,因为此举需要耗费很多精力,以至于很容易被发现。此外,通过其他手段也可以变得脸红,例如吸入某些化学物品,但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在法庭上做这样的尝试。

至于有罪还是无辜,脸红本身并不是证据,很多人并不是因为有负罪感而变得脸红。对此,最有启发性的当属自我观察,也就是说,当事人回想起自己脸红的理由时,能够更好地评价这一现象的价值。我本人从孩童时起,一直到学生时代结束后很长时间,就属于那种无缘无故脸红的人;我只要听到一些令人羞愧的行为,例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会变得满脸通红,以至于旁边的人可能认为我就是罪犯。自从我年幼时起,在我的老家有一位老妇人,她因为倾慕我的祖父而始终单身。在我看来,她是一位非常有诗意的人,但人们提到她的长相非常丑陋时,我站在她的立场上,认为她并不十分难看。大家都嘲笑我的品位,从那以后,只要人们提到这位夫人或者她所居住的街道,甚至仅仅提到她的皮衣(她过去经常喜欢穿昂贵的皮衣),我就会满脸通红。她的年龄实际上已经很大了。现在,我所经历的尴尬情形,经常也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脸红仍然经常被视为富有价值的证据。不过同时,在一些案件中,脸红也可能具有重要的价值。

尽管我们对影响神经纤维的内在过程所知甚少,但这一事项本身是非常有趣的。脸红是人类的普遍生理现象,无论是野蛮人还是我们,它的发生原理和过程都是相同的。 无论是受教育者还是文盲群体,都会存在脸红的现象。有人认为,脸红通常发生在受教育者身上,农民很少发生脸红现象,我过去也曾这样认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劳动人民,尤其是那些常年在户外劳动的群体,通常有较多的色素沉积和更深的肤色,因此,他们的脸红现象显得并不明显。不过,与其他群体一样,他们在特定情形下也会脸红。基于同样的原因,有人认为吉卜赛人从不脸红,当然,对于那些缺乏羞耻感和尊荣感的群体,脸红可能很少发生。不过,只要你曾经与吉卜赛人打过交道,就会知道他们也会脸红。

考虑到脸红与年龄之间的关联,达尔文指出,孩提时代很少知道脸红的事。与老年人相比,年轻人更加容易脸红;与男人相比,女人更容易脸红。笨蛋很少脸红,盲人和遗传性白化病患者很容易脸红。脸红的生理过程,如同达尔文所讲的那样,是非常特殊的。在脸红现象出现之前,首先是眼皮快速收缩,仿佛是为了阻止血液进入眼睛。随后,多数情况下眼睛会随即低垂,即便脸红的原因是愤怒或者懊恼;最后,脸红现象通常是不规则地出现,先有几处红点,最后覆盖整个面部。如果你试图避免证人脸红,就需要在最初采取措施,在证人眼睛开始转动时不要给予关注,不要盯着他看,而是直接谈论有关问题。这种做法是可取的,因为许多人都深受脸红现象的困扰,甚至因此而变得语无伦次。脸红和心理困扰的原因并不复杂:脸红本身就是心理困扰的原因。只要你有脸红的习惯,并有因此而遭遇心理困扰的经历,就无疑会赞同这一论断。我从来不敢确信脸红时所做的陈述。弗里德里希注意到,与那些经常出席法庭的人相比,初次接触法庭审判程序的人更加容易脸红失色,因此,这种陌生的场景也容易导致心理困扰。迈内特 就此指出:“脸红通常是一系列神经关联过程的结果,即同期活跃的神经要素完全饱和,妨碍了心理过程的有序运动,同时,大脑同期活动的简化也决定了关联功能的范围。”具体到当前讨论的主题,这一定义是很有说服性的。设想某人被指控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初次在法庭上面对指控,法官在当庭出示证据的基础上,非常专业地构建有罪的证明体系。即便被告人是无辜者,我们也可以想象他头脑中活跃的思想活动。这一事实对他而言是完全陌生的,他必须要开展想象;当指控方出示的任何关联证据(例如,被告人案发时出现在犯罪现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是现场物品的所有人等)进入他的头脑中时,他就必须清醒地认识这种证据关联,与此同时,还要快速思考各种无罪辩解理由,例如自己有案发时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不是现场物品的所有人等。随后,他要思考控诉方认定犯罪嫌疑的特定理由,在某种程度上将之具体化并评估内在风险,并针对各个理由提出独立的无罪辩解。此处,我们可以发现大量的思维线索,这些思维线索同时运转并相互交织。如果此时,控诉方提出一个特别有力的证据材料,被告人认识到自身面临的风险,并因为害怕而变得脸红,法官就会认为:“现在,我终于找到了罪犯,因为他脸红了!让我们快点继续,加快审判进程,把那些含糊其辞的回答写进案卷之中!”如果随后被告人推翻此前的供述,主张他因被栽赃陷害才做出认罪供述,谁又会相信他呢?

因为你脸红,所以你说谎,你就是罪犯!这种理念造成了许多罪恶,既包括责罚幼小的孩童,也包括从凶恶的窃贼处获取认罪供述。

最后不应忽视的是,在一些案件中,脸红与心理过程没有任何关联。路德维希·迈耶 称之为“虚假脸红”(实际上是物理因素导致的脸红),并列举了相应情形,例如容易过敏的妇女可能因为极小的摩擦而导致脸红,包括脸部接触枕头,用手摩擦脸部等,这种脸红与通常的脸红根本无法区分。我们容易想象这种场景,那些容易过敏的妇女可能在法庭上面临指控,她们用手盖住自己的脸部并因此变得脸红,而其他人并不知道她们是因为过敏而脸红。随后,人们可能据此认为整个犯罪事实简直“显而易见”。

第12节 品性的一般征象

弗里德里希·格斯特克尔在一次心情极佳的时候谈到,一个男人的品性好坏,取决于他佩戴帽子的方式。如果他垂直佩戴帽子,就是一个诚实、学究气而又无聊的人。如果他略微侧戴帽子,就是一个品性极佳并且极有趣的人,非常聪明而又令人愉快。如果他歪戴着帽子,就意味着他是一个举止轻浮、专横跋扈的人。如果他把帽子戴在脑后,就意味着他是一个目光短浅、性情温和、自负、耽于声色而又铺张浪费的人。帽子戴得越靠后,这个人的处境就越危险。如果他用帽子覆盖住太阳穴位置,就意味着他是郁郁寡欢、状态不佳的人。这是一位具有丰富阅历和经验的作家,我初次阅读他的上述论断时,已经是多年之前了。我无数次地慨叹,他的论断是多么正确,同时也注意到,还有许多类似的品性标志,和佩戴帽子的方式一样具有启发性。实践中有许多类似的品性迹象:有人试图观察他人穿着和选择鞋子的方式;有人试图分析他人手持雨伞的姿势;心细的母亲告诉她的儿子,新娘应当如何对待躺在地上的新郎,以及如何食用奶酪——奢侈的新娘会厚厚地切掉奶酪的硬壳,而吝啬的新娘则会吃掉硬壳,适当的做法是尽量薄地切掉硬壳。许多人都会对家庭、旅馆客人和城市居民进行评判,他们的评判并不是随意进行的,而是主要观察厕所的舒适度和清洁度。

拉扎勒斯想到了虔诚的冯·施密特的箴言,其中提到一个聪明的男孩,他躺在树下观察路人的状态。他说道:“这是多好的木料呀!”“早安,木匠。”“这是多好的树皮呀!”“早安,皮匠。”“这是多好的树枝呀!”“早安,漆匠。”这个重要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进行哪怕一丁点观察,都很容易发现那些原本隐而不见的事物。这个故事用简明扼要的语言表明,唯我主义让每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仅仅观察到那些自我认为更加重要的事物。此外,人们通常渴求他人深入观察他们的内心世界,我们只需张开双眼——观察和解释是如此简单的事情!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会经历极有启发的事情;例如透过我的书房窗户,我可以看到一个美丽的花园,那里正在建造一座房屋;当木匠晚上离开时,他们在入口处放了两块石头,并把一块木板交叉放在上面。随后,一群孩童每天晚上都会将那里当成游乐场。这些孩子越过障碍物的方式,促使我观察他们的个人品性。一个孩子奔跑速度很快,很容易跳了过去,这意味着他能够在人生中快速进步。另一个孩子小心地走过去,慢慢地爬上木板,随后谨慎地翻过去,这是一个谨慎、善于思考和靠谱的孩子。第三个孩子爬上去,又跳了过去,这是一个毫无目的、率性而为、缺乏思考的孩子。第四个孩子活泼地跑到障碍物边,停下来,然后直接从底下爬了过去,这个做法十分难看,但却完成了任务。第五个孩子过来了,他跳了起来,但跳得太低,跌倒在地;他站起来后,擦擦膝盖,往后退了几步,再次奔跑起来,然后一跃而过,他将度过一个精彩的人生,因为他无所畏惧,敢于坚持,不会退却。第六个孩子飞跑过来,一脚踏在木板上,木板和石头都跌落在地,但是他骄傲地跨过障碍物,随后过来的孩子们一拥而过,他是人生中的探路者,伟大的人物就是这样产生的。

当然,所有这些分析都只是一个游戏,我们不能仅仅通过此类观察,就对自身从事的重要工作得出所谓的结论。不过,如果很好地开展观察,将大量观察素材统合起来,并从适当的案例中得出适当的类比推论,此类观察也具有重要的佐证价值。同时,这种立足于日常生活的观察技能,很容易加以培养完善;如果观察活动得以有效进行,加以准确的理解,并得出适当的推论,就很容易得出相应的观察结论,并将之储存在记忆之中,在适当的时候得以灵活运用。但是,它们仅仅具有参考价值,只是意味着:“那个案例可能与今天的案件大致相同。”这在实践中大有用武之地;据此可以形成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视角,尽管不能决定证明或者特定证据的采用,但是却显示出接受证据的一种方式,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方式。如果审慎沿着这种思路推进,发现特定的案例是错误的,就可以调取记忆中的其他案例,并沿着可能正确的思路前进。

这种方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了解各类人群的基本特征,当然,普通人并不需要像刑事学家那样专业。对于我们多数人来说,我们所面对的人仅仅是“涉嫌X犯罪的A”。不过,这个人远远不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符号,他在成为“涉嫌X犯罪的A”之前,实际上是一个复杂的个体。因此,法官所犯的最大的错误,也是最常见的错误,就是未能与被告人就其犯罪之前的人生进行必要的交流。难道大家不知道,每个行为都是行为人内在品性的结果?难道大家不知道,行为与品性是一对内在关联的概念,仅仅通过行为本身并不能推导出人的品性?“犯罪是罪犯的身心基础和外部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李斯特)只有一并考虑行为人的内在品性,才能理解特定的行为,换言之,人的品性是其行为的先决条件,基于其他的品性,无法理解和认识特定人员的行为。然而,如果不理解一个人的世界观,如何知晓他的品性?谁又会与罪犯交流他们的世界观?希佩尔 指出:“如果你想了解一个人,就必须根据他们的愿望做出评断。”斯特鲁夫 认为:“人的信仰揭示着他的目的。”然而,又有谁会询问罪犯的愿望和信仰呢?

如果我们认为上述论断是准确的,就会达成以下确信:只有当我们与罪犯进行交流,不仅关注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且探寻他内心世界的实际状态,才能对他的品性形成大致确定和可信的认识。因此,通过了解他的一般想法和特定社会关系,我们能够尽可能准确地认识他的品性。

对于重要的证人,我们也应当遵循相同的理念,特别是当案件取决于证人的判断、体验、感觉和思维模式,并且通过其他方法无法查明这些事情时,情况更是如此。当然,这种分析通常耗费精力,并且可能没有结果,但另一方面,由于尽可能地穷尽了可以调查的事项,我们也就无须再有怀疑,进而达成一种确定性。我们不能忽视叔本华的名言:“我们通过自身的所作所为认识我们自己。”要想认识那些对我们非常重要的人,没有什么比了解他们的行为更为简便,即便仅仅通过简单对话了解他当下和此前的所作所为,也是很有裨益的。截至目前,我们只是在重大案件中开展这种调查,例如谋杀案件或者重大政治案件,以及涉外案件;我们很少关注内在的行为,这种看似细微的行为通常具有重要的意义。假定我们让某人谈论其他人,无论谈论对象是谁,首先必须要了解对方。他可能会评判他们的行为,赞扬或者批评他们,并且认为他在谈论别人的同时实际上也在谈论自己,因为在评判他人过程中,他也在试图肯定和抬高自己;对于赞同的事,他也会这样做,对于批评的事,他就会予以杜绝;至少,他希望人们认为,他会择其善者而从之,择其不善者而改之。当他对朋友们不满时,就会摒弃此前他与朋友们的共同志趣。然后,他会批评他们的所作所为,并将之归咎于他们的罪恶本性;不过,如果你进一步了解就会发现,他并没有从上述罪恶行为中获益,因此对此类行为持反对态度。同时,他没有办法压抑自己的希望和需求。概言之,只要认识到这一事实,认识到他的动机,对与犯罪相关的事实作出判断就不再是一件难事。那些肤浅的行为表象并不能让我们感到兴奋,只有那些有实际价值的行为才值得关注。只要有足够的动力,我们实现预期目标的能力丝毫不容低估。在许多刑事案件中,我们都会感叹投入的巨大精力。如果我们知道,在犯罪背后存在着有价值的行为,就不再会对投入的精力感到惊异。犯罪与罪犯的关联是确定不移的,因为我们已经发现了罪犯的行为。这些行为也是人的快乐的归属;每个人,除非已经完全耗尽精力,否则都会追求某种形式的快乐。人的本性不是成为一台机器,而是追求释然和快乐。

这里的快乐一词,指的是其最宽泛的含义,有人坐在火炉边或者树荫下就会感到快乐,而其他人只有当调整工作时才会感到快乐。如果我们知道一个人对哪些事物感到快乐,就不难了解这个人的品性;与快乐相比,没有其他事物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人的意愿、能力、奋斗、知识、体会和感受。有些情况下,正是人对快乐的追求,使其来到法庭接受审判;当他抵制快乐或者陷入快乐之中,他就显露出自己的品性。著名作家托马斯·凯普斯在其著作《模仿基督》(这是除《圣经》外世界上最畅销的一本书)一书中指出:“面对困境并不会改变人的行为,相反,只是显露人的本性。”这句话对刑事学家来说是至理名言。机会或者说尝试的可能性,是每个人经常会遇到的事情,这也是人们面临的最大的危险;鉴此,极富智慧的《圣经》将之称为魔鬼撒旦。人们面对既有的或者潜在的机会时所表现的行为,能够全面彻底地显示出他的品性。不过,我们很少有机会观察他人面对机会时的行为表现,而是通常要分析面对机会后的行为结果。即便如此,我们不仅要了解相关情况,还要确切地知晓相关细节,我们的职责就是研究人们对快乐的感受,知晓人们面对机会时究竟如何作出反应。

除此之外,你还可以通过其他因素来观察和评判他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尽可能地认识你自己,准确的自我认知能够促使你不再盲目相信他人;只有你对他人保持合理的怀疑,才能从根本上避免认识错误。从怀疑他人到接受美好事物的转变并不困难,即便在一些案件中,对他人的怀疑有确切的根据,而对同辈心存善意的假定却面临强烈质疑。不过,如果我们真切地感受美好的事物,就会对其感到确信,并由此感受到快乐。但反之并不亦然,如果某人过于轻易地假定每次都能遇到美好事物,即便他曾经为此屡遭欺骗,仍然可能再次遭遇欺骗。关于自我认知所导致的怀疑心态,我们不想再做过多阐述,但要记住,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人们兑现自己承诺的方式,是评断品性的基本标尺。这里并不是指是否遵守承诺,因为众所周知,诚实的人信守承诺,而骗子并不遵守承诺。我想强调的是遵守承诺的方式以及履行承诺的程度。褔柯 郑重指出:“我们基于期望作出承诺,并且基于恐惧履行承诺。”在实际案件中,通过对承诺、期望、履行和恐惧进行比较,就会得出重要的启示,这在复杂案件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只要情况允许,在大多数案件中,我们都应当关注人的格调——这也是他心灵的特质。关于人的格调包含哪些要素,很难用确切的方式予以表达。我们在研究和评估人的格调时,应当考虑其与特定品质之间的兼容度。众所周知,教育、成长环境和智商都与人的格调紧密相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通过考察具体品性,例如温和还是刚强、和善还是残酷、果敢还是软弱、正直还是粗心等,也能够体现人的格调。通常情况下,通过熟悉一些常规的品性特征,并且在阅读该人的书写材料之后扪心自问,这些品性特征是否与笔迹形态以及写作构思之中体现的个人倾向以及社会关系相互吻合,就能够对人的格调作出评判。单纯一次阅读可能并不足够,但是如果你反复进行阅读,并且接触新的材料,特别是经常与作者进行接触或者了解到与其相关的新的事实,就必然能够得出一个确定的、有价值的分析结论。随后,你就能得出一种顿悟式的印象,感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能够从书写材料之中体察到人的品性特征;一旦进入这种状态,你就已经渐入佳境。反复的阅读能够促使你形成更加清晰和深刻的认识;随后你就会发现,究竟是书写材料的哪些内容或者笔画促使你形成这种印象,通过对这些内容进行归类,就能发现其他潜在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你就能发现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切入点,尽管这些都不是显而易见的,但与其他因素组合起来,就能体现出佐证价值。

有些看似无关紧要的特征和习惯,实际上是非常重要的。这方面可以讨论的内容很多,此处仅举若干例证,这些范例足以表明人的格调的重要性:“这个人从不迟到”“这个人从不忘事”“这个人总是带着一支铅笔或者小刀”“这个人总是喷洒香水”“这个人总是身穿干净、得体的衣服”等。毫无疑问,只要你经过最基本的训练,就能够归纳有关他人整个内心世界的品性特征。从普通人特别是年长农民那里,你就能够学到这些观察技能。许多年前,我遇到一起案件,涉及一个失踪人口。大家认为,那个失踪的男子已经遇害。经过了大量调查,仍然一无所获,最后,我询问了一位年老而又很有智慧的农民,他对那名失踪男子非常熟悉。我让这名证人准确地描述他的朋友的品性,以便可以从中推断他的性格、习惯等,我想从中推断他的个人倾向,进而判断他可能所处的位置。这个年长农民介绍了失踪人员的所有事情,并解释道,他从未拥有过一把像样的工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描述,当那个被怀疑已经遇害的人重新出现,我亲自与他交谈,才充分理解这个描述的价值。他是一个伐木工人,过去只能在高山地区购买小块林地砍伐木材,在砍伐木材之后,或者将木材运下山谷,或者将之烧成木炭。事实上,他从未拥有一件像样的工具,他的雇工也是如此,这些事实决定了他狭隘的世界观,例如,为人吝啬,极其节俭,缺乏善心等,这些品性使得他的雇工疲于劳作,因为工具低劣而效率低下,由此也导致他缺乏购买工具的能力。可见,这个年老而又很有阅历的农民所讲的话,虽然语句不多,但却完全得到了确证。诸如此类的人员,他们讲话很少,但却切中要害,因此必须进行认真分析;为了很好地理解他们所讲内容的含义,必须开展一切必要的调查。

不过,法官需要关注自身的观察结论,并要适当地保留意见。只要你注意观察特定的对象,很快就会发现,几乎所有人都拥有某些与此前所述类似的、看似无关紧要的品性特征。在熟人看来,很容易确定他们的品性归属于哪些特征,当我们把这些观察结论汇总起来,就不难从中概括总结出相应的规则。因此,只要案件需要,并且事关重大,就应当积极地、努力地运用这些有效的规则。

要想评估一个人的自我塑造、自我认知,一个非常简单而又很有成效的指标,就是看他如何使用“我们”一词。哈滕施泰因 早已关注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沃尔克玛指出:“‘我们’一词有很广的指涉范围,既包括处于相同的情感、姿态或者思想状态时碰巧同步的感觉,也包括几乎所有可以指称我们的对象,换言之,‘我们’一词突破了‘我’的界限,甚至并不排斥最有力的对手;仇恨,如同热爱一样,也主张‘我们’的存在。”“我们”一词之所以成为独特的存在,在于它是其他或大或小群体的对立面,其中既包括作为个体的“我”,也包括余下的整个世界。当我提到“我们”一词时,我仅仅指我的妻子和我自己,我的家庭成员,以及居住在我的街道、我的街区或者我的城市的那些人;我还会提到我们陪审法官、我们奥地利中部人、我们奥地利人、我们德国人、我们欧洲人、我们地球人。我会说我们法律人、我们金色头发的人、我们基督教徒、我们哺乳动物、我们合作者、我们校友会、我们已婚男人、我们陪审制的支持者。当我提到偶然的关联时,例如碰巧在同一辆火车上,在同一座山峰上,在同一间旅馆里,在同一个演唱会上等,我也会提到我们。“我们”一词,可以涵盖从最狭义到最重要、最基本以及最个别、最偶然的所有关联。可以想象的是,“我们”一词也包括一些从事罪恶行为的群体,他们相互之间经常这样互相称谓,由于语言习惯,他们也在一些原本不适宜这样称谓的场合使用“我们”的表述。因此,如果你注意观察,就会听到有些犯罪嫌疑人否认罪行,当他提到并未与同伙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时,也会脱口而出“我们”一词:我们小偷、我们入室盗窃犯、我们赌徒等。

鉴此,人类作为社会动物,总是试图在不同环境下寻找同伴,当他身处群体之中,当他虚弱无力时处于强大和勇敢的集体之中,就会感到更加安全,这决定了“我们”一词具有相当广泛的应用。没有人认为,仅仅因为某个词汇就把某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这些词汇仅仅是为了厘清我们的工作思路。如同其他测谎方法一样,词汇是帮助我们锁定特定人员的索引。

第13节 特殊的品性征象

如果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在大多数案件中研究当事人在特定时间节点所显现的重要品性特征,例如诚实、懒惰等,这种认识无疑是错误的。这很容易导致片面的认识,更加适宜的做法是了解一个人的全貌,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每个个体特征都仅仅是整体属性的一个征象而已,只有置于整体之中才能予以理解,如同好的品性与坏的品性互相依存一样,坏的品性也与好的品性相辅相成。至少可以说,一个好的或者坏的品性的数量与质量,能够显示出所有其他好的或者坏的品性的互动影响。例如仁慈,就受到软弱、犹豫、过于多疑、缺乏敏锐性、欠缺建设性、不善于推理等品性的影响,甚至部分地由这些不好的品性所组成;同样地,最为残忍的冷酷品性,则取决于一些良好的品性,包括决断、活力、有目的的行为、对他人的明确认知、健康的自我观念等。每个人都是天性与教养等诸多个体条件的综合产物,同理,人的每一个表情也都是这些条件的作用结果。因此,如果要想评断某人,就必须综合评断与之相关的所有条件。

基于上述理由,那些能够从总体上显示某人品性的所有因素,对我们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同时,那些仅仅反映某些品性的相关因素,也是非常有价值的。不过,后者通常仅仅被视为分析的索引,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特定对象的总体品性。这些个体因素的数量很多,我们很难在这里全部加以规整分析,兹举几例予以说明。

例如,当我们问道:要想了解特定对象的行为活动和个人品性,哪些人会向我们提供最为准确可靠的信息?人们可能会回答说:那些经常被问及这些信息的人,包括他的亲密朋友和伙伴,以及公共当局。但是在这些群体面前,没有人会显露自己的本性,因为即便是最诚实的人,也想在他人面前表现得尽量行为得体,这是人性注重自我的内在属性,人们总会避免减损自己的形象。如果向公共当局了解特定人员的情况,它只能出具一份声明,其中准确地记载着这个人的犯罪记录或者其他违法情况。一旦涉及个人的社会品性,公共当局就无能为力了;他们不得不开展调查,然后由侦探提交一份报告。然后,侦探通常会根据案件需要跟踪并讯问可疑人员,包括仆人、房屋装修工、搬运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等。关于我们不能亲自询问这些人员的原因,并不十分清楚;如果我们这样做,我们就可能会认识调查对象,进而可能基于我们想要获得的答案来开展询问。现阶段,官方声明通常只是闲言碎语的包装而已,这种现象非常值得质疑。相比之下,向仆人以及其他底层阶级的人员收集信息,这种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我们应当认识到,这并不仅仅是因为闲言碎语更加容易收集,而是由于人们在那些无关紧要的人员面前更加容易暴露自身的弱点。这一论断众所周知,但却缺乏深入研究。鉴于该问题非常重要,这里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人们在动物前面,无论是做坏事还是实施犯罪行为,都不会感到羞耻;如果将动物替换为傻瓜,羞耻感可能略微上升;如果假定在场证人的智商和重要性逐步增加,现场的羞耻感程度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在场的人对我们来说越重要,我们越会控制自己的言行。

聪慧的彼得·罗塞格尔曾经讲过一个有趣的故事,尽管所有相关人员都保证没有人知悉内部情况,但是当事人的最高机密仍然变得路人皆知。最后发现,泄露秘密的人是一个年老、驼背、安静的妇女,她白天在各个房间里工作,并且经常待在起居室的一个无人注意、毫不相关的角落。没有人告诉她任何秘密,但是大家都在她面前忙碌着,她可以进行猜测并将事件经过整合起来。没有人关注这个漠不关心的老妇人,她像一台机器一样工作。当她看到其他人争吵、焦虑、异议或者高兴的时候,她的思想并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因此,她观察到大量对其他更加重要的人士保密的事情。这个故事非常发人深省,我们不是刻意要关注闲言碎语,而是要认识到,当某些问题对在场人员来说无关紧要时,这些人员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是更加重要也是更加可靠的。我们只需看看自身所处的环境,我们对仆人究竟了解多少呢?我们知道他们的教名,因为需要呼喊他们的名字;我们知道他们的住处,因为可以听到他们的口音;我们知道他们的年龄,因为可以看到他们的长相;我们知道他们的品性,因为需要管理他们。但是,我们是否知道他们的家庭关系、他们的过去、他们的计划和喜怒哀乐呢?对于这些问题,家庭主妇可能知道得略多一些,因为她与仆人之间有许多日常接触,但是男主人只有在特定情形下,遇到与自身无关的事情时,才会了解这些信息。不过,即便是女主人,实际了解的情况也非常有限,这就是日常司法实践的现状。然而另一方面,仆人们对我们又了解多少呢?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经济状况,亲友关系,特殊喜事,每一次高兴,每一次困扰,每一次希望,从最细微的身体病痛到最简单的厕所秘密,他们几乎无所不知。我们有哪些事能对他们保密呢?即便是最私密的事情,他们也都知道;如果他们不知道,也不是因为我们善于隐藏,而是由于他们过于愚蠢。我们注意到,在这些情况下,我们并没有多少可以隐瞒的事情,同时也没有必要这样做。

我们之所以容忍下属或者无关人员看到自身的弱点,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厌恶那些见到自身重大弱点的人。这部分是由于羞耻感,部分是对自身弱点的恼怒,部分是纯粹的自我主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愤怒的感觉通常源于他人目睹了自身弱点的外露。实践表明,被告人越是依赖某个证人,就越不希望这个证人目睹他的行为。那些无关紧要的人通常没有被视为真正的证人,人们往往认为,他们虽然在场,但是并没有看到任何事情;然而一旦水落石出,这些人看到的事情一点也不比别人少,但是,当人们认识到这一事实时,往往为时已晚。对此,我们总能从品读塔西佗的名言中受益,即“同行是冤家”。例如,基于商业竞争关系等事由,搬运工之间互相嫌弃,究其原因,可能在于同行之间知晓对方的弱点,知晓对方如何掩饰自己的无知;人的行为伪饰的程度越高,就越需要通过包装使之看起来郑重其事。然而,如果你知道你的邻人和你一样明智,在你看来,后者就会成为一个碍事的证人,如果你经常这样看待你的邻人,就会对他产生憎恶情绪。因此,你必须始终警惕,同行随时可能提供不利于他人的证据,这种警惕无论如何都不为过。团队精神和嫉妒感会通过各种令人吃惊的方式撕扯着真相,由于所谓的团队精神不过是抽象化的自私感,因此,整个事实图景将会变得更加扭曲。康德 提到,自我主义是个体试图推动本我前进,使之成为自我和他人关注的主要对象,这一论断仍有未尽之处。那些仅仅希望得到关注的人,不过徒有自负而已;相比之下,自我主义者,则旨在维护自身利益,甚至不惜以牺牲他人为代价,同时,当他表现出团体精神时,其所追求的也是团体的利益,因为他也在其中占有相应的份额。从这个角度看,在行业内部,行业成员对其同行有许多事情可谈,但在嫉妒感影响下很少予以畅谈,然而,基于案件的性质和证人的品性,很容易促使其改变既有的思维方式。

在多数案件中,当证人主要讲述客观事实,极少掺杂主观判断时,我们能够对此作出适当的评断。换言之,匠人们通常会对一般性问题夸大其词,但是涉及特定对象,嫉妒感就会占据上风。对此,我们很难作出截然的区分,甚至难以作出主观判断。假定A了解一些有关同行B的信息,同时,谈论的主题涉及B的工作成就。如果A目前正在与B从事相同的工作领域,他就不会过于贬低B的工作成绩,否则,他自己的工作也可能遭到低估。相反亦是如此:如果A吹嘘本行业的总体绩效,这并不能满足他的虚荣心,因为显而易见,他的竞争者也随之被抬高评价。我们无意选择特定行业列举例证,但是,每一个人都会面对许多同行,从低端行业到高端行业都是如此,每当同行人员之间相互进行评价时,都会发现上述现象并非虚言。需要指出的是,我并未强调这一主张放之四海而皆准,但是,它确实是不容否认的基本规律。

此外,还有一件事情需要重点强调。许多在本行业出类拔萃的人,也希望在其他领域得到同样的认可。众所周知,作为摄政者,当他因非常一般的风笛演奏技能得到表扬时,他会感到开心;作为诗人,当他十分糟糕的书法作品得到膜拜时,他会感到愉悦;作为元帅,他希望听到的不是对战斗胜利的赞扬,而是对他蹩脚演讲的肯定。对于普通阶层的群众,情况也是如此。工匠希望在其他技能领域大放异彩,而“庸人在被同辈视为刺头时,是最开心的时刻”。之所以反复强调这一事实,其重要意义在于,当某人试图讲述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时,以之为基础得出的推论很可能是错误的。过去的经验表明,这一现象经常导致那些最为诚实的证人诉诸欺骗和说谎。

例如,有的学生可能是课堂上最安静本分的书呆子,但却声称自己是最胆大的运动健将;有的艺术家在童年时期用母亲辛苦挣来的钱勇敢开创事业,但却乐于宣称自己因为年轻时的无所事事而感到内疚;有的老妇人曾经是品性端庄的少女,但却热衷于调侃当年所谓的风流韵事。如果诸如此类的信息对我们非常重要,就必须非常谨慎地进行审查判断。

除了这类试图使自身显得更加有趣的人之外,还有一些宣称一切皆有可能的人,他们经常导致法官误入歧途。当犯罪嫌疑人为了洗脱犯罪嫌疑,随意吹嘘自己的所谓成就(例如去过某地,做过某些大事等),或者针对这些事情的可信度询问证人时,就很容易出现上述情况。有人通过分析这些案件发现,证人一旦认为某些事情不切实际,就会觉得是在贬低自己。他们很容易声誉扫地,将被视为最不堪的行业宣传者或者发明家,人际关系也将严重受损。如果某人正在研究如何支付国债,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如何灌溉撒哈拉沙漠,或者努力制造人工驾驶飞艇、永动机或者灵丹妙药,或者对那些意图从事此类活动的人员表示认同,那么,他就是一个认为一切皆有可能的人,目前,这类人的数量非常惊人。通常情况下,他们不会将计划公之于众,由此赢得行事谨慎的称号,但是,他们对待那些不切实际的事物所持的信念,却与其名号背道而驰。如果怀疑某人具有上述倾向,并且所涉事情非常重要,就有必要与其进行交谈,让其畅谈一些项目或者发明。他就会介绍所在行业为此付出的种种努力,我倾向于称之为值得质疑的热忱。通过这种方式,你就会了解其所在的整个行业。这些人可被归入一类群体,他们虽非异想天开,但是跨越了可信与不可信之间的边界,尽管他们非常希望讲述真相,但却因为思想局限而只能展现扭曲的事实。

与这些人不同,还有一类人试图展现自身能力,但却超出了事实的限度。实践中确有这样的人,他们办事高效并且明白事理,在刑事诉讼中恰巧被归入被告人或者证人之列。作为被告人,他们除了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事实,还将其他罪行揽到自己身上,或者在供述时添油加醋,试图显示自身的能力和自负。例如有的案件,被告人供称自己单独实施了一起犯罪行为,但实际上他是与其他三名同案犯共同作案;又如一起简单的盗窃犯罪,被告人却宣称自己对赃物以及失主采取了特殊手段;此外,被告人可能声称自己的逃跑过程非常惊险,实际上却平淡无奇或者仅是设想而已。同样地,证人也可能会夸大其词,例如努力回应对方的质疑,或者显示自身辨认赃物的能力,或者宣称自己非常明智地辨别出罪犯,但实际上却乏善可陈;证人甚至可能会添油加醋地描述犯罪经过,进而试图展示自己的本事。通过这种方式,即便是那些最基本的事实也可能遭到歪曲。就犯罪嫌疑人群体而言,他们实际上特别难以应付。除了实践中大量隐案和累累罪行之外,他们还因为不公正的指控而变得难以沟通和自我封闭。关于此类人员,本·戴维 在百年之前的论述仍然掷地有声:“迫害使智者愚笨,使善者冷酷。”那些原本品性良好的人,经过困苦磨炼之后,往往会变成上述模样。实践反复证明,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那些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随着时间推移而性情大变,变得阴郁、粗野、易怒、暴躁,即便面对善待也表现得叛逆和怨恨,有时甚至表现出一种不屈的勇气,拒不作出答辩,始终保持沉默。这种现象值得充分关注,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些颇有才能的对象,他们正在遭遇司法不公。无论他们是否无罪,无论他们是否正在遭遇不公,无论他们因何原因而未能得到公正对待,我们都必须回到问题原点,秉承不同的思维方式,无论案件中有哪些不利的证据,都应当始终铭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可能性。

这些人的生活方式、行为表现和表达习惯,是外界对其进行评价的主要途径。一旦了解上述信息,他们在法庭上的表现也就了然于胸。个体的品性特征、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都是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内容。唯有如此,才能对他们的行为和品性作出合理解释。沃尔克玛曾经指出:“我们之所以追求一些事情,仅仅是因为我们曾经拥有过。”这句名言有助于刑事学家理解诸多的司法现象,否则这些现象将始终陷入混沌之中。当我们了解到,罪犯曾经拥有过某些事物,因此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因为失去某些事物而竭尽全力予以追回,就会理解盗窃、抢劫、谋杀等犯罪的成因,也会理解嫉妒所致的犯罪和性犯罪等为何发生。问题的核心在于,在失去特定事物与重新获得的意愿之间,大量时间已经流逝。因此,如果重新获得的意愿随着时间推移不断累积,就将爆发出来,进而表现为具体的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除非了解罪犯的过去,否则就无法知晓犯罪行为的内在动机。

在许多案件中,罪犯之所以实施犯罪,看起来是由于其十分残忍,但实际上,犯罪动机仍然是上述逻辑关联。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尤其是当现有事实不能显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时,就有必要研究犯罪行为的演化过程。古斯塔夫·斯特鲁夫指出,一些年轻人之所以想当外科医生,是因为他们非常残忍,希望看到人们遭受痛苦,并希望制造痛苦。基于相同的原因,药剂学专业的学生成为刽子手,富有的荷兰人付钱给屠夫,以便亲自体验宰牛的过程。如果你面对的是极其残忍的犯罪,如果不了解罪犯的过往,如何能够确定罪犯的动机和经历呢?

这种思考非常必要,否则我们就可能被那些显而易见的动机所轻易欺骗。诚如克劳斯 所言:“在许多死刑案件中,都存在两种甚至更多的动机,一种是显性动机,一种是隐性动机,每个罪犯都有促使其实施犯罪的显性动机。”我们都很清楚,盗窃犯经常会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开脱罪责,抢劫犯经常会辩称其在抢劫过程中仅仅是自卫而已,还有一些好色之徒,即便他们的魔爪伸向了儿童,也会宣称是儿童在勾引他。甚至在谋杀案件中,当罪犯供述时,也经常试图做无罪辩解。一个妇女为了与他人结婚而毒死了她的丈夫,但她却谎称杀人原因是死者品性极坏,她的杀人行为不过是为民除害。总体而言,由于当事人通常陷入自欺欺人的状态,程度不同地相信自身描述的真实性,并且相信自己的辩解理由,对此类案件的心理分析面临较多困难。如果一个人相信自己的陈述,就很难证明其陈述的虚假性,因为那些可能据以证明真伪的心理分析并无用武之地。基于这一基本事实,我们需要严格区分那些明目张胆的说谎者以及自欺欺人的说谎者。我们必须要作出这种区分,因为与确信真相的诚实的人相比,自欺欺人的说谎者并不能形成根深蒂固的内心确信。鉴此,那些看似自我确信的说谎者,与那些对自身真正确信无疑的人相比,面对怀疑和反驳时往往更加谨小慎微。同时,那些说谎者并没有真正的良知,就像谚语所说的那样:“道德败坏的人有一对警觉的耳朵。”由于他知道自己心中有愧,因此,他会关注所有的反对意见,作为司法人员,应当关注这一事实,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如果通过这种方法发现,罪犯就犯罪动机向法庭作出似是而非的供述,还可以结合另一指标作出进一步判断,当罪犯谈到他人实施的同类犯罪行为,并且涉及其所提到的犯罪动机时,就可以暴露他的内心想法。常言道,一个人之所以不再做年轻时的傻事,不是因为他老了,而是因为他不能再容忍这些行为;同理,一个人之所以会做坏事,不仅仅是因为他道德败坏,而且是因为他能为其他坏人开脱。当然,被告人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寻求辩解,通常不会基于显而易见的理由,因为没有哪些涉嫌抢劫犯罪的嫌疑人会为抢劫犯唱赞歌,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为自身的罪行寻找冠冕堂皇的犯罪动机,他通常会维护那些基于相同动机实施犯罪的其他罪犯。这一点已经反复得到司法实践的证实,据此可以更好地识别那些对犯罪动机说谎的情形。

第14节 身体的品性特征

每当我们谈到,人的内心状况会体现为某些外部表征,与之相关的结论就是,总有一些塑造肢体行为的现象反映出心理状态对外在行为的影响;反过来讲,一些独特的身体特征对心理状态或者其他身心状态也有重要影响。作为第一种情况的典型例证,人们通常会提到一个众所周知的现象,即宗教信徒的表情通常非常女性化。第二种情况的典型例证就是吉尔科维奇 提到的现象,性无能者通常表现出令人不快的品性特征。反思这些情况,最终都可归结为那句残忍但却真实的名言:“注意那个带标记的人。”《圣经》首次关注这些罪恶的标记。当然,没有人会认为,那些存在身体畸形的人确实带有罪恶的品性——这不是巧合,而恰恰是原因。那些缺乏专业训练的人,实际上也是大多数人,通常不会对那些存在身体畸形的不幸者加以关爱和呵护,而是进行嘲讽和虐待。这种倾向不仅体现在大人身上,也体现在孩子身上,孩子们经常惹恼那些身体畸形的玩伴(无论是否公开进行,也无论是否因为考虑不周),也时常让残疾儿童不得不直视自己的身体缺陷。因此,许多案件都涉及早年的遭遇,起初是感到痛苦,然后是嫉妒、冷酷,对幸运者的难言愤怒,对破坏的喜悦,以及所有其他与憎恨类似的情感。伴随时间的推移,所有这些潜藏的痛苦情绪累积起来,由此产生的情感变得更加强烈和持久,最终就会演变成为一个“注定要作恶”的人。与之相关的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就是,那些带标记的人通常要比其他人更加聪明和富有教养。这究竟是偶然形成还是必然结果,很难作出定论;但是,由于其中多数人仅仅是由于身体缺陷而被剥夺了所有常人的快乐,并且只能闷头关注自身事务,一旦当他们受够了虐待、嘲讽和哄笑,就可能变得更加善于思考。面临这些情形,他们不得不深入思考,他们比其他人更加注重学习以锤炼智慧,主要是为了在遭到身体攻击时进行自卫。他们经常通过智慧取胜,尽管如此,当他们需要基于尖刻的、带有攻击性和破坏性的智慧进行自卫时,总是难以保持良好的心情和善意。然而,如果残疾人天性并不友善,其他潜在的恶习倾向就会在其心中滋长,如果他无须通过非常手段对说谎、诽谤、密谋、迫害等遭遇进行自卫,就可能不会意识到这些倾向。所有这些将会形成一种复杂的现象几何体,在专家看来,这些现象与每类残疾人都密不可分:聋人的不可信性,盲人的凶狠表情,驼背的那种无法形容因而极其特殊的微笑,凡此种种。

所有这些都已人所共知,人们也对此深信不疑,因此,我们经常发现,残疾人比正常人更加容易被怀疑涉嫌犯罪。如果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并不明确,而罪行本身又显示出罪犯具有极其邪恶的品性,并引起社会的普遍愤慨,那些残疾人就很容易遭到怀疑。此种情况下,一旦残疾人遭到怀疑,就不难找到犯罪嫌疑的根据;嫌疑信息就将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随后,在“这就是上帝的声音”这句谚语的影响下,某个不幸的残疾人就可能会陷入犯罪嫌疑的证据漩涡之中,最终简化为他长着红头发或者驼背等事实。此类事件的发生频率令人震惊。

第15节 刺激的致因

与这些现象同样重要的是精神刺激的身体表征。这些身体表征能够澄清语言自身无法说明,而又经常予以高估和作出错误解释的心理过程。精神刺激的重要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1)作为犯罪的原因;(2)作为审判阶段识别精神刺激的迹象。

就前者而言,我们没有必要重申,犯罪是因愤怒、嫉妒或者恼怒所致,或者恐惧与害怕经常导致异乎寻常的极端事件,因为这些事实有的众所周知,因而无须赘述,有的则纷繁复杂,以致难以尽数。此处仅仅关注那些在某种程度上较为边缘,以至于可能遭到忽略的心理现象。例如,针对特定对象的愤怒,可能转化为一系列恶意的破坏行为,诸如纵火行为等。每个人,即便是那些并非特别活跃的人,都会记得因某物为自己制造困难或者伤痛而感到极其恼怒的情形,也会记得排除障碍或者将障碍物撕成碎片后的愉悦心情。在我的学生时代,我有一个非常陈旧、厚重的拉丁词典,它镶嵌在木壳之中,覆盖着猪皮的封面。每当我发怒时,这本书就会被摔到地上,如此这般,我的内心压力总会随之得到缓解。我从我伟大的祖父那里继承了“这本书”,它此前并没有遭受过多少伤害。不过,当某个可怜的学徒途经栅栏,唯一的外套被栅栏上的钉子所刮破,进而破坏了这个栅栏,或者当某个年轻的农民发现一条狗追着他吠叫,还试图咬伤他的牛犊,进而杀死了那条狗,我们就会碰到因为诸如此类的恼怒而导致的损害,这些人的所作所为,和我对待我的词典并没有什么两样。 费希尔所著的《还是一个》这部著名的小说,对事物的古怪之处进行了精准的描绘;作者指出,事物经常会呈现内在邪恶的一面,进而对人类产生滋扰。

关于事物的古怪程度,我曾经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有切身体会。该案中,一处单独堆放的干草堆被人纵火焚烧。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一个旅行者在行进途中遭遇了恶劣天气,他为了避雨而寻找藏身之处。在大雨到来之前,他终于找到了一个覆盖着坚硬稻草顶盖的干草堆,钻进去后舒服地躺在干草之中,庆幸自己的好运气。他随后进入了梦乡,但很快就醒了过来,他这时发现,自己的衣服和周围的干草都已经湿透了,原来他正上方的干草堆顶部正在漏雨。基于对这种邪恶古怪之事的惊惶愤怒,他纵火点燃了干草堆,使之燃烧殆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个人愤怒的动机与其他人并无二致,并且对这起事件的法律属性没有任何影响。尽管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通常会将犯罪和罪犯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判。此种情况下,如果这个整体是人类品性的自然结果,或者说,我们在类似情况下也会实施类似的行为,并且确实没有在行为中发现任何绝对邪恶的事物,该行为的罪质就会显著降低。在一些相对较轻的案件中,现代心理学的基本理念已经清晰可见:“罪犯而非犯罪才是惩罚的对象,我们惩罚的是人而不是理念。”(李斯特)

如果案件存在严重刺激的情形,这对判决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极其认真地进行审查,以便确定严重刺激的具体成因。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可以据此判断这种刺激究竟是实际情况,还是虚假表现或者模仿所致。进一步讲,只有当深入了解刺激的成因,才能准确评估刺激的实际意义。假定我让犯罪嫌疑人知道控诉方提出的嫌疑根据,如果他的恼怒程度随着新材料不断出现而明显增加,这种行为表征就显得非常自然和真实;相比之下,如果他面对不甚重要的嫌疑材料而变得异常恼怒,或者面对十分重要的嫌疑材料而作出迟钝反应,这些无法解释的行为表征就显得既不自然也不真实。

关于极度刺激情形下身体表征的基本属性,此前已经开展了许多研究,先前的研究主要是针对动物进行的,因为这种研究相对较为简单,能够尽量避免人为造作,从而更加便于理解,而且总体上看,动物在情感表达方面与人类较为相似。在达尔文看来,许多动物面对焦虑、害怕或者恐惧时,都会不自觉地竖起毛发、羽毛或者身上的刺,从而使自身看起来更加庞大和恐怖。当人们面临上述情形时,竖起毛发的生理反应实际上比通常想象的更为明显。每个人都曾经亲身经历或者看到他人,在面对害怕或者恐惧时明显地竖起毛发。我亲眼在案件中见过这种情形,有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调查,尽管他实际上是无辜的,但是当他突然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的罪犯时,他的头发立即竖了起来。在我看来,当人面对害怕和恐惧时竖起头发的身体表征,尽管很难察觉,但却可以通过人用手从前额抚向头顶的标志性动作体现出来。之所以如此,可能是当头发竖起时,尽管头发根部的表征无法看见,但当事人自身的感觉却非常明显,由此产生头皮部位的刺麻感,进而通过用手抚摸头部的方式予以缓解。因此,这种手部运动就是一种不自觉的缓解恼怒的肢体行为。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有这种标志性动作,就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由于这一过程无疑是皮肤神经纤维的影响所致,因此,其与因为害怕、恐惧或者焦虑等情绪导致头发突然变白的生理过程相比,必定具有内在的类似性。此类情形在历史上比比皆是。普切特 曾经统计过头发突然变白的案例(其中一例就是一个可怜的罪犯被拉着去执行死刑)。这些案例对我们而言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即便被告人的头发一夜灰白,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是表明罪与非罪的证据。只有当证人头发突然变白的情形,相关事实才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这可以显示出,证人经历过某些令人难以忍受的事件。不过,他究竟是实际经历这些事件,还是仅仅认为自身曾经经历过这些事件,仍然是很难区分的,因为信念和实际的事件能够导致相同的身心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强烈刺激所导致的其他现象,必须要研究该类现象的内在机理和最终根源。斯宾塞指出,恐惧会通过喊叫、躲藏、哭泣和颤抖表现出来,所有这些都是由于发现了真正恐怖的事物;相比之下,那些破坏性的情感则通过肌肉紧张体现出来,例如咬紧牙关、摩拳擦掌等,这些都是猎杀行为的预备方式。所有这些都是早期从动物那里遗传下来的行为,只不过是在人的身上表现得不甚明显,包括动物亮出爪子的标志性行为,这一行为在人的身上经常有所体现,例如当人带着愤怒的情绪与人交谈时,就会卷起拳头、弯曲手指。即便面带和善地与人交谈,如果手上不自觉地表现出上述行为,就表明该人对对方有攻击倾向。达尔文观察力敏锐,早已呼吁关注这一问题。他指出,一个人可能极其憎恨某人,但是如果他的身体没有因此受到影响,我们可能无法说他十分愤怒。这就清晰地表明,内心刺激的身体表征,与内心刺激紧密相关,当我们试图描述人的内心刺激时,总要了解人的身体表征。同理,如果某人的身体表征十分淡定,不管他的言辞如何激烈尖刻,我们都很难说他十分愤怒。这一点充分表明了仔细观察肢体语言的重要性。沃尔克玛 指出:“恐惧之下的战栗与喘息,愤怒之下的怒目而视,焦虑之下的难以下咽,绝望之下的令人窒息,嫉妒之下的艳羡和心动,都是多么典型的肢体语言呀!”达尔文进一步描绘了恐惧的情形:心跳加速,脸色变白,浑身冒着冷汗,头发根根竖起,唾液停止分泌,频繁地吞咽唾沫,声音变得嘶哑,嘴巴张开,鼻孔颤动,瞳孔放大,括约肌放松。那些野蛮和未开化的群体表现得更为明显,身体震颤几乎不受控制。后面提到的这一点十分常见,可以被视为典型的文化特征乃至品性特征,据此可以确定一个人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控制自己的情绪,以免内心刺激表现出来被他人察觉。如果你经常与吉卜赛人打交道,就会认识到这些人很少控制自己的肢体行为。基于这一事实,生活中流传着许多与未开化人群的统治者相关的轶事,这些统治者通过当事人的肢体行为轻易地判断罪与非罪,甚至经常精准地从诸多嫌疑人之中锁定罪犯。贝恩 指出,印度当局经常要求嫌疑人将大米含在口中,过段时间之后再吐出来。如果大米是干的,就表明这个人有罪,因为恐惧会阻止唾液的分泌——我目瞪口呆,毛骨悚然,张口结舌。

关于胆怯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可以参考保罗·哈登伯格的著作。

当事人突然对自己发怒,这是非常典型的身体征象,在我看来,该行为通常是表明负罪感的证据。至少,我从未看到哪个无辜者会陷入对自己的愤怒之中,我也从未听到其他人讲过类似的事情,如果此种情况出现,我也无法从心理学层面作出解释。由于这种场景仅仅发生在最为典型的愤怒情形,这种情感爆发是发自内心的,并不会与其他情形相互混淆。如果一个人将双手拧致出血,或者将指甲抠入前额,没有人会说这是因为他对自己愤怒所致;这只是试图释放内心累积的能量,并将之付诸外在而已。只有当人们对自己实施那些可能付诸他人的行为,例如殴打、撞击、撕扯头发等,才能认定他们对自己非常愤怒。这种现象在东方人身上更加常见,因为他们比欧洲人更加感性。所以,我见过一个吉卜赛人以头撞墙,还见过一个犹太人以膝跪地,挥开双臂后用手猛击双耳,以致次日双颊红肿。其他种族的人,如果他们具有丰富的情感,也会实施类似的行为。例如,我见过一个妇女,从头上扯下了整把头发;一个杀人的窃贼,在负罪感的驱使下,用头撞向窗户拐角;还有一个十七岁的杀人犯,跳到街道边的壕沟中,猛劲用头撞击地面,口中喊叫着:“吊死我吧!把我的头砍下来吧!”

这些案件中的情景非常类似:罪犯经过精心预谋实施犯罪行为,避免自己被抓捕归案;罪犯费尽心思反驳指控,竭尽全力否认罪行,然而,一旦他认识到大势已去,犯罪过程还不够细心谨慎,最终无法逃避被定罪的结局,就会对自己大发雷霆。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辜者,就不会实施此类令人侧目的自我惩罚行为。

这种自我愤怒的情感宣泄通常以昏厥倒地而告终。之所以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是由于突然爆发的愤怒与求助无门的心态相比,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赖兴巴赫 曾经对人深陷困境时昏倒的原因进行了探究。目前通常认为,这是二氧化碳气体和人体毒素不断累积所导致的结果;也有意见认为,这是一种神经现象,由于认识到无法得到释放,进而导致昏倒,失去意识。对司法工作而言,这两种解释没有多大差异。无论是当事人意识到自身无法基于个人意愿改变现有状况,还是他认识到在案证据很有说服力,自身难以逃避惩罚,实际上都是无关紧要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人基于种种原因,发现自身在实际所处的环境或者法律纠纷中处于逆境,就会昏厥倒地,这就如同小说中或者舞台上的人物,面对故事中难以破解的困局时也会晕倒在地。

如果愤怒并未导致对自身的恼怒,相对较轻的状态就是大笑。 关于这一问题,达尔文提醒大家注意,大笑通常会掩盖原本比较明显的心理状态,例如愤怒、恼怒、痛苦、困惑、谦逊和羞愧等;当通过大笑掩盖愤怒时,此时的愤怒就是自我愤怒,一种特殊的嘲笑。这种僵硬、尴尬的大笑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被告人是因为认识到无法逃避惩罚而大笑,这与其他情形下的大笑并不容易混淆。我们会认识到,这种大笑意在告诉自己:“这是你做坏事和傻事付出的代价!”

第16节 残忍

在这个标题项下,只有附加特定的条件,才能体现有关情形的重要性。尽管各种表征之间看起来没有任何关联,但他们具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都是心理过程的外部表征。

在许多案件中,关于残忍、嗜血和色情之间的互动关联,通过观察可以得出不同的解释。关于这一问题,早期作者如米切尔 、布鲁姆奥德 、弗里德里希 等,都已提出相关案例,迄今仍有一定参考价值。在他们提到的案件中,一些人,并不限于男人,将程度不同的残忍所产生的内心刺激用于色情目的:虐待动物,咬、捏同伴,或者使同伴处于窒息状态等。目前,这种做法被称为施虐狂。 一些女孩谈到,她们担心一些访客让她们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特别是在极度兴奋时实施的咬、压和窒息行为。这一事实在犯罪学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一方面,有些犯罪行为只能通过色情方面的残忍才能作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了解这方面习性的有关知识,有助于实现对被告人准确定罪。我仅仅记得维也纳的巴尔什·施泰纳案件,该案中一名妓女被人扼杀。警方当时一直在追查一个当地称为“小鸡人”的男子,因为该男子经常携带两只家禽,并在性高潮过程中将它们掐死。警方正确地推断,既然他能够做出这种事,也就能够在类似情形下杀死一个人。鉴此,当我们调查被指控实施残忍犯罪行为的被告人时,最好不要忽视他的性习惯问题;如果条件允许,有必要专门调查整个犯罪行为究竟是否与性行为有关。

此外,那些导致残忍后果的行为和谋杀行为经常涉及某种形式的癫痫。因此,实践中有必要就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咨询医师,因为残忍、欲望和心理疾病通常密切关联。关于该问题,龙勃罗梭已经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第17节 想家

想家这个问题,具有内在的重要性,丝毫不容低估。学者已经对此开展较多研究,并且普遍认为,未成年人尤其是青少年,以及愚蠢和软弱的人,更加容易受到想家情绪的困扰,并且试图通过强烈的情感刺激来克服这种压抑的负面情绪。因此,这些人很容易实施犯罪行为,特别是纵火行为。通常认为,缺乏教养的人身处非常孤独的境地时,例如山顶、矿业、沿海等处,很容易产生思乡情绪。这种判断是准确的,并且得到了事实的佐证,那些有教养的人很容易将注意力从悲伤情绪中解脱出来,并在程度不同的国际文化环境中保留一定的家庭因素。同理,我们可以看到,那些并非特立独行的居民通常不会注意到各地的差异。那些在不同城市之间穿梭的人很容易找到自我,但是高山和平原地带则包含太多差异,很容易滋生强烈的陌生感。因此,如果思乡情绪过重,他就会试图通过最热闹和刺激的快乐来消除想家的感觉;如果他无法克服思乡情绪,就会在房间里纵火,甚至在特定情形下杀人,简言之,他需要进行破坏性的情绪释放。此类事件频繁发生,应当引起足够的关注。如果对于暴力犯罪,无法找到适当的犯罪动机,而犯罪嫌疑人又属于前述容易想家的群体,就需要考虑思乡情绪的影响。同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受到思乡情绪的严重困扰,特别是思念老家的亲友,就能够找到与其沟通的切入点。通常情况下,这些非常可怜的人尽管感到很不开心,但是很少否认他们的犯罪行为,他们的悲痛并不会因为遭到逮捕而增加。此外,他们所面对的法律程序也是一种意料之外的、新的强烈刺激。

据我所知,如果这些思乡者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作出供述,他们不会提到犯罪动机。他们看来并不知道具体的动机,因而无法解释自身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会说:“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不得不这样做。”一旦面对这种异常情形,就必须由医师作出判断,换言之,如果发现犯罪原因是思乡情绪,通常就必须要咨询医师。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罪犯可能为了引发同情,而声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因为不可抑制的思乡情绪所致。但实际上,这种辩解通常是不真实的,因为如前文所述,那些受思乡情绪影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也无法作出此类辩解。

第18节 反射行为

反射行为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人们预想的范围。在洛策 看来:“反射行为并不局限于日常生活中那些习惯性的、不重要性的事件。即便是一系列复合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也可能通过反射活动的方式体现出来,例如在某个特定瞬间,对某些情感状态的克制,针对特定妨碍的情感因素的持续累积,或者诸多变动不居的观念的清晰性,始终处于缺位状态。这些行为可能是自身意向的产物,并不是行为人的任何决定所致。法庭审理过程中充满着各种陈述,这些陈述指向犯罪的实施过程,并且通常被视为除罪性理由,因为人们担心这些陈述可能会影响裁决和可诉性的理念。单纯认识到这些心理事实,可能会改变传统的裁决结果,但影响力非常有限;这些案件之所以未能有所改变,在于没有防止由意向向行为的自动转变,这种转变是有机体的自然现象,如同其他事物一样,应当受制于意志的能力。”反射行为值得进一步研究。 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证包括:眼睑下垂、咳嗽、喷嚏、吞咽,以及所有下意识的身体行为;此外,还包括膝跳反射等情形。一旦发现其他类似的身体行为,并且经常反复出现,也将成为下意识的行为。 例如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如何辨别一个乔装打扮的人究竟是男人还是女人?标准答案是:将一个小物件扔向其膝盖位置,如果是女人,就会叉开双腿,因为女人习惯于穿裙子,可以叉开双腿用裙子接住物品;如果是男人,就会夹紧双腿,因为男人穿裤子,只有夹紧双腿才能接住物品。

实践中存在许多此类习惯性行为,我们很难区分哪些是反射行为,哪些是习惯行为。如果将前者视为单纯的下意识行为,将后者视为持续的、有时甚至无意识的、长期性的行为,或可对两者作出适当的区分。例如,我在工作时拿出一支雪茄,切掉烟头,点燃之后开始吸烟,但对这些行为完全没有意识,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反射行为,只是一种习惯性行为。此类行为不属于反射行为,只有那些在实践中具有防卫性质的,才能被归入反射行为之列。关于如何识别此类行为在犯罪学领域的重要性,只有个体的经验才具有参考价值,因为一个人很难从其他人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我这里介绍两个相关案例。一天晚上,我途经一个人烟稀少的街道,碰到一个酒馆,这时一个喝醉的人被推出来,直接撞到我的身上。就在这一瞬间,我朝着那个人的耳朵位置猛击一肘。我随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当那个人嘟囔着说道:“里面的人将我推出来,外面的人却打我的耳朵。”我就更加自责了。假如我当时打破他的耳鼓或者将其打伤,就将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大概不会有人认为这是“反射行为”,尽管我在当时就像现在一样,确信我的行为就是条件反射。我当时并不知晓自己将要遭遇什么事情,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我只是注意到,自己正在面对不友好的事物,于是就作出防卫行为,击中了那个人的耳朵。当我听到肘击声,感觉到手部的震荡,才认识到究竟发生了什么。在我的学生时代,也曾遭遇类似的事情。我当时来到乡村,在天亮之前外出打猎,在距离房屋一百多步正对面的位置,一个大球沿着小路滚了下来。在看不清它究竟是何物体,也来不及思考的情况下,我用随身携带的登山杖用力击中了这个球体,结果发现这原来是两只紧紧撕咬在一起的公猫,其中一只还是我非常喜欢的宠物。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但是我的整个行为完全是下意识进行的;由于我突然看到陌生事物朝我过来,就本能地想把它弄走。如果我当时造成了更加严重的损害,除非我的辩解得到认可,否则就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辩解在实践中不可能得到认可,就连我也不认为这种辩解会得到认可。

为了更深入地分析反射行为,我们需要考察特定的行为特征,这些特征自身可能并不具有典型的犯罪学意义,但却能使得这种重要意义变得更加明晰。一种情形就是睡眠过程中存在的反射行为。我们在睡眠过程中之所以不再进行分泌,原因在于大肠中的粪便催生了直肠括约肌的反射行为,只有通过特别有力的压力或者括约肌的有意放松,才能促使括约肌进入放松状态。

另外一种情形就是,即便是习惯性的反射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并未出现,尤其是面对其他极具吸引力的事物的情形。例如,当人感觉到疼痛时,反射性动作就是缩手,即便他被其他事物所吸引,未能注意到自己缩手的整个过程;但是,如果其他事物的吸引力十分强烈,以至于使他忘记了周遭的事物,那么,外界疼痛的刺激就必须足够强烈,以至于唤醒原本的反射行为。不过,人的注意力受到强烈吸引后,可能并未被其他事物干扰,以致习惯性反射陷入失灵。如果假定反射行为源自传入神经的兴奋反应,即感觉神经接收外界刺激,将之传送到反射中枢,随后将这种兴奋反应转化为身体行为(朗杜瓦 ),那么,我们就排除了大脑的活动。不过,这种排除仅仅涉及有意识的行为,只有当大脑始终处于有意识的工作状态时,通过反射中枢的直接转化才能够成功实现,因此,在此种情形下,这种互动影响也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不过,如果大脑通过其他强烈刺激发挥作用,就不能产生这种无意识的互动影响,反射行为也就难以实现。关于该问题,我有一个非常具有启发性和说服力的例子。我的一个女仆拿出一个火柴盒,这个火柴盒的边角粘贴着一张纸,她用拇指指甲沿着火柴盒的一边撕掉了这张纸。由于火柴装得太满,或者撕纸的动作速度过快,火柴剧烈燃烧起来,整个火柴盒都被点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女孩扔掉火柴盒的行为,既不是有意识的也不是本能性的;她被吓得尖叫,但是仍然将火柴盒拿在手中。听到她的喊叫,我的儿子从另一个房间冲出来,大声向她喊“把它扔掉,扔在地上”,这时她才把燃烧的火柴盒丢在地上。在火柴盒燃烧的过程中,她一直用手拿着火柴盒,直到我儿子从一个房间跑到另一个房间。她的手被严重烧伤,持续治疗了几周时间。当我们问她,既然她的手被燃烧的火柴盒烧得剧痛,为何一直将火柴盒拿在手中时,她直截了当地回答:“我并没有想到把它扔掉。”当然,她随后补充道,当她听到有人让她扔掉火柴盒时,她才意识到这是最明智的选择。这件事清晰地表明:恐惧和痛苦完全吸引了大脑的注意力,以至于当事人不仅无法有意识地作出正确选择,甚至还无法形成无意识的反射行为。

事实表明,脊髓的神经活动并不足以促成反射行为,因为如果它具备这种能力,即便大脑专注于其他事物,也能够产生反射行为。考虑到脊髓神经活动不足以促成反射行为,大脑就必须在其中发挥作用。目前,这种差异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如果我们认为,大脑在条件反射时要发挥作用,就不得不评估其发挥作用的程度。因此,如果大脑活动本身值得质疑,其是否发挥作用也就成为问题。同理,如果我们认为,反射行为可以被视为犯罪的致因,就必须要特别关注其对刑罚幅度的影响。进一步讲,鉴于反射行为具有司法价值,该问题值得认真研究,理由在于,极少有人声称:“这纯粹是一个反射行为。”相反,他可能会说“我不知道这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我只能这样做”,或者他仅仅是否认整个事件,因为他实际上并不知道事情是如何发生的。无论从取证角度看,还是从有罪认定角度看,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显而易见,鉴此,无论我们探讨神经抑制中心紊乱还是主观恶意问题 ,都会面临类似的问题。

第19节 衣着

男人的衣着能够体现出他的内心状态,关于该问题的重要性,可以撰写一本专著加以分析。通常认为,通过女人的鞋子可以察知她的品性,但实际上,品性问题并不仅仅体现在鞋子上面,而是涉及衣着的方方面面,无论男女都是如此。与其他人相比,刑事学家更有条件观察人的穿着,记录观察对象的细节,进而通过调查来确证先前印象的准确性。就此而言,人们可以提出许多研究心得。如果我们发现,一个男子的毛衣满是补丁,已经看不出原来的材质,但却没有任何破洞;如果他的衬衫材质粗糙,同样满是补丁,但是非常干净;如果他的鞋子非常老旧,但是完好无损,整洁光亮,就会认为他和他的妻子都是诚实的人,从来不会犯错。我们认为,现在那些精心打扮的“体育明星”并没有多少智慧;我们怀疑,那些穿着外露的女性可能很少会忠于她们的丈夫;我们不会对那些穿着端庄的女士有非分之想,只会对她们心生尊敬。如果一个男子穿着得体,就意味着他具有良好的修养,并且专注于特定的事物。只要你认真对待这一问题,每天都会发现新的信息,并且能够得出新的、可靠的推论。当然,不同的人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相同,某个特定的细节可能对某人特别重要,但在他人看来,只有该细节和其他因素组合起来才有价值,如果再换个角度,该细节只有与别的现象整合起来才有意义。有人认为,在基于衣着作出推理之前,至少应当进行长期细致的观察,因为当前偏好、经济状况等因素可能对衣着选择产生很大的影响,乃至促使一个人选定特定的衣着。但这种影响也并非具有决定性。人在特定情形下受到特定偏好的影响,这一点无疑是不言自明的,同时,他受特定情形所限而选择某种衣着而非其他衣着,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你见过诚实的农场工人穿着破旧的晚礼服吗?他可能穿着陈旧的、破旧的羊皮衣,而不会购买礼服大衣,即便后者非常便宜,他也不会购买礼服大衣作为礼物。那些穿着礼服大衣的人,一瞥之下就能看出他们故作优雅的身份。相比之下,我们可以想象那些退役士兵、猎人或者官员等所穿衣着的特点。谁会看不出牧师、民主人士或者保守贵族的特色衣着呢?他们的衣着极富特色,与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和美国人的衣着特色一样鲜明,这种特色不是因为气候条件所致,而是体现出独具特色、稳定不变的民族性格。欺诈、粗心、干净、油腻、焦虑、冷漠、尊重,以及希望吸引关注和具有原创性,诸如此类的品性特征都能够通过人的穿着方式清晰地反映出来。这种反映无须观察整个穿戴打扮,在很多情况只需观察某件衣服,就足以窥知当事人的品性。

第20节 人相学与相关主题

人相学可被归入那些具有多元价值的学科领域。在古代时期,人相学就已初具规模,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毕达哥拉斯等人都热衷于该领域的研究。随后,人相学逐渐淡出视野,直到巴普蒂斯塔·波塔针对人相学撰写了一部著作,才又开始引起关注,此后,伴随拉瓦特尔以及高尔等人的著作陆续问世,这门学科很快进入学术研究的前台。拉瓦特尔的知名著作 在当时备受关注,为拉瓦特尔赢得了极大的荣誉。歌德曾经对人相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对此,海伦撰写的畅销书以及歌德与拉瓦特尔的书信往来均有所体现。如果拉瓦特尔并未采用一种神秘性和定论式的方式探讨人相学问题,如果他更加注重观察而非轻易做出断言,他的名声将会流传得更加久远,他也将能够对这门科学做出更多的贡献;由于拉瓦特尔未能如此,他很快就不再为人们所关注,人们转而追随声名不佳的颅相学家高尔。高尔与他的朋友施普尔茨海姆经常一起合作,他和拉瓦特尔一样,也在自己的著作 中犯了相同的错误,以至于迷失在缺乏科学基础的理论之中,最终导致他所倡导的那些确定无疑和具有启发性的知识反而遭到忽视。随后,考特 和诺尔 对高尔的著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该著作的价值给予了公允的评价,进而再次肯定了高尔作出的贡献;此后,龙勃罗梭和他的学派提出了犯罪标记理论,该理论的精髓就建立在高尔博士提出的饱受争议,现今才得到重视的假说之上。伟大的生理学家穆勒宣称:“关于高尔理论体系的普遍可靠性问题,不能提出任何先验的反对意见。”直至最近,除去沙克 的著名研究成果,人相学领域的重要问题才被赋予科学属性。最为重要的著作当属达尔文的作品, 其次是皮德里系统 和卡勒斯的符号体系 ,所有这些都立足于早期著名英国解剖学家贝尔医师 的奠基性工作。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莱布伦、赖希、曼泰加扎、迪谢纳、斯克劳普、马格努斯、盖思曼、斯克贝斯特、恩格尔、施耐德、米歇尔、冯特、朗格、吉罗代、摩梭、贝尔、维纳、洛策、魏茨、勒鲁特、孟罗、豪辛格、赫尔巴特、孔蒂、梅内特、格尔茨、休斯、波利 [1] 等。应当认识到,人相学现在已经沦落到无足轻重的地位。颅相学与人相学的关系,就如同头部骨骼与皮肤的关系一样;同理,人的面相与头骨的轮廓紧密相关,人相学也必须研究头骨的构造。人相学的基本原理就是模仿。不过,人相学不仅关注面部自身的细节特征,还关注心理改变对面部特征的影响,而模仿则涉及表情和姿势的人为改变,后者通常被视为内部心理的外化过程。因此,热衷模仿的主要群体包括演员、演说家和生活喜剧演员。颅相学仍然是医师、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的研究范畴,而人相学则备受法律人的青睐。作为一门学科,人相学包含多元化的价值。通常认为,很多心理都无法通过面部予以表达,那些能够通过面部表达的心理,也并无固定规则可循。因此,我们能够通过面部获取的信息,或者是直觉性的判断,或者只是随意的猜测。也有意见认为,面部表情很难作出解读。每当人们需要处理复杂的事物时,经常会提出诸如此类的意见。当人们不愿费力解决棘手的事情时,就会主张这些事情没有任何意义。然而,只要人们保持热情,并愿意开展些许研究,就能够将这些知识广泛应用于自身的职业领域,进而从中获得极大的益处。

人相学要想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经常被提及的标准:不仅要解决最基本的问题,还必须能够有所开拓和发展。没有人会否认,世界上既有智慧的脸也有愚蠢的脸,既有慈祥的脸也有残忍的脸,如果承认上述区分,就能够继续基于其他标准作出类似区分,据此,我们可以通过观察人的面部了解特定的品性特征。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定这种面部特征分析的边界,所以,关于面部特征的审查、观察和整理,还有很多需要开展的工作。如果警惕各种人为错误、夸大其词和缺乏根据的断言,并且立足真实发生、仔细观察的事实基础,就能够构建起具有重要意义和坚实基础的学科。

著名精神病学家迈内特指出 ,人相学非常依赖于放射技术和图像比对,很多事物都包含我们所熟悉的人相学内容。人们通常基于固定的思维模式评估他人的行为,并据此形成一种基本共识,即通过观察某人的行为所展现的特征,可以推断他人的行为特征。汉斯·维尔乔曾经通过观察人的瞳孔来分析人的心理活动,这种十分细致的人相学观察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在他看来,人的瞳孔是心灵的窗户,据此可以窥知他人的内心世界;可见,心理状态与内心世界存在紧密关联。为何会存在这种现象,为何特定的心理过程会与特定的肌肉存在关联,诸如此类的问题尚且没有科学的答案。但这一点实际上无关紧要,即便一个人想破脑袋,也不可能知道我们为何不用眼睛去倾听,为何不用耳朵去观察。不过,我们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进展。早在1840年,米勒 就已指出:“为何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涉及不同类型的神经,以及为何特定的面部肌肉牵涉特定的表情,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具体原因仍然不清楚。”在40多年前,格拉蒂奥莱特 就曾指出,那种认为肌肉仅仅是用于表达感情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与此同时,皮德里也认识到,那些用于表达感情的肌肉运动,部分涉及想象中的物体,部分涉及想象中的情感表达。所有用于表达感情的肌肉运动,其内在含义都与这一事实紧密相关。达尔文撰写的有关情感表达的经典著作,从根本上完美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据此可以宣称,我们已经掌握了足够的研究资料,可以进一步推进我们的研究。我认为,所有的刑事学家都有必要研究达尔文的这部著作,因为他在这部著作中,基于亲身经历或者深入观察的案件,从各个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解读。我在这里仅仅列举达尔文最为著名的几项观察结论,据以向大家说明这部著作的重要意义。

关于研究对象,他建议选择以下几类:一是儿童,因为儿童的情感表达更加丰富并且不加遮掩;二是精神病人,因为精神病人受到强烈情感的影响,自身已经失去控制;三是容易激动的人,便于观察他们的肌肉变化情况;四是识别所有种族的人以及动物的表情类型。在所有这些对象之中,只有儿童与我们的研究紧密相关,其他对象要么与司法实践没有关联,要么仅有理论价值。不过,我倾向于增加另外一类研究对象,即未开化的人群、农民以及不谙世事的人,他们通常不会故意掩盖自己内心的真实想法。我们可以从这些人以及儿童那里获得更多知识。进一步讲,通过研究这些对象,我们并非只是研究特定的群体,而是确立了更加有效的研究整个人类群体的一般范式。儿童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心理特征,只不过更加明确和简单而已。让我们看看达尔文的观察结论:当人们表达愤怒的感情时,眼睛会瞪大发光,呼吸会变得急促,鼻孔会略微张开,眼神会盯着对方,所有这些极富特点的表情特征在儿童和成年人身上都有相同的体现。具体的分布情况并无差异,我们在儿童身上发现的特征,也会在成年人身上有所体现。如果我们对儿童和淳朴民众的人相学进行充分研究,随后也就不难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开展深入研究;对于后者,我们只需关注他们有意识的、习惯性的情感掩饰行为,对此而言,我们只需对既有的基本原理作出适当调整即可。

关于人类表情和姿势的解读问题,达尔文总结出三条基本原理:一是有意识的关联习惯原理;二是矛盾原理;三是神经系统的直接活动原理。

就第一项原理而言,伴随着人类的世代繁衍,所有的欲望、经历或者不情愿等情感,都会表现为有意识的行为,鉴于此前已经有过相同或者类似的关联经历,此时就会倾向于再次实施类似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再具有特定的目的,只是沿袭此前的行为习惯,进而逐步演变为反射行为。

当我们注意到,习惯能够催生非常复杂的反射行为,例如动物的习性,马的抬蹄行为,指示犬的指示行为,牛犊的舔舐行为等,这一原理就变得更加显而易见。当我们处于坠落状态时,很难作出与伸展手臂相反的姿势,即便落在床上也是如此,我们会下意识地张开手臂。格拉蒂奥莱特指出:“当某人激烈地反对特定的观点时,就会闭上眼睛;如果他表示赞同,就会点头并睁大眼睛。当某人描述一件恐怖的事情时,就会闭上眼睛并且摇头;那些身处附近的人就会扬起眉毛。人们努力思考时,也会表现类似的表情,或者紧锁眉头,这些动作使人们的目光更加敏锐。这些都是人们的反射行为。”

就第二项原理而言,当猫和狗发生对峙时,就会表现出打架的姿势;如果它们心情不错,就会和平相处,尽管这与我们的主题并无相关。泰勒 指出,西多会人的肢体语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比分析,例如,耸动肩膀被视为坚定不移的反面特征。

具体到神经系统的直接反应,存在诸多的例证,包括脸色变白、颤抖(担心、恐惧、疼痛、寒冷、发烧、害怕、喜悦)、心悸、脸红、出汗、用力、流泪、抓扯头发、排尿等。基于这些行为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行为规律,进而对各种现象进行归类分析。

我们可以对达尔文的例证展开更进一步的分析。他首先提醒我们,不要将特定的肌肉运动视为情绪激动的结果, 因为它们是选择性观察的产物。人们可能存在诸多习惯,肌肉运动的习惯更加复杂,这些肌肉运动可能是偶然的行为,或者是当下某种疼痛的结果,并没有任何特殊的意义。这种肌肉运动可能极其明显,不容那些未经训练的观察者质疑其重要意义,虽然它们与情感状态没有任何关联。尽管通常认为,我们应当仅仅关注整个面部肌肉的变化,并且认为这种肌肉变化具有特定的含义,我们仍然可能面临犯错的风险,因为那些公认的面部表情会以其他方式表现出来(例如习惯行为、神经紊乱或者损伤等)。鉴此,我们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和注意;如果我们运用达尔文提出的任何标准,例如,当我们不想看到特定事物或者厌恶某些事物时,就会闭上双眼。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人,他们面临其他情况甚至相反情况,也会习惯性地闭上眼睛。

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充分考虑这些例外情形的基础上,这种现象在审判环节就显得非常重要,因为当我们向被告人出示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时(例如证明力很强的笔迹鉴定意见),他可能会闭上双眼。此时,这一行为就显得极其特殊,并且非常重要,尤其是当被告人试图反驳有关证据的证明价值时,情况尤为如此。他的眼部肌肉运动和他的言语之间的矛盾,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当被告人面对案件涉及的不同可能性时,例如继续审判、证据关联和诉讼结果,也会发现类似的现象。如果被告人发现情形十分不利,就会闭上眼睛,证人也是如此。当证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已经远远超出其所感知的范围,并且知晓自身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就会闭上眼睛,尽管这种行为可能转瞬即逝。如果他闭上眼睛,就意味着他可能说得太多,此时难免要扪心自问是否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进而避免更加夸张和不负责任的断言。

这种闭眼行为,不能与其他正常的行为相混淆,例如某人可能试图理解宣誓证词的重要性,并且整理思绪,也可能是为了努力回忆事件经过,并且评估自己的确信度。这两种闭眼行为的意义完全不同:前者是为了回避证言的后果,过程更加短促;后者持续时间更长,因为证人需要更多时间整理思绪,从而更好地回答问题。同时,前者伴随着明显的害怕表情,而后者则仅仅是时间的持续而已。最为重要的是,证人的双手可能展现标志性的临时性防卫姿势,这仅仅出现在心存抗拒的情形。即便是非常冷静的人,也可能展现这种特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表征相对比较可靠。如果人们想要不受干扰地思考某个问题,他们不会基于这一目的而闭上眼睛。

类似地,无论被告人还是证人,如果他们突然闭口不言,这一行为表现也具有重要价值。下定决心与闭口不言,两者不可分割;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犹豫不决的人闭口不言,也很难想象一个坚定不移的人口若悬河。这涉及达尔文的第一项原理:有意识的关联习惯。如果某人已经下定决心要做某事,这种决心就会立即通过与肢体行为紧密相关的肌肉运动表现出来。即便当我突然决定要去面对某些令人不快的事物,或者思考一些令人愉悦的事情,在这种决定作出之后,就会立即出现相应的肢体行为,并且会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可能会推开我的椅子,抬高肘部,并且可能用双手抱头,然后再次推开椅子,然后开始观察或者思考。不过,此类行为并不需要多少肢体动作;不同类型的决定,往往涉及不同的肢体行为。简言之,一旦作出最终决定,在决定作出后,立即会出现一系列伴生行为。

如果我们想要移动,肌肉就必须收缩。显而易见,根据我们的身体当时所处的姿势,只有当相关肌肉处于运动状态,我们才能自由地行动。例如,当我们处于坐着的姿势时,我们很难使双脚保持行进时所处的姿势;我们也很难移动大腿,我们所能移动的肌肉主要是面部和上肢。可见,人做出闭嘴姿势,是因为口部肌肉收缩;同理,当人伸出双臂、攥紧拳头、前臂弯曲,也都涉及有关肌肉的收缩。你不妨尝试做一个身体实验,亲自体验上述行为,从而看看心中是否具有某种信念。如同前文所述,人们发现,不仅心理状态会伴随外在行为,那些外在行为也会唤起或者显示出相关的心理状态。

如果我们发现某人有作出决定的征象,就可以据此推断,在他的既有陈述和下步陈述之间,将会出现明显转折。如果我们在被告人身上发现这些征象,就表明他已经决定由否认犯罪转向认罪,或者坚持否认犯罪,或者开始认罪并隐瞒同案犯等。鉴于实践中非此即彼,并无第三条路线可走,我们可以认为,先前的陈述并不重要。不过,重要之处在于当事人已经作出确定的决定,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一事实,并且这一决定很难发生改变。因此,至于作出决定之后的具体行为,我们很难作出推断。我们只是知道其所包含的各种可能性,即被告人或者作出供述,或者拒绝作出供述。这种观察可以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因为被告人不会轻易改变自己的决定。

上述分析结论,同样适用于那些并未陈述事实或者仅仅陈述部分事实的证人。如果证人显示出下定决心的征象,最终决定陈述事实或者继续说谎,那么,无论他在下定决心之后如何作为,我们都能无须费力地确定他随后可能作出的行为。

观察陪审员下定决心时的表情,尤其是当有罪与否牵涉严重后果而难以作出决定时的表情,更加富有趣味性。这种场景并不少见,并且意味着陪审员心中已经决定将要如何行使投票权。当陪审员下定决心后,无论证人随后可能作出何种证言,对陪审员来说都已经无关紧要。下定决心的陪审员很难改变自己的决定,因为他通常不再关注随后的证言,或者基于既定的偏见看待随后的证言,并对所有证据作出符合既定决定的判断。此种情况下,我们不难判断陪审员会作出何种决定。如果陪审员在控方出示一项非常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后下定决心,那么,就可能作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结论;如果陪审员在看到无罪证据后下定决心,就可能作出无罪的结论。如果你对这一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就可能会认识到,大量陪审员都会在法庭上表现出这些明确的行为表征,据此可以计算陪审员的投票,并预测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多年前的一起案件,该案有三个被告人,一个农民和他的两个儿子,被指控谋杀了一个弱智者,当时推测被害人曾经在他们家中居住。陪审团一致认定三名被告人无罪,主要是由于警方未能找到被害人的尸体。随后,警方找到了一名新的证人,随后再次启动调查,并在初次审判一年之后再次启动审判。审判持续了很长时间,三名被告人收到许多匿名信件,信中提到某处有一个弱智妇女,可能就是那个据称被谋杀的被害人。据此,被告人申请延期审理或者立即无罪释放。检察官对此提出异议,并且主张,既然案件已经到了这个地步(这个案子对控诉方非常不利),没有必要再考虑被告人的申请。他在总结陈词时指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再次来到陪审员面前,已经过去了一年时间。”基于检察官的雄辩才能,他的这种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定信念,对陪审团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检察官发表陈词的同时,你就能观察到,大多数陪审员流露出下定决心的明确迹象,被告人的命运在那时就已经确定了。

无独有偶,吃惊的迹象与下定决心的迹象非常类似。就像达尔文所说的那样:“双手抬到空中,手掌放在嘴上。”此外,眉毛通常会扬起,那些没有太高修养的人还会拍打额头,有些情况下,人的身躯可能会略微发生晃动,通常会晃向左侧。这种行为表征并不难以理解。当我们得知一些偏离常情常理的事情时,通常会感到吃惊。一旦遇到这种情形,如果事情并不复杂,倾听者往往希望得知具体详情。当我听说世人发现尼伯龙根的全新手稿,或者医生找到麻风病的解药,或者有人登上南极,我就会感到震惊,但是,我的即时反应与常人无异。不过在远古时候,我们的行为习惯初步形成,并且已经持续了较长时间,甚至远远长于现代文明的时间,当时的人们并不知道现代文明人的兴趣所在。在当时的情况下,人们感到吃惊的事情都是一些简单、外在、直截了当的新鲜事:洪水来了,猎物就在帐篷外面,发现了地方部落等。简言之,这些都是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事情。基于这一事实,我们的重要肢体行为,都应当与早期一些必要的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当我们想要跳跃时,就会提起双手;当我们想要抬头望向远处时,我们就会扬起眉毛;当我们想要刺激因久坐而放松的腿部肌肉时,就会拍打额头;当我们发现遇到一些令人不愉快的事物,进而试图躲避和绕开时,就会用手掌捂住口部。吃惊的表情,就会通过这些存在矛盾的行为表现出来。

在法律领域,当被告人听到某些事情时原本应当感到震惊,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并不想要表现出震惊的表情时,这些征象就显得非常重要。他可能进行言语上的掩饰,但是,他的肢体行为会背叛他的意图,因此,这些肢体表现在案件中就显得极其重要。假定我们出示了某些证据,希望看到被告人有明显的反应;如果被告人并没有做出反应,我们就可能需要重新审视整个案件。鉴此,我们要努力确保自己不被假象所欺骗,而要想实现这一目的,只有通过仔细观察证人的姿势,因为身体姿势很少像语言那样具有欺骗性。

轻蔑的表情可以通过鼻子和口部的肌肉运动体现出来。鼻子收缩时,就会显现褶皱。此外,你还可能发现擤鼻子、吐痰和吹气的行为,仿佛想要驱赶什么一样;还可能发现双手交叉和抬高手臂的行为。这些行为看起来与未开化的人有关,至少代表着那些身上带有难闻异味的令人生厌的人:印度人至今提到其所蔑视的人时,仍然会说“他是一个恶臭难闻的人”。我们的祖先可能也是这样思考,鼻子的运动,特别是抬高鼻子和擤鼻子的行为,表现得十分明显。此外,有人会有提高肩膀的动作,仿佛想要摆脱令人厌恶的环境,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傲慢的表现。如果观察到证人存在此类行为,那么,就通常意味着某些对他有益的事情:被告人否认他与罪犯之间的关联,或者他没有其他办法证明对方证人的证言是造谣,或者他宣称其他证言完全都是谎言。

当证人出庭作证并展现轻蔑表情时,情况也是如此。对于证人而言,当被告人或者其他证人声称他是造谣,或者有人质疑他有不当动机,或者他早期与罪犯存在关联,他就会表现出轻蔑的表情。当某人有机会显示他对其他人的蔑视时,这些情形通常都会对表示蔑视的人有利。这些情形在法律上非常重要,因为它们不仅表明,表示轻蔑的人具有良好形象,还表明我们必须对轻蔑的表情本身进行更加细致的研究。毫无疑问,蔑视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模仿的,鉴此,对值得质疑的姿势必须进行仔细的观察。真实的蔑视与虚假的蔑视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虚假的蔑视往往伴随着不必要的微笑。人们通常认为,微笑是沉默的武器。然而,这种微笑往往只是为了反驳不甚严重的指控,甚至那些较为严重的指控,但是,当面临十分严重的指控,并且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人们显然不会微笑。当案件明确涉及非常恶劣的后果时,没有哪个无辜者会微笑;如果他对那些说谎的人表示蔑视,他会展现其他姿势而不是微笑。即便是那些试图通过干笑来掩藏自己愚蠢的人,当他遭到造谣中伤,不得不对说谎者表示蔑视时,也不会选择继续微笑;只有那些假装蔑视他人的人才会继续微笑。然而,如果有人通过反复练习来表达蔑视,他就知道自己不应当微笑,不过,他的姿势会变得有些做作,进而因过于夸张而暴露真实的心理。

比蔑视更进一步的是抗议和怨恨。当某人想要对他人表达抗议和怨恨时,标志性动作就是露出牙齿,紧皱眉头,面目扭曲。我认为,这种表情经常会被随后的表情所替代,即紧闭双唇,通过鼻孔沉重地呼吸。这是下定决心和表示蔑视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抗议和怨恨的可能来源。与下定决心类似,此种情况下,人通常会紧闭双唇;人们在抗议和怨恨时不会张开嘴巴。此外,前文已经指出,蔑视通常伴随着吹气动作,当双唇紧闭时想要做吹气动作,就只能通过鼻孔进行。

嘲笑和贬低,与抗议和怨恨的表情类似,只是程度较轻而已。这些都给刑事学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那些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并不是最难应对的情形。总体上,我们需要给予极大的审慎和耐心,因为被告人群体之中很可能存在无辜者。每当那些有多次犯罪前科的人再次遭到指控,并且主要依据就是犯罪前科,我们就应当格外引起注意。此种情况下,被告人往往会通过强烈的抗议和激烈的怨恨来反对控诉,当被告人实际上是无辜者时,情况尤为如此。这些人可能会向法官表达怨恨,将法官视为非正义的化身,并且认为自身通过侮辱性的言行来表达怨恨乃是正义之举。面对这种情形,那些缺乏经验的法官很可能将被告人的情绪表达视为有罪心理的反应,并且认为他们应当为自己的侮辱性言行承担不利后果。基于这种认识,他将不会再去关注那些潜在无辜者的不幸遭遇。这种情形极易导致不公正的刑罚,个中缘由显而易见。无论被告人实际上是否有罪,法官都肩负着专门予以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为抗议和怨恨在很多案件中都是心中愤懑的结果,而这又往往源于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遭受的不公待遇。如果法官不能纠正这种不公待遇,至少不能因此而增加他的罪责。面对此类被告人,唯一也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就是耐心而积极地调查有关案件事实,表明法官将会仔细审查所有的证据材料,甚至倾向于调查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并且不是过分热衷于讨论指控的罪行。在多数案件中,这种做法可能在最初并不十分奏效。被告人必须有时间思考整个案件,并通过冷静的思考认识到,并不是整个世界都在故意和他作对。随后,他就会开始意识到,这种怨恨的沉默只会对自己造成伤害,当他反复接受审判,就会最终认同司法程序。一旦打破这种僵局,即便是那些最初表示抗议和怨恨的被告人,也会变得温顺和诚实。法官最需要的就是耐心。

不幸的是,我们经常会面对真正的愤怒。当人愤怒时,整个身体会直立或者前倾,肢体变得僵硬,牙关紧咬,声音变大或者嘶哑,前额紧皱,瞳孔收缩;此外,人的脸色也会发生变化,涨得通红或者变得惨白。人们很少模仿真正的愤怒,无论如何,愤怒的特征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很难会作出错误的判断。达尔文指出,一个人是否有罪,经常会通过闪动的眼神和无法言说的矫揉造作表现出来。就后者而言,每个刑事学家都非常熟悉,并且在心理学领域很好解释。那些知晓自己无罪的人,他的行为表现非常自然,毫不拘谨:那些淳朴简单的人在这方面和他们相差无几。他们并不会表现得形迹可疑,因为他们并不知晓任何可疑的事情。不过,那些知晓自己有罪的人,则努力避免显示自身的嫌疑,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他们只有诉诸伪装和模仿,一旦伪装和模仿不到位,这种矫揉造作就会表现得非常明显。

内疚的眼神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人们观察美好事物、心存喜悦、满怀热情等情形的眼神,并不像想象的那样富有诗意,因为这些情形至多不过是眼中充满热泪而已。人们之所以会热泪盈眶,主要是眼部神经兴奋的结果,因此,内疚的眼神也具有类似的特点。内疚的眼神最初也往往会满含热泪。

顺从也是非常重要的身体姿势,具体表现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姿势,因为“双手交叉放在大腿位置”是一句谚语,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其他努力。这个姿势表明:“我不准备再做其他事情,我不能做,也不愿做。”不过,应当认识到,表示顺从的状态和姿势对于有罪与否这一重要的问题并不具有特殊的价值,因为当事人可能对有罪与否的认定表示顺从,或者当事人已经达到了承受极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漠不关心。就顺从的本质及其表现而言,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一切努力或者仅仅放弃特定的事情,在法庭上,当事人可能已经放弃证明自己无罪的努力,考虑到被告人可能实际上无罪,也可能仅仅是主张自己无罪,这种顺从的姿势在一些案件中就是一种明确的迹象。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被告人的亲友竭尽全力帮助被告人,但是,他们实际上知道有罪证据无可辩驳。同样地,尽管那些尽职的法律人努力为当事人辩护,他们也知道自己可能是徒劳无功。最后,被告人清醒地认识到不利的诉讼结局后,也可能表现出顺从的姿态。在我看来,实践中通常只有无辜者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势,这并不是偶然的随机事件。那些有罪者发现自己难逃罪责时,可能会咬牙切齿地仰天长叹,对自己懊恼不已,或者陷入无语的冷漠状态,但通常不会表现出顺从姿态以及相关的肢体行为。如果某人接受了顺从的理念,也就意味着放弃了抵抗,或者说放弃了自己享有的某些权益;如果某人没有任何权益可以主张,也就谈不上放弃的问题。同理,如果被告人并不享有判决无罪和正名的权利,也就根本不会基于顺从的姿态放弃这些权利,而至多表现出绝望、气愤或者恼怒的情绪。鉴此,有罪者不会表现出顺从的姿态。

除了上述情形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出现紧皱眉头的表情。当某人认真研究某项事情,并且不断面临新的困难时,就会显露这种表情。谈到这种姿态的最初起源,可能是人在参与高强度的活动时,需要集中注意力,进而通过眉头上方的前额皮肤收缩来达到紧皱眉头的效果;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提高观察的精确度。我们需要仔细观察被告人或者证人,判断他们究竟是如实回答还是虚张声势,进而确定他们自身是否相信自己即将对有关事项作出的解释。假定法庭要求被告人提供很久之前某天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被告人需要仔细思考当天自己的行踪情况。如果被告人想要努力证明自己不在犯罪现场,例如,他当时确实不在犯罪现场,也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他就需要努力回忆当天的实际情况,并且向法庭提供能够证明其行踪的证人。此时,他就需要努力思考。不过,如果他谎称自己拥有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就像一些罪犯经常做的那样,进而试图促使人们认为,没有人有权要求他在特定的时间必须在特定的地点活动,那么,他就不需努力思考那些并不存在的事情。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虽然表现出一种思虑,但实际上,这种思考缺乏热情和深度:这两个形容词足以表达什么是真正的思考。对说谎的证人而言,同样可以遵循上述方法区分真正的思考和假装的思考。如果证人只是假装进行认真的思考,而没有显露出任何相应的迹象,就应当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据此,我们可以有效识别虚假的证言。

空洞的眼神,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它表明当事人完全陷入茫然的精神状态,根本没有能力进行认真的思考,此时只能让当事人独处休息。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不会表现出任何独特的身体姿态,只有当事人感到尴尬时,例如他发现大家都在关注自己,或者他意识到自己已经忘记了其他人的存在,才会在他的额头、嘴部或者下巴流露出一些尴尬的迹象。通常认为在法庭上不会出现这种情形,但实际上,这种情形在法庭上时有发生,例如,法庭与被告人进行较长时间的交谈后,决定对之前的交谈进行归纳总结。如果此前的交谈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证人就可能没有聆听法庭的审判,而是茫然地盯着远处的某个地方。他可能正在回忆自己的整个人生,或者整个事件的过程和结果。他可能已经陷入本能的思索之中,正在头脑中重演整个事件的经过。要想进行认真的思考,需要回忆事件细节,并且做出适当的推理;我们刚才所提到的思考仅仅是思绪上走神而已。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很容易获得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当然,这需要法官时刻关注当事人的精神状态。

众所周知,紧皱眉头意味着遭遇了令人厌恶的事情,但是在我看来,紧皱眉头还涉及另外一种情形,即当它与微笑同在时,就意味着一种不信任。紧皱眉头与微笑的组合,看起来并不容易察觉,实际上是指当事人微笑着表示反对,同时皱起眉头进行仔细观察。不过,这种表情的含义非常明确,通常意味着不信任和怀疑,而非其他的任何心理。因此,如果你认为,某个人因为相信某事而显露出这种表情,你就很可能出现判断失误。如果你想亲身体验一下,你不妨在作出这种表情的同时,自言自语地说:“好吧,这不可能。”或者:“看看,那是谎话。”当证人与被告人进行对质,特别是证人之间进行对质时,通常会出现这种表情。

紧皱眉头与其早期状态——略微扬起眉头之间存在紧密关联,这种关联能够显示出当事人的尴尬状态,这种表情并不十分常见,通常发生在当事人看到某些陌生或者难以理解的事物等情形,或者难以理解某人的陈述。事实上,对于所有需要更加清晰的视野,并消除冗余光线的情形,当事人都可能会显露这种表情。当被告人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时,这种面部表情就显得比较重要。如果他是有罪者,他当然知晓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件以及有关的指控证据,即便他反复向法庭主张,他并不清楚某项指控证据,他只不过试图表明自己是无辜者,或者试图拖延时间,以便作出适当的辩解。如果他是无辜者,由于他并不知晓犯罪的实际情况,也就无法理解特定证据的内容。因此,他会皱起眉头,并且在举证之初就会认真聆听证据的内容。那些有罪的被告人,可能也会看起来比较专注,但是他并不会皱起眉头,因为他并不需要聚精会神;即便没有这些证据,他也很清楚整个案件事实。作为刑事学家,我们需要探究,一个人究竟是经历了诸多焦虑和困扰,还是始终处于无忧无虑的状态。达尔文就此指出,当人准备扬起眉头时,周遭的肌肉就将处于收缩状态(例如,控制眉头收缩的圆形肌肉和鼻子附近的锥状肌肉,这些肌肉控制眼睑的活动)。通过用力收缩眉头附近的肌肉群,就能展现紧皱眉头的表情。这些肌肉的收缩,能够抬高眉头的根部,由于收缩眉头根部的肌肉同时发力,就会在眉头根部形成凸凹的褶皱。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够形成有一定斜度和垂直的皱纹。如果不加训练,很少有人能够展现这种表情;有些人从未展现过这种表情,与男人相比,妇女和儿童更是如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表情往往是精神痛苦而非肉体痛苦的迹象。有趣的是,这种表情往往与下拉嘴角的动作同时存在。

为了进一步研究面部表情的变化,我们需要分析这些肌肉运动的原因,因为这些肌肉运动与心理状态相伴而生。皮德里指出,这是由于牵动这些肌肉的运动神经紧邻神经中枢,因此,这些肌肉是感觉器官的驱动力量。后一论述无疑是正确的,但前者却值得质疑。无论如何,面部表情无疑要涉及大量富含运动神经的肌肉,这些肌肉协力运动,并与心理状态互相协调。此外,身体其他部位的肌肉也可能参与其中,只不过我们未能观察到这一事实。不过,其他部位的肌肉运动并未起到主要作用。

通常认为,所有喜悦和振奋的情绪(包括吃惊)都将伴随前额、鼻孔、眼睛和眼睑的运动,而悲伤和压抑的情绪则具有相反的效应。这个简便易行的规则促使我们关注许多其他难以归类的表情,尽管我们认识到这些表情非常重要,但却并不确定它们的实际含义。在哈利斯 看来,面部肌肉运动遵循以下模式:“最先进的运动神经是动眼神经。外部刺激首先到达动眼神经,情绪发生的任何改变,都将最先通过眼睛瞳孔的外表、运动和状况体现出来。如果外部刺激足够强烈,就将触及三叉神经末端的神经元,随即将引起咀嚼肌的运动;随后,不断强化的情绪就将通过其他表情展现出来。”当然,即便人相科学高度发达,也没有人能够断言,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所有难题;不过,如果对人相学给予足够的关注,它将对我们的工作大有裨益。人相学能够帮助我们解决当下的问题,诚如拉罗什富科所言:“了解男人,要比了解某个男人更加容易。”

第21节 手

在人相学领域,手的重要性与脸部非常近似,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脸部的重要性更大,因为手的姿势无法进行模仿。一个人的手可能非常精致或者粗糙,很白或者很黑,指甲可能经过精心修剪或者长得像爪子。手的外貌可能加以改变,但它的人相学特征是无法改变的。如果一个人反复紧皱面部皮肤,最终可能在脸部保留皱纹,进而形成标志性的表情,即便这并不能显示他的内心状态;但是,如果一个人反复紧皱手部皮肤,并不会留下任何身份标记。如果你经常转动眼球,最终就会形成一种虔诚或者至少看似虔诚的表情,但是,即便你长年双手合十进行祈祷,别人也不会发现你的手有什么两样。如果人的手很少能够加以区分,我们即便知晓手的特征难以伪装,也可能没有什么实际用处。不过实际上,除了脸部之外,人的手是身体中最具有识别度的器官。自然法则告诉我们,不同的原因导致不同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反过来由结果推断原因。如果我们观察过大量具有不同特征的手,我们就同样能够判断出各种不同的影响因素,由于我们无法进一步探究这些影响因素,我们只能基于不同的心理状态对这些影响因素做出解释。

如果你从人相学角度对手进行长期的研究,就会发现大量与手有关的奥秘。只有当手相学与人相学存在冲突时,才会对手所蕴含的信息产生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手所蕴含的信息比脸更加准确,那么,对手的信息所作的推断将很少出现错误。我们应当铭记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在人体中,手是器官的器官,是工具的工具。”如果此言不虚,这种更加精密的工具应当与人的心理具有更加紧密的关联,如果存在这种关联,就一定会有相互作用。如果手仅仅是一种物理上的存在,牛顿就不会说:“在缺乏其他证据时,我的拇指就能让我确信神的存在。”

我们究竟能够对此提出哪些基本论断,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为了作出更加科学的解答,我们可能有必要认真细致地收集观察材料,然后由解剖学家针对这些材料进行专业分析;我们可以确定研究对象的性格特征,然后收集他们的手部照片。不过,为了获得足够数量的手部照片,可能需要足够的人员开展收集工作。如果我们掌握了足够的研究材料,就可以归纳一些基本原理,并且对贝尔、卡鲁斯、阿本蒂尼、艾伦、盖思曼、利尔施和兰兹伯格 [2] 等人的论断加以评析。不过,他们的论断仍然存在矛盾之处,因为他们提出的基本原理还不足以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实践中,可能没有人会质疑这些常规的论断:诚如温克尔曼所言,拥有美丽双手的人,往往拥有美丽的心灵;巴尔扎克指出,那些非常聪明的人通常拥有美丽的双手;还有人将手称为人的第二张脸。不过,涉及与手有关的性格问题,这些论断就面临较多质疑。例如,埃塞尔 将粗糙的手称为劳碌的手,将肌肉发达的手称为男性的手,这种类型的手代表着缺乏思想和修养,没有意志和目标。类似地,敏感的手意味着乐观的性格,而通灵的手则意味着拥有美丽的心灵和高尚的品格。

无论这种分类是否科学,我们实际上很难确定和描述手的各种重要特征,尤其是考虑到各种类型之间并不存在明确和清晰的边界。如同人的性格一样,这种分类的界限比较模糊,各种类型的特征几乎都与其他类型存在交叉,以致难以准确描述和识别。即便我们缺乏系统的研究,当前仍然可以开展审慎的观察,并将反复出现的特征作为可靠的研究前提。

赫伯特·斯宾塞指出,如果先人的工作需要频繁地使用双手,他们的后人就会拥有厚重笨拙的手,尽管这与心理学没有多大关联,但是,刑事学家可以从中得出重要的推论。反之,如果先人的工作不需要频繁地使用双手,他们的后人就会拥有小巧美观的手。因此,犹太人拥有小巧精致的手,吉卜赛人通常拥有外观优美和精巧的手,他们的手部特征遗传自印度人;此外,还有所谓真正的贵族的手。体力劳动,包括摔跤以及弹钢琴等,都会改变手的外形,这一点不言自明,因为肌肉会随着锻炼而变得更加强壮,皮肤会随着摩擦、曝晒和缺乏保养而变得更加粗糙。众所周知,在种族学研究意义上,身体特征具有遗传性和直观性。通过对人的手部特征进行专业观察,难道不能发现与他的生活经历相关的事实吗?大家都知道,世界上存在粗糙、短小、肉感和肥胖的手。难道有人不知道瘦弱、灵性、优美和精致的手吗?当然,我们无法基于既定的分类标准来描述和区分各种类型的手,海伦巴赫据此指出:“谁能知道是何种神奇的魔力造就了成百上千美丽的双手呢?”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并不会被一双精心养护、精致优美的双手所欺骗。我认为,每个人都知道农民粗糙坚韧的双手意味着很强的说服力。因为农民的双手通常比较匀称,看起来更加平和与可信。我们会觉得对方非常诚实,他们原原本本地展现本人和自己的工作,他们非常珍惜自己的劳动所得,他们知道并且习惯于信守承诺。我们之所以获得这种内心确信,不仅是基于他们常年诚实劳动的证据,而且源于他们双手的稳重和坚韧。另一方面,当我们遇到一位优雅的绅士,看到他那双悉心保养、白里透红的手,我们通常会对他产生不信任的感觉,这可能是由于我们不喜欢那双手的形状,或者由于指甲的外形勾起不愉快的回忆,或者由于手指的布局不够合理,或者由于某些未知的原因。我们经常面对这样的警告,而且通常发现这种警告确有必要。某些手部特征能够揭示人的品性:冷酷、审慎、坚定、贪婪,如同慈祥、坦诚、温柔和诚实一样,都能够在手部特征中反映出来。

我们很容易感知许多女性的手拥有的魅力。许多妇女具有顺从、温柔、迁就、端庄和诚实的品性,这些品性清晰可见,很容易被大家所体会。

上述这些解读,包括进行科学的分类和系统的安排,目前仍然不是一种科学的研究。这些现象因人而异,既有其可靠性,也有其费解性。那些从未观察到这些现象的人,即便对此给予关注,也仍然无法认识和考察这些现象,而那些相信这些现象的人,也要警惕不能夸大其词或者仓促概括。这里想要强调的是:在选择否定手部特征的价值之前,首先认真研究手部包含的信息,不要轻率地确定某些手部特征的价值,而是审慎地进行分析,并且结合经验予以验证。实践中,有必要关注手的运动情况,特别是手指的活动细节。我并不是指手的外在动作,也不是指手与前臂的协调运动,这些都是可以模仿的。我指的是那些从腕部开始,仅仅发生在手部的运动。关于这些手部运动的研究,观察儿童的手部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儿童过于单纯和幼稚。儿童的手所显示的往往是希望占有、抓住和拉拽物品,通常是朝着嘴的方向,就像吃奶的孩子一样。根据的达尔文观察,就连小猫都有这种肢体运动特征。

男性的手通常过于厚重,行动缓慢,难以清晰地展现更为细微的运动;只有女性的手,特别是那些活泼、胆怯和容易激动的女性的手,才能反映这种细微的手部运动。相比女性的证言,法官更加关注她们手部的细微动作。当事人的手看似安静地放在腿上,但是,心中隐藏的怒火会慢慢地促使她攥紧拳头,或者将手指向前弯曲,仿佛想要挖出对方的眼睛。手部特征的表现形式很多,有时可能是因剧烈痛苦而紧攥在一起,有时是因高兴而四根手指并拢在拇指肚上,或者断续地、紧张地、焦虑地移动,或者像小猫的爪子一样,在开心时不断地攥紧而又松开。

如果近距离进行观察,就会发现人的脚趾也能反映大量信息,尤其是那些穿着非常舒服的鞋子,从而能够灵活移动脚趾的女性。如果感到愤怒,为了避免被人察觉,她们往往不会选择跺脚,而是用脚趾用力踩住地面;如果感到尴尬,她们就会将鞋底略微向内靠拢,与地面形成一定的角度;如果感到不耐烦,她们就会不断调整脚跟和脚趾的重心,并且不断加快频率;如果想要表达反对和主张,就会提高脚趾使鞋底直接朝前,整个脚仅仅以脚跟为支撑;如果想要表达魅力,通常会将脚部前伸,露出脚踝部位,所有的脚趾朝向鞋底方向,就像小猫感到舒服时的状态。如果女性不想通过言语表达,不想通过身体姿态表达,也不想通过手部活动表达,她们就会通过脚的细节表达自己的想法;内心的想法总要表现出来,脚所反映的细节最有说服力。

总之,我们应当铭记,无论谁主张自己是勤劳的工人,但实际上又总想不劳而获,例如小偷、赌徒等,我们就应当仔细观察他的双手特征。关于笔迹学的价值,请参考我撰写的著作《预审法官手册》。

注释

[1] Le Brun: Conferences sur I’Expression.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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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Bell: The Human Hand. London 1865.
K. G. Cams: Über Grund u. Bedeutung der verschiedenen Hand. Stuttgart 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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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rsch: Die linke Hand. Berlin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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