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经历了前后两个阶段: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另一个是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前后两个阶段紧密相连,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创新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前一个阶段的历史贡献作出了极高的评价:“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社会主义制度从构想到现实,从实行苏联模式到选择“走自己的路”,从“以苏为鉴”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规律,贯穿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基本逻辑,反映了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高度自觉和自信。
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一个什么性质的国家、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对这一问题毛泽东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就已经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特别是在解放战争后期,毛泽东对即将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构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对这一构想又进行了实践探索,为适时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做好了思想准备、奠定了实践基础。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从理论上论述了未来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问题,不仅如此,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的根据地建设中就普遍施行。毛泽东在1948年西柏坡召开的中央九月会议上,提出要在中国革命胜利后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的主张,“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2月初,他在西柏坡会见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时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性质是“在工农联盟基础上的人民民主专政,而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不过对我们这个国家来说,称为人民民主专政更为合适、更为合情合理”。同年6月,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和内容作了具体的说明,这一基本原则在《共同纲领》中得到了体现。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而政体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表现为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国体对政体有决定性的作用,政体反映并服务于相应的国体。在毛泽东看来,国家的阶级本质和阶级意志必须通过适当的政体来体现,建立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就需要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政体相适应。“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毛泽东在1948年中央九月会议上明确指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分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列宁提出的工农民主专政之间的区别,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而近似于苏维埃制度。不过,“在内容上我们和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是有区别的,我们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苏维埃”,而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是参加人民代表会议的。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就已形成,毛泽东对此作出了开创性贡献。早在1940年3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一文中指出: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三三制”的实行,为后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提供了重要历史经验。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的纪念“五一”节口号,按照毛泽东的提议加进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内容,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为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毛泽东提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
毛泽东反对在中国实行联邦制,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1941年5月,他明确提出:“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指出:“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1949年9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决策写入《中国人民政府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自治机关。”在处理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上,他认为要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因为在许多地方都严重存在大汉族主义倾向,同时,在存在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要克服地方民族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城市开展了一场民主建政运动,在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城市居民政治觉悟的基础上,进行了具有自治性质的基层居民组织的试点。一些城市相继建立了居委会,协助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展工作,并且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时任北京市委书记彭真对居委会建设进行了调查研究,认为这是基层民主的一种好形式。1953年6月,他在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权组织。它的任务主要是把工厂、商店和机关、学校之外的街道居民组织起来,在居民自愿原则下,办理有关居民的共同福利事项,宣传政府的政策法令,发动居民响应政府的号召和向基层政权反映居民意见。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讨论并同意了彭真的建议。195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城市居委会制度用法律确定下来,为后来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用法律形式确定的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探索,为改革开放以后在农村广泛推行村民自治,进而形成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实践基础。
1948年9月,毛泽东在修改《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时指出,在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中,放弃无产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错误的,同时,“又必须坚决地严密地防止任何急性的‘左’倾冒险主义的倾向,即是过早地和过多地在国民经济中采取社会主义的步骤,超出实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去机械地实现计划经济”。新民主主义经济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国营经济、公营经济,由于这些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整个经济体系都处于社会主义经济领导之下,社会主义是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方向。毛泽东指出:“不要以为新民主主义经济不是向社会主义发展,而认为是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向资本主义发展,那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历来反对。”在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这一问题上,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要谨慎、稳妥,不要急于社会主义化。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成分的构成及其作用,毛泽东指出:“新中国的经济构成,首先是国营经济,第二是由个体向集体发展的农业经济,第三是私人经济”。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又加以说明,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构成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新民主主义,虽然与社会主义在政治经济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新民主主义是半封建半殖民的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必经阶段。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构想和设计的制度框架,已经勾画出即将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雏形,为我国成功地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奠定了制度基础。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把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建国构想确定下来并付诸实施。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毛泽东亲自主持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宪法层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1953年6月,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到1956年,我国完成了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此,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构想与设计由抽象变为具体、由原则成为制度。但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以后,是不是具体制度也很完善了,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就不存在矛盾了,这成为毛泽东思考和研究的重点问题。毛泽东在实践基础上提出要以苏为鉴、走自己的路,积极探索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的改革,这对于以后的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为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并没有能与新生的国家政权同步形成,而是采取了在中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在地方通过逐级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的方式,逐步地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在毛泽东的倡导和督促下,全国各地先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准备条件。1953年通过《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195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标志着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证。
1954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的政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政治上、组织上的正式形成,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
《共同纲领》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国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选择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1952年2月政务院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简称《纲要》)。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随后,国务院又根据《纲要》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相关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法规。到1956年,我国基本形成全国统一的民族自治体制,基本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适应新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全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开始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又据此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到1956年,我国经济立法取得显著成效,民法立法框架基本形成,刑事立法初步展开,诉讼立法开始启动,确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以及国内外情况的变化,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已经不适应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1952年9月,毛泽东提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的问题。国有制扩大——国营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私人所有制有两种,劳动人民的和资产阶级的,改变为集体所有制和国营(经过公私合营,统一于社会主义),这才能提高生产力,完成国家工业化。”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国家的经济基础。按照总路线的要求,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深刻变革。到1956年,各种经济成分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32.2%,合作社经济53.4%,公私合营经济7.3%,个体经济7.1%,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
随着所有制成分逐步形成单一公有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也随之建立起来。毛泽东指出:“恩格斯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社会生产就成为可能’,这是对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国民经济的平衡是通过危机达到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有可能经过计划来实现平衡。”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使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改进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
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再到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中国得以全面确立,奠定了当代中国一切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就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的。
毛泽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但仍需要不断完善。为此,他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就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首先,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搞好民主集中制。毛泽东认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正确地总结经验。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法。”主要思路:一是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二是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1957年4月,毛泽东与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的谈话中,向党外人士透露不再当国家主席的意愿,想带头推行这项制度。三是加强党的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要发挥劳动人民、党员群众以及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其次,要改变中央高度集权。毛泽东经过调查研究,认为现在中央集中太多,要给地方更多一些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大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有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很注意的。它们的制度和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发展的经验,还是值得我们研究。”最后,要精简机构,反对官僚主义。毛泽东对官僚主义作风一贯深恶痛绝,他认为,机构庞大、部门重叠是官僚主义滋生的条件。解决这个问题,第一条,必须减人;第二条,对准备减的人,必须做出适当安排,使他们都有切实的归宿。并要求党、政、军都要这样做。
毛泽东经过调查研究,对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提出要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我们的宪法规定,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但是在不违背中央方针的条件下,按照情况和工作需要,地方可以搞章程、条例、办法,宪法并没有约束。”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毛泽东提出要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毛泽东在强调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加强民族团结的同时,还提出要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如何才能适合民族区域自治。
针对实行苏联模式的弊端,毛泽东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对于单一的公有制,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对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毛泽东认为,中国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发展阶段,商品生产不能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商品生产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毛泽东在领导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急躁冒进错误的过程中,提出要发展商品生产,遵循价值规律。陈云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思想,即国家、集体经济是主体,一定数量的个体经济是补充;计划生产是主体,在计划许可范围内按市场变化的自由生产是补充;国家市场是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市场是补充。这些思想观点,为后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于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毛泽东认为,“所有制问题基本解决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也就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毛泽东注重通过改善人与人的关系来促进生产的发展,在他主持制定的《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提出干部要以普通劳动者姿态与工人建立平等关系,要改革束缚群众积极性的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毛泽东把鞍钢经验称为“鞍钢宪法”,充分肯定鞍钢“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体制,这一管理体制后来成为我国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1956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到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这一时期毛泽东对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刻反思,他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观点,对纠正当时实践中出现的偏差、准确判断中国国情的定位、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就开始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反映了这一时期他经过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和进行的思考,体现了他在《实践论》《矛盾论》中的哲学思想,为我们党认识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探索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作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具有很强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意味着中国从此基本消灭了剥削制度,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矛盾?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论述。斯大林在1936年苏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就宣布苏联已建成社会主义社会,从此苏联社会内部不再有矛盾了。毛泽东曾在《矛盾论》中指出,每一事物或现象自始至终存在矛盾。“矛盾的普遍性或绝对性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毛泽东坚持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根本动力的唯物史观,作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矛盾、社会矛盾是社会主义的发展动力的科学判断。“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并认为,社会基本矛盾将贯穿人类社会始终,不论是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还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各个领域中的矛盾,都要受社会基本矛盾制约和规定。他还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和特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它是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这些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是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不断完善得到解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体制与中国国情实际存在一定的差异,毛泽东试图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这一矛盾。他在《论十大关系》中强调:“这十种关系,都是矛盾。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我们的任务,是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毛泽东从矛盾论出发,提出了不同于斯大林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观点,以及通过正确处理矛盾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为明确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任务、改革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包括“一五”计划在内,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基本上是照抄苏联的做法,对此毛泽东总觉得不满意、心情不舒畅。毛泽东曾在《实践论》中系统阐明过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认识的标准、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强调人的认识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实践。斯大林逝世以后苏联发生的一系列变化,以及中国照搬苏联经验出现的问题,使毛泽东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弊端,为此,他在1955年底提出了“以苏为鉴”的论断。他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近苏联方面暴露了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他们走过的弯路,你还想走?过去我们就是鉴于他们的经验教训,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当然更要引以为戒。”这个时候毛泽东已有了“走自己的路”的想法,随后毛泽东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并取得了初步的实践经验。1958年3月,毛泽东在成都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一九五六年四月的《论十大关系》,开始指出我们自己的建设路线,原则和苏联相同,但方法有所不同,有我们自己的一套内容。”可以说,从1956年提出“十大关系”起,我们党开始找到了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1975年7月,邓小平在评价《论十大关系》时指出,“这篇东西太重要了,对当前和以后,都有很大的针对性和理论指导意义”。改革开放的基本思路很多都来自《论十大关系》的启发,《论十大关系》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至今仍然发挥着作用。
从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毛泽东为了突破苏联模式,从中国实际出发,希望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制度,曾经进行过三次大的探索。探索的过程既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正如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所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提高认识水平不仅要向实践学习,也要向书本学习,因为书本中的知识凝结着实践经验。毛泽东在察觉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错误的过程中,开始重视对马克思主义基本经济理论的学习和研究,号召各级干部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等著作。毛泽东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和读书谈话中,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问题,多次提出自己的见解,要求提高党的高级干部的认识水平和指导实践的能力,从而更好地把握规律、利用规律。毛泽东在1960年6月上海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的《十年总结》中指出:“我们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我们已经有了十年的经验了,已经懂得了不少的东西了。但是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革命和建设,还有很大的盲目性,还有一个很大的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我们还不深刻地认识它。我们要以第二个十年时间去调查它,去研究它,从中找出它的固有的规律,以便利用这些规律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服务。”《十年总结》从认识论的高度分析了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得失利弊,概括了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脉络,引出了如何认识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问题,表明这一时期毛泽东对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制度的高度自觉。
基于对苏联模式在我国实践的反思,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共领导人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和制度,在改革政治经济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方面迈出了一定的步子。虽然这些探索还是初步的、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而且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力的贯彻和实施,但无可争辩,这些探索无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曾指出:“从许多方面来说,现在我们还是把毛泽东同志已经提出、但是没有做的事情做起来,把他反对错了的改正过来,把他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今后相当长的时期,还是做这件事。当然,我们也有发展,而且还要继续发展。”从本质上看,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实践探索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创建、完善发展,对深化认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在改革开放前后两个时期都是一以贯之的。
综上所述,毛泽东对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探索,既来源于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也来自对苏联模式的批判与借鉴,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成果,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创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直接思想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