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术》没有一个本子可作校勘底本,所以不遵循“常规”以某本为底本,而采用各本汇校方式,择善而从。
二、汇校之本以院刻本、金抄本、明抄本为主,校宋本、《学津》本、《渐西》本次之,湖湘本、《津逮》本等又次之。院刻、金抄合称北宋本,明抄、校宋本合称南宋本,此四本合称两宋本,其他各本合称明清刻本。
三、清代嘉庆以后校勘《要术》较精而未出版的稿本,如吾点稿本、黄麓森稿本等,以及今人整理本,本书亦用以参校。
四、《要术》本书以外之书用以参考者,农书有唐代韩鄂《四时纂要》,元代官撰的《农桑辑要》(元刻本和殿本两种,简称《辑要》),元代王祯《东鲁王氏农书》(简称《王氏农书》),明代徐光启《农政全书》,以及今人《氾胜之书》、《四民月令》整理本等。其他书有隋代杜台卿《玉烛宝典》,隋代虞世南《北堂书钞》,唐代欧阳询《艺文类聚》(简称《类聚》),徐坚等《初学记》,段公路《北户录》,北宋李昉等《太平御览》(中华书局影印本和清代鲍崇城刻本,简称《御览》),北宋吴淑《事类赋》,以及各种本草书等。
五、原文一字异写者很多,本书一律改用当今规范字,但不能改者仍其旧,故酌情保留了异体字、古字等。原文注中又有小字注,用圆括号“( )”标出之。
六、原文尽可能保存原样不改,但显误则改之,争取最少。对校、本校、他校一无可据之误文,偶以“理校”出之,争取最少。
七、原文各卷卷首均列有该卷篇目,今书前已做总目录,故各卷前目录均予删去,以免重复。
八、译文改字、补字之处,或篇名、书名误题必须改正者,均加六角括号“〔 〕”标明;其原意未尽或欠明晰必须加以申说时,亦加〔 〕号标出其所加字。
九、原文有颠倒、错简之处,译文中加圆括号“( )”标明,其可调整者调整之。
一〇、译文中尽可能不用现代科技术语,但有时用一术语可以省去不少注解者,控制极少量用之。
一一、原文存在问题,但不予改动照样译出者,在译文后加问号“?”存疑,其说明见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