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次贷危机让人们认识到,在财富泡沫破裂之前,人们难以靠自律拒绝诱惑。
——埃里克·马斯金(Eric Maskin)
研究金融监管问题,必须先明确其理论基础。从现代经济学的主流文献来看,金融监管被认为是政府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按照自由市场理论和政府干预最小化原则,金融监管主要扮演的是“守夜人”即弥补市场失灵的角色。在这一大前提下,由于金融业运行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等特殊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溢出效应”,金融监管常常被视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制度安排。特别是,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的决策和行为通常只从自身的微观利益出发而不考虑宏观影响,这就常常导致微观行为(个体理性)和宏观结果(集体不理性)之间出现明显的不一致甚至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来自市场之外的政府来代表社会公众实施监督管理,就可以有效规范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从而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因此,从宏微观相结合的角度看,金融监管可以被初步定义为通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金融制度安排。
除上述一般性界定外,金融监管还被认为在金融体系的运行过程中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这种特殊的重要作用源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事实:一是金融体系所具有的巨大外部性效应使其在很大程度上具备(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使得政府的外部监管具有介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二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复杂性和网络关联性使其内含的扭曲和失败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单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和矫正机制很难阻止这些蔓延的扭曲和失败。
对于第一个事实即金融体系的外部性效应而言,高效、稳定的金融体系可以通过价格发现、风险配置和公司治理等功能的发挥,提高资源流动、组合和配置的效率。因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不仅影响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和融资能力,而且广泛地影响企业的交易费用和边际资本收益。这意味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巨大的外部性,并会通过溢出效应影响实体经济。从微观层面上看,无监管和无约束的金融活动可能造成微观信息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扭曲以及市场定价机制的失效,这些都是破坏金融市场有效性和稳定性的前提和基础。从宏观层面上看,高效而稳定的金融体系依赖于良好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这些公共产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最大化的政府部门来提供。因此,在已经探测到的金融市场无效或低效率的领域中,政府应当毫不迟疑地承担起矫正市场扭曲的主要责任,因为对于可能引发大规模负外部性的金融体系而言,维护高效而稳定的市场条件本身就意味着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标准政府职能。
对于第二个事实即金融体系运行内含更多市场扭曲和失败而言,周期性爆发的金融危机已经非常清楚地显示了无约束的市场行为如何最终走向了稳定与效率的反面。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占据主导地位的新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限制政府活动,最终由市场力量全面取而代之。这一政策处方来自“无监管的市场更优越”这一价值信仰,其理论基础是有效市场假说。根据这一假说的“激进版本”,由市场进行的自发调节和收入分配被视为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市场是公民社会本能的、自律的产物,而政府则是外在的、强制的“入侵者”。新自由主义理论的窘境在于,它既无法确保长期的经济和金融稳定,同时也无法在危机发生后依靠市场的自我修复机制来控制风险、重塑信心和重启经济增长。事实上,作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当面对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和危机事件时,除政府干预机制的有效介入可以使私人金融体系免于崩溃之外,尚无其他任何可替代性的私人部门解决方案。
事实上,金融体系所具有的特殊外部性效应,以及由无约束市场所引发的各种扭曲和失败充分表明,完全不受监管的市场可能面临巨大的系统性风险,良好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运行都是不可或缺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金融监管过程涉及行为限制、利益分配、权力配置等诸多现实问题,这不仅加大了问题的复杂性,而且使金融监管本身面临机会主义行为和外部干预等问题,甚至存在因卷入利益关系而沦为被监管者“俘获对象”的可能性。现实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金融监管方式:促进市场的监管方式和替代市场的监管方式。前者基于激励导向,注重通过“疏导”改善市场机制,从而减轻市场的失败程度;而后者则倚重“围堵”和过度管制,最终导致市场扭曲,加重市场的失败程度。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就是要通过构建合适的金融监管框架和采取必要的金融监管措施,在宏观上促进金融稳定与效率的平衡,在微观上完善金融市场机制和加强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高效和金融活动的健全、有序(图2-1)。
图2-1 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