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步,意味着目标不断前移,阶段不断更新,它的视野总是不断变化的。
——维克托·雨果(Victor Hugo)
事物的不变本质,只能通过它的变化而被理解。
——卡尔·波普(Karl Popper)
深刻理解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实践脉络、政策效应及其与其他经济金融政策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稳定而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范围内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议题。这一议题的产生有着极为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首先,从理论上看,随着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化,传统基于微观视角的金融监管理论越来越显示出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方法论缺陷,如何从宏微观相统一、金融和实体经济相统一的角度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基础,成为摆在理论学者面前一个极为紧迫的任务。其次,从实践来看,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表明,传统基于《巴塞尔协议Ⅰ》和《巴塞尔协议Ⅱ》的微观审慎监管不仅在宏观金融稳定的维护上存在严重缺陷,而且在微观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方面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积弊。可以说,传统的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框架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经济和金融条件下的监管需要,新的金融监管框架需要在宏微观相结合、金融和实体经济相结合的方法论基础上重构金融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