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来看,金融监管被看作影响利益分配的工具,主要的理论包括寻租理论、利益集团理论以及生命周期假说等。
寻租主要是指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获得和维护既得“租”
的非生产性活动。从经济行为的角度看,“寻租”与“避租”活动共同构成社会资源的“内耗”与浪费,无益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对此,布坎南曾指出:“那些原本可用于产生价值的资源被投向不过是为了影响分配结果的竞争之中……寻租在本质上没有资源配置的价值,从社会角度看是一种纯粹的浪费。”由于寻租的产生往往源于市场准入限制或市场竞争约束(制度、法规或政策),因此它常常和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权力密切相关,这也使得寻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特定金融经营活动的管制可能会在损害某些集团利益的同时,增加另外某些集团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不难理解,既得利益集团往往会通过各种方式(包括利益输送)主动谋求对特定内容的管制;反之,利益受损的集团也将采取类似的行动寻求放松管制。上述两种行为都伴随着大量的成本,却无助于增进社会福利。实际上,一些看似非常简单的监管措施,都可能带来各种寻租的可能。关于监管导致的租以及租的分配,我们可以以利率管制为例予以示例性说明,如图2-4所示。
图2-4 控制利率情况下“租”的产生及分配
在图2-4中,如果不存在利率控制,那么市场力量将均衡于点 E ,对应于利率 r 0 和信贷数量 Q 0 。但在控制利率的情况下,如利率为 r 1 ,那么供给数量为 Q 1 ,需求数量为 Q 2 ,显然 Q 2 > Q 1 ,因而无法达到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均衡。在控制利率且利率为 r 1 的情况下,虽然需求量为 Q 2 ,但这个数量是没有意义的,因为现实中没有任何力量可以促使银行提供这样的数量,实际的可资分配的信贷数量只可能为 Q 1 。而在供给量 Q 1 上,需求者愿意付出的利率为 r 2 , r 2 > r 1 ,因此,相对较小的供给面临相对较大的需求,信贷配给在所难免。
事实上,根据图2-4,借款人在 Q 1 水平上意愿支付的利率水平为 r 2 ,但在利率控制下实际上只需要付出 r 1 的低利率便可以获得同样的贷款。这意味着,由于控制利率造成的产权稀释使得部分潜在的收益落入“公共领域”。在图2-4中,这部分潜在收入可用面积 r 2 CAr 1 表示。为了获取落入“公共领域”的潜在收入,供需双方将花费资源以寻租的方式实现新的均衡。只要借款人花费的资源成本小于期望收益,并且贷款人能够获得相应回报,那么这部分落入“公共领域”的收入就会被借贷双方分享。在现实中,借款人可能以贿赂的方式来寻求有利可图的贷款,而贷款人则可能根据借款人的贿赂出价进行信贷配给。
金融监管的利益集团理论与现代西方规制经济学的以下理论密切相关:利益集团管制理论、公共利益管制理论、激励管制理论以及管制竞争理论。虽然上述理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研究范式上却具有很多共性,比如,这些理论都假设政府具有某种强制权,管制方和被管制方都基于理性选择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益集团则会通过谋求特定的管制来促进其私人收益的增加。
规制俘获理论(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CT)是利益集团管制理论的最早雏形。它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管制理论质疑的基础上,认为管制不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是立法者、规制者被产业所俘获,使管制朝着有利于生产者的方向发展。在对CT进行批判继承的基础上,管制经济理论(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ET)在1971年登上了历史舞台。该理论将政府管制引入供求均衡的分析框架,假设政治家的目标是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向监管者(政治家)提供支持来影响管制的结果,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如施蒂格勒模型、佩尔兹曼模型和贝克尔模型等。后来,麦克切斯尼(McChesney)在管制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新规制经济理论,这一理论不再将政府视为一个整体,而是将其视为个人集合的一种网络(其中的每个个体都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动机),于是,管制经济理论就演变为研究政府管制力量如何转化为私人目标:政治家从财富再分配的“中间人”演变成了具有独立私人需求的经济人。根据麦克切斯尼的抽租模型,政治家不仅能创造出新的“政治租金”,而且能以“先威胁、再豁免”的方式抽取已经存在的私人租金。
基于监管的利益集团理论,金融监管的存在可能不仅仅是市场失灵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利益集团群体对特定管制内容的主观需求。此外,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权,一方面监管者可以利用这种权力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利益集团能够促使政府运用这种权力为其利益服务。
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假说和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存在相似之处,即认为经济行为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特征,并将这一转变视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具体而言,监管的生命周期假说将监管分为四个阶段:产生期、青春期、成熟期和老化期(图2-5)。在产生期,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来自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要求,或者来自利益集团和政治权力分配的诉求,金融监管机构和制度通过一系列行政或立法程序而产生;在青春期,由于很多东西都在探索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经验不足、力量相对有限的问题,但总体上充满朝气、恪守职责;在成熟期,金融监管部门通过扩张具备了充足的监管资源,监管水平和市场影响力大大增强,同时与其他部门的竞争、冲突或合作关系复杂化,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被监管者的利益有时可能被置于公共利益之上;在老化期,监管体制趋于僵化,监管行为趋于被动,官僚化倾向明显,监管者被利益集团(被监管者)“俘获”的风险显著上升,由于金融监管明显跟不上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新一轮的金融监管改革可能已在催生过程中。
应该说,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假说从监管主体行为演化的角度,为长期的金融监管提供了一种直观的描述,不过这种描述主要限于特征归纳的范畴,理论上主要是将寻租理论和利益集团理论置于生命周期假说的框架下予以重新阐释。
图2-5 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假说